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快查查学校该多发给你的3000元钱到账了没?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要求,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将我省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下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13000元,我省所属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依照执行。
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按照现行渠道和承担办法解决,省属高校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2017年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部分已以《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院校)预算的通知》(琼财教〔2017〕104号)下达各有关高校,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已列入各有关高校年初预算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项目,待中央资金正式下达我省后,再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与各有关高校结算。
省属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4〕1528号)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及时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实际发放时间晚于2017年春季学期开学当月的,应补发至开学当月),并于4月27日前将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落实情况(包括资金发放、资助人数、政策效果等情况)报送至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程曼,电话:66529459,邮箱:83394198@qq.com)。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
抄送:财政部科教司、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别高兴太早,不一样的出身就是不一样啊!
大连海事大学
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其中中央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即每生每月提高250元。
学校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启动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依据《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连海大办字〔2016〕430号),“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基本学制内按月发放,不再为超出基本学制的博士生发放。我校春季学期开始时间为2017年3月,并且学校已按原资助标准发放了国家助学金,所以现在对2017年3月的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进行补发(2017年3月以后将按照新的标准发放),补发金额为250元。
近日,财务处会通过中国银行将补发金额打到学校发放的缴费卡中,请相关博士生注意查收,同时希望在读博士生能够合理利用学校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着重提升自身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实力。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84726596。
附件:博士生基本助学金资助标准一览表(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研究生院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