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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死刑改革应制度先行(2016年)

2016-12-31 学术之路

原文标题:死刑改革应制度先行——专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

来源于 财新网


我们应该明确提出废止死刑,当然,是在一定时间段内逐步废止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国十多年来的死刑改革坚持了立法与司法并进的道路。除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努力,学术界的参与也助推着中国死刑改革。下一步改革之路如何走?财新记者专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 

  从加法到减法

  财新记者:自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开始,死刑改革一直再持续推进。立法上,《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共削减了22个死刑罪名。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这种改革路径符合学者的预期。作为参与立法的资深刑法学者,请你介绍一下1949年以来中国死刑立法的过程。

赵秉志:死刑罪名在当代中国经历了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过程。

  1949年以后至1979年刑法典颁布前,中国刑事立法只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三部单行刑法,这里面有大量死刑罪名,但没有规范的法律文件规定其他刑事犯罪的死刑。

  中国死刑立法较系统的明确依据是1979年刑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其中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反革命罪有15种死刑,普通刑事犯罪只有13种死刑,再加上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11种,可以说,当时中国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共计39种。

  这个数字在当时不算少,但从今天看并不多。比如,普通刑事犯罪中非暴力犯罪只有贪污罪一种死刑罪名,其他死刑罪名都是暴力犯罪,这与后来大量增加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明显不同。

  随着社会转型期治安形势的恶化,特别是受“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中国死刑罪名急剧上升,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已多达71种。增加的多是危害社会治安的非致命犯罪,有些是暴力的,有些是非暴力的,比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受贿罪,还有一些是破坏经济类犯罪,比如金融诈骗类犯罪、发票类犯罪。

  在死刑罪名大量增加且社会治安差、改革开放初期经济领域问题频发的情况下,中国的死刑改革当然不可能提上日程。但1997年刑法典修改时,法学界和立法机关包括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中国死刑过多。当时有两种对立的声音,一种声音来自基层,要求再适当增加些死刑;另一种来自学者和最高司法机关,主张减少甚至大幅度减少死刑。国家立法机关最后采取了折中办法。

  财新记者:立法折中的理由是什么?1997年刑法典通过时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也就是说仅减少了三种。

  赵秉志:立法机关认为,当时减少死刑不现实,但也绝不要再增加了。我认为,当时提出的“不加也不减”其实是策略性口号,立法机关实际上以此口号顶住了要求增加死刑的呼声,而且还通过分解罪名的方式削减了死刑罪名。

  财新记者:1997年刑法典还对盗窃罪等严格限制了适用死刑的条件。这一调整的效果明显吗?

  赵秉志:对,这也是一种努力。当时提高了盗窃罪执行死刑的标准,原先是盗窃达到一定数额就可判死刑立即执行,修改后限定为两种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之后,盗窃罪死刑执行数量大幅度下降。盗窃罪提高死刑标准后一年多的时间,最高法院研究室曾有个统计,死刑数字减少了将近三分之一,这说明过去盗窃罪适用死刑太多了。

  削减死刑争议

  财新记者:立法减少死刑的过程是自上而下的。我们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制定过程中,有声音对减少死刑罪名的方案明确提出反对。当时争论的情况如何?

  赵秉志:应当说,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改革的效果非常显著,最大的进展就是在很多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情况下,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的死刑,占比19.1%。其次就是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那次修法过程中的争议,一个就是近似犯罪甚至是同一性质的犯罪是否应该取消死刑。比如说,其他几种金融犯罪都取消死刑了,一同设立的集资诈骗罪还保留死刑。当时公安机关就反对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理由是这类犯罪被害人多,而且往往涉及群体性事件。

  但我们不少学者都认为,集资诈骗罪没有任何理由保留死刑,参与集资的被害人希望获得不合理的高回报,其本身是有过错的。最后,2015年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还有就是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争议。一方面,大家讨论应不应该从人道主义考虑,增设老年人免死制度。另一方面,免死的年龄是70周岁、75周岁还是更高?不少学者主张70岁,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定了75周岁。此外,大家还争论老年人犯罪免死要不要留下例外情况,我们认为不要留,因为将来所有的罪名都要走向取消死刑,现在对特殊群体取消死刑恰恰是向全面废止死刑的过渡。但最终还是留了这个尾巴。

