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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演讲实录:法庭辩论技巧(下)

2017-03-02 学术之路

接上

三、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案中有一个涉及法庭辩论的典型例子,其中有一笔指控被告诈骗20万,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两个假文件是什么呢?其实是两封便函.这两封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惟独查不清的就是这两封便函怎么出来的,被告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写的,起草了以后,拿到文印室打印后盖章,公章确实是真的,也有这回事,只是没有备案,文印室没有底稿.实际上地区的一个林产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没有备案也并不希奇,由于是一把手让他起草的,他又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一把手亲自对他说的,一把手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把一手死了,死无对证.所以公诉人和法官都一口咬定这是假文件,他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就这么一个问题,庭上调查了近一个上午,还是说不清楚.我一再讲,真假的区别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是指虚构事实,现在已证明了文件的内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充其量就是文件怎么形成的说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是他私自搞的,但他没作假,是真实的,这就不能说是“伪造”,不能说是“假文件”,所以,不能成为认定诈骗的根据.在法庭辩论中,任凭我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也还是无法说服对方.正当我感到哭笑不得,无可奈何的时候,急中生智,打了一个比喻,我说:“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除非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出乎我的意料,这句话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休庭以后,很多心悦诚服,法官也认为这个比喻用的好,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后来,省高院刑庭庭长还专门对这个比喻大为称赞,认为有些情况下用这种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应当说,这种比喻很通俗,也谈不上文雅,但有的情况下它就起作用.也难怪,在那种紧张激烈的辩论中难免有人一时反应不过来,但“私生子”这样的一个比喻却很容易点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四、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返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因为我是教师出身,所以非常注重讲课的效果,比如,讲课时我要看学生的表情和反应,因为我讲的是我已经理解的甚至深思熟虑的内容,可人家听着却是新的东西,那么,要不要让人家思考一下?要随时根据听众的反应来调整自己讲授的内容和速度,不能强求另人的思维跟你一块走,谁的脑子是计算机?有的人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像机关枪一样一路小跑地讲下去,自我感觉很好,可到头来别人却什么也没听进去,白说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说话的目的是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会接受和采纳你的主张?所以,我们的语言表达应当丰富多采,应当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这样才会使你的语言具有一种磁性,才会使别人愿意听,听得懂,能够品出味道,从而能够专心地听下去.这时候,你的发言就会有感染力,就会有魅力,就会收到最佳效果.我曾有幸遇到过几次精彩的法庭辩论,虽然双方争执到了白热化程度,但每当我发言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真是静到了连地上掉一根针都能听到的程度.这种气氛首先是由我讲话的内容和方式创造出来的,继而又为我更充分、更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奠定了基础.所以,人们会认真地听我讲的每一句话,我又会在高度放松的境界中充分地敞开思路.当时,我本人和听众,包括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似乎都忘记了时间.没有人打断我,直至我发言结束的几十秒钟之后,才突然打破了沉默.我感到,当法庭辩论达到了这种气氛的时候,可能就接近了最佳状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我只是有幸遇到几次而已,但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我也遇到律师辩论的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张口结舌,说话没有逻辑性,词不达意,别人听不懂,这当然不好.另一种是说得很利落,很洒脱,但是太快,又太平淡,不给人以思考的时间.这有什么用呢?你说十句话,可人家却什么也没听进去,与其这样,还不如说一句让人永远地忘不了.可见,发言要注重效果,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否则,就无异于吵架和发泄,就背离了辩论的目的.

