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刑辩实务:非法证据绝对排除的31种情形

2017-03-15 学术之路

来源:江淮刑辩

说明:

1.表格系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整理而成,其作用在于方便查阅,但其准确性不足,使用时应注意仔细研读原条文。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于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的,实行裁量排除原则,本表格列举的是前一种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办理死刑案件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非法证据绝对排除的31种情形


编号

   证据种类

                 情形

依据

   1

       

        物证

 

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2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

第九条

   3

   

       书证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

第八条

    4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书证来源的

第九条

   5

证人证言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第十二条

   6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第十二条

    7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十二条

8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第十三条

9

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第十三条

10

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第十三条

   11

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

第十五条

   12

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

第十五条

   1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第十九条

   14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第二十条

   15

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条

   16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17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18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第二十四条

  19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第二十四条

  20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第二十四条

  21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22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23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第二十四条

  24

   勘验、

  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第二十六条

   25

试听资料

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第二十八条

  26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

  27

   辨认结果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第三十条

  28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第三十条

   29

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第三十条

   30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第三十条

   31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第三十条

说明:1.表格系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整理而成,其作用在于方便查阅,单准确性不足,适用时应注意仔细研读原条文。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于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的,实行裁量排除原则,本表格列举的是前一种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办理死刑案件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