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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30岁《继承法》亟需修改(附视频)| 学者建言

2017-08-03 学术之路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ID:fazhishengyin)

【受采访者】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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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说明:2014年,傅鼎生教授在接受上海法治声音和新民晚报联合专访时表示,《继承法》颁布至今已近30年,不少规定亟需修改。)


  《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至今近30年(小编注:本文写作时间为2014年)。近30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很大变化,《继承法》不少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需要修改。时下,全国人大已经考虑修改《继承法》。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员等各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表达了如何修改《继承法》的看法。


  关于遗产的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存在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淘宝网门店”、“网络游戏道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冷冻胚胎等能否作为遗产需要法律明定。


  修改意见:多数人认为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经济适用房(不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网络财产(网络店铺、域名、网络游戏道具)都应当属于遗产范畴。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是否进行实物继承也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关于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存在的问题:(1)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成为继承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当祖父母立遗嘱将遗产给孙子女时,孙子女需要纳税;(2)独生子女政策实施30多年后,不少城市兄弟姐妹现象没有了,存在的问题是将大量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现象。


  修改意见:(1)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增加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如外甥、叔、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关于死亡时间推定


  现行规定:《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先确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确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确定同时死亡。


  存在问题:确定长辈先死科学依据不足,且容易造成家庭财产分配不公(如马航失联案)。


  修改意见:改为都有继承人的,同时死亡。


  关于代位继承


  应当确定代位继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即支持固有权利说,反对代表说)。


  关于遗嘱继承


  (一)增加特留份制度


  现行规定:《继承法》只规定必留份制度而未规定特留份制度。


  存在问题:往往因财产处分不合情理而造成家庭不睦,影响对老人的保护。


  修改意见:立遗嘱人必须保留一定的遗产给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留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额1/2,留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1/3,以此类推。


  (二)增加遗嘱形式和方式


  现行规定:《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为:公证、书面、代书、录影、口头五种;遗嘱方式中没有共同遗嘱。


  存在问题:现在大量出现打印遗嘱、视频(聋哑人)遗嘱;出现了共同遗嘱。


  修改意见:增加遗嘱形式,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增加遗嘱方式,如共同遗嘱、遗嘱信托。


  增加撤销放弃继承的限制


  放弃继承权后损害配偶利益的,配偶有权撤销该放弃遗嘱的表示。


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五期)民法与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消保委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东方法学》期刊主编等职。连续十多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评选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先后获得“司法部直属高校先进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优秀教育成果上海市二等奖(5人集体奖)”、“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上海市干部选学荣誉教师”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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