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的十大亮点

2017-02-17 高铭暄 学术之路

人大法学六十年:特色与贡献

人大刑法学科的十大亮点

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之初就有法律系(1950年3月成立)。有了法律系之后,很快就有刑法教研室(1950年10月建立),即有了刑法学科。人大刑法学科历经60年的风风雨雨,在全国刑法学界早已是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学术重镇。抚今思昔,不禁令人心潮澎湃。往事历历在目,拂之不去。我总结人大刑法学科具有以下亮点:

一、最早组建的刑法学团队

刑法教研室刚成立时只有4名教师,即朱世英(主任)、张凤桐、王舜华、王哲。后来,陆续调进一些人任教师:1950年冬至1951年上半年加入的有罗平、黄文忠、孔钊、陈士正、马平;1951年暑假后加入的有鲁风;1952年加入的有王厚立、王作富、朱景哲、黄守礼、朱华荣、周亨元、周惠博(其中王作富、周亨元为1950级研究生毕业);1953年暑假后加入的有高铭暄、陈启武、张振藩、刘起志(皆为1951级研究生毕业);1955年本科毕业任教的有陈伟;1956年本科毕业任教的有雷迅、袁小凡。此外,从事刑事法学翻译工作的有薛秉忠、卢佑先、王更生、徐立根、陈树元等。后来徐立根也改任教师。1955年暑假以后,审判法教研室成立,王舜华、王厚立、张凤桐、周亨元、陈启武分流到审判法教研室任教。但从事犯罪对策学(后改称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教师(张振藩、周惠博、徐立根、马平等)仍留在刑法教研室,直至1963年独立组成刑事侦查教研室(马平于1958年调往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刑法教研室的教师有进有出,几经调整,到1957年上半年时正式从事刑法学科教学研究的有下列12位同志:朱世英、罗平、鲁风、黄文忠、孔钊、王作富、黄守礼、朱华荣、朱景哲、高铭暄、陈伟、雷迅。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高等学校最早组建、也是力量最强的一支刑法学团队。她不仅承担着本科、专修科的刑法课程全部教学任务,而且在苏联专家[1][1]到刑法教研室任教的苏联专家先后有:贝斯特洛娃、达玛亨、尼克拉耶夫、科尔金。1956年2月起,刑法教研室就没有苏联专家了。回国以后,还承担着刑法研究生的全部刑法教学任务。不仅如此,她还从事科学研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详见下文)。这支团队历经沧桑和人事变动,已今非昔比。当下在刑法学科从事教学研究的有16位专任教师,即:戴玉忠教授、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刘明祥教授、黄京平教授、谢望原教授、韩玉胜教授、冯军教授、张小虎教授、田宏杰教授、肖中华教授、赫兴旺教授、时延安副教授、李立众副教授、付立庆副教授、王莹讲师。整个团队老中青结合,75%具有博士学位,绝大多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厚的科研功底,在全国仍雄踞高地。

二、全国第一部刑法学教材

1953年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召开之后,人大法律系开始强调重视中国法学课程的建设,要求大力研究中国实践和党的各项政策,编写比较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讲义。人大刑法学科坚决响应这个要求,组织力量尝试编写中国刑法讲义。1956-1957学年开始以后,刑法课程由过去系统讲授苏联刑法和重点讲授中国刑法,转变为系统全面地讲授中国刑法而不再讲苏联刑法。随着刑法课程的转轨,急需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中国刑法教材,供教师备课和学生阅读之用。由刑法学科孔钊等8位教师集体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就这样应运而生。

这部讲义完成于1957年1月,当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刷厂分上、下两册出版,发至全国各级法院供审判人员研读参考。另外有几百册留给人大刑法学科作为教学用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中国刑法学的教材。其体系结构如下:

前言(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刑法科学的对象、方法和体系)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渊源和效力(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渊源、刑事法律的结构、刑法的效力)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内容包括犯罪的阶级性、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的定义)

第三章犯罪构成(内容包括犯罪构成的概念、类推、对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

第四章犯罪客体(内容包括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第五章犯罪的客观方面(内容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行为的形式、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第六章犯罪主体(内容包括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有生命的人、有责任能力的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罪过的概念、罪过的形式—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刑法中的错误)

第八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内容包括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难行为、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九章故意罪的阶段(内容包括故意罪的阶段的概念、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未遂行为、犯罪的既遂、犯罪的自动中止)

第十章共犯(内容包括共犯的概念、共犯的形式、共犯者的种类、复杂共犯中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犯罪组织中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连累行为)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内容包括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目的)

第十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和体系(内容包括刑罚种类和体系的概述、死刑、徒刑、劳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逐出国境、没收财产、罚金、训诫)

第十三章判刑(内容包括判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判刑时应考虑的诸情况、数罪并罚)

