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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教授:法律与家庭(下)

2017-03-08 朱苏力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闻大状的16级亲孩子

续上篇



我们就来看看他的判决书怎么写的,这个案件所有的媒体都是说这是个虐童案,虐待案件,等一下学刑法的就知道这个案件是很难搞成虐待案的,所以他最后起诉是按照故意伤害案的,但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都不是虐待案,是故意伤害案。那么这个罪名为什么会选择故意伤害案呢,因为如果是虐待案的话,必须是受害人自己去起诉。中国人自古以来,长期以来实践就是说虐待案是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所以一般来说国家不要去干预他,除非是虐待特别重了以后他自己去起诉,那么如果是自己起诉那么这个案件检察院就没办法去干预,公安也没办法干预。而虐待案的话必须被害人受虐待重伤和死亡,这个都没有。因此这个是没办法去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公安就是要找到另外一个办法来起诉,你就可以看到他就是要做一个政绩工作。虐待罪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经常虐待成员,而且情节恶劣,但这个讲都没有,那么这时候检察官就要找到一个借口来惩罚她,惩罚我也不是说完全反对,因为我们确实有的时候,有的家庭打孩子打得比较重,而且我们也必须考虑现在由于离婚多,有许多养父母,继父母等等也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法院来处理,公安机关来处理这个问题也有他的道理,合理之处。但是问题在于说一般的合理不能解决这个具体案件是不是合理,就是说具体这个案件中是不是该去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合理,由于这个李征琴与受害人的特殊关系,这里面是没有什么故意伤害的,二审判决书是怎么讲的呢,二审判决书写的就是大家听就是非常奇怪的,逻辑上不能成立,非常荒唐的,他说,本案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下面一句就是说这个罪犯李征琴出于对受害人施某某的关心和教育,以暴力手段摧残了施某某的身心健康。大家注意这个逻辑上能讲通吗,出于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以暴力手段摧残了身心健康,出于关爱怎么可能故意去摧残呢?你可以说使他的身心受到伤害,但是你说出于关心,因为从刑法上来说,要是故意伤害是要故意的,所以他没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个句子是根本讲不通的,一大堆诸如此类的句子。比方说他讲未成年人的父母对他有依法抚养教育的权利,权利行使不能超过法律边界,受到国家法律监督等等,都是一些大话,对具体案件的事实的没有分析的。比方说他讲未成年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不能超过法律边界,应受国家法律的监督,其实每项权利的行使都是不能超过国家法律的边界的。因此你这个是废话,那么你如果说他超过法律边界了吗?那你就要告诉他你是怎么超过法律边界,什么是法律边界,他一句话没讲。那么是不是我们中国社会当中就没有边界呢,我们讲这个边界其实在中国长期的社会当中已经形成的,形成一个共识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护的,因此法官如果要找这个边界的话就要到社会生活中去看这个打孩子是不是过分了。我也不是说主张父母亲就能打孩子,千万不要理解成父母亲可以打孩子,而是说可以打,教育目的,但是不能打的太过分了,那么什么是过分呢,法律如果有明文规定我们要遵从法律,但问题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我们怎么办,我们就要到社会生活中找。



大家讲社会生活当中好像没有规矩,我下面就把社会规矩讲一讲。

第一个是打孩子不好,但是有的时候“不打不成器”,教育孩子是包括了某些必要的体罚的。我前面讲世界各个国家基本上都是接受这种说法的,包括今天美国,英国,至少我查了这两个国家,还有许多国家,中国社会也是如此,自古以来打手心,打屁股都是。这是第一条,可以打孩子。