  财新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制定时,不少人士认为因间隔太短,这次修法不会再减少死刑罪名了,因为这次修法主要是解决反腐败和反恐问题。那后来为何又再次减少死刑罪名?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不久,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提出一项改革任务就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当时我国刑法中还有55种死刑罪名,还比较多,所以立法机关提出削减死刑。

  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九)》的死刑改革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第一,取消了九种犯罪的死刑,其中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强迫卖淫罪都是可以包含暴力的。这等于是在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的过程中,开始对非致命性暴力犯罪取消死刑,有进步性。

  第二,提高了死缓两年后执行死刑的门槛。过去的规定是,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就执行死刑。这次改为,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

  第三,废止绑架罪、贪污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比如,按照过去的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就必须处死刑。这次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国古代的刑罚都是绝对确定的,某个罪判死刑没有别的选择,相对确定的刑罚是近现代以来比较科学的做法,让法官有刑种和量刑幅度的选择。

  财新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罪、受贿罪刑罚中增加了不得减刑、假释的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这个问题争议也不小。

  赵秉志:这个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

  我认为,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今后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它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的功能。

  死刑控制下一步

  财新记者:你曾经提出,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还有三分之一的下降空间。那么在立法上,还应该如何削减?我们还了解到,学界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存在不少讨论。

  赵秉志:从最严格的角度看,单纯的毒品犯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应该配置死刑。联合国的相关文件也明确规定,毒品犯罪不应纳入适用死刑的行列。

  但是中华民族深受烟毒之害,有历史因素的影响。而且改革开放以来,临近国家的毒贩又把中国作为毒品中转站,危害很大。严惩毒品犯罪是必要的,但不能主要依赖死刑。当然,伴随暴力的毒品犯罪可以用其他罪名制裁。目前建议取消毒品犯罪的死刑,似乎还不现实。现在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毒品犯罪单纯依照数量来适用死刑。比如运输毒品,假如被雇佣一次性运输大量毒品,就有可能因此丢掉性命。最高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制定中曾试图主张把运输毒品犯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开,以提高运输毒品犯罪执行死刑的标准,最后没实现。当今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字直逼故意杀人,有的地方甚至已超过故意杀人。如果毒品犯罪的死刑能够控制好,中国死刑立即执行的数字将再下一个大台阶。

  财新记者:对于控制死刑,立法、司法上分别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赵秉志:立法和司法在不同时期对控制死刑的作用是不同的。这些年来,有两种倾向我觉得不对。一种观点认为,对死刑改革而言,从立法上减少那些很少适用的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什么用处。只要允许司法放手用权,死刑就能得到控制。

  这种观点在其他国家也许可行,但是在当下中国,司法的权威性还远远不够,常常受到来自舆论及各方面的压力,在立法上规定有大量死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做不到通过司法严格控制死刑。不过,我们朝着增强司法权威性的方向继续努力,在控制死刑上司法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另一种观点来自于死刑审判和复核的法官们。他们强烈认为,减少和限制死刑,司法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到头了,能够压缩的空间已经没有了,必须要立法来提供空间。

  我觉得这种观点也欠妥,法官们似乎还没有深刻认识和总结出死刑的裁判规律。无论是因为程序和证据不合法不核准死刑,还是因为政策原因不核准死刑,都还有很大控制空间。比如说共同犯罪,能不能确立一个规则,杀死一名被害人的共同犯罪原则上不要判处两名或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在同案犯中一定要比出一个危害轻重。据我了解,有的案子办得比较粗,把实行犯、教唆犯都杀了。

  财新记者:那么在你看来,未来死刑改革该如何走,继续控制死刑的道路何在?

  赵秉志:从宏观而言,改革还是应制度先行。对死刑改革,全社会包括精英群体的观念、领导层的政治考虑比较难以趋同,全世界的重大社会改革多是如此。但从域外经验来看,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取消死刑时民众支持率占了绝对压倒性优势,因此应当制度先行,然后促进观念变革。

  我们的死刑政策应该明确提出废止死刑,当然,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逐步废止。我在十多年前曾提出的设想是,根据国家的发展目标,并考虑到中国死刑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及民众意愿等状况,参考国外死刑制度的改革经验,中国应分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

  一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在中国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时,至迟到2050年,全面彻底地废止死刑。

  这个设想是大体上的,其中一些设想要与时俱进地做一些修正和调整。近年来我国已大踏步迈开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步伐,而且也开始涉足于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这是可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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