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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勇:互联网+司法变革之大数据与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

学术之路 2022-03-2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法学创新网 Author 蒋勇

  非常荣幸参加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感谢组委会安排我做有关大数据与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旨演讲。

  我叫蒋勇,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我组建了一个命名为“无讼”的团队,在法律与互联网、大数据结合的方向上已经持续地做了两年多时间的探索。今天,我想结合我们的实践,向大家汇报我们在这方面的一些思考。

  不久前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政法大讲堂,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先生做了题为《科技创新在未来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讲座,“未来的政法系统,是离不开互联网、离不开大数据的”,并且生动描画了大数据在未来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场景。孟建柱书记在讲座结束后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仅已改变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且将改变我们自己,改变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面对大数据,如果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过去,就会落后于时代。”

  在这样的时代,充分认识大数据对法律行业的意义,积极利用大数据带来的新思维、新方法推动行业的进步已经刻不容缓。

  提到法律领域的大数据,我们最容易想到的是由上网公开的千万数量级的裁判文书构成的案例大数据。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解构”,挖掘出其中的数据段和规则,机器就能够读懂文书,在不同的裁判文书的数据中发现规律。当机器能够理解我们的规则,它就能根据它所理解的规则推导新的规则,或者至少依据规则对新出现的事物做出判断。

  大数据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是海量大数据、自然语言分析能力、机器学习技术和强大计算能力结合的产物,无讼在前不久在世界规模最大的开发者大会——云栖大会推出的国内首个法律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小淘”,它之所以能够实现智能案情分析和数据遴选,正是基于对案例大数据的不断学习。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包括案例大数据在内的法律大数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积极作用。

  第一,大数据可以提升法律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法律人的工作主要依赖于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对工具的使用不足,效率也普遍不高。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工具可以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大幅度提升法律人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说,模板的自动在线生成。这个模板自动在线生成要能够异地编辑,能够多人协同修改。此外,这个模板的自动生成应该时时在线更新,它跟很多人现在正在使用的一些自动模板生成工具有所不同。

  比如说,相似案件的推送。目前法律人需要主动搜索案件,但是从数据技术上来说,系统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解构,实现更精准的关键词匹配,甚至可以判断裁判文书之间的相似性程度,自动向用户推送与他关注的裁判文书类似的其他裁判文书。更进一步地,当用户向系统上传新的案件的基本信息,系统将可以通过解构和初步标签化处理,自动推送相关案件和法律法规。这方面,目前我们的“无讼案例”已经实现了这些功能。

  比如说,案件结果的预判。通过对相似案例的进一步分析,系统就可以预判案件的裁判结果。这既可以帮助律师合理引导当事人的预期,也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实现同案同判。

  比如说,辅助制定诉讼策略。除了通过提供审理法官的相关观点、最新审判的价值判断等信息,为争议本质提供新的洞见之外,大数据还可以辅助判断证据材料的可采纳性程度:只要将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作为标签,对这种关联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大数据分析,评估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关系,就可以辅助法律人预判证据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大小。

  再比如说,提出工作风险预警。大数据工具并非只是单独的互联网工具,而会被嵌入法律人的工作流程中。当法官做出的判决与过往判决情况不符,当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与该类案件的过往证据提交情况不符,系统都可以自动发出预警,提醒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内容进行进一步确认。

  如果这些工具得到广泛应用,许多此前困扰司法健康发展的难题也将得到解决。

  比如说“案多人少”的问题。在经济“新常态”下,诉讼案件数量的爆发性增长与不可能一直增加的法官人数之间的矛盾是一直存在的,只有通过技术手段帮助法官提高工作效率,这个问题才会得到真正解决。

  又比如说“同案同判”的问题。每一个法官可能了解的案件数量必定是有限的,再加上机构、地域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制约,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同案同判”十分困难。但是,通过对偏离者做出裁判预警,就能促进“同案同判”的实现。

  第二,大数据可以健全法律行业的评价体系。

  比如说,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法律大数据中,可挖掘出全国诉讼律师的执业信息,为每一位律师“画像”。随着公开信息的增多,这样的“画像”甚至可能扩展到律师的非诉业务。

  比如说,从无讼阅读APP这样的法律内容社区的数据中,可以挖掘出律师们发表文章的情况,同行的评价与点赞则可以成为评价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除此之外,法律行业里其实已经沉淀着一部分有关律师执业状况的数据:在律师行业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掌握着所有律师的注册信息、执业登记信息等基本数据;在法院系统里,也留存着律师的案件代理状况、提交的代理意见等数据;在教育机构里,存留着所有律师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只要整个法律行业的信息公开越来越彻底和深入,就可以采集到这一部分数据。

  将这些数据综合起来,就可以形成一个多维的律师评价体系。它是全面的,完全可以涵盖每一位律师;同时,它也是客观的,数据采集者的主观意愿可以被降到最低。

  基于同样的思路,我们可以为其他法律职业人“画像”,从而实现对法律职业人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的客观评价。

  而一旦这样的评价体系得以形成,就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更高效地调配资源。

  比如说,由于对律师行业的不了解,当事人往往只能通过人脉网络找律师。这样的方式不仅效率低下,找到的律师也往往并非真正适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最佳人选。当律师的能力能够被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就能精准匹配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律师的专业能力,从而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比如说,法官工作量的衡量一直是困扰法院管理的很大的难题。一个民事案件法官办几个离婚案件相当于一个商事法官办一个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有些法院说,按小时算,让法官要记录工作小时,或者有些法院拿案卷的数量来算,考察你的案卷有多少本,这些方法其实都是以偏概全的,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评价将更加准确全面,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为法官分配工作任务,评定工作绩效。当然,这对于检察院也同样适用。

