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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课堂丨刑法知识体系第一课

2017-03-14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律出版社

刑法知识体系,是指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和体系化存在。就刑法学科而言,从建设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对话平台和沟通渠道这一立场出发,刑法知识体系(整体)应当包括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政治学)、刑法规范学以及由此三部分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刑法知识体系论的基础范畴有刑法知识体系、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四个。刑法知识体系的学术意义包括其对于刑法学科的知识论意义和方法论价值两个方面。


刑法知识体系刍论





文丨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原载于《法治研究》2017年第2期,系魏东老师在四川大学刑法学博士生讲授“刑法知识体系课”的讲稿提纲的整理稿。此番转载至魏东老师个人博客,欢迎查阅:http://weidong1111.fyfz.cn/b/915955



绪言:刑法知识体系的含义


刑法知识体系,是指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和体系化存在。按照刑法学界的一般见解,刑法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政治学、刑法规范学三个部分及其体系化知识,其中每个部分都包含有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知识、作为方法论的刑法知识,其突出特点是强调中外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和体系化。周光权教授说“刑法学上的知识,不能是素材的累积,而必须形成前后连贯的体系”,其强调的正是刑法知识体系。因此,刑法知识的碎片化,或者刑法知识的漏洞百出或一知半解,或者只有中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但是缺乏外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或者只有外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但是缺乏中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均难以匹配刑法知识体系之实。


关于刑法知识体系问题,有几位刑法学者必须首先提及和重点关注。陈兴良教授较早出版了我国第一部部门法哲学专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刑法哲学(上)》和《刑法哲学(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其后主编了《刑法知识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再后来又有独著《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和《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版)。同时,还有高铭暄教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版和2015年版),赵秉志教授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四卷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赵秉志教授和魏昌东博士共同编著《刑法哲学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张明楷教授独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2011年5月第二版),梁根林教授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曾粤兴教授独著《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以及其他刑法学者在其论著中研讨刑法知识体系问题。当然这里的列举应当说并不充分,主要是列举了其中专门阐述了刑法知识体系和刑法方法论的一些学者及其论著,并没有列举专题阐述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的学者及其论著。


即便如此,从已列举的上述学者对刑法知识体系的论述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就刑法学科而言,从建设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对话平台和沟通渠道这一立场出发,刑法知识体系(整体)应当包括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政治学)、刑法规范学以及由此三部分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


一、刑法哲学


刑法哲学,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哲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哲学。主要内容有:刑法元问题(哲学与神学视角);刑法元问题关涉的关系论问题(与哲学、宗教哲学、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哲学、自然科学哲学、法律哲学、逻辑哲学、艺术哲学、历史哲学、语言哲学、数学哲学、惩罚哲学、教育哲学等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具体问题之间的关系);刑法元问题关涉的方法论问题。严存生教授指出,知识是对问题的正确回答,理论是系统化的知识。学习、理解和掌握这些刑法哲学问题,应当以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哲学作为知识基础,尤其是要较为全面地学习西方法哲学知识基础,并且只有在我们对法哲学知识和刑法哲学知识形成了“系统化的知识”的条件下才可以达致刑法哲学知识体系。


(一)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条件


一是古代刑法历史文化方面的基础条件。法史学界有学者指出,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来概括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面貌并不准确,而应当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在基本意义上就是一部综合性刑法典。同时,中国古代律学以注疏法律典籍的规范含义和合理性为主要内容的学问,以及中国古代刑法文化“一枝独秀”式的特殊法律文化景象,都使得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较之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研究具有更为深厚的物质文化基础;在部门法哲学方面也是如此,刑法哲学研究总体上也是领先于其他部门法哲学的。


二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的基础条件。按照法学界的观察总结,中国近代刑法哲学的开端始于民国时期,转型于新中国刑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时期,繁荣于20世纪90年代。


(1)就中国古代刑事律学而言,尽管其中是否存在刑法哲学、乃至是否存在刑法学理论研究存有争议,但是,应当承认其中存在着关于刑法的本质、目的、品性等刑法哲学问题的思辨性论述。


