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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大法学院开设路漫法学创新讲坛张新宝教授主讲第1期

2017-03-03 学术之路

路漫法学创新讲坛系列,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全面讲解最新立法、司法与执法等动向,值得关注。

本文转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官网

【总体安排】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1号公告

2017年2月24日,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创始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董家友先生赞助的路漫法学创新讲坛第一期在行敏楼338学术报告厅开讲。本次讲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新宝教授担任主讲人,全面、深入地讲解即将颁布的《民法总则》。此次讲座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教授、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董家友先生共同组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眭鸿明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黄和新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

 

张新宝教授对民法总则的情况进行介绍

张新宝教授将讲座内容区分为三个部分——《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经过、《民法总则》(草案)主要内容和《民法总结》(草案)的时代特色。

首先,张新宝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过程及其争议问题。《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是在15年9月14日到16日法工委牵头,由最高院等五个单位参与,法工委召开第一次研讨会,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一次会议主要讨论了人格权独立问题,部分专家认为人格权可以单独成编,而也有专家认为易导致“颜色革命”,但其实二者所指的“人格权”是不一样的。在起草过程中,关于法人的基本分类有较大争议,部分专家认为法人的基本分类需要按照德国的规定分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等,但张新宝老师认为仍需按照以前分类,进一步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从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到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官网上全文公布一审稿以及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左右收到了65000条意见,主要内容涉及监护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2016年10月10日,张德江委员长主持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讨论的内容是总则内的所有议题。张德江委员长对征收征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其过去任职期间发生的两起拆迁案为例,认为需要及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紧接着,法律委员会开会审议,审议的方式是逐条研读与讨论,这次会议也存在着几个突出的争议问题,例如,非营利法人中加入社会服务组织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网络财产和信息数据的行使、“信用权”、诉讼时效。2016年10月31日到11月2日,二审稿文本吸收了一审以来的部分修改意见,在二审中增加了“特别法人”的规定。而在三审中就差不多确定了章节和条数。

之后,张新宝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共计11章210条。第一章主要介绍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节约原则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与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等原则;涉及本章的名称、条文表述的简略与准确、“维护交易安全”、禁止权利滥用、法律渊源上的“习惯”与“法理”等内容,规定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的调整对象、处理民事关系的规范渊源等。第二章从12条至54条计43个条文。本章主要是关于法人的分类的规定。有学者主张法人的分类应该分为财团法人、社会法人等,而《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则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等的分类,张新宝教授认为不论法人怎么分类,都应该体现法律主体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其中变化之一是将自然人无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由十周岁变化为六周岁;明确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亡时除外。第四章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将第101条到第107条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视为其与自然人同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第五章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从第108条到第133条共计26个条文,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等的规定。第六章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等内容。第七章是关于代理的规定,规定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终止事由的规定等。第八章是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九章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涉及诉讼时效的期限、起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张新宝教授主讲

最后,张新宝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草案)的主要特色:一是此次的修订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主要动力是党中央全力的推动,这不仅是对过去三十多年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而且是对未来民事生活的规划,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节点。二从法律形式上看,此次修订与德国民法典相似,同样都有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但是又有区别:德国民法典中没有此次民法典中第一章的规定;此次民法总则的修订有中国的特色,以民法典的方式承认了其他法中非法人组织的特殊主体的存在,将第三类主体视为与自然人平等的主体地位。三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将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向国际靠拢,做了大胆的尝试。在交易规则上,规定了债权、知识产权及网络交易的保护等内容,体现了知识经济时代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特征。

 

与谈人眭鸿明教授

 

与谈人黄和新教授

在张新宝教授介绍完毕后,与谈人眭鸿明教授从党的意志、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对此次讲座进行了高度的概括与评价。他认为,民法总则的修订是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贯彻,此次草案的审核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他指出传统与创新两个关键词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如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限定、胎儿问题的规定、法人的分类、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问题等,都是在衡平传统与创新的之间的冲突。他认为中国法学是现代主义法学,是后发制人的法学,体现了和谐的价值观要求。

与谈人黄和新教授同意眭鸿明教授关于此次修订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观点。同时,黄和新教授认为,民法总则没能完整准确回应当下民商事生活的实际状况,特别是没能针对日益严重的社会失信状况进行有效回应,征求意见过程中多位学者建议在诚信原则之后加上“有利于增进社会信任”的表述,但没被采纳;二审稿将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是很有针对性的规定,意在治理作出单方允诺者的不诚信行为,消弥单方允诺案件审理中的乱象,但三审稿中被拿掉了;当今中国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社会失信。

 

主持人蔡道通教授

 

与会师生

两位与谈人发言之后,张新宝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亲切地互动,回答了部分同学的提问。在本次讲坛的尾声,主持人蔡道通教授感谢了张新宝教授所做的精彩演讲,感谢董家友先生的鼎力赞助,感谢眭鸿明教授、黄和新教授的精彩点评,同时,也对前来听讲座的学院师生、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及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表示诚挚的谢意。至此,此次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刘亚川琦,图: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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