  五、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入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入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例如:不久前我在江苏办了一个受贿案,是同邓斌非法集资案相关联的.邓斌案中不是有五朵金花吗?其中第三号人物(被判死缓)是此案的行贿人黄某,我的被告是受贿人,是当地的一个领导干部,也姓黄.被告托黄某买了一所房子,价值12万元,他没有给黄钱.被告供称,因为他只有9万元,不足以支付房款,所以,他将9万元作为集资款交给黄,待集资返利后就会远远超过12万元(因集资利率很高),再用这钱补齐房款.后来黄将房子手续办了,钥匙交给了被告.这时被告感到房子比较贵,找到了更便宜的房子,于是他没有办房产证,也没有住进去,房子一动没动,同时,他又找好目标,打算把这房子转卖给别人,他另买的一处房子也联系好了,后来就把房子钥匙还给了黄某.但是,在此期间该房的钥匙已经在他手里放了一年多.起诉书认定他受贿了这套房子(12万元),主要理由是:第一,买房同有交钱,集资款和房款是两码事.第二,钥匙在他家放了一年多,退还钥匙是在邓斌案发之后,是为了掩盖罪行.这件案子可以说控辩双方在证据上都比较欠缺,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适用证据,作为无罪辩护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相当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第二轮辩论中就采取了一种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观地摆出了控辩双方对此案认识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对此两种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被告为什么要黄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买房?为什么自己有9万元却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资款?为什么房子钥匙在你手里放了一年多?为什么归还钥匙发生在邓斌案发生之后?如果将这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贿.”反过来,我又从辩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被告不构成受贿的思路.然后指出,从这两套完全相反的思维模式来看,虽然见仁见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逻辑的一面.但是,在这两种可能性之中事实却只有一种.因此,如何认定,以什么原则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性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首先,第二种情况(辩方的思路)比第一种情况有更多的证据支持,更有说服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前后两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维模式和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从而无法否定辩方证据和思维模式的情况下,也同样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结论的,至少是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我这种辩论方式超出公诉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诉人顿时感到无法反驳.休庭后公诉人表示我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值得考虑.法官态度则更明朗,采纳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明确表示辩护意见精彩而客观.所以,有时候讲点策略换一种方式还是非常必要的.

  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拨.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两年前我在广西玉林办了一件133名客户集团诉农业银行的期货纠纷案.这个案子影响也比较大,国内10余家报纸曝光,新华社发了国内动态清样.基本案情是农行与外商合作搞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加拿大外商把钱全骗走了.这案子开庭前对方没有提交答辩状,我当就有察觉,估计到他们可能要搞突然袭击,但袭击的方式和内容我却无法预料.这次开庭是比较热闹的,我方是一百多个原告,5位律师,因为除了我代理集团诉讼之外,还有其他的同共原告单独委托的律师,对方是两个被告3位律师,再加上十几个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简直是一场混战.应当说,对方的律师阵容是比较强的,其中主辩的就是法大毕业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辩一开始对方就企图转移话题.原告起诉的是人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开口就讲他们根本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他们搞的是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简直就像作学术报告.有的律师一时反应不过来,就想顺着这个话题去同他辩.我立即识破了对方的意图,是想改变主题,金蝉脱壳.而且,我对外汇见证业务并不熟悉,如果跟着他的思路去理论,势必陷于被动.所以,我在辩论时立即跳出了外汇见证业务的圈子,针锋相对地直奔主题.我首先宣读了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几份文件,指出,这些文件已经明确认定了玉林农行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的基本性质,所以,关于被告开展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已经不存在争议.然后指出,关于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作为学术探讨可以专门安排时间,但在法庭辩论中无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开庭变成学术讨论会.这样一来,终了破了对方突然袭击、避实就虚的招数,使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如果当时稍不慎重,只是出于急 37 40990 37 15533 0 0 2159 0 0:00:18 0:00:07 0:00:11 3857于反驳的心理,顺着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区别的思路去辩论,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扭转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一个陌生的领域,造成被动.