第二条,一般不打女孩,为什么,女孩一般比较听话,男孩比较皮,容易干坏事,干惹是生非的事。但女孩有的时候也打,什么时候,十二三岁、十三四岁女孩开始喜欢男孩了而且去招惹男孩,为什么呢?因为大家注意在传统农耕社会当中,女孩如果去招惹男孩子容易出事,一旦出事了以后,不光是丢脸,甚至对于女孩是致命的东西,一旦怀孕了什么东西这是致命的。所以男孩去惹你父母亲不能管的,但你去惹男孩这要管,所以父母亲这时候打女孩子一定要让她记得这个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我不是说今天还如此,我是说中国传统社会一般不打女孩,但是女孩如果在这一问题上招惹男孩,那么就开始可能要打。但是呢继父母要比亲生父母要尽可能避免打孩子,或者更少打孩子。因为容易被人产生疑心,尤其是当继父母有自己的孩子的时候,但注意我讲这两个继父母一般不打孩子,尤其你有自己亲生孩子的时候,你要避免,为什么?因为古代家里资源有限,那么你要去打孩子的话,让被人看来你就是偏心,袒护自己孩子。注意这个原则基本上今天还是适用的。另外一个打孩子的时候不能够拿孩子出气,“下雨天打孩子,闲着也是闲着”,一定要事出有因,那么什么叫因呢,就是说一定是一些大的过错,在民间看来是大的过错,骗啊偷啊说谎啊惹是生非啊,以及打孩子的时候究竟打哪些地方也都有。不打头不打脸,打屁股和掌心,不能伤筋动骨,即使打屁股你也不能把腿打伤了,要找有肉的地方,也就说为什么说你可以看到为什么这一个人和刚才讲的合肥的都是打屁股,打得屁股开花了,就是要避免。

我这样是一些粗略的概括,在座的大家如果有经验的,特别是有亲身经验的,可以进一步总结。我想讲的是中国社会中这些东西都是在我们身边的,就是没人去总结而已,是不是?我写这个文章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把打孩子经验总结出来,民间的规则究竟是什么东西,写出来就有了,不写出来就老是讲我们中国人不保护孩子。合适不合适我们另外说,应当不应当继续也应当说,而且我承认应当与时俱进,我不认为这些都是应当继续保持的,但是我想讲的尤其是不打头不打脸,不打头为什么,他知道容易打孩子不聪明,是吧,所以大家注意很多你想想就是父母都是有规矩,每一条规则都是有规矩的,我们很多法学家写文章的时候多一个字多出来许多废话,你一定要学会中国人过去讲的每个话,每一个规则背后都是有道理的。不打头,为什么,你打了不聪明,所以父母亲是不打头的,但是其他小孩子打经常给你一个栗子吃吃,是吧,就是要不能打不聪明。不打脸是什么啊?大家注意不打脸其实是人格尊严,因为打完了你脸上受伤了孩子就不敢出去,不好意思出去上街。就觉得丢人,这是一个问题,因此事实上中国人没有人格尊严这个词但是他有人格尊严这个概念。想想中国农村许多丈夫打妻子的时候他也是不打脸的。以为这事实上妻子就没办法出去再见面,大家都知道你挨打了但是我脸上没有她也能活下去,如果你打了脸就没办法活下去。所以这就还是他要照顾孩子的身心健康,尽管我们今天都是用现代的语言来表达,但你要知道规则其实在我们生活当中都有的。那么至于继父母避免打孩子就是防止外人的猜忌,因为尽管有的时候继父母是完全有理由去打,甚至是为了纯粹是好心,履行职责,但是它容易,第一个,被外人误以为你在虐待孩子。所以如果你要打孩子的话社会就可能干预,你看,不是自己孩子你就打孩子,那大家会干预。另外一个也容易让孩子误解,孩子如果不是亲生父母打自己的时候就会觉得自己的亲妈就不会这么打,那么就会引发孩子与她的尖锐抵抗,所以中国讲的也有另外两方面的道理。