  第三,大数据可以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

  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将更为高效。虽然在线下,我们供职于不同的机构,扮演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同角色,但是在线上,我们的工作平台将被互联网连接起来。每个人的工作进度都将更为透明地展现,协作和配合也将更加顺畅。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将得到更好的监督。在过去,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的形成依赖于职业理念、行为准则和评价机制的引导,但是,信息的不透明带来了冲突和不信任,监督机制的缺乏也让灰色关系有了存在空间。法律大数据让法律职业人的工作全程留痕,从而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甚至,法律大数据可以从细节中分析和预测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及时提出预警。

  再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将被强化。对法律的共同信仰是法律共同体之所以存在的重要基石,但是在过去,法律之外的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多有存在。而在线上的工作平台上,法律大数据可以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指引,甚至在偏差出现时及时提醒。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将因此被内化到法律职业人的日常工作中。

  当这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可能,邹碧华法官曾经设想的“共治法院”将真正实现。法院将不仅仅是法官的地盘领地,而是由包含法官、律师、检察官在内的所有法律人共同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服务平台。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不再因为职业视角的不同而存在鸿沟和偏见,而会在法律大数据的指引下,扮演好司法过程中的不同角色,共同推动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所以,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定是一个线上线下融合的职业共同体。法律大数据是这个职业共同体共同的宝贵财富,也是它最坚实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看到,要形成这样的法律大数据,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第一,数据采集方式有待提高。

  传统的数据采集以统计为导向,多靠人工录入。这样的方式既增加了工作量,也因为主观因素强而存在数据不够客观,甚至存在数据“失真”的问题。即使通过传统的方式采集了大量数据,它也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大数据。

  真正的大数据应该来源于法律人在线行为的自然沉淀。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数据量之所以在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成为大数据,正是因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越来越多的行为在线上完成了,而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天生就会让数据沉淀。

  所以,准确地说,我们不应该去采集数据,而是通过推动法律人行为的在线化,让更多数据得以在互联网上沉淀下来。

  第二,数据的完整程度不够高。

  一方面,目前数据公开的还不够全面。虽然这两年法院依托信息化和司法公开,向社会公开了裁判文书,但它实际上只是审判结果数据的在线化。审判过程数据等方面的开放程度还不够,法律大数据无法形成闭环。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大数据中的数据类别还不完整。相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数据公开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律师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也远落后于法院。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十分不利于法律大数据的形成。

  第三,数据不开放、不贯通。

  除了在线,流动是另一个大数据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大数据不被开放,无法流动,自然也就难以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目前,法律行业里已经形成的数据多被保留在公检法司各部门内部,社会也就很难利用。即使是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数据也尚未贯通,还停留在一个个“数据孤岛”的状态,严重制约了法律大数据的发展。

  而为了促进法律大数据的形成,推动一个更加高效、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我想提出以下三个建议:

  第一,大力推动法律行业的信息化进程。

  法律人行为的在线程度决定了法律大数据的发展程度,养成法律人的在线工作习惯至关重要。为此,我有以下两个更具体的建议:

  一方面,希望国家能够加大对法律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一直以来,在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入的支持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在律师行业,由于律所与律所之间彼此独立分散,即使是同一家律所的律师也往往各自独立,没有人愿意为律所和行业共同的信息化建设投入资源,律师行为的在线化一直进展缓慢。如果国家的政策和资金能够朝这个方向有所倾斜,律师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一定会有实质性的提高,从而与其他法律职业的信息化进程彼此促进,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应该让法律人真正感受到在线工作的便利,乐意在线工作。观察法院的信息化进程又会发现,由于数据的生成、采集过程和审判过程“两张皮”,一些法官抵触情绪严重。因为他们在经办完一个案件后,往往还得要单独再录入一遍,他们的工作量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大大增加。这对其他法律人也是一样。只有让法律人感受到数据采集和分析带来的实际好处,才能让他们从“要我用”转变为“我要用”。

  第二,实现法律数据的全面开放,打破数据壁垒。

  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数据视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号召政府部门对数据的开发共享。而在法律领域,法律大数据将是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在线行为共同沉淀的,也是属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资源。

  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本来就需要在法律事务中紧密协作。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法律职业的工作都会涉及到其他法律职业,需要相应的数据作为支撑。只有打破各个法律职业间的数据壁垒,才能为所有法律职业人的在线工作提供更多数据支持,也才能更进一步地促进法律大数据的沉淀。

  第三,鼓励、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大数据的价值,但是,数据本身其实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通过对数据进行计算,从数据中挖掘出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联,了解、分析甚至预测法律人的行为,法律大数据才将真正发挥前面提到的诸多积极作用。

  但是,计算能力毕竟是稀缺的资源,即使是借助于云计算,也仍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仅由某家律所、某个部门甚至某个法律职业来进行计算难以充分释放出法律大数据的价值,从而造成巨大的浪费。此外,法律大数据本就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应该允许更为多元的创新力量在它的利用上发挥重要作用。

  毕竟,大数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自我创造的资源,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不会因为使用而被消耗的资源。社会各方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并不会让大数据有丝毫减损,相反,这些努力将会彼此促进,推动法律大数据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我们期待,法律职业的在线化进程能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尽快推进,从而让更完整的法律大数据得以沉淀。我们也期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共同利用好这一笔宝贵的大数据财富,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执业状态得到改善,构建一个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之间相互支持、彼此信任的法律生态圈。

  谢谢大家!

   本文系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勇律师在第11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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