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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构建

2016-12-16 李晓明 学术之路

时间:2014年12月1日

地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五,行政刑法的简易程序,正像上面提到的,这个里面需要这样三点,完成简单的这样简易程序,可以说,我们现在设置的不管叫做行政刑法的程序好,特别行政处罚法的程序也好,总而言之,还是解决了我们长期以来行政处罚里面这样一块人身自由问题,所以,不打乱现有的法律体系,甚至在不打乱现有的案件处理的性质的基础上,我认为从这样三点,来做一个配套,这样一个设置,可能能够有利于行政刑法简易化程序的落实。第一,肖扬同志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时候,搞过职业化法官,当然,我注意到,一两年,法院系统正在搞职业化的法官,肖扬同志当院长的时候,把基层法庭都给撤掉了,王胜俊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时候,这是学界里面、司法界里面对他的法制观念和理念可以说评价的一塌糊涂。对王胜俊院长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所作所为,包括所有工作的情况大家都有评论。但是王院长做一件事情,正好和肖扬院长相反的是他普遍设立基层法庭。当然,我这里没有资格更多的评价这两个院长,我在这里说的是基层法庭的设置,尤其是把治安处罚这一个大量的案件由法院司法化掉,当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进行开庭审理,就这个来讲,是需要基层法庭做支撑的。在国外的话,叫做治安法院,现在我们国家的基层法庭基本上不审理刑事案件,大小都不审理,只审理民事案件。这一个,能不能把基层的法庭一个是普遍设立,一个让他也审理刑法之外的,也就是原来治安处罚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等这类的案件进行审理。这是一个措施。另外一个措施就是法官独任制,就像刚才讲的,既然治安处罚原来在公安系统内部可以是审批制的,在法官这个层面也可以书面审批,简单的可以书面审批,但是复杂的也可以开庭审理。以便提高司法的效率,第三个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直属,这类的案件原来本身就是归行政机关自己决定处罚的,不要通过检察院了,甚至我个人认为,将来的一些比如说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甚至公安机关这一类的案件,甚至是犯罪的案件我认为也没有必要都交到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因为检察机关也不懂工商税务,交给他们,也要重新熟悉这些业务,就不如正像刚才讲的,设置自己的专业警察,有自己的专业警察行政机关直接起诉到法院,尤其是对于这样的刑法之外的行政刑法的案件,没有必要再进行检察机关。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刑法的策略问题,当然,任何一个立法也好,司法机制的设置,包括理论方案也好,实际的立法决策方案都是需要有政策,有策略做指导的。我认为,有两点不可忽视,第一点就是在证据上,要降低证明标准,正像刚才讲的,一般刑事案件的标准都是95%—97%,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尽管我们现在做不到,包括重大的刑事案件也很难做到95%97%,但是我们行政刑法的标准要降下来,降到什么时候合适?行政案件的70%是比较合适的,个别的就是一点轻伤害赔偿的案件甚至降到51%也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主体70%,行政案件的标准。这是一点。另外一点,制裁以后不能够进入刑事登记,不能贴上犯罪的标签,这是为什么?一个是我们不想通过这样的形式进行扩大化,就是犯罪标签的扩大化,一个人背上一个犯罪的罪名,在中国人的理念里面,传统观念里面,是一个不得了的事情,不要人为的扩大这样的标签。更主要是对于这样的案件的证据的标准,我们有很大程度上的降低,所以,不能够把这样的案件刑事登记里面去。不贴上犯罪的标签另外,主要是提高执法、司法的效率。我在美国听过好多法庭,一个法官一个上午对这样轻微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案子,一上午有2030个案件就出去了,一个案件半个小时,法官一坐,有一些治安法院的法官根本就不是法学院出身,就是当地的一些有权威的,当地管一些事情的人,因为他对当地的风俗、习惯、处理事情都有自己的标准,所以,他入座以后,甲告乙,就说告什么问题,乙承认不承认,承认了一敲法槌,给多少钱就完了,甚至证据就不过多的考察,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不是我们这个,一道一道程序走,最后社会矛盾还是没有解决。为什么他们这个反复走这些程序?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不想错误,也想把案件办的更加准确,更主要是把所有的程序走完了,我就没有责任了,更多的考虑自身职业的安全,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些行政刑法,甚至特别行政处罚法案件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能够重点从策略进行把握。

