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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谁是佟柔?(上)

2017-07-25 周大伟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从左至右依次为王艺英老师、孔庆云老师、佟柔老师和周大伟老师


周大伟 文


一直想写一篇回忆佟柔先生的文章。对先生的回忆,时常感到珍贵而神圣,因此迟迟不敢动笔。眼下,让自己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静下心来写完这篇怀念文字,最初似乎是起因于一件偶然的小事。


前不久,在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商学院的一个酒会上,我遇到一位刚从国内来美国“游学”的女学生。她告诉我说,她2003年毕业于中国北方一所大学(该校原来是所著名的理工科大学)法学院,而且在学校期间最喜欢的课程就是民法。我告诉她,我原来在大学学习和讲授过的专业就是民法,我的导师就是中国著名的民法学教授佟柔先生。不过,这位女学生的回答倒是让我吃了一惊:“谁是佟柔?我怎么没听说过这个人呀!”


如今每次回国工作,偶有到大学法学院举办讲座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看到大学扩招后潮水般在校园里涌动的法学院学生们,兴奋之余不禁内心怅然。我们敬爱的佟柔老师离开我们已经多年了,不要说普通法学院的学生,就连那些对民法情有独钟的学生们,说不定也已经不再记得佟柔老师的名字了。


我突然觉得有一种非动笔不可的冲动,我想告诉那些今后可能再来问我谁是佟柔的人们:佟柔到底是谁!我还有一种渴望——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和思考力,向人们描述佟老师的音容笑貌,缅怀他的道德为人,分享他的心路历程和学术思想,以及他在世时面临的人生困惑。


▲佟柔老师和夫人常风老师


关于佟老师的生平,他的夫人常风老师写的一段传记文字甚为准确: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民国初年病故。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数学系,家中事务,悉由念过私塾的母亲操持。佟柔幼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 “九一八”事变后,东北三省沦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难。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了两年。“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奉节。  


佟柔于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9年初,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该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中坚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


1983—1986年间,我是佟柔教授指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研究生。依照佟老师的建议,毕业后我选择了留校任教。1986—1989年期间,我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属的法学研究所任职。我不敢妄称自己是佟老师的“得意门生”,但在佟老师眼里还算是个“可塑之材”。在人大学习和工作期间,我有很多的机会在佟老师身边:佟老师曾带领我一起参加过多次学术会议;一起共同外出给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讲课;一起编辑出版民商法的教材和书刊;还一起担任过两家大型外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那个既没有住家座机更没有移动手机的年代,我一度还担任过佟老师和王保树老师(时任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之间的“特别信使”(因为我的住所距离保树老师的住所很近)。


这些年来,每每想起和佟老师在一起的日子,佟老师对我的厚爱和教诲,一直使我终生难以忘怀。缭绕如烟的往事,一件件浮上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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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你的电报,北京来的电报!”


1983年春,我报考了佟柔老师的民法研究生。当年的民法考试题中有一道“怪题”。 这道题是:“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吗?”不仔细分析,乍一看到这个题目,人们通常会不假思索地做出肯定的回答。


在分秒必争的考场上,我几乎下意识地用逆向思维做出判断,这道题如此出法,可能暗藏玄机。因为,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很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全部外在形式。但事实上,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合同本身已经生效。尽管意外事件是合同约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合同的本身或全部。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只能决定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开始履行而已,并不决定合同法律行为的起点,而可能是终点。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投保人就要依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而被保险人则应当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意外事故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发生,合同则如期终止。假如我们用现代流行的人寿保险合同为例,其中所附的条件已经不重要,重要的倒是它的理财升值功能。


经过短暂的犹豫,我决定依照这个思路写下否定的答案。但是,在考试结束后,马上遭到了其他几位考生同学的齐声质疑。争论中,大家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就连当时在场监考的民法授课教师也对此未置可否。孰是孰非,只有看最后考卷结果了。这是一道占20分的题目,一念之差,可能决定成败,因此我们对它异常在乎。


我期待着能有机会当面问询佟老师这道题目的答案。作为一个普通的考生,等待考试结果的心情常常是焦灼不安的。


1983年春天,考完试的一个多月后,佟柔教授来了。在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全国民法师资培训班。正是在这个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民法教师们,充分领略了佟柔老师那出色的授课技巧、严谨的逻辑推论和深厚扎实的民法学功底。我当时是西政大四毕业班的学生,有幸旁听和目睹了佟老师授课的一幕幕场景。在新中国民法教学的历史上,正是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培训班将佟柔老师隆重地推向了前台,使他成为中国民法学界的一个灵魂性的人物。这个培训班的主要策划人是西政著名民法教授金平先生。事后,不少同事回顾说,金平先生的这次成功策划对民法学界今后不断走向团结兴旺可谓功不可没。


