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全权威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7-02-21 学术之路

导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今天法信小编根据《意见》具体条文,摘编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曾针对相关话题的讲话或撰文中的观点,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意见》的举措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需也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

(来源:沈德咏《略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

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要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既不人为降低证明标准,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力,又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证明标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来源:孟建柱在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的讲话)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只有在刑事诉讼、特别是审判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才能倒逼侦查机关按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要尽快确立统一的非法证据标准,依法合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二是要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加大对取证合法性及其说明材料的核查力度。三是要注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借鉴域外的做法,建立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由值班律师见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效预防讯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可以考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案件。

(来源:沈德咏《略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断提高破案率,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来源:孟建柱在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近年来暴露的冤假错案告诫我们,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实质都是疑罪从有、有罪推定,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一是司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落实疑罪从无的责任。侦查终结发现疑罪的,不应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发现疑罪的,不应当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把好疑罪从无的最后一关。二是要为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建立有效机制保障。

(来源:沈德咏《略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

该规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完善,有助于控辩双方平等了解案情,审判机关明确争议焦点,但仍未对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庭前准备程序。一是要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实践表明,对于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争议,应当并且适宜在庭前解决,如在庭前会议中不作出实质性处理,仍然留待庭审中裁决,不仅导致庭前会议流于形式,也不利于庭审集中审理。因此,有必要赋予庭前会议相应的法律效力,有效解决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争议,并通过庭前会议有效梳理争议焦点,提高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针对性,保证庭审集中持续高效进行。二是要完善证据展示制度。要遵循双向展示的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庭审前全面有效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同时要坚决防止审判人员先入为主的判断,避免有罪推定。

(来源:刘学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5版)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

《意见》第11条对法庭调查程序作了规定。证据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来源:刘学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5版)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学文——

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庭审主要围绕书面证据进行,是困扰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现有法律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基于相关规定,证人庭前书面证言仍有证据效力,这弱化了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并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意见》第12条明确提出,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为此,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推进和解决证人出庭方面客观存在的相关问题。一是要明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一方面,强调证人出庭,并不是要求所有案件中的所有证人都要出庭,还要考虑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是否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要完善证人出庭必要性的审查标准,明确不出庭的合法事由,防止法官随意否定控辩双方提出的申请。二是要逐步实行庭前证言的排除规则。为摆脱对庭前证言笔录的依赖,有效解决因证人不出庭导致的庭审虚化等问题,对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笔录的证据效力,需要在实践中结合案情逐步从严把握。

(来源:刘学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5版)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学文——

《意见》第13条对法庭辩论规则作了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论权,有效归纳、依法处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争议。

(来源:刘学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5版)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学文——

《意见》第14条对当庭宣判制度作了规定。要科学把握当庭宣判的案件范围,不能为了追求当庭宣判率而不加区分要求对所有案件一律当庭宣判。一般来说,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如适用速裁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做到当庭宣判,但对于案情复杂、事实证据存疑,当庭无法直接作出认证结论的案件,则不能贸然、不负责任地下判。对于确实无法当庭宣判的案件,要严格限制庭后调查取证的情形,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来源:刘学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5版)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学文——

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一方面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改变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严格依法作出裁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我们还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重点研究“疑罪”案件的类型。要通过典型案例归纳出相应的疑罪认定标准。二是要积极探索完善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为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将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交付审判条件的案件,可以决定不进入审判程序。三是要转变现有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撤回起诉的机制。要明确撤回起诉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和救济等问题,对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宜作准许撤回起诉处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来源:刘学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5版)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学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至关重要。一是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如缺乏律师帮助,不仅导致其在审前程序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也难以有效展开。立足司法实践,一方面,要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保障机制。今后,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要进一步强化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二是要完善辩护律师依法有效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机制。

(来源:刘学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5版)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

要统筹实施相关配套改革,推进繁简分流,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探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节约司法成本,努力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孟建柱在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少平——

繁简分流是一个开放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允许和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扬首创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新举措。
正如看病“小病门诊、大病住院”,简单案件宜由简案审判组织快速审结,复杂案件宜由难案审判组织精研细判。但是,“谁来分”“怎么分”却不宜“一刀切”。简案与繁案的分流究竟是由立案庭来决定,或者由审判业务庭来决定,或者由合议庭来决定;简案审判组织究竟是人民法庭,或者速裁团队,或者专门合议庭;分流不当的案件是由原来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或者由其他审判组织转办,或者区分情形决定是否转办,均应当因地制宜,由地方法院科学制定具体规定。 

(来源:李少平《大力推进繁简分流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4日第5版)





“两高三部”负责人对《意见》的解读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

解读《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该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



>>>>

改革意见的特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今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有四大特点:

一是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不动摇,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自我完善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制度机制的完善。

二是涵盖内容十分丰富,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

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四是注重统筹兼顾,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统一,既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又遵循诉讼原理和司法规律,力争各项改革措施切实可行。



>>>>

改革意见对侦查工作的要求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公平正义。

一是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并强调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保证取证合法性,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通过对有关侦查活动过程录音录像,有效固定和还原侦查机关侦办重大案件时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促使办案人员规范取证。此外,意见对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完善见证人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二是完善讯问制度。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严防刑讯逼供,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三是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意见强调,要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

改革意见对检察工作的要求


第一,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意见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一是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二是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三是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着眼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出一系列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的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二是完善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着眼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出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为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意见强调,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着眼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提出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

改革意见对审判工作的要求


根据意见,法院审判工作要重点抓好四方面:

 

1. 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首先,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把好证据审查判断关。其次,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再次,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2. 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首先,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意见重申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完善讯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法院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各类非法证据依法认定、严格排除,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执行法定取证程序。同时要立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减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法律争议。其次,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发挥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有效减少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3. 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要积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落实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证保障机制,有效解决证人出庭率等问题。其次,要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落实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根据意见,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质证权利;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论权,有效解决争议问题;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4. 完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



>>>>

改革意见对司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立足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三方面。

 

1.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意见突出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将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积极条件。

 

强化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质证权。意见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意见对增强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强化律师的行为规范。意见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辩护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此,意见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这一规定将对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发挥重要作用。

 

3.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同鉴定机构在程序、标准上不统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意见提出要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统一证据裁判规则、防止因鉴定问题导致冤假错案、有效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意见提出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弥补了鉴定人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费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不足,有利于调动鉴定人出庭积极性,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