(2)就中国近代刑法学而言,清末修律运动以及刑法学对律学的取代等,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分崩离析和近代转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人开始从法学方法论和刑法哲学的立场来展开刑法学理论研究,其中较为明显地关注了刑法哲学问题;1911年辛亥革命开始,中国刑法学逐渐开启了关注和深化刑法哲学的学术征途,民国时期有较多法学者出版了大量刑法学著作,如王宠惠、王觐、郭卫、赵琛、许鹏飞、陈文彬、蔡枢衡、孙雄等,在刑法学体例上基本形成了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的基本结构体系,在刑法学具体内容上系统设置和研讨了现代刑法学的基本范畴。蔡枢衡在《刑法学》专著中,不仅明确提出了刑法学的基本范畴,还明确论证了刑法哲学研究的必要性,并从刑法哲学的立场研讨了国家生活规范、犯罪和刑事处分三个基本范畴,提出了“刑法的属性有哲学性、事实性和规范性三种”的刑法的一体三面哲学思想,为近现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3)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0年代末,中国刑法学者在学习和借鉴前苏联刑法学的基础上拉开了新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序幕,从刑法哲学的高度上展开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理论研究。如:将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主客观相统一原理、质量关系原理、因果关系原理等运用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刑法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刑法哲学研究,为后来中国刑法哲学的反思检讨和深化研究奠定了深厚基础。


(二)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基本面貌


199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开始受到了众多刑法学者的特别关注,迅速获得了蓬勃发展,现在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和成就,典型代表是陈兴良、张明楷、赵秉志,可以说是中国刑法学界的三朵奇葩,足以成为刑法哲学领先于其他部门法哲学的基本标志陈兴良教授:中国刑法哲学史上标志性的学术事件,是陈兴良教授在1992年出版其独著《刑法哲学》。在该书中,陈兴良教授指出: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哲学尚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陈兴良教授在本书中运用了中国传统玄学中的太极八卦原理,注重了刑法哲学思辨和语言形式考量,是一本十分富有哲学启发和形式美观的学术专著。陈兴良教授在本书中,在对罪刑辩证关系进行哲理探索的基础上,构建了以犯罪本质二元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之统一)、刑罚目的二元论(刑罚的报应与预防之统一)、罪刑关系二元论(罪刑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功利关系之统一)为基本命题的刑法哲学体系,对刑法本体问题展开了哲学研讨,获得了广泛学术影响,奠定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领域的引领者地位。


在《刑法哲学》之后二十余年的时间里,陈兴良教授始终关注和深化刑法哲学研究,不但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从而完成了其刑法哲学研究的三部曲,而且在其他专著和论文中广泛深入地研究和拓展刑法哲学研究领域,从而进一步巩固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尤其是刑法哲学领域的元勋引领者地位。陈兴良教授对于作为部门法哲学的刑法哲学的长时间深度关注和研究开拓,取得的丰硕成果,是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奇特现象。


张明楷教授:中国刑法学界的另一朵奇葩是张明楷教授,其对刑法哲学和刑法解释学的完美结合和学术深度,也是无人所能企及的。张明楷教授的独著《刑法学》(第1—5版)是整个刑法学界和刑法学人的必读书,几乎是人手一册;其另一本独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1—2版)也是畅销书,产生了十分深刻而广泛的学术影响。张明楷教授所取得的成就实质上还是刑法哲学的成就,是刑法哲学、规范哲学、解释哲学、哲学解释学、语言哲学完美结合的成就。为此,有学者惊呼“张明楷现象、张明楷时代”,清华学子也亲切地称呼张明楷教授是“凯哥现象”,均可见其影响深广。


赵秉志教授:中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学理论研究视野最广泛、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学者是赵秉志教授,他对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刑法疑难问题的研究成果最为丰硕,这还不包括其国际刑法、区际刑法、刑事政策等领域的研究成果。特别值得提及的是,赵秉志教授撰写的“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是目前对中国刑法哲学研究沿革、研究现状分析最全面、最深刻的学者。赵秉志教授对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综述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


(1)刑法哲学本体研究。包括:关于刑法哲学的内涵,有方法说、法理说(刑法法理学)、本原说、综合说;还包括,刑法哲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形成了“双层范畴体系说”(刑事责任是最上位概念,下位范畴包括犯罪、犯罪人、刑罚、量刑、行刑等),“三范畴体系说”(再细分为“价值-实体-关系范畴体系”与“犯罪-刑罚-罪刑关系范畴体系”)。


(2)以刑法为整体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刑法价值研究,形成了“三价值说”(公正、谦抑、人道),“二价值说”(公正和功利),“双层价值说”(国家是功利的,社会是公正的);还包括刑法机能研究(功能研究),提出了刑法机能观(刑法观)和刑法的正功能、负功能、零功能等概念,并提出了“二机能说”(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三机能说”(规律机能、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


