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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必上的4堂法律课:《情人节法律实务手册》

2017-02-13 学术之路

作者:杨坤

来源:山东法制报


法律是无孔不入的!管你明天是情人节还是清明节,都难逃法律知识的掌握及运用!什么?不相信!那你需要赶紧看看小编泣血整理、吐血推荐的《情人节法律实务手册》了。


一、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是的,你没听错!据说每年2月14日前夕,成千上万心怀不轨的有志青年总会偷偷摸摸百度这样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在此,小编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种担心毫无必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现实中,公安机关对宾馆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多是出于打击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行为的需要。所以,如果明天真的遇上类似事件,只要如实说明两人关系即可。另外,不得不补充的一个法律常识是,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所以,即使真遇有检查时,也莫要慌张。记得在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情况后,再证实自己和她的身份哦!


怎么样!看完了第一个问题,是不是觉得情人节前学点法律还是蛮有用的!


二、我们来谈谈巧克力和玫瑰花的问题!


讲个故事先:土豪王小二于情人节前一天订购了99朵巧克力玫瑰,要求店家于情人节当天下午6时,送至女友张小凤处。孰料,第二日,店家因家中有事未能履约。张小凤苦等一晚都未见到巧克力做的玫瑰。一怒之下,与王小二分手。王小二悲愤欲绝,抑郁成疾。


很悲伤,有木有!落泪了,有木有!擦干眼泪,还是让小编教你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毫无疑问,店家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王小二可以要求赔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当然,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但在本案中,几百块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弥补王小二的精神损害。那么,小二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其实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问题。世界各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很少有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也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已有法院作出类似判决,支持王小二们的诉求。如2011年,广西百色法院就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判决违约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玫瑰诚可贵,巧克力价更高。在市场上,可可脂含量高的巧克力更是可遇不可求。这里教大家一招迅速致富的办法,那就是运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该标示原料和各种功能配料的具体名称,不能让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解。是不是觉得法条不太懂?好吧,简单说,如果你买的巧克力有代可可脂成分而包装未标明,恭喜你,你将获得十倍赔偿!如果巧克力过期或生虫,恭喜你,你将获得十倍赔偿!如果巧克力实际配料与外包装有出入,恭喜你,你将获得十倍赔偿……还等什么,赶紧去超市寻找巧克力吧,记得要进口的、贵点的哦!


对屌丝来说,情人节没人陪内心空虚肿么办?租个女友行不行?


三、我们专门聊聊租女友的事儿!


租情人过节,其本质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是雇主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义务,待完成后给付佣金的行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租友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卖淫嫖娼在我国属违法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则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至于租女友期间送出的礼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在送礼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女友”或“男友”,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予物。赠予合同自赠予物交付时生效,赠予对方的礼物不能再要回来。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地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一方的礼物,则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予,把已送出的礼物再要回来。 


若违反租友协议,对于租友协议中合法有效的条款,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按协议的约定赔偿,例如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租友协议中因涉及违反社会公德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一方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已支付的报酬可要求返还,但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条款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好了,说了这么多,最重要的一章同居问题即将开讲。请拿好小板凳成体操队形散开!


对于同居,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作出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3、32条、64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中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出了定义,可以推断“同居”是指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分三类:其一、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男女同居;其二、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其三、夫妻依法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同居。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此规定,仅指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才受法律保护,其他均不受法律保护。


1、两人原为夫妻,后协议离婚。


离婚后男方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与未再婚的女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孩子,男方是否构成重婚罪?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显然,男方构成重婚罪。


2、未婚同居的男女的财产分割问题。


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参照此规定:未婚同居的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解除?


应区分是否有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这规定看:一般单纯性的同居关系,不需要人民法院解除,任何一方提出分手,同居关系就解除了。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如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小孩抚养一事,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裁决。


4、那夫妻长期分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无此类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只有2种方式:在民政局协议和向人民法院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年以上,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一。要注意的是,夫妻因工作、生活的原因长期分居不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5、对未婚同居男女的法律建议。


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不愿裸婚、有的想试婚、有的是解决生理需要等,从法律角度讲------属非法同居,均不受法律保护,留下许多隐患,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不利。如是真心相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男女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如一方只愿同居、不想结婚,另一方要慎重考虑是否继续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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