由于时间关系,主要是本人的专业水平所限,这么短的时间内,把行政刑法给大家说明白,就我个人能力来讲,我是感觉到也是很困难的,尽管我也是尽可能的说到位,希望各位老师,同学们听了以后有不妥之处,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精彩问题解答

    主持人:虽然现在已经很晚了,李教授下了飞机到这里来,喝了几口水,到现在还没有吃饭,但是我们还是非常珍惜今天这个宝贵的时间,下面我们看一下有老师、同学有什么问题要和李教授交流的?可以发言。

    姜宝忠老师:谢谢李教授的讲座,我是刑事司法学院的老师,有几个问题请教李教授,第一个是劳动教养,是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废止了,废止有几个原因,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有相应的规定,劳动教养是一个国家决定,不是法律。第二是缺少一种司法保证公正性,基于这个原因废止了劳动教养,刚才也讲到,我们是不是比如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都是刑法的问题?是不是这么理解的?我们觉得废止劳动教养,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刑法的问题,而在于缺乏一个司法程序的保障。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如何用司法程序来保障人权,从这个理由我们觉得是废止劳动教养,而不在于是不是刑法规定。第二个问题,你今天讲的题目很好,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我们知道,刚才李教授讲的提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一句话,强化建立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衔接机制,多两个字,机制,目的是什么?克服一种现象,行政机关有关的问题、难题,建立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无缝对接,我们看到,实践当中,很多执法当中,包括公安行政执法,包括食品领域、药品领域,很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都出现这样的问题。是这么一个目的,我想请教的是,这个问题能不能通过您的理论,就是行政刑法的理论解决这个问题?第三个问题讲的行政刑法,也讲了行政刑法的发展,我想提出的问题是因为我们判断一个罪名成立,请教一下,行政刑法的对象是什么?谢谢。

    李晓明:姜老师提出非常好的三个问题,凭借我的记忆,因为没有纸笔,试着回答问题。第一个问题,首先说不管是刑法内的,还是刑法外的人身自由法的问题都是一个刑法的问题,这一个是从理论层面来讲的,因为刑法学界当中,不知道姜老师是搞哪一个学科?起码我个人也是赞成这样的观点,涉及到人身自由法的问题,大部分的刑法也好,刑事诉讼法的学者也好,都是认为是一个刑法问题,为什么这样讲?因为储槐植老师也说过,治安处罚法就是一个小刑法,这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另外,姜老师刚才提到的劳动教养的问题,我非常赞同,姜老师刚才他的观点,实际上劳动教养的废除,我认为是盲目了一点,不知道姜老师是不是这样认为?我用这个词,为什么说盲目?正像今天晚上主张的观点,刑法之内、刑法之外,尤其是对人身危险犯,实际上应该是有规范的,尤其是我们国家在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情况下,我们怎么对那些行为上已经违反了刑法,数量上、程度上、情节上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应该有这样的一个东西的。尽管是劳动教养,规定的非常的模糊,甚至是规定的也不能和刑法的全面的对接,但是就他的劳动教养的功能来讲,我认为这个功能还是必要的,还是需要的。简单的姜老师刚才说的很明确,关键是程序没有正当化,关键是没有一个司法化的正当程序来既打击这一类的犯罪,或者是严重违法,又保障了公民的一定的权利,正像我今天一开始就举的两个极端的例子,一个法院的副院长,最后自己不仅是一个法官,而且是法官的领导者,高级法官,就这样被收容教养了,给劳动教养了,还有唐慧案件,这些不展开讲了。

    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高水平的问题,我刚才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像姜老师讲的主要是衔接机制的问题,所谓的机制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司法机关怎么样搭建这个平台,不要以刑代罚,避免这些弊端。我个人认为需要两个层面工作来做:第一,现有的执法、司法有法律体系,是需要衔接的。这里更大程度上需要一个司法机制,或者执法机制之间的衔接,该交的交,不该交的不交,严格掌握标准,这是一个方面,今天我的发言里面,也提到一个问题,实际上深入下来的话,要想做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效的对接、衔接,实际上还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一个他们的对接标准问题。这个对接标准问题现在可以说在刑法之外,除了治安处罚法有对接的基本标准之外,其他的都没有,但是我们知道,治安处罚法相对应的刑法的条文只是几十个条文,大量的200300个条文基本上没有对接。当然,经济法行政法里面也有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并没有具体化,明确化。尤其是人身自由法这一块,实际上基本上现在没有更加成熟的标准来进行对接。当然,这个问题用我的思维来讲的话,首先解决现实的问题,接下来,解决实际标准的问题,我今天显然是讲了主要是一个通过一个行政刑法程序,特别行政处罚法的程序,不改变现有法律体系下,有一点司法的推动、进步。