  七、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我在1990年至1993年承办的那个“河北省企业家商禄”案,就出现过这种情况,这个案子影响较大,好多报纸都报道了,《民主与法制》曾连载八期,题目是“著名企业家商禄为何被数罪并罚”,这个案子历时3年,从有期徒刑十八年打到无罪.商禄案开庭审理时曾有过这样一段插曲:公诉人借发表公诉词的机会,宣读了一篇文革期间大批判式的文章,历时50分钟,严重地污辱了被告的人格.商禄当时是59岁,公诉词从他十几岁上初中时开始,分析他所谓的犯罪思想根源,例如从十几岁开始,就借人家钢笔不还,占小便宜,从而养成了爱占便宜的恶习,所以导致了贪污公款.还说厂里有句顺口溜“商禄说话十句话九句空”,甚至讲厂里许多女工都被他玩弄了,完全是个大流氓,如此等等,罗列出一大串罪状,但是一件具体事实都没有.当时商禄气得脸都白了,我与另一位律师也感到十分气愤.这种情况我们是万万没有料到的,如果不加辩驳,就等于放任,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被告因心理严重失衡而过于激动,影响审判效果.可是驳斥的角度又不好选择,因为他打出的旗号是分析犯罪根源.所以,当时我确实是既气愤,又紧张,真是有些无可奈何的感觉.后来,我强制自己冷静下来,考虑对策,终于找到了反攻的突破口.对方花了足足50分钟,洋洋洒洒的宣读这篇精心撰写的杰作,然而,这50分钟也给我留下充分思考的时间.公诉词不仅充满了污辱性的语言,而且还列举了一大堆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罪行”,按照公诉词的说,其中有些行为不仅已构成犯罪,而且比起诉讼中指控的罪行还要严重.于是,我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和数字迅速记下来,这些内容成了我驳斥对方的重磅炮弹.在开始辩论的时候,我针对公诉词首先作了一些一般性的驳斥,比如法庭上控辩双方应有的态度,公诉人的立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关系和地位等等.进而指出:“法庭既不是控辩双方互相攻击的场所,也不是控方污辱、攻击被告人的场所,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十句话九句空’空在何处?必须拿出事实来.难道顺口溜也可以作为公诉词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吗?如果可以这样做,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最后,我直指要害,点中了对方致命之处,我重复了公诉词中列举的几项已经足已构成犯罪的却又在起诉中没有指控的事实,严肃地指出:“上述行为早已经构成犯罪,而且犯罪的程度远远超过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这些罪行公诉人却没有向法庭提出指控.原因何在?这个问题公诉人必须作出解释.辩护人认为,这种解释只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公诉人袒护被告,避重就轻,在起诉中回避了更加严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么就是公诉人无中生有,污辱诽谤,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被告身上,借发表公诉词之机肆意贬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种解释.因此,公诉人对此必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确是个要害,一旦抓住,对方是无法解脱的.因为他无法作出解释.你说人家构成那么多犯罪,你为什么不起诉?这样一来一下子扭转了整个局面,法庭上一片骚动.休庭后,十几名旁听的记者找公诉人要公诉词,但公诉人就是不给.此后,任何人都再也没有见到这份公诉词.

  我对这个例子的体会是,遇到突然情况时一定要冷静,应变的前提是冷静,如果缺乏冷静,就难以找出应变的对策.这件事在开始时我就不够冷静,只是感到气愤加紧张,而且是越气愤,越紧张,真是有点发的感觉.如果继续下去,肯定会十分被动,幸好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讲,当你进攻的时候也不能盲动,不能没有退路.否则,反倒会引火攻身,自找麻烦.

  又如在东北那个企业家的案子中,就是那个出纳员做假证的案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也有一个小小的插曲.那个公诉人的辩才是很不错的,在当地很有名气,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思路都清楚.但是在最后却出了一点问题.在最后一轮辩论中,我指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但被告在经济问题上确有错误,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确实犯了一些很严重的错误,对此应当引以为戒.我是从宏观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意思是要分清犯罪与错误的界限.结果公诉人不加思索,自以为抓住了我的话柄,立即反击说:“看来,连辩护人都不得不承认被告确实犯有严重的错误,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好辩的呢?”大家想一想,这句话纯粹是自找麻烦.这句话本来是多余的,完全可以不讲,他只是想找个漏洞攻我一下,结果反把自己绕进去了.当然,我也可以不作回击,但作为律师在那种情况下似乎不该放过反击的机会.所以,我立刻回答:“我非常赞同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番话,不能否认,被告人确实犯有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必须提醒公诉人,错误不等于犯罪.”话音刚落,听众席上立刻反应过来,我听见前排有说:“掉进去了,掉进去了”!意思是说,公诉人掉进自己的圈套了.很明显,错误与犯罪怎么能混为一谈呢?可见,在关键的时候,一句话被抓住了,就显得特别被动,这一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当然,这种例子中的失误并不会涉及什么实质性的问题,纯粹是一种技巧.但有时在不失体统的情况下,利用某些技巧来取胜,还是可以收到一些辩论效果的.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切忌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这一点我是很不赞同的.作为律师,应当看重自己的身份,也应当尊重别人.  