第十四章缓刑(内容包括缓刑的一般概念、有期徒刑缓刑、死刑缓刑、无期徒刑缓刑)

第十五章假释和减刑(内容包括假释、减刑)

第十六章时效和赦免(内容包括时效、赦免)

从上述体系结构可以看出,这部教材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系统和丰富的,它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刑法总论教学提供了一个蓝本,也为其后包括改革开放之后编写刑法学教材总论部分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框架。尽管受时代的局限它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甚至错误,但作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中国刑法学教材,它所产生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它的历史功绩是不可抹煞的。

三、培养刑法师资的“工作母机”

人大刑法学科从1950年建立之初便开始招收两年制的研究生。两年制研究生班共办了三届:

第一届研究生从1950年10月开始上课,1952年7月毕业,他们是:马克昌、王作富、徐卓世、周亨元、铁恩惠、董鑫、胡新、陈昭康(女)。

第二届研究生从1951年9月开始上课,1953年7月毕业,他们是:高铭暄、张振藩、陈启武、王以真(女)、周柏森、刘起志、于长润、庄家殷、严世英(中途退学)、宋钟铭(中途退学)、朱金涛(中途调北京市工作)。

第三届研究生从1953年9月开始上课,1955年7月毕业,他们是:曾宪信、张中庸、吴会长、陈珍秀(女)、罗楠等。之后还零星地招过一些刑法研究生,如1954年法律系本科毕业的解士彬同志,留在刑法学科当正规研究生(三年制,实际上读了四年),1959年毕业生陶髦、卓宝琴、邵景华加上外校选送过来的常景亮共四人,也当了三年制研究生。

培养研究生的目的很明确:为本校和其他高等学校输送刑法师资。当时确定的研究生人学条件是:具备优良的政治品质和素养,有一定研究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毕业或相当于大学毕业的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的干部或高等学校任教两年以上的教师。应届大学毕业生也可参加考试或被保送入学。

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是以自学为主,讲课为辅,在自学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讲课与辅导主要由苏联专家担任,中国教员也适当进行讲解。苏联专家每周对研究生上课达10余小时,并注重进行课堂讨论,由专家出题,中国教员主持,以此锻炼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苏联专家亲自帮助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改进学习方法,还亲自挑选参考书,并强调阅读参考书的重要性。

写科学论文和作科学报告是培养研究生独立科研能力的重要方法。研究生在苏联专家指导下着重研究中国实际情况,从而体现了“教学与实际相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教学方针,促进了中国刑法学的孕育诞生和逐步发展。此外,研究生还要参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和各项社会政治运动,从中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政治思想和专业水平。

总的来看,人大法律系包括刑法学科在内,招收研究生工作起步较早。当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是受到高度重视的,方法是得当的,效果也是良好的。经过两年的严格训练,绝大多数刑法研究生都掌握了马列主义的基础理论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成为一名合格的刑法教师,顺利地被分配到本校和其他高校从事刑法教学工作。有的如马克昌、王作富、董鑫、周柏森、曾宪信等,后来成为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所以,当时社会上称人大刑法学科是培养刑法师资的“工作母机”(其他许多学科也一样),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四、崭露头角的专题研究

人大刑法学科一贯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因为不搞科学研究,就不能提高教学质量,不能提高教师水平,不能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早在1953年上半年,刑法教师就完成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犯罪产生的原因》和《论工业化时期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两篇论文,由于理论联系实际,材料丰富,内容深刻、全面,逻辑性强,从而获得较好评价。刑法教师在教研室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参加刑法典起草准备工作的专题报告,关于虐待虐杀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的专题报告,由于提出了许多业务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思考,提高了大家的学术兴趣,效果也非常好。

特别是1956年8月,孔钊、朱华荣两位教师合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缓刑》一文在《政法研究》1956年第4期上发表以后,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读者来信有60多件,普遍认为这篇文章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同时也引起社会上对缓刑问题的讨论。平心而论,这篇文章的优点是占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因而能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见解,批判苏联刑法教科书中认为缓刑是“延期执行的特殊形式”、是“特殊条件的免刑或刑罚种数”的提法。作者坚定地认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令人赞叹的:两位作者起初收集了100份判决书,从登记判决书以及与审判员的交谈中发现有期徒刑缓刑是实践中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然后根据所掌握的材料写成初步的讲义,向同学们授课,引起同学们的热烈讨论。后来吸收了同学们的不少意见,再行修改,在修改中感到实际材料不够,他们又分别到北京、天津几个法院搜集有关的判决书,重新进行登记,又与前门区法院审判员开会座谈,并取得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认真作了修改补充,才形成论文初稿,提交法律系科学讨论会进行讨论,讨论会后又一次进行修改定稿,才交给《政法研究》发表。由此可见,这样的专题研究是非常认真、踏实的,它的崭露头角,为人大刑法学科赢得了荣誉。