(3)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犯罪概念、犯罪观、犯罪本质、犯罪功能、犯罪构成论、刑法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功能和根据(一根据说与多重根据说)、人身危险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等问题的哲学研究。


(4)刑罚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刑罚权(刑罚权本质以及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刑罚价值(形成有自由、秩序和正义“三价值说”,与秩序与正义“二价值说”之争),刑罚目的(形成有一元目的论与二元目的论之争),刑罚正当性根据(形成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与并合主义),刑罚功能与效益(形成有报应的功能、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威慑、剥夺和矫正的功能等),刑罚现代化等刑法哲学问题的研究。


当下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应当说触及了一些列“理论难题”。刑法哲学原理所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来就是刑法学中一些最原初、最深刻、最“富有哲理”的问题,比如:“刑法”作为一种“法”,这种法是一种什么面相?“刑法学”作为一种“学问”,这种学问是一种什么面相?刑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理论系统,这种理论系统又是一种什么面相?就这样三个问题——刑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的三大理论难题,值得我们反复咀嚼!


(1)刑法学应当是以“刑法”现象为研究对象,但是人类理性并不能真正清晰地认识“刑法”这个研究对象。因为,刑法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社会现象,应当说它诞生于何时何地、消失于何时何地,我们已经无法进行真正科学的、实证的考察,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只能是做一些说不清有多大把握的推测。刑法千差万别,那么它的应然状态是什么?为什么同样的行为同样的现象,不同的人类群体却有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态度,犯罪的规定不一样,刑罚措施和制度规定也不一样(如赌博、吸毒、成年人自愿性行为、重婚等)?这些问题,在相当的程度上其实是无法实证的东西。


(2)刑法学作为一种“学问”,到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人类理性也无法准确地予以厘清。刑法学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哲学”、“人文学”?有人说刑法学是一门科学,但是我们生活中却有许多刑法现象是无法用科学或者科学规律来解释的:科学总是可以进行实证的现象(证成与证伪),而刑法学却无法进行实证。虽然近代史上有实证学派以“实证”为特征,但其实他们仍然无法进行真正的实证研究。哲学家说刑法学是一门哲学,神学家认为刑法应当是一门神学,很有点莫衷一是的味道。以致西方有学者甚至断言:“在法律知识并不算是一种科学的地方的民族是幸福的。”可见,在刑法学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学问”的问题上,总的来说仍然是一个疑问。


(3)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如何建立,理论界也是各有各的看法。有的学者主张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与刑法科学两类,或者主张将刑法学划分为理论刑法学、解释刑法学(或注释刑法学)两类;有的学者主张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三类,或者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刑法科学与刑法神学三种,或者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三类。此外,刑法学知识论体系还有其他很多种分类见解。那么到底应该怎样认识刑法学理论体系?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应当说也是莫衷一是,远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广泛运用科学、哲学、神学、语言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人类文化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理论研究,才可能比较合理地解决刑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当然,由于人类理性的极其有限性,我们不能企图圆满解决刑法学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现实地对一些刑法学问题作出相对合理的研究和回答。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倾向于认为,刑法学理论体系在整体上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刑法哲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智慧”和“精神安慰”为中心(即在一定意义上包含了有的学者所称的刑法神学的内容在内),以哲学思辨和概念法学研究为重点;


二是刑法政治学(刑法政策学与刑法社会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善治”为中心(政治在本原意义上就是善治),以刑事政策学研究为重点;三是刑法规范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规范”为中心,以刑法规范解释研究为重点。


对以上这些刑法哲学原理中最原初问题的思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刑法问题的观点。这种影响可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对全人类刑法知识和现行刑法规定的理性评价。刑法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科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浓厚人文气息的问题。许多无被害人犯罪、经济犯罪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并非纯粹的科学问题,而是人文问题;法定刑的设置,尤其是是否规定死刑、无期徒刑,不完全是科学问题,而是人文问题。同理,任何一部刑法都只具有相对合理性,并不具有绝对合理性。是否定罪、如何定罪,是否处罚、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没有绝对确定的答案,更不存在唯一的答案。


