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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陪审团”来了,八名陪审员意见一致可定罪!

2017-07-30 学术之路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 何毅 胡乃全  何毅 胡乃全 何毅 胡乃全 

从“陪审团”到“大陪审制”——来自河南省法院陪审改革试点的探索


 

2015年6月25日上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该院首次运用“3+8”大陪审制合议庭,即3名法官、8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庭审赋予陪审员事实认定独立判断权、评议权,让陪审员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充分体现民意。这是兰考县法院作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的一次创新,也拉开了河南省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历史性难题的探索实践的序幕。


根据中央精神和部署,两年来,河南省各人民陪审员试点改革法院认真总结梳理问题,深入探索,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大量改革经验,其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三个五”工作方法被最高法院《政工通讯》刊载,得到了最高法院领导的高度评价。


事实上,在此次试点改革工作之前的2009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就已经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上进行了探索,对陪审制度进行了大胆创新,突破参审制的形式,引入人民陪审团制度,积累了一些改革成功经验。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河南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改革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和攻坚期。





先行先试多年
让普通群众参与司法审判


据了解,早在2009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就率先尝试邀请普通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这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强烈反响。


200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论证,出台了《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并开始在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商丘、驻马店等6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经过各地大胆创新,初步建立了陪审员库,初步确定了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范围,探索了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程序。


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都可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试点方案”,每个基层法院必须配备不低于5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由23岁至70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推荐的群众代表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群众,也可自愿报名参加。


庭审中,陪审团可向被告人发问,但需将问题书面递交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陪审团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全体成员签名后递交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采纳意见情况应在合议笔录中显示。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一般应当庭由团长宣读,但如果与合议庭的裁决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则不当庭宣读及审判,需报请审委会研究或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决定。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未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安排陪审员的食宿,避免其与原被告任何一方接触,法院承担交通费及误餐费。


2010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封召开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现场会,并下发《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决定,继在郑州、开封、新乡、商丘、驻马店、三门峡两级法院进行试点后,将在河南全省法院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并决定将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作试点。


按照要求,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至30人,并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至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但与西方陪审团制不同的是,河南法院推行的陪审团所作的裁决,并不能成为判决最终结果,但合议庭合议时将参考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


“即便如此,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有专家认为,人民陪审由“员”走向“团”可谓开全国先河,让普通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核心环节直接进行监督,不仅有助于司法公开、公正,而且也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陪审团”虽非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参审制,但亦迥异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因为人民陪审团提出的意见仅供参考,合议庭可视情决定采纳与否。

 

△兰考县法院8名陪审员在主审法官知道下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独立评议。


1970名陪审员 两年参与审结案件11899件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5〕132号《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发之后,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随即在河南拉开大幕。


在此办法基础之上,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河南高院指导安阳中院、郑州中原区、安阳龙安区、兰考县、西峡县法院等5个试点单位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河南省高级法院会同河南省司法厅共同制定《河南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三级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试点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形成了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河南省高院先后6次召开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和座谈会,研究具体措施,指导推进工作。实行试点工作院长负责制,将试点工作作为院长履职考核项目纳入全省法院绩效考核,督促试点法院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两年来,河南试点改革法院认真总结梳理问题,深入探索,结合自身特点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970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11899件,人民陪审员意见采纳率达98.21%,已审结的陪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0.84%,比全省普通程序案件服判息诉率高10个百分点。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理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26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被告人余振波在家人及亲朋好友面前,谎称自己在河南省焦作电视台广告部工作,只要缴纳一定的现金就能帮人在焦作电视台办理退休或在职不在岗的用工手续,不用上班就能按月领取退休金及工资。兰考县城关镇居民景某、程某在分别缴纳了5万元现金后,每月都能领到现金1000余元。余振波的亲属均被该假象所蒙蔽,自2010年至2014年7月以来,余振波先后为景某、程某等53人办理了所谓的退休、在职不在岗手续,共计诈骗现金520余万元。兰考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振波犯诈骗罪向兰考县法院提起公诉。


据兰考县法院常务副院长、此案的审判长张建民介绍,针对该案,兰考县法院采用随机抽取与控辩双方选择并用的方式对陪审员进行选取。先从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取20名,在开庭三日前再交由控辩双方从不具有回避情形的备选陪审员中共同选择确定8名参审、两名备选,由审判长指定其中一名陪审员担任主任陪审员。参审陪审员开庭时统一着装,佩戴特制胸卡。在审判台的布置上,对法官审判桌及座椅与陪审桌及座椅加以区分,体现法官地位。


开庭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审前会议,就裁判过程中事实认定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导,让陪审员在参与庭审时做到有的放矢。庭审中,充分赋予陪审员的话语权,如有发问和质疑,陪审员可以纸条方式转至审判长代为发问,提高了庭审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就事实认定,8名陪审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独立评议,主审法官对此不发表意见,但陪审员意见必须一致。评议后由主任陪审员当庭宣布评议结果。如陪审员意见不一致,由审判长宣布按照法官和陪审员评议多数意见,决定被告人罪名是否成立。整个评议过程必须及时连续,直至得出结果为止,以避免各种外界因素干扰。