    第三个问题,老师就是老师,一考虑就是理论体系,学科的建设,他提出一个非常好的问题,究竟是行政刑法能不能成为一个学科?实际上,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90年代,甚至二十一世纪初,我们国家理论层面也谈到这个问题,甚至谈到了行政刑法是属于刑法还是属于行政法,自己能不能有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我个人认为,有的时候条件不成熟的话,硬性建立一个学科,可能有一点的困难、阻碍。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就不赞成是一个学科,当然,姜老师问的问题不是这个,他问题是李老师,行政刑法学科特殊研究对象是什么?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句话,一门学科构成一个学科的话,就是具有特殊的研究对象,行政刑法特殊的研究对象,我简单来理解,就是1989年十四届世界刑法学学会的大会上确定的对于刑法和行政处罚法这样一个不同,我不知道描述清楚了没有?行政刑法的罚和刑法的罚内容上有极大的区别,区别在哪儿?刑法主要是人身自由法为主题,行政刑法主要是罚金为主题。但是,为什么今天晚上我讲的跟十四届世界刑法学会的大会对行政刑法的内容、研究对象上的定位不一致,主要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我们国家现在急需要解决的是刑法之外人身自由法的司法化这一块的内容。当然,在我们国家这一块内容彻底解决了以后,或者是吸收到刑法典里了,或者按照轻罪法建构了,接下来的问题,实际上对于行政刑法,我们国家的理解和国外的理解实际上存在差异,这是一点,不知道我说的差异,是不是正确。第二点,我认为,成立一个学科,未必都是研究对象的不同,另外,还体现在研究方法的不同,或者是研究立场的立足点的不同,比如说都是研究犯罪,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犯罪学作为刑法的二级学科,我认为这个观点我不赞成,为什么?因为犯罪学是一个传统的观点叫做事实学科,但是我还不认为是一个完全的事实学科,我倒是认为犯罪学既是一个事实学科,更是一个理论学科。因为什么?因为我更多的在犯罪学领域里面研究,更多的提倡应该有犯罪哲学的思维。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不讲了,另外,对于一个学科的建设方法的不同,比如说我们都是研究犯罪,刑法研究的犯罪,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犯罪,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犯罪,他们都是基于自己的立足点不同而不是研究对象不同。以上的观点只是认识学科问题上浅显的体会,提出来,给姜老师我们一起交流。谢谢姜老师提出非常好的问题。

    

    刘用军老师提问:有三个问题:李老师提出的三元体系,我不多说了,非常赞同,有三个疑问,第一个,搞人身自由法司法化是非常好的,建构体系的时候,提到了比如说证据标准,简易程序,总体上一句话降低了司法化以后,有了这些形式,帽子上,实际上又降低了标准。我的问题是,我们是要形式还是要实质?如何保障司法化以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第二个问题,从行政刑法和刑法,界限在哪里?量刑还是以什么区别?比如说量刑什么标准可以放到行政刑法里面?什么可以放到刑法里面?第三个,我非常赞同李老师提出的特别行政处罚法,如果这样处理的话,会出现大量的非犯罪化的对象,做这样的评价,这种评价和我们自然犯里面这些人在社会危害性上如何做到同等评价?比如说故意伤害?我们要犯罪处理的?而按照刚才李老师的观点,行政行为行政犯,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如何做到同等的评价?这样三个问题,谢谢。