五、一贯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人大刑法学科自建立以来坚守一条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学风和研究方法。在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我们都念念不忘要将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最初教学中,我们的主要精力是放在系统学习和讲授苏联刑法学上,四位苏联专家先后给我们传授了苏联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即使如此,苏联专家也还是反复强调要理论联系实际:一方面,刑法理论要与司法实务结合起来,理解刑法条文要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苏联的经验(包括苏联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要与中国的实际(中国的法律文化、立法和司法现状)结合起来。随着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讲授中国刑事法律的比重逐步增大,从1956年下半年开始,只讲中国刑法而不再开设苏联刑法课程,这样就使理论联系实际迈上一个新台阶,进入一个新的境界:如何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出发,来建设中国刑法学课程,以适应培养中国法律人才的需要。

在刑法科学研究方面,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上面提到的刑法学科初期所取得的一些研究成果,包括讲义、专题报告、学术论文等,无一不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产物。刑法学科在1953年就提出要求:写作论文时必须坚持从材料分析出发,必须对材料进行缜密思考、反复研究;必须坚持科学性,对实际材料、客观过程进行研究,坚持正确的立场、方法和观点;必须有逻辑性,不单是字句的衔接,更是内部的有机联系;必须具有现实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中国实际。刑法学科还建立外出调查或挂职的教师回来时要作业务汇报或专题报告的制度。我本人在参加了刑法草案第1稿至第33稿起草工作以后,就在刑法教研室全体会议上作了“刑法草案学习纪要”的详细报告。这样的专题报告,使个人的心得体会提升为集体的智力收获,对于进一步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是颇有裨益的。

六、引进“综述”的研究方法

我在北京医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医学部)工作了8年(1971年1月至1978年10月),发现医学研究中有一种常用的方法叫做“医学文献综述”,这使我深受启发。我想刑法学研究也未尝不可运用文献综述的方法。1981年我和王作富老师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我就把这种方法引进到硕士生的培养工作中来。第一批硕士研究生有4人,他们是:赵秉志、陈兴良、周振想、张智辉。我要求他们每个学期都要作刑法学文献研究综述。他们根据所选择的课题,对建国以来有关这个课题所发表的文件、教材、专著、文章统统加以收集。通过阅读、摘录、作读书笔记,从中比较其观点的异同,并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客观地加以归纳整理。这样,一篇专题性的综述就作成了。通过写作一篇又一篇的专题性综述,不仅使作者本身科研的基本功得到训练,而且也给其他人员提供了一份很好的调查研究资料,所以这个方法受到了研究生的衷心欢迎和大力肯定。1986年,上述四位研究生(其中赵秉志、陈兴良、周振想已在攻读博士学位,张智辉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学报编辑)将他们历年所作的总共51个专题的综述集合成书,取名《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交由河南人民出版社于1986年11月出版。此书一出版,就受到了学界的重视和好评。崔建伟、杨敦先、马克昌诸位教授,分别在《河南法学》、《中国法制报》、《法律学习与研究》上发表书评,对此书充分予以肯定。[2][2]参见崔建伟:《学习、研究我国刑法学的必读书—<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评介》,载《河南法学》1986年第2期;杨敦先:《刑法研究的可喜成果—<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简评》,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6月10日;马克昌:《刑法学界的一笔精神财富—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载《法律学习与研究》(丛刊),1987年第4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这本书不仅对刑法学界作出贡献,而且这种方法对其他学界也产生影响。不久之后,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也都出版了研究综述的书;而且不限于出书,还有各种各样的综述文章,如会议综述、年度综述、论坛综述等等。可见,“综述”这种研究方法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

七、全国第一个刑法学博士点和重点学科

如上所述,人大刑法学科早在1950年即在全国率先招收研究生,是新中国第一个招收刑法学研究生的单位,但是当时国家没有推行学位制度,所以20世纪50年代毕业的这些研究生都没有获得学位。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以后,研究生都成了攻读硕士学位或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才。

人大刑法学科于1981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于1984年1月成为全国第一个刑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这比第二批刑法学博士点授予单位要早出两年多。这说明国家对人大刑法学科的实力和水平是充分了解和肯定的。1988年,人大刑法学科被评为全国六个法学重点学科中唯一的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1992年12月录取了全国法学领域第一位博士后研究人员鲍遂献;2001年,本学科再次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迄今为止,本学科已培养出刑法学博士达200余人。

人大刑法学科作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在刑法教学与研究领域长期保持先进地位,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声誉。尤其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立之后,在“211”工程和“985”项目的支持下,经过十来年的建设和发展,大大提升和巩固了本学科的地位和知名度。