我也时常遇到在法庭上恶意攻击的现象.有一次在江苏某地办案,我们四个教授出庭,办一个共同犯罪的案子,公诉人在法庭上拍着桌子说我们四个教授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语言十分尖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都没有采取以牙还牙的做法,而是用一些得体的语言予以回击.这个案子辩论的焦点是强奸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强奸的次数.这个案子有8个被告,强奸、轮奸了很多女孩,确实是一起恶性案件,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出入很大.这些被告年龄都不大,多数是20岁左右,有的还不满18岁,大多数是汽车司机.他们开着车领着一些女中学生出去玩,玩的当中,有的没有发生关系,有的是自愿自发生两性关系,有的确实是强奸.但是起诉书认定,凡是一起去玩发生关系的都是强奸,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的也是共犯.公诉人坚持说,在这些被告中玩的概念就是强奸,所以认定强奸的人数和次数很多.这种认定是很不严肃的,而且在辩论的进修语言十分尖刻.针对这种情况,我与人民大学的周振想教授商量一下,决定就在“玩”的概念上展开辩论.我们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轮番论证了“玩”与强奸的本质区别,当然也时常点出对方所暴露出的一些真正的常识性错误,指出了究竟什么问题才属于常识.这场辩论的确使对方显得很不自在,收到了反击的效果.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使用过激的言辞.我认为,对于律师来讲,一个很好的素质很重要,包括人格素质、语言素质、心理素质等等都非常重要.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而有失你的身份,使人觉得你没有层次,没有涵养,没有深度.

第六个问题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前面我支离破碎地谈了一些辩论当中的技巧问题,既不全面,也不一定科学,仅供大家参考.现在我要谈的是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你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有些律师连案卷都不看,被告也不见,大致了解一下情况后,就上法庭去辩论,效果如何他不管.我听说有这样一个律师,卷宗不看,被告不见,什么时候见被告呢?在开庭前几分钟把被告提来的时候同被告说几句话,就视为会见被告.出庭时连辩护词也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的.你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口才再好也没用,即使你是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内容和法律依据来;你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取证,也讲不出事实依据来.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希望同行们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法律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要不然,你这种技巧是没法发挥出来的.前面我曾经讲过,在法庭辩论的某些关键问题上,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我刚才说的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的比喻,确实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作用,类似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有可能遇到过.重要的是,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能否运用自如?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我当时没有想到,是逼出来的.但逼出来的前提是什么?是理论基础.如果没有理论基础,一旦说错了,那就了不得了,就会弄巧成拙陷入极大的被动.