有一天,佟柔老师讲课结束后,金平教授专门把我介绍给佟老师。在佟老师住的那间学校招待所陈设简洁的房间里,我和佟老师开始了第一次面对面的谈话。


记得佟老师当时兴致很高,精神状态极好。佟老师谈到他年轻时的经历、“文革”岁月以及他的学术观点等。谈话中间,我忐忑不安地问起那道考试题的事。佟老师看着我,双目深邃,笑而不答。他让我先说出自己的答案。我讲完后,佟老师笑着告诉我:“你是对的”。他说这道题目是当年在东北朝阳大学读书时从日本的一本法律趣味题集中看来的,目的是训练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


天暗了下来,周围都安静了。佟老师谈兴还一直很浓,我们居然忘记了开灯。在佟柔老师的卷烟的忽明忽暗中,在佟老师偶尔发出的几声打破寂静的咳嗽声中,我们的谈话结束了。凭我的直觉,那天晚上我的谈话也给佟柔老师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在和佟柔教授见面之前,我曾仔细读过佟先生撰写的教科书和论文。佟先生的著述并不多,但每一篇都是简明透析、惜墨如金、笔力不凡。从第一次和佟先生见面起,我就发现,他是个思路清晰并极善言谈的教授,而且极有可能是一个言谈胜过其文章的教授。这样的人,天生就应当属于大学讲坛。


不久,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复试通知书来了。我要去北京参加复试。在我准备启程的前两天的一个傍晚,一个同学在学生宿舍的楼道尽头大声喊着我的名字:“周大伟,你的电报,北京来的电报!”


是佟柔老师发给我的电报。电文简洁清晰:“本周六复试,速来京。勿误。佟柔。”在今天用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瞬间完成的通信联络,在当时最快的就是隔天可以收悉的电报了。对佟老师这样一个大学普通教授来说,这是要花费自己的时间和费用去邮电局排队才能完成的事情。不难想象,佟柔老师为了一个研究生的录取,是何等用心!看着手里的电报,一股暖流涌上我的心头。


1983年初夏,我拿到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入学通知书。打开一看,有点纳闷:为我设定的研究方向是所有权法律制度。这是一个当时有研究难度的课题。我来到人大见到佟柔老师后,当面向佟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疑虑。我说:“佟老师,我能不能换一个别的研究方向?”佟老师两眼笑眯眯地看着我:“你说说你的理由。”我说,所有权的问题其实依附于所有制的问题。依照现在的情况,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财产还明确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做民法研究就很受局限。财产只有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并在平等主体之间有流通交换可能时,才更具有民法研究的意义。您看,我能不能换成其他的研究方向?佟老师听完我的话后笑了。他说:“说实话,当时把专业细分是为了多招几个研究生。如果只讲招收民法研究生,可能只能招两三个。要是所有权招两名,合同招两名,外国民商法和婚姻继承法再招两名,这样就是6名嘛!我们的民法缺人才啊!能多招一个算一个。”佟老师说着,脸上露出顽童似的笑容:“其实,你们进来以后,至于研究什么,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再定”。


佟柔先生不仅仅是位普通的大学教授,还是一位满怀理想和热情的教育家。我想,这可能就是目前各级各类教师或导师们和佟柔先生那一代人的最大区别。个中原因其实并不复杂,那就是教师职业精神的失缺。


如今,高校的研究生已经扩招到了令人瞠目的程度。恐怕难得再有一个导师为了多争取一个招生名额而如此费神了。不仅高校的教师们在指导研究生,而且国家的高级官员们也在百忙之中指导研究生。在校园里,学生和导师之间交臂而过但形同路人的情形已经不足为奇。一日,我在欧洲某国际机场协助国内驻外机构迎接一位政府要员。同时在机场等候的还有一位在当地探亲度假的国内博士生。他对我说,今天到访的这位政府要员是自己的“博导”。在国内难得一见,今天特意赶到异国的机场和他见上一面。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生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佟柔先生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的许多学生已成为今日中国民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国内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和泰斗。日本法学家称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佟柔中国民法讲稿》

佟柔/著 周大伟/编

16开/36元/2008年4月出版

2017年6月第二次印刷


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生前在民法总则的教学和研究中相关论述的集合。书中所编辑的文字多为佟柔先生生前颇有影响的演讲记录、教材、论文著述,以及编辑者个人的课堂笔记。经过佟柔先生的学生周大伟先生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体系加以编排后,我们相信,这一作品基本上可以展现佟柔先生在民法总则教学和研究中的成果和心得。其中包括了佟柔教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系、法律行为以及民法在新时期的性质和任务等问题提出的真知灼见。有些思想和观点直到今天也不失理论上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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