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谁是佟柔?(下)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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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中最忙碌的日子:起草《民法通则》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高兴的事,大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顺利起草和成功颁布。
1986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报审阶段。世界上的事,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就在法工委准备将民法通则草案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同时,作为学术对立面的经济法学派也在进行紧张的“院外活动”。有消息证实,经济法学派已经迅速组成一个法案起草小组,打算起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大纲”,以便通过国务院行政渠道同时提交人大法工委讨论。有消息称,经济法大纲的起草工作小组已经进驻北京西郊的一个宾馆。鸣笛之间,一场立法的赛跑已经开始。
到底是采用民法通则,还是采用经济法大纲?最后拍板的人,并不是学者,而是官方。作为一个学者,尤其是法律学者,如何与政府融洽地合作,既不趋炎附势,又能让官方从谏如流,几乎是个千古难题。像佟柔教授这样的著名学者,此时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不难,但人家听不听得进去,就是另一回事了。不过,这一回,以佟柔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派的声音,听上去显得格外清晰和坚定。
人们或许已经注意到,在现阶段中国的立法活动中,一个法案的最后通过,往往和最高权力机构中的某一个核心人物的最终首肯直接相关。此刻,彭真委员长就是民法通则这部法律的重要推手。令人好奇的是,彭真最后是由于什么原因力推“民法通则”而断然否决了“经济法大纲”?他身边懂法律的顾问班子里究竟是哪几个人起了关键的作用?是王汉斌,还是顾昂然和杨景宇?或者是自己在法工委任职的小儿子傅洋? 至今,人们似乎还不得而知。
据傅洋回忆,当时在将决定民法通则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经彭真建议,组织了一个阵容庞大的座谈会,邀请了一百八十多位包括法律学者以及各个实际部门在内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对《民法通则》进行讨论,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在会议结束的时候,彭真还在人民大会堂的宴会厅举行了晚宴。当时,这个宴会不单单地是一种请客吃饭,而是代表着国家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礼遇,也是对民事立法工作的极大支持。
有人看到,就是在这个宴会上,紧靠彭真旁边就座的并不是某个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而是一介布衣的学者佟柔,而且还看见彭真在给佟柔教授频频斟酒布菜,二人谈笑风生。与宴者多有“韩信拜将,全军皆惊”的感觉。
会后,我亲眼看到佟柔老师拉着中国著名的罗马法研究专家、安徽大学法律系教授周枏的手说:“周老哥,这回我们的民法算是真的要出来了。”周枏老先生一边眯着眼笑,一边不住地点头。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民法通则》明确地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人们在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
据我个人观察后得出的结论,当初整个《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过程,自始至终都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一群学者的执著坚守、一次对立学派的绝地反击、一位领导人的重要指示,然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的偃旗息鼓。
《民法通则》终于正式颁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时间,可能是佟老师一生中最忙碌和最高兴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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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商品经济:触摸民法跳动的脉搏
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在中国特殊的法律语境里,具有独特的学术意义。
有些人今天可能会提出疑问: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似乎从来不屑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在课堂上花费很多时间吗?
抚今追昔,我们不应忘记,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开放,我们的社会环境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宽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异常陌生。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上就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属于法学研究的禁区。因为“革命导师”列宁曾斩钉截铁地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打破禁区是需要智慧的。当时,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对这个观点,佟柔教授很早就思考过,它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也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在各类民法教科书已经汗牛充栋的今天,我们回头看看25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师当年思想探险或措辞的个别局限性,确实不很困难。但是在整体水准上,那样的思想认识实属20年前的先知先觉,即使在今天也没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现代的世界历史已经说明,如果不经过发达的商品经济,任何国家都进不了现代化的大门。这是社会进化不可逾越的阶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经很少有人再将商品、市场这类词语慷慨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了。