本学科以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政策与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为主要研究方向,始终以教学和学术研究为中心,加强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决策咨询,大力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使本学科始终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刑法学教学、科研与学术交流的重镇。

八、《刑法学原理》获得高度评价

《刑法学原理》(三卷本)是由人大刑法学科14位教授、学者集体撰稿,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通力合作下,作为中国人民大学丛书于1993年12月、1994年10月陆续出版的。[3][3]后经中国出版集团发起并组织实施,又作为中国文库(哲学社会科学类)于2005年1月出版。它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终研究成果。

本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系统地研究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并联系古今中外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从而深刻地探讨和反映了刑法总则的各项规范、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规律;同时,高度注意面向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努力阐明在研究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以增强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

本书分3编,37章,共约1,483,000字。由于其立意新颖、内容丰富、视野开阔、观点正确、逻辑清晰、文字流畅、可读性强,从而深受刑法学界和广大刑事司法工作者的欢迎。有的刑法专家评价本书“从涉及问题的广度和对问题研究的深度上,都超过了我国目前出版的同类型的教材和专著。”“全书从体系到内容都是以新的观点和开拓思想进行安排和论述的,并提出许多具有真知灼见的新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该书的出版,标志着对刑法总则和刑法学总论研究的进一步开拓和深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很大的应用和实践价值。”“在理论上可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原理及其体系;在实践中可以为党政机关科学性决策和执法活动提供理论依据,对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4][4]参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编:《首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获奖成果简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262页。

本书于1995年12月先后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和第二届国家图书奖。1999年又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

九、第一部全国刑法学研究生教学用书《刑法专论》

《刑法专论》一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4月第2版)是列入国家学位办公室教材规划、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四位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赵秉志教授[5][5]赵秉志教授于2005年8月改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教授分工撰稿共同完成的。全书分总论和各论两大部分。总论首先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现状进行回顾与展望,继而介绍了我国的刑事立法并着重探讨了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正当防卫、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系列犯罪论问题,以及死刑、罚金刑、数罪并罚问题为主的刑罚论问题。各论部分选取了包括贪污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在内的10种常见疑难犯罪进行深入探讨。该书被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推荐为研究生教学用书,从而结束了刑法学教材长期在本科层次徘徊的局面。

《刑法专论》的26个专题,都是人大刑法学教师在平时对研究生教学中有所积累,此次接受撰稿任务以后,又根据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新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反复进行研究推敲而形成。作者们期望通过教材的阐述,使研究生能对所列的这些专题理论观点、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以及有关的学术信息在与本科学习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加宽、加深、加厚的了解和掌握,并在专题研究的方法上能获得一定的启示。由于本书观点鲜明、内容丰富、信息量大、研究深入,博得了广大研究生的青睐和喜爱。本书于2009年8月,荣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

十、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以人大刑法学科为核心、结合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国际刑法、刑事法史等相关学科组成的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1999年被教育部评为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这个基地经过两次全国性评估,都获得通过。

这个基地在首任主任赵秉志教授主持下,成绩斐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继任的戴玉忠主任,长期在司法部门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加之担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视野开阔,思维敏捷,对基地工作也有很多抱负和设想。加之基地成员个个都很努力,都愿意为基地争荣誉、做贡献,因此基地仍然保持热络的氛围。

在“十一五”期间,刑法基地按照“十一五”科研规划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科研活动,在有关方面的鼎力支持和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注重创新,引领学术方向。“十一五”期间,出版专业书籍100余种。基地成员作为第一署名人著作被CSSCI引用近千次,论文被CSSCI引用百余次,在CSSCI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其中以书代刊的连续出版物共出版20余本,还编辑出版基地主办的学术会议论文集10部。基地承担了多个各级重大科研项目,部分研究成果已经面世。

其次,注重各类人才培养,继续发挥“工作母机”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共招收博士研究生100余名,获得博士学位的70余人;招收硕士研究生300余名,获得硕士学位的290余人。此外,还通过接受访问学者、开展青年高校教师培训等方式,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刑事法人才。

最后,开展学术交流,扩大对外影响。“十一五”期间,基地单独或与其他国外学术机构联合举办学术会议24次。其中7次是大型国际会议,与会人员超过100人,来自5个以上国家;1次海峡两岸医疗刑法会议;1次“海峡两岸暨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还主办2006年全国法学重点科研基地主任联席会议,全国高校9个法学重点科研基地的有关专家学者与会;10次全国刑法学界及刑事诉讼法学界研讨会,每次参会人数均超过100人。

基地还举办“名家刑法讲座”60场,其他形式的刑事法讲座20多场。通过以上这些活动,巩固了基地的学术地位,提高了基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