  现在我介绍几个在这方面可以引以为戒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如,前面讲到的商禄案中,有一个非常荒唐的贪污情节:商禄率先搞承包,救活了一个企业,采用的方法是:他发动全厂职工缴纳承包风险股金,按风险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红.风险金数额分成几个等级,工人最少,只有几百块钱,他个人最高,要缴1万元.当时,他拿不出那么多钱,他就在大会上表态,他用全部家当作抵押,如果不够,再用四个子女的家当作抵押.由于经营有方,第一年年底就盈利了.厂里成立了一个班子,研究分红的问题,关于如何给商禄分红还专门做了研究,后来决定,虽然商禄的风险金没有缴足,还是应当按照全额计算比例分红,因为他已经用财产作了抵押,如果亏损了,他同样也是要全额承担风险的.就是这么明显的一个问题,却被指控为贪污,说他贪污了那笔分红款,理由就是他没有缴足风险金.在法庭辩论时,我再指出公诉人在此问题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因为,首先这笔分红款的取得是公开的,经过认真研究的,不存在私自侵吞或占有的问题.其次这笔款的取得是合理的,符合风险与利润对等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这笔款不该得,充其量也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存在贪污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非常简单而明确的,但公诉人却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后来,他很自信地打了一个比喻.他说:“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们大家都把鸡抱到一个地方去下蛋,人家的鸡都抱去了,你的鸡还没抱去呢,你就去找人家收鸡蛋,这不是贪污是什么?”这个比喻恰恰使他自己栽进去了.大家想一想,这种行为怎么会构成贪污呢?这种时候我当然不会放过反击的机会.我当即指出:“关于分红款的问题,我本来打算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上作以进一步的分析,现在看来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公诉人刚刚讲过的‘鸡生蛋’的事故反映的内容恰恰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公诉人在分红款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正是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形成的,由此看来,公诉人的错误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理论功底的重要性.理论功底深的人,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如果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犯这种错误就毫不奇怪.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又回到刚才讲过的行政诉讼案.我在前面不是讲过,越南的货船是在分航点之前,在偏离国际航线避险时被查获的吗?所以,我在法庭辩论时强调说,“既然船还没到分航点,你怎么能断定它是去越南还是去广西呢?认定走私必须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依据,在走私的行为事实还没有发生之前,就认定是走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纯属主观推断.”这时候,对方律师打了一个更加可笑的比喻.如用嘲笑的口吻对我讲:“被上诉方代理人怎么会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比如说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当时,对于这种说法我简直是哭笑不得.不客气地讲,我感到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如果不加纠正简直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不起良心.所以,我抓住机会,很不客气地反击了一番.我说:“上诉方代理人所讲的‘贼进屋’的故事非常深刻而又生动地反映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贯穿始终的思想脉络.首先,我提醒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盗窃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公布,建议被上诉人代理人先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做律师是不能忽视学习的.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这句话甚至连小孩子都知道,掏包的还要按住手腕才能认定盗窃呢,我实在无法想像,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这样的语言居然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接下来,我进一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的真正荒唐之处还并不在于‘进屋是贼’,因为对方代理人刚才所讲的是‘贼’只要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所以,事实上她把对贼的定性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就是说在进屋之前就已经认定是贼了.这种逻辑如果可以成立的话,恐怕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除非那个屋是贼屋,不是贼不往里进.否则的话,怎么能还没进屋就认定是贼呢?”接着我开始进一步发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讲得非常好,因为它充分暴露了上诉人的思维方式和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从违法扣船到制造伪证,直至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一切都是先入为主,主观推定,就像丢斧子的人一样,把别人都当成偷斧子的人.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人为地杜撰了一部推理侦探小说.所以,上诉人在法庭上所讲的纯粹是一部推理小说,根本没有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说实话,我这一席话讲得比较尖刻,但这也是被逼无奈,因为对方时话实在太难听,太过分,而且太荒唐.