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到民间规范是兼顾多方面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孩子的利益,父母的利益,以及父母利益孩子利益和社会利益对于整个国家的好处。而规范由于孩子和父母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些规范都是可以自行执行的,法律上叫“self-inforcement”,自我执行的,它不需要有个外在的机制来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需要法律来执行。而这个判决书当中就讲了很多问题就是说未成年人不是父母亲的私有财产,这个问题你可以看到李征琴对这个孩子并不是把他当成私有财产,她是希望他好好学习,以后为社会作贡献,打孩子的时候不能因为你给孩子提供了优越的生活,因此你就可以虐待孩子,人家没有这么多想法,这个胡扯。然后说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不能以任何理由受到侵害,这种话都是多余的。好像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就可以以什么理由可以受到侵害,大家注意许多人在写这个文章的时候他不知道自己在写什么东西,就写一大堆大而化之的东西。而你这个案件按道理说其实也是违法的,这个法律上国家是在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的意见当中曾经就规定了,如果发生这种轻微家庭暴力,应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就是说被害人选择,那也就是说这个施某某选择,那么施某某因为现在才八岁,你可以说他不成年,不能够自己选择,那么就应当让施某某的亲生母亲,父母来选择。那么亲生母亲你也可以说她跟她是表姊妹,因此她不会去起诉,那他还有亲生父亲呢?他都不管了,然后就算是亲人没选择但没说法院或者检察院或者公安就可以选择,这里面都没讲。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如果孩子不能选择,他的母亲选择,母亲不适合,因为母亲跟他有亲戚关系,那父亲为什么不选择,即使父亲也不能选择,你也不能够自然而言就说公检法就出来选择,法律上没有规定。所以这个论证是很成问题的,法院这个判决书完全不讨论谁有请求权这个本身就有问题。大家注意我在讨论技术性的问题了,可能对有的同学不一定感兴趣,我尽量不讲。即使是生母生父不能够选择这个程序,那也不意味着他们的选择权就自动地交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来行使,最后交给法院来决定。法律上没有这样明确规定,你起码要讨论一下,法律没有给你理由,你不能就这样稀里糊涂就过去了。而且就算是法律上还有另外一条规定,就是如果这时候选择起诉的时候,如果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的时候,法律上还规定了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这个案件是可以调解和解的,因此应当是在双方自愿。结果法院就根本不听受害人的母亲或者父亲或者受害人的,然后法院就直接干预,那么为什么呢?

我们就要想一想,那么这里面就背后并不完全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出了问题,他们是有一点政绩观念,因为大家注意这实际上是一个撞到枪口上的案件,为什么,因为这个案件是六月份发生的,五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了防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个案件发生了以后就等于撞在枪口上了,但这个不合适的,你不能说现在就一定要找一个案件来做个典型,那你就实际上不尊重这个案件本身是非对错,忘记了法院讲的我们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这是一个问题,就是法院他有证据关。

另外一个就是这个受害人的遍体鳞伤的照片,注意她是打了屁股和背和腿,这个东西是容易让人看了是难过的,因为又是小孩,皮肤又比较嫩,那你就看遍体鳞伤,红肿,是吧?但是我们知道这其实是伤害不大的,最怕的是表皮上没什么东西,但是骨头断了,或者肌肉受伤或者是筋骨受伤,所以为什么这里面我也讲一点就是我们人是视觉的动物,就是说我们许多东西如果我们只听讲我们不会激动的,但是我们一看到我们就会激动了。我告诉你那儿有个美女你不会觉得怎么激动,但你一见了你眼睛就直了,是吧,那儿有个帅哥,你也不在意的,但你要看到了,你就会激动的。你听到黄晓明你不会激动,你见到黄晓明就叫起来了。那就是你一定要知道我们人性的特点,人是视觉动物,我们很多词都讲触目惊心,触景生情都是讲这个事情。所以当照片出来以后一下子激起老百姓的愤怒。