其二,对自我刑法知识与刑法理性的谨慎评价。我们每个人所拥有的刑法知识和刑法理性并不全面、并不值得简单自信,应该多听取和多反思相反意见,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只考虑了一个方面,但是却忽略了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司法人员应当特别审慎;另一方面,我们对刑法的理解不能过于呆滞死板,那种认为刑法的所有规定就是铁板一块,丝毫不能变动、不能变通,本质上是十分危险的立场。但是,刑法的变动与变通应当偏向于哪个方向?这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按照现代刑事法治人权保障的核心理念,应当说只能偏向于无罪与罪轻的方向(前提是存有疑问),而不是相反方向。


其三,刑法司法既要防右,更要防左且重点需要防左。这里借用了政治学术语,意思是:刑法司法始终应该是、每时每刻都应该是表现出一种庄严肃穆、令人恐惧的面孔,应时刻提防刑法成为泄愤报复或者政治斗争的工具,应坚持“刑法不得已性原则”、“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尽管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防止违背刑法和刑事政策而非法放纵犯罪行为,但是我们应当允许依法“放纵”犯罪的行为(实质上是对轻微犯罪作出“非犯罪化”处理如刑事和解制度、酌定不诉制度、罪疑不诉制度等),因而我们需要重点防范的问题仍然是滥施刑罚、法外用刑;尽管犯罪中有泄愤报复的情况,但是我们官方、我们检察官和法官不能泄愤报复。所以,这里所说的“更要防左”,就是指:要特别防止滥施刑罚、法外用刑,要特别防止报复性刑事司法!


(三)中国刑法哲学的学术贡献和发展方向


我这里主要阐述以下几点:


其一,对刑法学理论与刑法实践的贡献。自陈兴良教授1992年初出版《刑法哲学》之后,经过20余年的发展,当今中国刑法哲学应当说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产生了巨大学术影响。


关于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哲学作为一种理论,不像刑法教科书那样有一个权威的独一无二的体系,每一种刑法哲学都可以具有自己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与深化刑法哲学的发展。”陈兴良教授借鉴黑格尔的正题、反题、合题这样一种三段式的范式模型以及我国《易经》八卦范式,提出了刑法哲学的15个基本范畴及其组成的范畴体系:刑法;犯罪,已然之罪、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未然之罪、再犯可能、初犯可能;刑罚,报应之刑、道义报应、法律报应,预防之刑,个别预防、一般预防。陈兴良教授将这些刑法哲学范畴分为犯罪本体论的范畴、刑罚本体论的范畴、罪刑关系论的范畴。曲新久教授提出了刑法哲学的12个基本范畴及其组成的三组范畴体系:自由、秩序、正义、功利是刑法价值范畴,犯罪、犯罪人、刑事责任、刑罚是刑罚实体范畴,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主义是刑罚关系范畴,认为“这些精神、范畴、原则又都可以统称为基本范畴”。此外,西南政法大学李永升教授也提出了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的学术见解。


刑法哲学对刑法学科的学术贡献是十分巨大的,其不但为刑法学赢得了知识增量,而且有助于中国刑法学界全面审视和批判吸纳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的科学合理成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促进中国刑法学的迅速崛起和高速发展,在国际上达到和保持了先进水准。比如:刑法观与解释论、刑法基本原则、犯罪论体系、刑罚论原理等,中国刑法学界都是同时兼容了中国元素和西方元素的“双轨-双语体系”,这是一个好现象。


其二,对法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贡献。刑法哲学不但为刑法学赢得了知识增量,而且促使刑法学者、乃至整体法学者和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都去反思“刑”、“法”、“生命”、“自由”、“财产”等精深问题,有助于推动整体刑法学、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的精深发展。


其中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由刑法哲学引发了较多的法理学批判反思和较为丰富的其他部门法哲学研究,目前有刑事程序法哲学(谢佑平)、刑事诉讼法哲学(陈浩铨)、民法哲学(徐国栋)等。


再有一个重大影响就是:促进死刑政策等国家刑事政策乃至公共政策的改进、国家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刑法学者乃至全体国民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养成。


