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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入室盗窃的经典法律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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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学法律的人因为这么个笑话,在朋友圈中的地位立马水涨船高。
笑过之后,很多人会有一个大大的疑惑,段子里说的都靠谱吗?这里就涉及到专业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在刑法上也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的构成,都需要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主观方面”不同,案件的定性就可能不同。因此,最后刑法学博士后所提供的办法也不是完全说笑的,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当然,这不是大家该学习的,我们还是应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