而且老百姓还犯了一个错误是什么错误呢?把养母当成后妈了,这是我们经常不精细的地方,养母其实跟后妈,看起来好像都不是亲妈,但实际上差别很大,为什么差别很大呢?就是养母是我主动想养的一般来说,后妈呢就是说我有自己的孩子,我跟丈夫生了孩子,这个孩子是原来妻子的,因此他跟我争夺资源特别当这个社会比较穷的时候,因此全世界,世界各地都是怀疑后妈的。大家注意想一想白雪公主的故事,是吧,丑小鸭的故事都是讲的后妈,你一定要注意这些,灰姑娘的故事,大家注意都属于这种情况,就是后妈在这个社会当中从来就是属于一个特殊群体大家疑心比较大的。这种疑心也有道理,因为很多,作为人的生物性来说很想 44 35211 44 15534 0 0 1444 0 0:00:24 0:00:10 0:00:14 2937养自己的孩子,因此当资源有限的时候,很自然地会歧视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那么因此我觉得这种怀疑猜忌对当后妈的女性是不完全公道的,但是从总体上又是一个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是吧,所以这个功利主义者,就是说一方面我知道它不公道,因此你要想当后妈的时候,决心当后妈的时候,大家注意在座的女同学一定要注意,你就要准备接受这种社会的考验吧,这是一个非常难的事情,因此它形成了一个制度不是要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他事实上是形成了一个制度平衡社会上各种利益,它实际上是和法律制度是一样的。但是这个社会当中,大多数人,在了解新闻的时候,一看到镜头,然后再看到说是一个养母,在这么打,很容易把她理解成后妈,因此人民很自然地感觉气愤,愤怒,你可以看到什么最狠莫过妇人心,蛇蝎心肠,都是典型反应这种对后妈的谴责。触犯了社会的集体良知,所以这时候李征琴就开始收到惩罚,社会舆论开始惩罚她。

注意着里面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就是在这个之前,中国已经出现过一系列儿童因为疏于管理而出现的未成年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比较典型的我就简单讲几个,第一个就是说2011年的佛山的小月月事件,一个小孩父母亲带着出去打工,然后在佛山的街道上走被车碾了,18个人经过没有人去管他,引起了全社会的愤怒,有道理的愤怒。2012年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也是这个问题,然后贵州2013年5个男孩烤烟棚生活,然后窒息死亡,躲在一个烤烟棚,以及2013年的南京的另外一个母亲,吸毒母亲,出去吸毒,然后饿死了两个女儿,这激发了全体人民的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很容易觉得这些人太不负责任了,或者是如何如何的。因此我们觉得社会要加强,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因此颁布这个规则实际上是针对这个问题。而颁布这个规则三个月以后就出了这个虐童案,结果就撞到枪口上了。但注意前面讲的这几个案件跟这个案件完全不一样,那四个案件都是父母亲不关心造成了死亡,而后面这案件我们前面讲了,是因为养母太关心这个孩子,造成了她的伤害。前面那个是说父母亲打工了,两岁三岁的孩子在街道上走,最后被人碾了,那些孩子或者吸毒的母亲都是这种情况,都太管自己,因此法律上要讲区分的,不要因为是儿童因此都是父母亲受责,法律上一定要分清这些细节。



父母亲,李征琴是过分关爱,甚至有点苛求自己的孩子,因为男孩子有的时候成绩不好,小学里面成绩不好一般是比较普遍的,我不是说所有的男孩都是如此,但许多男孩他不像女孩子比较听话,一般小学来说女孩成绩都比较好,大学里面女孩成绩都比较好,但高中的时候如果没有分班的话,没有分理科文科班的话男孩子成绩就开始好了,到大学为什么又好了,又分文科和理科班,分开了,尤其因此到法学院一般都是女同学,全班的前十名二十名一般都是女同学,男同学都不行。因此大家一定要知道有许多偶尔的因素,因此这个母亲有点苛刻。但是因此一旦出了这些事情,整个社会的舆论,加上中央又要求保护儿童,这就使得南京市的公检法部门就面临着尴尬,你不去回应这个问题大家就觉得你懈怠,行政不作为,甚至南京市检察院甚至觉得不批捕,觉得虽然我们准备起诉,但不批捕,因为这是一个家庭犯罪,这个人又是在南京市有工作的,她不可能去逃跑的。因此不批捕整个社会也是议论纷纷,就觉得因为社会觉得只有把他抓起来就是惩罚她了,就这一点南京市检察院已经召集了相关人员来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后集体决定不批捕但是老百姓已经议论纷纷,因此南京市检察院就面临巨大的压力。

