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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博导2017年刑法学论文第一期

2017-01-20 学术之路

学术之路导读:基于工作与学习的需要,我们会定期汇总部分核心期刊上刑法学博士生导师的论文摘要(排名不分先后,只是从统计便捷的角度进行汇总,各期刊的格式未变动,作者简介进行了适当编辑。),敬请关注!


1.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实行行为 既遂标准 共犯形态 罪数认定

来自:《法学》2017年第1期 


2.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再界定

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摘  要:“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虽相比于传统的“计赃量刑”模式有一定的进步,但无法完全解决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体系性困境。突破这一困境的教义学路径在于:立足于报应和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观,认真对待“原点报应+罪刑阶梯”的量刑标准,其中,原点报应是实现预防犯罪之目标所需的刑罚量,其不在于架设罪、责、刑之间的阶梯,而是根据数额或情节对预防刑进行适度考虑,以免出现惩罚报应带来的刑罚过剩现象。而罪刑阶梯的架设,需要重视罚金等财产刑对实现量刑公正的意义。以原点报应实现犯罪预防和以财产刑架设罪刑阶梯,应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之法定刑的内在标准。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  量刑标准  原点报应  罪刑阶梯  计赃量刑  刑罚过剩  

本文来源:《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1期 


3.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近年来,刑法修正案运用多种修正策略,对刑法进行重大修正,展现出刑法干预早期化、能动化、犯罪圈不断扩大的立法趋向。这一趋向既不意味着法治国自由刑法的诉求已成过眼烟云,也不意味着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我国就此确立。犯罪圈扩大的立法趋向在总体上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合理性,但刑法修正案的某些条款在合目的性、明确性与体系逻辑性方面存在瑕疵;1997 年刑法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结构转型尚未成功,碎片化的刑法修正案立法方式破坏了1997年刑法的外部面相和内部逻辑;1997年刑法已经进入其生命周期的后期,应适时启动对其的全面修订,并且超越刑法典单轨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与行政刑法的双轨立法模式。

关键词:刑法修正 刑法结构 刑法立法模式 犯罪圈扩大

 本文来源:《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4.受贿犯罪保护法益与刑法第388条的解释

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据此来理解受贿犯罪,则刑法分则第8章所规定的受贿犯罪不再只是“以权换利”,即侵害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犯罪,而是扩展至行为人凭借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影响力,进行利益交易的“影响力交易”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行为人本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包括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种保护法益理解上的转变,使刑法第388条等在立法上具有了存在的理由。同时,行为人并非亲自以权获利,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间接获利的情况,使第388 条受贿罪的主体具有了“类似教唆犯”的构造,从而使其在认定上具有了不同于刑法第385 条所规定的一般受贿罪的若干特点。

关键词:受贿罪 斡旋受贿 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类似教唆犯

 本文来源:《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5.论死刑改革视野下的终身监禁制度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商浩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目 次

一、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确立

二、终身监禁制度之性质

三、终身监禁制度之价值

四、终身监禁制度之未来走向:   以死刑改革为视角

五、结语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终身监禁 死刑适用与死刑改革

本文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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