  “鸡生蛋”和“贼进屋”这两个例子反映了同一个问题,就是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如果你理论功底深,即使再紧张、再慌乱,也不会出现这种明显的错误.如果你理论知识不足,功底太浅,临场发挥时犯错误就在所难免.而且,你一旦出现错误就容易紧张,就容易乱了阵角,乱了方寸.这是一种连锁反应,而且是合乎规律的连锁反应,这种现象在法庭辩论中经常可以遇到.所以,有时候主动者越战越勇,失利者节节败退,就是这种效应造成的,这也属于一种心理效应.这种效应与讲课的效应很相似,因为我是做教师的,对这一点体会很深.当你讲课效果很好,学生愿意听的时候,会越讲越好,发挥得很充分.反过来,当你讲得不好,尤其是当你察觉到下面出现不满情绪的时候,你就会紧张,甚至会越讲越糟,比你原有的水平还要差很多,这种情况与法庭辩论中的状态是同一个道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的前提就是理论基础.所以,理论基础至关重要,它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前提,是发挥辩论技巧的基础.广义上讲,也可以说它是法庭辩论技巧的一部分.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庭辩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谁也不敢自称是常胜将军,理论功底深的人,也不见得没有失利的时候;理论和辩才两者具备的人,也同样不能排除失利的可能.记得有一次在人民大学讲座,学生向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有一天您会不会输给您的学生”?我回答说:“我毫不怀疑,一定会有这么一天.而且,这一天正是我所期待的.我并不会因此而感到惭愧.相反,我为击败我的学生而自豪;同时,也为我自己感到自豪,因为我教出了能够击败我的学生.”既然法庭辩论中暂时的失利是难免的,那么,在出现这种局面的时候,如何控制和扭转呢?这就是我要涉及的下一个话题:法庭辩论中的心理素质问题.

 第七个问题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记得有一次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我:“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我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我的回答不一定恰当,但我的体会确实如此.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入角色,不受干扰.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当我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的感受还是目中无人.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路.当然,我所说的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强,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你就讲不好.同样道理,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当然自信要有基础.如果自信没有基础,那就是狂妄.

  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教授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所以,自信心是保护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我曾经对学生讲,律师办案子,赢,要赢得光彩,输,要输得潇洒.就是说:赢,我不是乱赢的,我不是靠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当手段赢的;输,要输得潇洒,因为输的因素很多,不能都怪律师.也许当事人本身就没理,律师又不能光打有理的官司,没理的,我们要给他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他合法权益的一面.所以,输了官司不等于一定是失败.更重要的是,由于各种案件外因素,本来有理的官司也会输,这就更不能怪罪于律师.所以,只要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满自信不乱方寸,充分发挥了才智,尽到了责任,该说的都说到,该做的都做到,即使输了,也是虽败尤荣,照样潇洒.但是,作为律师,你不能在法庭上输得狼狈不堪,不能被人家驳得张口结舌,体无完肤;更不能强词夺理,胡搅蛮缠;那样就输得不够潇洒了.例如,在前面提到的那件告海关的行政诉讼案中,虽然我们二审败诉了,但我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光彩.我的学生曾经写了一篇文章,叫作《田教授潇洒走麦城》,就是写这个案子.确实,这个案子办理很成功,而且法律辩论也很精彩,直到现在,它被我视为精品.虽然二审输掉了,但我认为该赢,不该输.所以,任何时候我都可以大言不惭地谈论这个案子,我认为输得潇洒.相比之下,对方虽然赢了,但赢得并不光彩,而且法庭表现也并不出色,那就并不能算是成功,也没有什么光彩.

 说到这里,我想谈谈:律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这应当算是题外话,但我想也许并非多余,因为做律师不仅需要有水平、有技巧、更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否则,你能力再强也做不成好的律师.今年四月份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采访我的时候,要我谈谈好律师的标准,我说,一个好律师不仅要有水平,有能力,还要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更要有一份社会责任感.所以,律师不能光靠技巧吃饭,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无法取得委托人依赖,时间长了,水平再高也没有用武之地.一个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律师,就会对他所承办的案件高度负责,就不会轻易放弃他追求的目标.

  我觉得,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精品和杰作,有些案子,该做的你都做了,似乎是无可指责的,但不一定是完美的.如果再做一步,再做两步,就可能取得成功,那你就应当再做下去,我的感受就是这样.当我承办一个案子的时候,特别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如是没有做好,我就觉得我的一件作品没有完成,总是耿耿于怀,甚至当事人都觉得没有信心了,不想打了,我还念念不忘,不想放弃,因为作品没有完成,总是感到遗憾.只有把它做好了,或者我所有的努力都尽到了,我才能不后悔,不遗憾,我想,只有这样才能作出精品来,才能做出成绩来.所以我对学生说:“做律师怎么样才能做得最好,我也说不准.但我有一个感觉:就是当你办一件案子办到了忘我的程度,忘记了功利,忘记了艰辛,忘记了风险,忘记了别人怎么说,忘记了各种其它因素,你就是为了办了这个案子而不遗余力地工作,就像是为了完成一个作品一样,一定要把它做到底的时候,那就会达到一种出神入化的境界,那就是做律师做到家了.”这种感受不知道对不对,反正我是有这种感觉.我认为,你既然当了一回律师,一辈子也好,几年也好,总之你在律师的舞台上走了一遭,你就应当有几个得意之作,哪怕是一个也好,也不枉做了一回律师,也是自己的一种欣慰和自豪.