这时候还出来一个事情,就是公安部的打拐办主任,叫陈士渠,我觉得这个是不对的,他公然在微博上来对南京检察院表示有职责,就应当觉得应当拘捕。这打拐办主任你是个主任,你应当把这个司法的事情应当交给人家检察院来处理,你是公安部的凭什么管人家那个事情,你一般的泛泛的讲可以但你不能去干预,这就是侵犯司法独立了,特别是用微博这种东西,而且到底是你私人身份还是以公家身份你都说不清楚,你是打拐办主任,好像是一个私人身份?你发的微博,到底是什么东西,但是你这个不管怎么样你公安部打拐办主任也是个正局级单位,然后这个东西就给检察院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你就可以看到有好多舆论就逼着这个南京市的检察院和法院就遇到了麻烦。

而在这时候尽管有法律人,比较冷静的法律人指出李征琴的案件事实上不应当这么激化,但是注意整个社会舆论已经激进起来,就是激进的,在道德上激进的话语总是比务实话语更具有道义上的优势,而且大家都喜欢展示自己多么有爱心,因为显示自己有爱心自己好像道德上特别高尚,我是经常不大显示自己有爱心的,因为你做一个法律人你是要仔细分析的,我希望在座的学法律的人就是说要务实去面对问题,就是你一旦情绪激起来以后你就可能被左右了,你就可能没办法做这个事。所以当这时候他们就把难题交给法院,但我早就讲过,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说最正义的一道防线,也不是说法院是最坚强的防线,它只是最后一道防线。因为大家没当过军人,我是当过军人的,打仗都知道,第一道防线才是最坚强的防线,最后一道防线基本上老弱病残拿着枪,基本上快亡国了才是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大家注意很多学法律的包括许多搞法学的人一讲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都很热血沸腾起来了,这就错了。就跟唱国际歌,“这是最后的斗争”,这是错的。司法没办法抵抗这种强大,你公安,检察院,你没办法去抵抗。因此这个案件就被绑架了,骑虎难下,所以才编出来一个判决书,才能写出来,“出于对关心爱护,故意摧残了他的身心健康”,这个没办法理解的东西。

但是事实上这个判决不仅对这个案件不公正,它事实上在这个社会当中是有坏的影响。最坏的影响就会促使我们前面讲后妈的形象,本来这个养母她能够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去关心孩子,去教育孩子其实对这个社会是由积极作用的。即使她是个后妈,如果关心孩子在这一方面去关爱孩子哪怕过分了一点我也觉得都可以原谅。为什么,因为这个后妈是最难当的,你不管孩子,是因为不是自己的孩子所以不管,你管多了也是不是自己的孩子所以这样,所以后妈是难当的。因此这个社会当中在我们的社会当中,在传统社会当中可能还没有太多后妈,问题是在于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后妈会变得数量急剧增加。正是因为隐含了一个公共政策的问题,也许今后下一代人可能有百分之五十的孩子可能会生活在继父或者后妈的家庭当中,因此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就变成一个难题,你如果后妈和继父都不愿意去管孩子的话,那么就是社会教育投资大大减少,那么家庭私人投资减少就会促使整个国家的教育要增加,这就涉及了大量资源,亲生母亲打孩子,教育孩子别人不管,后妈就老是疑心,大家注意这已经出现了,你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有很多人就找几个明星离婚以后结婚的话,他们就试图解脱这种东西,我讲这个问题就不是说我凭嘴上去讲的,一个例子就是章子怡同汪峰结婚以后,章子怡就说我自己跟汪峰前妻的孩子的关系,说同前妻的女儿是最信任的朋友。大家注意你不要以为这个话仅仅表明章子怡好,她其实就是说我跟她是朋友关系,因此呢今后教育问题不归我管,如果我是后妈的话,比方说汪峰可能有吸毒的问题,流行歌手不吸毒的很少,但是汪峰女儿如果出现问题,不是我的责任。其实她一定要切割这个问题,比如说陈烁也讲过这个问题,著名电影演员,谈到说如何与丈夫的前妻的儿子相处,我不要他叫妈,一叫妈你就有教育责任,你不要以为这些人特别好,同前妻前夫的孩子保持朋友关系,不是这样,这是狡猾,她推卸这个教育责任。所以作为法律人一定要学着非常敏锐,你知道社会当中一些小小的细节当中看到这个问题。

