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务:非法证据绝对排除的31种情形
来源:江淮刑辩
说明:
1.表格系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整理而成,其作用在于方便查阅,但其准确性不足,使用时应注意仔细研读原条文。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于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的,实行裁量排除原则,本表格列举的是前一种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办理死刑案件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非法证据绝对排除的31种情形 | |||
编号 | 证据种类 | 情形 | 依据 |
1 |
物证
| 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
2 |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 | 第九条 | |
3 |
书证
|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 | 第八条 |
4 |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书证来源的 | 第九条 | |
5 | 证人证言 |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 第十二条 |
6 |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 第十二条 | |
7 |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 第十二条 | |
8 |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 第十三条 | |
9 | 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 第十三条 | |
10 | 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 第十三条 | |
11 | 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 | 第十五条 | |
12 | 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 | 第十五条 | |
13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 第十九条 |
14 |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 第二十条 | |
15 | 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第二十条 | |
16 | 鉴定意见 |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第二十四条 |
17 |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 第二十四条 | |
18 |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 第二十四条 | |
19 |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 第二十四条 | |
20 |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 第二十四条 | |
21 |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 第二十四条 | |
22 |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 第二十四条 | |
23 |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 第二十四条 | |
24 | 勘验、 检查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 第二十六条 |
25 | 试听资料 | 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 第二十八条 |
26 |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 第二十八条 | |
27 | 辨认结果 |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 第三十条 |
28 |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 第三十条 | |
29 | 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 第三十条 | |
30 |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 第三十条 | |
31 |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 第三十条 | |
说明:1.表格系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整理而成,其作用在于方便查阅,单准确性不足,适用时应注意仔细研读原条文。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于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的,实行裁量排除原则,本表格列举的是前一种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办理死刑案件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