其三,中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和陈兴良教授对中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有所描述。赵秉志教授认为,21世纪我国刑法哲学应着重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促进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的融合;二是促进刑法哲学研究进一步繁荣;三是促进刑法哲学教育的发展;四是正确处理刑法哲学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发展中国的刑法哲学。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在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上,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是将来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判断我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呢?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哲学应向着兼容本体论、认识论的刑法语言学转向的方向发展。理由是:西方哲学的发展经历的三部曲,即从古代的本体论(研究什么东西是存在的),发展到近代的认识论(研究怎么认识存在的东西),再到现代语言论(研究在某种语言意义上认识存在)。这个三部曲是人类认识理性的一种真实写照,反映了人类认识理性发展的内在规律,这就是最终应当从本体论走向认识论再走向语言论。现在我国刑法学者深入关注语言学的有陈兴良、王政勋等人,应当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法律语言学上,比较有分量和影响的论著有陈嘉映的《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红婴的《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和宋北平的《法律语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但是笔者注意到,法理学对于西方法哲学的观察结论其实可能并非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本体论、认识论、现代语言论这样的三部曲,尤其是解释哲学的出现及其以后的法哲学发展方向并非如此三部曲,某种重视兼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法解释哲学正在兴起,值得刑法哲学认真对待。


二、刑法政策学


刑法政策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刑法的政治学研究(含国际政治)、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刑法的经济学研究、刑法的文化历史学研究,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政策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政策学。


刑事政策原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刑事政策问题已经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刑事政策学研究在西方国家开展得如火如荼之后,自21世纪初以来逐步成为中国刑事法学领域的一门显学,众多中国学者不约而同地关注或者投身于刑事政策学研究。笔者于2004年在四川大学首次开设了“刑事政策研究课程”,现在已经成为刑法专业法学研究生的必须课。但是笔者注意到:我国学术界针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价值、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建构等重大基础性理论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更没有取得一致见解。这种理论研究现状严重地制约了刑事政策学的体系性发展,也妨害了刑事政策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现代化,从而凸显出展开刑事政策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法学研究。例如,当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首先是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其次才是保护人民”,其实这种理解可能并不恰当:因为惩罚犯罪打击犯罪本身可能并不需要刑法刑事诉讼法,周光权讲最好的办法可能是给每个警察发把枪,见谁犯罪就打击谁更有利于惩罚和打击犯罪;郝银钟教授讲刑事法的目的任务是限制司法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见解应当说,都与刑事政策原理及其当代发展趋势的认识理解有关。所以,刑事政策原理对于刑法研究十分重要!


刑事政策学研究所具有的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于:从学科体系层面上看,刑事政策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地位(灵魂论与精髓论);从我国犯罪防控实践层面上看,刑事政策在我国一直占据着核心的、统帅的地位(核心论与统帅论)。


总体上,我国长期以来在犯罪防控问题上超乎寻常地重视刑事政策的应用,尤其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政策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严打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这种实然状况,与我国理论上对刑事政策研究十分薄弱的理论现状很不协调,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导致了现实生活实践中大量破坏法治、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严重破坏了基本的社会公正,从而在根本意义上不利于我国整个法治、社会和国家的进步发展。


因此,为了更加理性且有效地实践犯罪防控和刑事法治,我国必要顺应世界潮流,加强刑事政策理论研究。我们刑事审判法官应当关心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主动运用刑事政策学原理研究刑法问题。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在基本层面上明确限定为同犯罪防控相关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既包括刑法手段,也包括非刑法手段。可见,防控犯罪是刑事政策政策最明显的个性价值追求。但是,刑事政策的防控犯罪价值追求必须限定在谋求“公正合理的人类福祉”的界限范围内,因为,刑事政策是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整体的社会公共政策,其共性目标价值可以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即相对公正理性、人权保障和社会有序发展。从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而言,刑事政策的个性价值必须完全切合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即刑事政策的个性价值必须受到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的限制和约束,在根本上不能突破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界限。直白地讲就是:犯罪防控价值不能侵犯人权保障、不能妨害社会有序发展、不能破坏社会公正!从而犯罪防控不能无所顾忌,而应有所顾忌!