    李晓明:谢谢,跟姜老师一样提出非常好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提出的非常好,既然我们司法化,我们依据的证据标准为什么降低?这里就有一个统筹的问题,有一个系统化思维问题,为什么?因为降低了一个是保证执法、司法效率,要是依然这个证据问题上,纠缠的非常的精细的话,必然要付出时间、代价,当然,刘老师提出的问题就是你降低了以后,还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吗?最大前提,我想强调的前提条件是不犯罪化,依然保持现在治安处罚里面处罚的性质,没有犯罪化,要是犯罪化了不行,犯罪化了以后,要降低标准的话,不如出入人罪了吗?第一个问题,刘老师回答的对不对?第二个问题,刘老师提出的问题既尖锐也是非常好的问题,行政刑法、刑法究竟区别在哪里?说句实在话,我研究了将近十年也没有很好的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但是,由于我的学术精力,可能英美国家呆的比较多一点,我更加不赞成非得有一个成熟、完备概念以后,再解决问题。我有一个学术经历,就是在北京有一次国际论坛上,很明显,欧洲国家的老师当时他们研究的不是行政刑法,研究恐怖主义,不知道你们去了没有?在天下第一城的地方,有一个国际论坛,欧陆国家的老师一再强调研究恐怖犯罪就要跟恐怖犯罪下一个完备、完整的概念、定义,要不然的话,没有办法讨论问题,你认为的恐怖概念跟我们认为的恐怖主义概念完全不是一个平台,没有办法讨论。美国一个学者、教授上去以后,你们讨论这些有什么用?我亲身有体会,为什么?我在英国呆十个月,美国两年多,英美的思维就是咱们就现实的问题,甚至是概念不要去非得下一个精细的概念,我们大陆法系国家下概念,无非是内涵、外延,你修改来,我修改去,美国就是列举,把这几个程度、规模相同的事物列举来就是概念,尤其是同学们,老师们当然知道这个,同学们将来看英美的法律,法律研究问题的时候,就是列举的概念,占他们研究文章相当一部分,为什么这么多的时间说这个问题?我是想亮明我一个观念,十年了都没有研究清楚,接下来继续研究。第二,我现在采取的标准是立法标准,无论如何,你的理论与爱好,你的立法决策与爱好,不能打乱现有的法律体系,造成现有的立法和司法上的混乱,你现在你说我们治安处罚法,要是出台一个行政刑法程序法,治安处罚法就要重新修改,可能吗?几乎不可能,现在所有的法律体系都要保留,怎么办?只有你规定刑法里面的就是刑法标准,规定在刑法之外的只能是现在我们模糊的刑法外的标准,就是行政刑法,就是我界定的涉及到人身自由法的,至于以后我们可以逐渐的改动这个概念,不知道这样回避你的问题,是不是合适?

    第三个问题,刘老师是说非常赞同我的犯罪化的主张,但是大量的非犯罪化是不是合适?还是跟第一个问题有关系的,为什么?

    刘老师:我的问题是现在提出行政犯非犯罪化是对的,但是如果有大量人被这样认定的话,和传统的伦理犯、自然犯他们在社会危害性上能够做出同等评价吗?比如说故意伤害罪要做犯罪处理的,而你说的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是同等的,如何评价?

    李晓明:刘老师进一步解释了,我进一步理解了,回答这个问题上,允许我解释一个问题,今天晚上讲的行政刑法的概念完全是一个借喻的概念,就是因为最初的时候德国叫做行政刑法,日本叫做行政刑法,台湾叫做行政刑法,引进到我们国家传入到我们国家依然叫做行政刑法。你说我要再说一个别的词,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所以然,不知道说什么,我在这里,好像不是回避问题,这个行政刑法完全是借喻,为了稍微离开一下借喻,用一个另外表述,特别行政处罚,这样一个程序,解释完了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不是跟刘老师刚才提出的问题有关?其实,我个人认为,如果你比如说,咱们在这样一个情况下认识行政刑法的话,实际上刑法之外的行政刑法可能我新的一本书,这个月底甚至下个月初在法律出版社已经出版了行政刑法新论,这本书里面,我谈的行政刑法新论跟2003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的行政刑法学导论的行政刑法的概念就不一样了,这里有一个主要的概念,过去叫做行政犯罪,而我们今天晚上说的行政刑法也好,特别行政处罚法也好,下面这个违法行为就不叫犯罪了,叫做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行政性刑事责任,行政刑法责任,这样三大基本概念、范畴,这样一个基础上,就是刘老师刚才提出的问题,非犯罪化违背人类伦理问题上,怎么处理,说两点:第一,依然是我们现有法律体系延续和限制问题的针对,第二个,我今天晚上说了这么多有一个问题没有说清楚,有一个什么问题?就是现在我们的刑法所对应的不仅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经济刑法,行政刑法,大量的违法犯罪,实际上好多没有对应上,这里我想说的第二个,强调第二个问题就是刚刚拿到司法部的重点课题,就是轻罪体系的建构。轻罪体系和行政刑法,尤其是和传统的行政刑法虽然不是一回事,但是是相关的,而且是有密切关系的,也就是说,将来预示着什么问题呢?就是我的基本的思路是凡是刑法典里面所规定的或者是否定的刑事性违法行为,不知道这样的表述大家能不能理解,去掉量,程度,凡是刑法里面否定的这些违法行为,都要在轻罪体系里面找到相应的对应的一些东西。当然,  有的个别的罪名已经是没有量化要求了,不再找相应的对应物,不知道回答了刘老师问题没有?