所以我讨论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讨论这个案件如何对错的问题,背后一定要考虑这整个社会,像这个案件我觉得是你可以起诉,法院最后不要判刑,起诉了向全社会发一个消息,就是说打孩子一定要有分寸,我没讨论打孩子是不是过了分寸,我没讨论,你可以认为她打了皮开肉绽的情况已经过了,要惩罚,但你不能够说随便危害国家财产,这种说法不能让人信服,但是我自己觉得在这个案件上就是起诉,但是说老实话检察院可能当初就是这么想的,但是希望这个女子要配合一下,认错,但这个女子特别刚强,我不认错,大家注意你演戏一定要双方合作的,双方不合作这个女的就特别刚强,就觉得我管我自己孩子我是对他负责我是出于好心而不愿意承认,结果就让法院很难堪,法院不能够说退回检察院也不行,因此戏就难演下去了。虽然是如此但是我觉得法院也仍然是只要你起诉完了已经让社会知道了,打孩子不能过分。其实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李征琴是社会僵硬偏见的牺牲品,就是说大家对后妈或者养母这种区分,以许多细节也表明了在这个传媒时代很多公众在发表议论的时候他是不关心细节的,因此尤其要求法律人承担起更多的职责。

甚至我觉得像李征琴这种情况在今天来说对这样的母亲实际上应当有所鼓励,这才能让许多母亲管教别人的孩子,前夫的孩子,就是应当鼓励他们去管管孩子,这样可以节省了对这个社会去投入教育,而且注意这点在中国历史上是有经验的,中国你比方说古代讲父慈子孝,父亲一定要关爱孩子,儿子要孝顺父母,但注意中国虽然父亲有责任关爱孩子但是历史上只惩罚不孝顺,不惩罚父亲不关爱孩子,为什么,我曾经在其他文章就讲过这个问题,历史上的经验就总结了,就是父亲再怎么不关爱孩子,他还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他或多或少会关爱。这是从生物学上来说,但是孩子不关心父母是很正常的,因为从生物性上来说孩子可能更关爱自己的孩子不大关心自己的父母亲,而父亲一旦关爱的了孩子以后儿子又不孝顺父母的话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合同上的一个问题,就是先期履行的人到最后没办法去获得自己的要求对方去支付,因此国家去干预的时候只干预儿子不孝顺,不干预父亲。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告诉我们,就是说在家庭关系上是非常细致的,那么这个儿子不孝顺社会舆论会给他谴责,而父亲不关爱自己孩子其实也有惩罚,第一个你就没有后代,你自然而然受到惩罚了,而且父亲不关爱孩子很多女孩子不愿意嫁到这样的家庭去,那么使得许多女性就会自然选择我看他爸关爱孩子,喜欢孩子那么我嫁给他的儿子,但是孩子不大关爱父亲你就需要国家去干预。