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社会公正这样四个价值目标之间经常性地存在冲突。其中最突出、最典型的冲突表现在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过分偏重犯罪防控价值,就可能严重侵犯人权保障价值;反之,过分偏重人权保障价值,必然回严重妨害犯罪防控价值!这样,就涉及一个十分重大的价值权衡问题、价值取向问题,即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


价值理念与价值取向问题,在根本上就是指针对具有矛盾和冲突的多种价值目标,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实现它们之间的整合与有机统一问题。我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可以将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价值理念)总体上简要地概括为现代刑事政策的谦抑宽容价值理念,其具体内容为“三大一小”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相对公正、最小限度地维持秩序(必要秩序)应当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和基本理念。即:这种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应当强调“人权保障至上”,反对“犯罪防控至上”;强调“公正至上”,反对“效率至上”。这种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对于刑法研究具有重大影响。从刑事政策原理来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概括:


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二是在对策系统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

三是在具体措施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


例如:在现行罪刑法定原则所确认的刑事政策精神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在犯罪防控的具体措施上所具有的这种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可能表现为一种“单向校正”,即只能表现为一种情形:当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实质上不符合特定刑事政策精神时(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利于保障人权),就可以根据刑事政策精神对该行为不作犯罪追究;而不能相反。如果现行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在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对该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确认的特定刑事政策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安定性的基本要求。


关于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笔者提出了刑事政策学的10个基本范畴:刑事政策、犯罪防控(秩序)、人权保障(自由)、社会发展(效率)、相对公正(公正)、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刑事政策现代化。我认为,“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除了必然包括作为其基本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范畴与作为其学科建设历史使命的‘刑事政策现代化’两项范畴之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与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两个范畴系统,其中,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具体包括犯罪防控、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相对公正四项范畴,并且这四项价值范畴可以等值对应于法哲学原理中的秩序、自由、效率、公正(突出强调相对性)等语词表达的四项价值范畴;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具体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四项范畴。”当然,其他学者还提出了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学术见解,值得关注。


三、刑法规范学


刑法规范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国内外刑法规范学知识(含中国与外国及比较)与国际刑法规范学知识、刑法规范的立法学知识与刑法规范的解释学知识等,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规范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规范学。


关于刑法规范学的基本范畴。可能是由于我国学者都有一种有机融合刑法哲学与刑法规范学研究的思维定式,似乎没有特别区分二者的不同并提出其独具特色的基本范畴。但是,刑法规范学应该还有一些独特的基本范畴,如,规范文本、刑法立法、刑法解释,可能就应该成为刑法规范学的基本范畴。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中国刑法学者、尤其是中国的青年刑法学者和刑法学研究生,在构建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的以下几点内容:


其一,要将全体“刑法规范”纳入研究视野,建立和培育“整体刑法学”或者“刑事一体化”的知识体系。


刑法规范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国内外刑法规范学知识(含中国与外国及比较)、国际刑法规范学知识、程序刑法规范学知识(广义的刑法规范,包括刑事诉讼法规范)。


其二,要经常阅读、审查刑法规范(刑法规范条文),尤其是对于本国刑法规范条文必须比较熟悉,而不能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相反,如果不熟悉本国刑法规范条文,难以匹配刑法学专家、刑法学博士、刑法学教授等称谓和荣誉。这方面,可能我们现在部分博士生、教师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其三,要尽力全面了解和熟悉国外刑法规范条文、国际刑法规范条文。通过这种了解和熟悉,我们往往会发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和启示,十分有利于融会贯通地研究刑法原理。至少,我们不至于成为刑法界的外行与门外汉,不至于闹笑话。以国际刑法规范条文为例,我们部分同学和老师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去了解和熟悉,结果知之甚少、甚至闹笑话,比如:当下国际刑法原则(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等)、国际刑事法院(运行规则)、国际犯罪、国际刑罚制度等,十分重要。记得我们有一位刑法硕士研究生写了一篇题为《反酷刑问题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运用国际刑法原理提出了对酷刑进行界定和规制的一些学术见解,应当说还是一些基础知识性质的国际刑法理论问题,但是被个别老师无端指责和批评,其实恰恰是我们个别老师自己因为不懂国际刑法理论而闹了笑话。


其四,要处理好面向立法完善的刑法学研究(刑法立法原理)与面向司法公正的刑法学研究(刑法解释原理)之间的关系,不得顾此失彼,而要兼顾好立法正义与司法正义两个侧面。这方面,可能陈兴良教授、赵秉志教授等处理得好一些,而张明楷教授可能处理得略显极端一些,因为张明楷教授过度倾向于司法正义的刑法解释适用研究(刑法实质解释)反而可能部分导致了刑法司法不公(过度解释),过度倾向于实然的法律解释研究反而限制了法律完善研究,我们很难看得见张明楷教授提出应然的刑法完善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应当说是一种遗憾。不过这种现象现在已有所改观,张明楷教授在2016年成功获得了一项有关刑法立法完善方面的国家级重大研究项目,我们有理由期待作为刑法学大家的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研究转型上实现“完美转身”并取得巨大成就。