佟柔教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 当我们把民法置于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来讨论时,可以说,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民法发展的脉搏,并由此为出发点来确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我很欣赏学过医的方流芳教授对民法地位和作用的生动描述:“如果说,刑法可以作为一柄锋利的手术刀来革除社会的痈疽,那么民法则可以作为固本培元的良药来使社会保持稳定的生理平衡,促进社会的健康发育。” 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民法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形式,它把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每日每时大量发生的商品交换活动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它以一种神奇的力量将无数如同散沙般的商品所有者聚集在一起,为人类的文明创造出无数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全球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民法更是希望一个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国家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
佟柔先生是新中国民法的先驱者。今天,当我们可以毫无顾虑地谈论商品和市场问题时,人们大概已经不难看到当年佟柔先生有关民法理论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后来人可以用挑剔的目光去评论那些在崎岖的人生路上披荆斩棘备尝艰辛的先驱者。作为后来者,永远不应当忘记的是,今天我们能少走一些弯路,避免一些挫折,多取得一些成就,那都是前人呕心沥血的代价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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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严师慈父
1988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第一本独立完成的著作:《技术合同法导论》。这大概是国内第一部系统论述技术合同这个新型合同形式的专著。佟柔老师和王益英老师还专门为我的书写了序言。他们在序言中写道:“本书作者是位青年法律工作者,他对技术合同问题进行的研究,联系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发展商品经济及由此有求得法律秩序这个最大的实际。”“技术合同是个新的课题,对实际工作的调查了解以及理论分析还有待深入。一本书难以求全,贵在许多方面给人以新的知识和新的思想。”
佟柔老师当时刚刚从香港讲学回来,他告诉我,你的这本书有些新意,应该把它介绍给海外的法律专家,他当时给了我几张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和日本法学界的知名学者的名片。记得其中有我国台湾地区的王泽鉴、翁松燃、吕荣海(王泽鉴的得意门生),香港的胡鸿烈等;还有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和日本东京大学法学系的几位教授。其中吕荣海先生收到我的书后,还专门来北京找我,我们后来成了很好的朋友。现在,吕荣海担任国民党的首席法律顾问。2005年,连战访问北京时,人们可以看到他在人群中忙碌的身影。
2004年5月,翁松燃教授来美国硅谷休假期间,在一个侨社举办了一场关于两岸关系的讲座。我在当地报纸上看到消息后,驱车前往参加。讲座结束时,我走上前对翁松燃先生说:“您还记得我的名字吗?我是祖国内地来的,是佟柔教授的学生”。听到佟柔两个字,翁先生眼睛一亮,马上动情地说:“哎呀!记得!记得!佟柔先生把你的书寄给过我。佟柔先生是我最最佩服的祖国内地教授,他的学问很好!只是他过早地去世了,真是可惜。”
佟柔教授治学和教学都十分严谨。上课时不时提问。对学生的惰性和粗心,他其实从来心里有数,但并不当场点破。时常旁敲侧击,代之严厉的批评。不过,有一次,我真的把佟老师惹火了。
记得是1988年夏季,佟柔老师应河北人民出版社约稿,打算编辑一本“中国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书籍。佟老师请我替他担任组稿工作。我很快写出了大纲并开始联系在北京和外地的民法学者,其中大部分是当时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记得其中包括王利明、方流芳、郭明瑞、尹田、王卫国和周强等。可是,当我把编写大纲交给佟老师审阅时,他马上发现了问题。他问我,为什么没有把“债”的研究课题列入书中。这个问题问得很突然,我当时其实并没有认真思考就说:“关于民法体系中今后是不是还需要‘债’这个概念,目前有些争议。我自己也有些觉得‘债’这个词似乎有些陈旧,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概念代替?”佟老师当时脸色很不好看,马上就很严肃地说,我坚决反对取消“债”这个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债”这个概念是绕不过去的。我们对“债”的问题还应当下大力气研究,你却没有把它当回事儿。你是从哪里听来的要取消“债”的说法?我真不明白,我教了你这么多年,你怎么会有这么糊涂的想法呢?看得出来,佟老师在极力捍卫自己的民法逻辑体系,他对自己经过多年深思熟虑后得出的观点从不轻易让步。
听见佟老师话说重了,正在厨房做饭的常风老师突然大声说话了:“老佟,要以理服人!老佟,要以理服人!”听到夫人的话音,佟老师沉默了片刻,然后说:“我不想把我的观点强加给你。建议你去和其他同事讨论讨论。”
开始我自己也觉得有些委屈。事后逐渐感觉到,佟老师的批评是对的。他对民法体系的分析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对自己认为是成熟的思想体系从不轻易让步。或许将来有一天学术界会找到一个比“债”更适当的词语来表述各类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目前条件下舍弃“债”的概念是简单轻率的。更使我受益的是,佟老师当时批评的是我自己那种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学习心态。在自己做了教师之后才渐渐发现,成功没有捷径。学术上来不得半点投机取巧和虚伪骄傲。回顾佟老师的严厉批评,自己深深感觉到学术底子的重要。
记得我在启程去美国之前,佟老师约了王益英老师和孔庆云老师一起在人大的教工小食堂里专门为我饯行。佟老师提到:“前些日子,关于那个‘债’的概念的话题,我批评你的话可能有点严厉了。听说你有点委屈。就让它过去吧!”听得出来,佟老师知道我要远行,他不愿意他的学生带着委屈出门上路。我说,“佟老师,是我自己不求甚解。您的批评是对的。”
▲佟柔老师与弟子王利明老师在天坛合影
佟老师这一代人,大概属于中国最后一代传统的知识分子。看到自己的学生一个个都去了国外,他内心是矛盾和痛苦的。他有些感伤地对我说:“小王(王利明老师)和方流芳现在也在美国。估计他们两人不久都会回来的。没想到你说走就真的要走了。你这一走,什么时候回来就难说了。以后无论在哪里生活和工作,都别忘了咱们中国人自己的东西。我相信,只有民族的东西才是国际的东西。”他对我的关切,从他的语气、神情和目光中,充分流露了出来。那天,孔庆云老师还特意拿出300元人民币交给我说:“这几年你协助佟老师一起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我们第十律师事务所作过贡献。这是佟老师和我们所里的一点心意。你就收下吧!”