    刘老师:我举这样一个例子,2千块钱盗窃,按照这样一个规定,遵照这样一个新法律,故意伤害,可能是轻伤,也要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可能认为是相当的,一个是犯罪,一个是非犯罪的,如何实现社会危害性评价?

    李晓明:看来我有一点笨了,解释不了刘老师的问题,但是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回答一个什么问题呢?实际上我们的刑法里面,现在一直以来,我们的名家、大家都在研究犯罪论体系问题,包括罪刑相适应,罪责性相适应,这些问题,张明老师等,包括我,我不能跟他列在一起,都是罪刑相适应,这个有什么区别呢?当然有区别,这个是当然有区别的,为什么有区别?实际上,我们说实话,长期以来,我们的犯罪论的评价体系,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可罚性的评价和否定性的评价。否定性的评价就是该当性,就是我们的四大构成要件,没有包括排除我们的犯罪性行为,可罚性的评价就是既包括该当性,四大构成要件说,又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什么要区别这两个概念?就是刘老师讲的,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小学生,这个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他把他的同学推到枯井里面去了,他的行为构成不构成犯罪?当然构成犯罪,是否定性评价的该当性的犯罪,不要拿犯罪主体说事儿,主题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但是,他不具备可罚性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评价。另外一点,有一次在清华大学开论坛,一个会议上,张老师跟陈老师都在,我这个人可能说话无遮掩,我跟两位老师说,他们在讨论什么问题呢?他们讨论刑法的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大家都知道,陈老师是形式解释论,张老师是实质解释论。当然,也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问题,我说两位大师,你们能不能让你们的博士生,你们带领的学术团队更多的关注一下罚?犯罪论的体系不重要?重要,不是刑法学的全部,我倒是认为,某种程度上,定罪的话,要用罚为前提。所以,我们国家实际上在现实司法当中,出现那么多的问题,不是定罪的问题,定罪固然有问题,但是更多的是罚的问题,甚至罚和定罪有关系,我之所以绕弯这么大,实际上还是说明一个问题,实际上在这个这个问题上,实际上就是否定性的评价,可罚性的评价,两个层面的问题,这是第一。第二个问题,在定罪的时候,否定人的一个行为的时候,也是要以罚为前提的,我真的不知道刘老师,我能说明白不能?

    耿书波老师提问:提一个深入一点的话题,接李老师回来的路上,知道在美国两年,英国十个月,我非常非常的对李老师的学术,以前的经历非常的仰慕。我现在问一个问题,咱们国家的刑法既定性,又定量,你能不能解释一下,外国的法律特点?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和咱们国家的区别?咱们是既定性,又定量的问题,他们仅仅定性、不定量?第二个问题,刚才说了,基层法院设置法官,这些法官处理这些所谓的行政刑法的问题,同时又提出了行政刑法过程当中,因为有经济方面的,有治安管理处罚的,是不是法官需要了解这个方面的知识?基层法院的法官能不能把这些所有各个方面的知识融为一体?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明确的定性问题?

