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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91期暨“整体史视野下的法律史研究”系列讲座之十二成功举行

2017-07-21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7年7月14日下午14:30,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91期暨“整体史视野下的法律史研究”系列讲座之十二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206会议室如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邬文玲研究员、台北大学历史学系陈俊强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邱澎生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分别围绕今天的主题——法史研究的史料、方法与理论做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腾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新宇副教授、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吴佩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韩树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孙闻博讲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张翔教授、高仰光副教授、尤陈俊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此次学术讲座。

朱腾副教授对四位主讲人作了简要的介绍,并向到场嘉宾表示感谢。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邬文玲研究员主要从事秦汉史的研究,她对秦汉时期的简牍资料做了简要介绍,并就法史研究中如何利用这些资料谈了一些体会。邬文玲研究员首先介绍了史学界对于岳麓秦简与睡虎地秦简的整理现状,并概述了两者的差异。就法史研究对简牍资料的利用而言,她认为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学界对简牍资料的文本研究还不够;另一方面,我们在利用些资料时,需要考虑材料的局限性,即要考虑简牍资料的不完整性(只是秦汉律令的部分状态)、地区差异性、年代性等。归根结底,史学的研究路径是要先把当时的东西弄清楚,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



台北大学历史学系陈俊强教授主要从事中古史的研究,他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律史研究现状,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与体会。他认为,就法律史研究的宗旨和目标而言,法学界和史学界存在方向性的差异。在法学界,由于法学是一门实学,做法律史研究最终的目标是要对于当前社会现状做一定指导和参考。因此学者们在选题时,必然要配合这样的实学。而对于历史学出身的学者而言,法律史不需要回答自身是否是实学,这是历史学要去回答的问题。历史学出身的学者是要通过法律的角度去发现历史的真相,因此资料一定要完整、充分。在史料的利用上,以魏晋南北朝的研究为例,史料多到可以提出问题,但又少到无法回答问题。因此研究只能往深处去做,这就对学者们的资料解析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他建议大家可以用读书会的方式,来共同研读一个文献,以求把资料读懂、读透。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邱澎生教授主要从事明清时期的经济史与法律史研究。他以自己的亲身经验为例,围绕史料、方法与理论、理论关怀三个方面谈了一些体会。就史料而言,明清时期的档案资料虽多,但我们很难深入其中。每一种史料只印证了历史的某些特色,而不能概观全貌。就方法与理论而言,他认为读理论虽然有意思,但是理解起来很难,因为每个理论家都有自己的脉络。我们要切忌贪多嚼不烂。就理论关怀而言,他呼吁我们要努力去发掘中国历史变化的动力与传统中国法律知识的价值。让我们现代的人,对法律对于现代中国的作用给予一个公允的评价。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主要从事民国时期法律史的研究。他先对民国时期法律史研究在史料利用上存在的一些困难做了介绍,并围绕今天的主题发表自己的一些感想。他认为,我们做法律史研究,尤其是民国时期法律史的研究,务必要多掌握外语知识,以避免在资料的利用上存在困难。同时,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形下,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多合作,以更好地利用资料,做好法律史的研究。



    随后,在场的与谈人围绕刚刚四位主讲人的发言以及今天的主题依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翔教授做了最后的总结。历时三个多小时的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文\陈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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