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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民法总则》研讨会顺利召开

2017-04-02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南开大学法学院官网!

2017年3月26日,南开大学法学院《民法总则》研讨会在津南校区法学院331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办,201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生承办,来自天津市人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的嘉宾与在校师生共同交流,为《民法总则》的实施建言献策。

会议于上午9时正式开始,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玲教授担任主持。张玲教授从佟柔先生和《民法通则》的故事说起,简要地回顾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曲折历程。民法典寄托了几代民法学人的期盼和梦想。《民法总则》的出台结束了新中国没有“民法典”的历史,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值得我们共同庆祝。本次研讨会的初衷也是希望大家可以深入探讨《民法总则》条文的实质内涵,交流碰撞,凝聚共识,迎接《民法总则》的实施。

研讨会分三个环节展开。第一个环节由嘉宾进行主题发言。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处长王洋首先就《民法总则(草案)》历次审议稿的修改和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其次就《民法总则》的出台谈及了自己的两点感受:第一点感受是,现在出台《民法总则》正当其时。中央下定决心要搞民法典,我们现在也具备了编纂民法典的实践基础、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民法总则》的出台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第二点感受是,《民法总则》的出台是一个最大公约数的结果,面对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情况,立法过程的推进是一个不断平衡和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螺旋上升、日臻完善的过程。《民法总则》出台后社会上有批评的、建设的甚至是否定的不同声音,但我们还是应该以发展、完善和建设的眼光来看待“民法典”的后续编纂。我们这代人有幸成为亲历者和见证者,成为几代人夙愿的圆梦者,实在是幸运而光荣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李杰站在法官的立场上提出了自己对于“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这个问题的看法。李杰法官认为,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体系化的过程,我们现在虽然有《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等单行法律规范,但是彼此之间有矛盾和交叉,因为制定的时间不同,即使修改,在现在这种“公因式”不足的立法模式下,在法律适用中还是会出现困惑。总则的意义在于把“民法典”分编的公因式选准选好,让法律的适用更加有层次,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现在出台的《民法总则》总体还是成功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点体现在民事行为的概念退出历史舞台;第二点体现在法律行为的规定不断丰富,对意思表示的表述也很明确。但同时也存在两点遗憾:第一是民法典到底要不要制定债法总则的争议;第二是民事权利、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简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彬结合自己司法实践验,从具体制度和宏观理论两个角度阐述了自己就《民法总则》的看法。吴彬法官认为作为法官首先关注的是具体问题如何解决,法律制度如何适用的问题,就主体制度中遗嘱指定监护人、删除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法人制度中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和特别法人等相关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显失公平制度、真意隐藏和虚伪表示等相关问题;民事责任中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英烈条款和连带责任等问题以及时效制度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吴法官指出,为了避免“成为司法流水线上的操作工”,必须重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民法典要不要立、民法典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民法典如何成为一部活的法典服务于社会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辉以一则有趣的故事说起,和大家分享了他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的理解。《民法总则》第142条的规定分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两款,域外的立法中与之有相似的规定,即《德国民法典》第133条;《法国民法典》中单设“契约的解释”一节,共9个条文。刘辉法官还和大家分享了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必要性、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意识表示解释的限度等方面的见解,指出意思表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不能主观臆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马凤岗的发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展开。宏观层面,马凤岗法官认为《民法总则》的出台一方面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官形成统一的民法思维以及公民契约精神的培养有着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案件量进一步上升、案多人少压力增大以及审判难度增加、对法官审判能力要求提高等挑战。微观层面,马凤岗法官表示:民总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该规定可能会导致信息搜集、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相关的纠纷数量增加。对于此类案件,审判难点主要在于: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难以及法官如何应用裁量权,在隐私权、人格权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京卫首先谈了自己对于律师工作的理解。她强调律师的职责应当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协助法官回复和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民法总则》的出台,李京卫律师认为会起到两点重要作用:第一是为民众提供一个重要的普法平台;第二是为民法典体系化的过程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在具体制度上,李律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谈及了成年人的监护、诉讼时效和大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第二个环节由来自法学院的学生代表进行主题发言。2015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生曹月明主要就《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探讨,认为《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宣誓意义大于实践意义。2016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吴迪结合曾经的工作经验和基层经历,指出《民法总则》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规定,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重大。2016级硕士生邱嘉磊则提出了自己对于《民法总则》中关于真意保留、代理制度和英烈条款的三点困惑,并期待其中存在的问题能在分编中得到补充和解决。

第三个环节是我院民商法教研室的老师们进行主题发言。韩良教授从民法和商法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民法典是否应当制定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以对民事主体财产权平等保护问题、民事责任优先性问题和英烈名誉权保护等问题的规定为例,肯定了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张志坡副教授在对嘉宾发言的回应中指出,我国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专业性仍有待提高;站在商法的角度,对《民法总则》中法人类型的划分、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公司决议相关规定的衔接以及民法和商法未来关系的走向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刘涛老师从债法总则和民事责任章节中的漏洞质疑了民法典的体系化,并就英烈条款、好人条款、通谋虚伪表示等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见解。

陈耀东教授在对本次研讨会的总结发言中强调了要注意《民法总则》的解释和适用、现有法与民法总则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并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为例,提出民法是“土著法”的见解。

最后,现场的同学就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向嘉宾和老师进行提问,交流中大家获益匪浅。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温觐怡 图/高碧雪 曲统帅 校/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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