    李晓明:耿老师提出两个非常好的问题,他是谦虚,有些东西随便说一说,有的未必准确。第一个问题,既定性,又定量的问题,国外怎么做的?美国的情况是这样的,美国的情况是基本上我在路上就跟耿老师讲,美国联邦没有刑法典,只是有一个理论案的刑法典,各洲上个世纪50年代已经法典化了,这一点,长期以来,我有一个观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制定法、判例法正在融合的趋势,这个话题比较远,直接回答耿老师提出的问题,美国的刑法包括各洲的刑法怎么样解决定性、定量的问题的?基本上80%90%都没有量化要求,都是定性的,性质上的否定,尤其是美国是秉承了英国的刑法传统的,英国在犯罪概念上有一句经典的话背德行为就是罪,违背一般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就是罪。当然,美国并不是每一个罪名都没有量化要求的,比如说我曾经在2007年到2008年之间,跟踪过美国政府把中国政府告到了WTO控告我们四项刑事法的保护规模没有在加入WTO框架时候中美联合的协议,这个里面其中有一个罪名,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有一个量化的要求,1000美元。这个1千美元的概念,就是达不到1千美元的标准,不构成犯罪,构成什么呢?构成民事侵权。这个很大不一样,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对接,因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话,是一个行政法的保护和刑法保护的对接,美国不是。所以,美国一直认为,我们国家是对刑法的司法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没有达到中美之间的联合协议,当然,我们的抗辩就是我们的行政法保护那么厉害,我们经常进行专项斗争怎么办?但是不认可这一点,但是有一个问题,就在于他们没有规定量化的情况下,也并不是说盗窃一美元就定罪,至于说定罪不定罪,是由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当中说了算,而不是立法回答的问题,这点上,我补充两点:第一,英美法系法官比大陆法系的法官地位高的多,而且可信度高的多,不会像我们想象当中的,如果我们没有量化的要求,现在立法者怀疑我们的法官,既让他干事,又不相信他,怕他不能定量,最后走了后门怎么办?老是怀疑我们的法官。这个涉及到文化和价值理念,道德水准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基层法官所有的治安处罚收容教育是不是能够达到全面业务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没有多少更多的业务,更何况我刚才提出的是渐进式的,刚才还有经济、行政、好多的法律,现在眼下需要解决的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法的司法化问题,至于说经济、金融、其他的领域的对接问题,确实需要像耿老师说的需要提高我们的法官素质,整个的专业能力、水平,知识结构、范围,这是一个渐进过程,不知道我的回答能不能让耿老师满意?

    谢谢耿老师。

    主持人:今天时间有点晚了,所以,今天就委屈同学们了,同学们就不要提问了,今天晚上李教授给我们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按照常规,应该对李教授的讲座做一个总结、回顾,我现在觉得在这里做任何的总结,或者回顾李教授的讲座,我觉得都是画蛇添足,我想作为同仁,我想谈两点感受,一点期望:

    第一点感受,今天短短两个小时,李教授给我们展现出来的是一个超越自己本专业学科大家的学术风范,李教授是研究刑法学,但是我们从今天晚上他讲述的内容,范围,以及所涉及到的领域来看,已经完成了从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的高度,也正在完成着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广度。我觉得达到这一个程度,是经历了一定时间的积累才能达到的境界,对此,我们作为同仁表示敬佩。

    第二点感受,李教授研究的问题体现了法律人的担当、责任,刚才大家都说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废除了劳教制度,但是,劳教制度的废除,是劳教制度原来规制的行为对象用一个形容词来说,是散落一地,这个散落一地的行为当中,尤其是今天李教授提到的人身法、财产法的归口在哪里?出口在哪里?入口在哪里?怎么做到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我觉得这都是我们在司法改革,司法整合过程当中,非常难一个问题。我们俗话说,好破不好立,现在李教授正在利用他自己的学识,自己的资源经历了十年的时间在整合啃这块硬骨头,这个行为本身就体现了法律学人对社会的担当。而且这种担当恰恰正应和了我们现在社会的司法改革的需求,所以,这一点来讲,我觉得今天李教授的讲座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我提一点希望,第一个希望,希望苏州大学法学院,李教授和我们刑事司法学院多多合作,第二点希望,希望李教授常常回家来讲学,使我们今天没有提问到的同学有机会再给您请教。

    我们最后一点希望,就是希望我们今天坐的整个两个多小时的同学们,今天李教授的讲座希望能够点燃你们心中对行政刑法的研究的求和希望,如果今天能有这样一个结果的话,我想,几年以后,可以考李教授的博士。

    李晓明:欢迎,不考博士的也可以到苏大法学院找我,说句实在话,大家一起去,我没有能力接待,个别三五个接待一下,没有问题。

    主持人:谢谢李教授,今天一见如故,快人快语,作风雷厉风行。最后,给同学们说一句的是,今天的讲座如果你没有听懂,不是李教授的责任,是你们的责任。回去好好学习吧。下面我们再次热烈的掌声感谢李教授精彩的演讲。

    (结束)

    现场速录,内容未经作者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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