四、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


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实质就是指刑法知识的体系化,亦即中外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和体系化存在。主要内容是由三个简单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中国刑法哲学知识的体系化、外国刑法哲学知识的体系化以及二者整合后所形成的简单巨系统刑法哲学知识体系,中国刑法政策学知识的体系化、外国刑法政策学知识的体系化以及二者整合后所形成的简单巨系统刑法政策学知识体系,中国刑法规范学知识的体系化、外国刑法规范学知识的体系化以及二者整合后所形成的简单巨系统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以及刑法哲学知识、刑法政策学知识和刑法规范学知识三者整合后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


这里,关于刑法知识的体系化问题,我借用了系统论的“系统认识论型的等级体系”理论和系统分类理论。系统论认为:系统首先可以分为简单系统与巨系统两大类,简单系统可细分为小系统与大系统,巨系统可细分为简单巨系统与复杂巨系统,复杂巨系统还可再细分为一般复杂巨系统与特殊复杂巨系统;“巨系统概念是一个新的认识工具,代表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因为“小系统和大系统只有平凡行为,巨系统可能表现出许多非平凡行为。描述这类系统需要新的概念框架,建立巨系统理论”,“描述大脑、人体、社会、地理环境以至整个宇宙,都需要用巨系统概念”,“一切巨系统都是自组织系统,其行为都是自组织运动”,而“实际复杂巨系统都是开放的,因而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存在相当普遍”,“这些系统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子系统。原则上讲,与母系统同维的子系统也是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例如,在社会系统中,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军事对阵等子系统均为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作为一个复杂巨系统,其自组织系统和自组织运动特点就决定了刑法学研究活动可以在该复杂巨系统内有效展开;而作为其下一层级的子系统(简单复杂巨系统),例如刑法哲学知识体系(以及刑法政策学知识体系或者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之内,当然也可以在该子系统内有效展开刑法哲学研究活动(以及刑法政策学研究活动或者刑法规范学研究活动)。


范畴体系的科学设立是学科体系研究的基本前提,而范畴遴选、尤其是基础范畴和基本范畴的遴选又是范畴体系设立的基础。大体上可以说,刑法知识体系论的基础范畴有刑法知识体系、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四个。至于刑法知识体系的基本范畴,可以分别就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进行遴选和体系化。这些基本范畴已经如前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五、刑法知识体系的学术意义


刑法知识体系的学术意义应当说比较丰富,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刑法知识体系对于刑法学科的知识论意义。它帮助我们了解、掌握该学科研究的基本状况和知识体系,比如,刑法学科(以及民法学科和宪法学科等)目前的研究状况、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作为方法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就研究者个体和整体而言,我们才可能搭建起刑法学研究的学术平台和“专业槽”(陈兴良语),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术研究。否则,如果刑法知识不全或者漏洞太多,刑法知识运用条件不达标或者刑法方法论(刑法知识体系中的方法论知识内容)运用能力不足,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真正的刑法学术研究。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研究中较早关注刑法哲学和刑法知识体系问题,对于刑法学科建设作出了突出的卓越贡献。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学必须要进行形而上的哲学之思,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学科专业槽;认为“法学不仅要分享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这些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学研究成果,使之从法学知识中获得某种思想上的灵感与方法上的启迪。只有这样,法学才能说对人文社会科学作出了某种贡献,法学知识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陈兴良教授还强调指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明确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并且“它的解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明法学研究的进路”。


陈兴良教授赞同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学术立场,并宣扬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所谓法学方法,是指法学研究方法,其关注的核心是何谓正确之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一个基本命题,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即是法学方法论;而法律方法,是指应用法律的方法,其中狭义的法律方法即为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则包括法律推理方法等内容。针对陈金钊教授归纳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各种方法,陈兴良教授则敏感地意识到刑法方法的特殊性,他指出:“由于各个部门法的性质有所不同,在通行的法律方法的采用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刑法,像法律漏洞补充这样的法律方法一般是不能采用的。即使是广泛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也要求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等,对此必须予以充分关注。”这是一种真知灼见,其得益于刑法知识论体系性观察和思考,我本人是十分赞同的。


通过以上分析,陈兴良教授实际上就是强调了我们法律学者必须建设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对话平台和沟通渠道。陈兴良教授指出:


“梁治平提出了一个如何打破法学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隔膜,实际上也就是法学知识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相融合的问题。我想,首先需要打破的是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例如,法哲学、法理学与以规范研究为主的部分法学之间的隔膜,加强从事各层次的法学研究的学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加深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对于从事法哲学、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看到规范法学对于法治建设的直接作用。可以说,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基于其业务需要,主要接受的是规范法学的研究成果,鲜有直接阅读法哲学、法理学著作的,因此,法哲学、法理学思想只有通过规范法学间接地影响司法实践。而从事规范法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知道,规范法学由于其专业性,实际上难以为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所接受,他们主要是通过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因此,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乃是法学知识的前沿与门面,它对于提升法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法学知识虽然分为各种形态与各个层次,但仍然是一个整体。”


陈兴良教授这里所强调的打破“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尽管主要是指刑法学者要全面掌握刑法知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要打破刑法知识体系与法理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隔膜;但实际上其暗含某种十分重要的逻辑前提,即刑法学者自身必须具备刑法知识体系,“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这些刑法知识“一个都不能少”、一个知识漏洞都不能有,并且这些刑法知识还必须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而能打破“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否则,刑法学者在知识论上是难于匹配其称呼的,是根本无法展开刑法学术创新研究的。


例如,刑法二元化立法模式(指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违法性二元化规范判断模式)与刑法一元化立法模式(指德日刑法立法的违法性一元化规范判断模式),就是“刑法立法”这一基本范畴应当关注的刑法知识,这个知识(基本范畴)如果研究者不了解、不掌握,就可能成为一个刑法知识漏洞,从而,研究者就无法展开刑法规范学(如刑法立法规范完善问题)的创新研究。再如,与“刑法立法”相关,刑法观和刑事政策也是刑法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如果不了解“民权主义刑法观”与“国权主义刑法观”、“大刑法观”与“小刑法观”、“刑事政策价值范畴体系”与“刑法立法原则”、“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与“可罚性理论”以及“短缩的二行为犯”、“刑罚根据”与“并合论”等刑法知识,就根本无法科学合理地阐释某个具体罪名设置与具体刑罚措施的争议问题,也无法科学合理地阐释具体刑法规范的刑法解释争议问题,提出的论证理由就可能给人感觉没有法理、没有逻辑、没有说服力,就更谈不上学术创新。再如犯罪构成论、共同犯罪论等问题的研究,就必须全面熟悉掌握中外刑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整体,如中国犯罪构成论主客观要件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违法有责的阶层体系以及其内部逻辑结构原理,中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共犯论各自的理论知识元素及其逻辑体系,这些基础知识是开展犯罪构成理论与共同犯罪论学术创新研究的基本前提。一句话,没有形成刑法知识体系(而存在太多刑法知识漏洞),就不可能真正准确理解刑法规定、阐释刑法理性,更不可能有能力进行刑法研究和学术创新。


其二,刑法知识体系对于刑法学科的方法论价值。广义的刑法知识体系包括了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作为方法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如前所述这些都是刑法学者的知识基础和方法论前提。而在强调法学知识“方法论觉醒”的时代,尤其更有必要特别突出刑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刑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必须切实掌握体系化的刑法知识基础与方法论基础,方有条件进行真正的刑法学术研究,但这可能是被部分刑法学者、尤其是初学者(如硕士生和博士生)在较长时间所忽视了的问题。周光权教授指出,“当前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大量存在就事论事、堆积判断素材,没有进行体系化思考的现象。”应当说这个问题确实十分重要,搞不好就无法在刑法学术研究中获得成功。因此,刑法学知识体系问题的考察也有助于刑法学科自身的方法论完善。同时,刑法学科方法论完善,本身又有助于刑法知识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刑法创新品格的提升,有助于启发其他学科反思、完善其方法论,这就是刑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及其对于其他学科的借鉴启发意义。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其他部门法知识体系的完善也具有对于刑法学科的知识论价值和方法论价值,刑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与其他部门法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价值是相互借鉴启发的关系。


总体上,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知识体系问题的思考和研究还是比较深刻而丰富的,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我国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适用)等诸方面获得全面知识增量,并为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值得充分肯定的正能量,基本实现了刑法学科建设的理论自觉,是我国刑法学科成为了一门较为成熟的部门法学的显著标志。在相当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刑法学科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是其他部分部门法学学科所无法比拟的!


注释:鉴于微信篇幅局限,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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