所以我现在就不讲中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我最后想讲讲这个问题,就是说在涉及国家和法律与家庭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太意识形态化去讨论这个问题,一定要具体地理解这个人性,理解这个社会,理解社会变迁这些问题,不能够高大上地去讨论一些概念,你比方说过去传统社会当中是基本上没有像这种无血缘关系的收养的,但今天我们就可能发现继母就比较多,因为过去离婚很少的,基本上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除非他的母亲死了,而且父亲还有足够的财产才能娶一个后妈,因此古代实际上是继母是不太多的,但是我讲了,今天这个社会当中继母可能比较多,因此这就变成一个问题,所以对像这些问题上就是在家庭关系上会出现很多。



江苏省法院其实也做过一些非常出色的判决,就是说前年的无锡的受精卵的继承的问题,那个案件是非常了不得的一个案件,是非常伟大的一个案件,是改变中国民法典的一个案件。许多人不理解,因为大家注意他是一对小夫妻自己不能生育,因此妻子是捐出自己的卵子然后用丈夫的精子做了一个受精卵,储存在医院里,等着这对小夫妻去怀孕生育,但是小夫妻死了,那么死掉了以后双方的父母亲都要求继承,但是依据国家的行政管理条例是不允许继承,不允许转移,因为转移了以后不是他自己生育肯定是借腹怀胎,那么就是出了问题,为什么不允许借?因为大家注意,如果允许的话那么富人就会生很多孩子,你要知道背后的问题就是,所以他过去不允许,因为你不然的话陈凯歌娶了陈红,然后我就要再去找一个陈红不愿意生育,要保持自己身材,防止被陈凯歌抛弃,那么因此可能把受精卵做了那么再找其他女子来受育,因此国家不允许这个东西实际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就会出问题,那么这个东西你不允许转移的话那确实也不是个办法,因为为什么不呢,他对民法有一个很大的冲突,因为这个受精卵它不是人,但也不是物,因为一般传统民法典是人和物这两种东西。那么为什么不是人呢,它是有生命的,已经受精了,他是可以长大的,但是我们中国什么算人呢,出生之后才算人,但是你也不能说它是个物,它是有生命的,因此就是说实际上对中国的民法典一定是要有个重新塑造,重新去理解的,那么这个东西算什么,胚胎,受精卵,算个什么东西。那么因此这个案件是挺好的,这就表明了我们整个中国社会在发展你这个法律一定要去细心关心它,细细地处理它,最后这个法院判决就是说这个不能让你父母继承但是这个权利应当是归你,不能说归到医院去了,所以这个判决是个非常出色的一个判决,虽然我还没有仔细去看判决书,但是他反应中国社会在变化,你法律必须仔细地去应对它。

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很多事情就是说这个社会在变化,但是你有好多问题我们要去仔细去研究。有一个英国法学家斯蒂芬是一个刑法学家,在一百五十年前就讲过的,有这么一个无法界定的领域,法律和舆论的侵入,在这个案件当中,法律也侵入了,舆论也侵入了,在这样一个领域里面,法律和舆论侵入就会造成更大的伤害,不会带来好处。试图用法律或者舆论的压力来规制家庭的事情,规制爱情,友谊或者其他类似的事情那就好比有一根眼睫毛掉进了眼球里,那是很难受的,我们都知道有一根睫毛掉下来你帮我吹一下什么的,掉进去怎么办,就好比用法律或者舆论去解决就好比用钳子来夹出掉进眼球里的睫毛,结果是什么呢,那个眼睫毛没夹出来,眼球给夹出来了,这就是一个好的学者把这个问题讲的很复杂,他并不是拒绝法律介入这个领域,他就是说你要介入的时候一定要特别审慎,你一定要考虑其他一些制度,一些机制在起作用,你一定要知道法律并不一定是有效的而我们一定要介入的时候是希望有效地介入,而不是说最后眼睫毛没夹出来,眼球给夹出来了,那反而糟糕了,要使法律避免更糟的后果,因此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当中力量越来越大,但是一定要记住,莎士比亚讲的一句话,“像巨人一样强有力当然很好,但若像巨人那样行使这种力量,那么就会非常暴力。”我今天讲座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谢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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