最后,合议庭法官根据陪审员的评议结果依据量刑规范化标准进行合议,当庭作出判决,判处余振波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在判决书中单独载明陪审员定罪意见。

 

反映大众日常情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庭审中


赵海峰是2014年8月被兰考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陪审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庭审过程中,他感觉被告人一直在说谎,陪审员当庭也提了很多问题,但是被告人都避重就轻或不做回答。合议时,参与陪审的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人撞到人停车查看后,明知人就在车下,不但不想法报警救人,反而一路采取S型加速逃跑近5公里,致使被撞者身亡,但被告人始终不承认知道撞到人了。当时检察院起诉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还认定投案自首,但是陪审员一致认为他是故意杀人。最后,法院审判委员会也认为陪审员的意见是对的。


针对这个案件,赵海峰认为人民陪审员确实发挥了参审议审的作用,法官也充分听取了陪审员的建议并采纳。他也深刻地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赵海峰说,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有工人、农民、干部和教师等各行各业,虽然不具有在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势,但是都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具有对案件最基本的分辨能力。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能够反映出大众的日常情感。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只要用心地听案情,认真地阅案卷,沿着法官的思路和导向看待整个案件,然后正常地作出自己的判断和意见,不要担心讲得对与错,毕竟陪审员不是专业的。要用一份社会公德心、法律公正心客观理性地去对待。


李娜是安阳市大营小学的一名教师,在没有成为人民陪审员之前,她总感觉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高不可攀的。当她参与到法院的审理工作之后,她了解了法官办案的过程,亲眼目睹了他们的艰辛和不易,工作之重,责任之大。她觉得有义务把自己的亲身陪审经历告诉给周边的每一个人,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们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态度,尽力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及法官的某些误解,做好法院、法官和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


李娜之所以会有这么深的感触,是因为她曾经陪审过一起强奸案。该案的被害人是在醉酒状态下遭到性侵的。针对“案发时被害人是否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状态”和“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主观故意的认定,她与法官和另一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存在分歧。从一名女性人民陪审员的角度看待这个案件,她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证明了被害人当时是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的,是否达到“不能或不知反抗状态”,公诉机关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害人是“被背扶进入房间的”“在大厅沙发上毫无反应”,可以认定被告人是趁被害人醉酒后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的性关系。所以,在评议时,她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最后采纳了她的意见,作出有罪判决。


李娜告诉记者,她之所以敢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因为龙安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十分重视,法院专门组织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并购买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读本》供我们学习,还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让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进行学习交流,讲解相关法律常识,为人民陪审员的成长和发挥相应的作用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李娜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参与到了案件的审理中并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是我们以前不敢想象的,现在变成了现实,这是值得我们肯定、支持和拥护的。她将竭尽全力,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李习强是西峡法院人民陪审员,自西峡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之后,他参加陪审次数明显少了,但他感觉到比以前更正规了,陪审员的意见受到了重视。他总结现在的陪审与改革前的陪审有几个不一样:一是每次庭审都会组织提前阅卷,或审判长通报案情,大致归纳一下争议焦点问题或主要证据情况,让陪审员掌握基本案情,明确庭审方向,为庭审做好准备。二是现在开庭,陪审员人数比法官多,审判长还主动征求意见让发问,感觉陪审的氛围浓厚了,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发表意见受到了尊重,胆子也大了,有积极性,也有了压力。三是庭后评议的时候,人人都要发表意见,参与表决。特别是西峡法院实行的“案件事实问题列表制度”,审判长提前把案件事实部分的争议焦点转换成具体的小问题,列成表格形式让我们看,庭审发问和评议都围绕列表问题进行,作为陪审员,从普通群众的社会经验和道德良心都能判断出来,所以陪审员也敢发言,敢于对自己的发言负责。当事人看到人民陪审员,会觉得自己面对的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李习强觉得这项改革只要能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够真正发挥陪审员陪审作用,真正让司法体现民意,真正弘扬法治精神。

 

陪审制改革延期 河南试点法院将继续探索新模式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一年。为进一步推进河南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河南省高院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为避免陪审制度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省高院强调,不得片面强调案件陪审率。《意见》明确,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案件,原则上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制。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原则上由3名法官与4名或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陪审员只参与审理案件事实,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分组评议,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认定。


在审理一般陪审案件时,可以由1名或两名陪审员与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再区分法律审和事实审。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有权独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有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是5年,届满后原则上不得连任。


人民陪审员并不是一选上就进了“保险箱”,下一步,全省将建立统一的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探索成立陪审员自律性组织,并且实施严格的奖惩退出机制。


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参审能力、审判纪律、工作作风等都是考核评价的内容。表现优秀的将得到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不仅要退出陪审员队伍,而且还可能在辖区内被通报。


为了鼓励参与者的积极性,经通知到庭参审和候补的人民陪审员,法院会发放生活补助。未来,还会探索为人民陪审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6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从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定位,探索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相结合的选任方式,深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和切实加强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发力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据悉,下一步河南省法院将坚决改变把人民陪审员当作缓解“案多人少”手段的陈旧观念,坚决纠正按月发放固定工资、每天按时到法院上班等让人民陪审员等同于编外工作人员的做法,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文书送达、案件执行等与案件审理活动无关的工作,防止人民陪审员制度走样变质、功能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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