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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教授:浅谈《刑法修正案九》的创新之点

2017-04-07 学术之路

高铭暄教授与赵秉志教授本周即将作客“北洋大讲堂——法学名家学术讲座”

来源 :高铭暄.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的创新之点[J]. 人民法治,2016,(01):58.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的创新之点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高铭暄

何谓创新?见仁见智。我理解的“刑法立法创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从没有规定到有规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措施,无疑是一种创新。二是从只有个别的、孤单的规定到成建制的、系统的规定,覆盖和满足了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的应对需要,那也是创新。三是过去虽然也有规定,但这次有明显突破和卓然超越的,那也是创新。(称它“完善”也可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创新。)

按照上述理解来衡量,我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有以下创新之点:

其一,打破历次“刑法修正案”条文数的记录。过去以《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为最,有 50 条,《刑法修正案(九)》则达到 52 条。

其二,两次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这在刑法立法史上是空前的。高度体现了立法民主。

其三,坚决贯彻中央“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指示,继《刑法修正案(八)》废止 13 个罪名的死刑之后,又废止 9个罪名的死刑,同时提高了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门槛。

其四,第一次提出不同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如何并罚的原则。

其五,创造了所有刑法修正案中适用罚金刑之最。对新增设的 16 个罪名规定有罚金刑,并对原设的犯罪修正中,将 14个原未规定罚金的罪增设了罚金,将 7 个原规定有罚金的罪增加规定了罚金,从而显著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这种重视程度是前 7 个刑法修正案所未有的。

其六,贯彻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指示,第一次在刑法中增设“职业禁止”制度,防止行为人再次利用相关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

其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其八,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次将原来偏重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正为数额与情节并重,将数额抽象化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将情节也抽象化为“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交由“两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具体化的司法解释,真正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其九,为加强保护信息网络这个现代化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安全,第一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均予以入罪。

其十,回应社会公众的强烈要求,为加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第一次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入罪,将虐待被监管、看护人的行为予以入罪。

其十一,为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秩序,有力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一次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予以入罪。

其十二,为保护国家考试这个培养、选拔人才的主渠道的公正、公平性,第一次对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及答案的行为、代替考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以上这些创新之点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十三五”规划建设的发展行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在精神上是高度融合的,我非常赞赏,也坚决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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