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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教授做客南师大路漫法学创新讲坛第二讲

2017-04-27 学术之路

          综合自:南师大法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金陵刑法前沿问题研究等!

        2017年422日,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路漫律师品牌机构支持赞助的“路漫法学创新讲坛”第二期在南京师范大学行敏楼338学术报告厅正式开讲。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赵秉志教授作为主讲人,为300余师生作了《终身监禁典型案件暨法理争议问题之观察》的专题讲座。




蔡道通院长向参会人员介绍了赵秉志教授,并对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创始人董家友律师给予讲座的支持表示了感谢。


赵秉志 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赵教授首先在前言部分详细解释了终身监禁制度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中直接出现并且一次通过的立法过程。赵教授表示,合理看待并正确引导学界关于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争论,对于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并进而推动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司法正确适用和立法进一步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随后,赵教授介绍了三起典型案件——白培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于铁义受贿案。从该三起案例引发的争议梳理出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五点主要争议,并逐一做出详解。


一、立法的价值之争

第一种观点肯定贪污罪、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价值。第二种观点否定贪污罪、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价值。


赵教授认为:1.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立法机关是要将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作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2.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可以弥补死缓制度的适用缺陷,促进司法公平正义。3.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能起到深化死刑改革试点之功效。4.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对象十分有限,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宜过分夸大。


二、法律性质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第二种观点认为,贪污罪、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与现有的死缓有别的死缓执行方式,并将其定位为中间刑罚。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之一。


赵教授认为,该制度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不属于刑罚执行措施,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而存在的,属于死缓执行方式,该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依赖于死缓。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严厉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实际上是增加了死缓执行的方式。


三、时间效力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不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赵教授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立法原意是将死缓犯终身监禁规定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而非针对一般死缓犯进行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门槛,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区分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相关司法解释基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时间效力进行了明确。


四、能否适用重大立功规定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判定终身监禁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即使其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表现,也不得适用减刑的规定,而要予以终身监禁。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判定终身监禁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如果其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可以适用减刑的规定进而避免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实际适用。


赵教授认为,对于死缓犯终身监禁是可以适用重大立功的,适用重大立功并不会削弱终身监禁的威慑力。重大立功的实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适用重大立功只是排除了一小部分的人,并未实际削弱终身监禁的效力。只要罪犯人心向善,表明其主观恶性减少,就应该承认其具有立功表现。


五、应否扩张适用范围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刑法体系下,不能扩大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制度的引诱的好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赵教授认为,扩大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切实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在死刑保留的框架内限制死刑适用,能够较大程度得到民众的接受。应综合考虑死刑改革大局,审慎扩大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最后,赵教授总结到,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死刑改革深入发展的当下采取的,对于短期内难以在立法上废止死刑的贪污受贿犯罪限制其死刑司法适用的立法举措,对于促进死刑改革具有重要的促进和示范意义,为我国的死刑立法改革开辟了新的路径和方向。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谨慎加以适用,使其发挥其法治功效,通过实践的检验来发展和完善。




刘远教授、姜涛教授


接下来刘远教授、姜涛教授两位与谈人就本次讲座的主题及赵教授的授课内容发表了看法。

刘远对赵教授的观点表示了赞同,认为赵老师的讲座是辩证、务实的。贪污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主要是从一个报应的角度去理解。但是现代社会充斥着羞于谈报应的氛围。如果不谈报应只谈一般预防,那么一般预防的尺度何在?这是很难定义的。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比如双开、永不录用,又完全是不具有实际意义的。而现在我们不把报应作为一种手段,而是看作是刑法的一种固有属性,通过将报应目的化,其实也就是将其理性化

姜涛首先表达了对赵老师的敬意,并发表了两点看法。第一点,赵老师讲座主题鲜明,在整个讲座过程中,从三个案例入手,谈了五个争议问题,体现了辩证务实的特点,给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应该从什么视角考察问题提供了一个方向。第二点,本次讲座体现了赵老师的学子情怀,赵老师在得出每个观点时都做到小心求证、认真分析,这也是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学习的一个重要方法。赵老师在死刑废除研究方面十分透彻,对于刑法学界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蔡道通院长对赵老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感谢赵老师的精彩报告,赵老师的讲座立意深远,主题鲜明,辩证务实,关注中国问题,具有世界眼光,也感谢各位老师与同学的积极参与,感谢董家友先生的赞助。同时,也期待赵老师在不远的将来再次做客南师大。


        来自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300余人聆听了讲座。讲座最终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赵秉志教授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亲切互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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