临别时,我看着佟老师等渐渐远去的背影,泪水盈满了眼眶。我万万没有想到,这竟是自己和佟老师最后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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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发出的哀悼电报
1990年秋季,我和方流芳都在美国纽约哥伦比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曾经在1987年应邀在该校的中国法研究中心做过中国民法通则方面的演讲。记得是在199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按照平常的习惯来到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中心办公室拿取信件。办公室的行政秘书LARRY MARTIN 先生是个平常喜欢和大家开幽默轻松玩笑的年轻人。不过,那一天他见到我时却表情凝重。他的第一句话就说:“大伟,告诉你一个坏消息,我们刚从北京方面得到通知,佟柔教授昨天晚上在北京去世了。”我顿时感到一阵晕眩。尽管我当时已经在海外得知佟老师身患重病的消息,但听到恩师过世的消息,还是不能接受这个事实。我感到沉重的悲哀阵阵袭来。我想到,我从此失去了一位尊敬的长者,一位在我青年时代引导我走上法学研究道路的导师;中国法学界从此失去了一位德高望重、热情质朴的大师。
我急忙赶回住所,把这个悲痛的消息告诉方流芳。当时中美两地的通信联络远没有今天这么便利。我们当即决定起草一份简短的悼词,用电报的形式发给中国人民大学(当时只有人大校部才能接受电报)并请校部转交法学院和常风老师。电报当天下午就发出去了,我和方流芳的心里总算多少平静了下来。
老方是个办事认真执著的人,他不久回到国内后就去学校有关部门查询电报的事。他从北京给我来信说,那份电报当时被遗失了。为此他甚至和校部的管理人员争执了一番。听到这个消息,我也很难过。但是,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大学教师,面对服务效率低的官僚部门,争执又有什么用呢?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自己心里时时感到歉疚和不安的是,在佟老师的追悼会召开之时,我就这样最后失去了向佟老师最后致哀的机会。
不久,许崇德老师来美国讲学途经纽约,住在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招待所。我去看望许老师时,谈起佟老师去世的事。许崇德老师深深地叹了一口气说:“佟老师去世太可惜了!他还没过上几天好日子,就这么走了。”
这些年,我经常回国工作和旅行。每次经过中国人民大学的校门,都想让汽车开慢一些,以便再仔细张望一下母校的校园。可是一想到,在这个校园里,我再也不会见到佟柔先生了,心中不由感到一阵空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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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佟柔
一日,和一位电视剧导演在一起谈天。席间,他知道我曾在大学任教,就问我能不能描绘一下中国大学校园里的教授的形象,最好能有点“画面的质感”。我略微思考了片刻,描述了20年前真实的一幕:
20世纪80年代某个初春的早晨,一位年过六旬的老教授,着一身藏青色中式对襟上衣,戴一顶前进式鸭舌帽,从学校宿舍区缓步走向教学楼。
进了教室后,老教授把讲义放在讲台上,摘下帽子,露出一头稀疏的银发。然后抬起头来笑眯眯地看着同学们。大家抬头看着他,但他没有开口讲课,仍在微笑地看着同学们。
大约过了半分钟,教授开口说话了:“大家今天早晨听广播了吧!我们国家的乒乓球队这回一共得了七项冠军。一共七项啊!不容易啊!”老教授一边说着,眼睛里闪烁着顽童般天真的目光。同学们都开心地笑了。
老教授转身在黑板上写下了今天上课的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商品经济。
不必再问他是谁了!他就是民法教授佟柔。他应该是很著名的,同时也是很普通的。如果他老人家今天还活着,该是87岁了。
无论如何,他是不应当被人们遗忘的。
END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生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佟柔先生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的许多学生已成为今日中国民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国内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和泰斗。日本法学家称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佟柔中国民法讲稿》
佟柔/著 周大伟/编
16开/36元/2008年4月出版
2017年6月第二次印刷
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生前在民法总则的教学和研究中相关论述的集合。书中所编辑的文字多为佟柔先生生前颇有影响的演讲记录、教材、论文著述,以及编辑者个人的课堂笔记。经过佟柔先生的学生周大伟先生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体系加以编排后,我们相信,这一作品基本上可以展现佟柔先生在民法总则教学和研究中的成果和心得。其中包括了佟柔教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系、法律行为以及民法在新时期的性质和任务等问题提出的真知灼见。有些思想和观点直到今天也不失理论上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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