  这一次我又在河南碰到一个案子,也是当事人家属拿着报纸来找的.本来不想接,因为案子实在太多接不过来了,但发现太有典型性,只好接下来.被告是桐柏县县长,一审认定他受贿12万元,判14年.我阅卷之后,同被告在看守所里谈了整整一天,发现又是一个错案.这个县长是个难得的人才,有极强的事业心,忍辱负重,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做了许多工作,并没有中饱私囊.而且这个人说起话来口若悬河,字写得漂亮,文采也好.就这样一个能干实事的县长,被判了14年.这个案子难度很大,是河南省反腐败的典型.翻起来谈何容易?但是,一碰上这种事我就觉得难以超脱,就想把它打到底.一审开庭时,有一个很感人的场面,一审是在离他本县两百多里地的另外一个县开庭.开庭后,近千名农民围着囚车鼓掌、叫好,说我们不怕你受贿,我们就要你去我们县当县长.这个场面是非常奇怪的,想一想,在老百姓对贪污腐败切齿痛恨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够对这个县长这么拥护和信任?这个问题不是很值得深思吗?据说他的法庭陈述非常感人.确实,他拿了12万元的好处费是不假,但他并没有揣入个人腰包,而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他身为县长却代替厂长、经理去跑项目,拿着这笔钱到处烧香磕头去了.并且,他拿这笔钱的数量、用途都向县委书记汇报了,县委书记同意了,并且直到今天,县委书记还证明这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认定他犯了受贿罪,怎么能说得过去呢?这个案子究竟能不能翻过来?我也没有把握,但我是下定决心了.大家知道,这种案子是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的,但是律师应当有一份社会责任感.否则,正义如何伸张?法制如何健全?社会如何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典型、疑难的刑事案件也是很能锻炼人的.

  有些律师包括有些学者在内认为刑事案子最好办,说这种话的人是他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刑事案.刑事案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办刑事案子做出的劳动最多,要求律师的素质也最强,是对律师基本功的一种锻炼.当然,在目前条件下,律师特别是专职律师单纯地只办刑事案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要考虑生存、发展,要考虑经济效益.但是却没有理由鄙视和放弃刑事案件,这样对律师事业和律师自身的发展不利,将来也不能放弃刑事案件,而且从长远观点来看,它是维护人权最基本的一项内容.

  我在许多场合讲过,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律师的苦衷太多了.这一点不仅我的体会很深,大家的体会都很深.但是大家必须看到,在这个阶段做律师又是最光荣、最有价值的.因为在中国法制建设刚刚开始走向深入的时候,作为一个律师,虽然我们所付出的代价是成倍的,我们所得到的是很少的,但是从历史的观点,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功绩是不可磨灭的,这些年来律师的工作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必将留下功不可没的一页.所以说,在这种时候做律师尽管很艰难,但又要有一种很大的荣誉感和价值感.尽管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每个律师都尽心尽力去做了,在几年以后,十几年以后,当我们回顾这段往事的时候,就一定会觉得有很多欣慰和自豪的.

  好,话题可能扯得远了一些.因为天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谈法庭辩论问题,所以,重点谈的是刑事案件.但是,无论在任何种类、任何性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这些问题都是有共性的:法庭辩论技巧是相同的;理论功底是必备的;律师的人格素质、心理素质、律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更是不可缺少的.

  希望今天我讲的这些内容对诸位同行能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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