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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转载】“我还活着”案

2017-02-12 学术之路

本系列文章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案情

为了杀死附带起诉人,即证人A,被告人用刀向A猛捅,其中多数都捅中了A身体的左侧并造成伤害。“最后被告人说:‘现在你完蛋了’,就放开了证人。他认为,他现在已经做完了杀死A所必需的一切事情。但是证人反驳道:‘我还活着,我要叫警察。’说完他就转过身逃走了。被告人将刀放进口袋里,但是并没有跟踪逃跑的证人”,证人严重受伤但是没有生命危险。州法院判决被告人成立杀人罪的力图。被告人认为判决违反了实体法,提出上诉并获得了成功。

来源:《德国最高法院判例选辑刑法总论》, 作者:克劳斯·罗克辛 博士 教授

裁判结果

……2.刑事法庭查明,被告人在附带起诉人(Nebenkläger)说了他还活着且离开犯罪现场之后,仍然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可能发生的,并认为其理由是,在该时间点,与被告人认为发生结果所必需的一切事情都已做完而放开了附带起诉人时的情况相比,附带起诉人的境况是一样的。这一考量遭遇到了强烈的怀疑。尽管被害人的伤势并未改变,但是其状况如何呈现给被告人却可能改变了。因为不同于之前的表现形式,附带起诉人现在不再给人以可能会死亡的印象。刑事法庭因此必须探明,是否被告人在此一时间点认识到,自己在捅完最后一刀后认为附带起诉人可能死亡的想法是一个错误。

但是,如果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之后很快就认识到,用刀捅被害人没有产生一开始预期中致人死亡的效果,那么只要他放弃了根据州法院的查证当然是可能的后续实行行为,暂时的错误就不能阻止被告人放弃杀人的力图可以起到免于刑罚的作用。

3.如果行为人在他设想的、引起结果所必要或者可能充分的事情被实现之前,放弃了可能的后续行为,那么就是一个未了的力图。至于结果发生如何理解,应当在犯罪实施之后才可以判断,它取决于行为人在该时间点的设想(《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31卷,第170、176页)。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尽管首先认为被追求的结果之发生是可能的,但是马上又认识到自己错了,那么为察觉到的事实所修正的设想对于“中止的界限”……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是瞬间存在的、用刀捅被害人的效果方面的错误设想不能使承认终了力图合理化,如同从下述考量中可以得出的一样:倘若被告人在发现了自己的错误后马上继续用刀捅附带起诉人致其死亡,即在与其先前实施的行为处于最紧密的时间和空间关系之下,使用同一个犯罪方式完成犯罪,那么整起犯罪事件在法律意义上将被评价为一个犯罪。鉴于继续存在的行为状况而当然可能的意志活动(Willensbetätigung)之继续能否被视为重复(iterativen)或者连续(sukzessiven)实现构成要件的一部分,或者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单数,尚不能确定。如果在和本案一样的案情中,拒绝给予行为人机会通过放弃后续的犯罪实施而成立中止,则他将失去所有中止的可能。因为通过积极悔罪而成立的中止只有在行为人有动机去阻止犯罪既遂时,即他相信结果会发生时(……)才会考虑。仅仅只是以一个短暂的错误设想为理由还不能谈及一个失败的力图……

来源:《德国最高法院判例选辑刑法总论》, 作者:克劳斯·罗克辛 博士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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