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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宝——教你如何用法律思维解读新闻

2017-08-03 学术之路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前些日子读到这样一篇新闻:2017年7月14日凌晨3时20分,东莞石龙镇昌平街发生一起悲剧事件,20岁的年轻女子怀孕数月自己却浑然不知,直至肚子疼痛难忍之际,在自家的卧室里产下一名男婴,惊慌失措之下,年轻女子竟将婴儿从6楼的窗户抛下,120赶到现场时,男婴已经死亡。经初步鉴定,男婴死因符合高坠死亡。目前抛子的年轻女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看完这样一则令人唏嘘的新闻后,作为一个法律人,忍不住的想对这个年轻女子将要面临的法律制裁进行一个预判,于是便打开了刑事法宝,开始了定罪与量刑上的相关检索:


  【第一步 查找定罪法律依据】


  根据新闻的报道,抛子致死,已经涉嫌了杀人行为,首先以故意杀人罪为关键词进行法律依据的检索,对定罪进行一个整体的把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步 掌握理论上的争议点】


  通过故意杀人罪的法条检索结果,违法前提首先是客观上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就是他人的生命,但生命的存续期间一直是作为理论上的争议点存在,借此对该理论问题进行检索学习,在故意杀人罪名下点击专家精释部分,通过问题清单查找需要掌握的问题,得出结论,司法实践中对于人生命的保护始于独立呼吸,婴儿出生后便独立呼吸,杀害婴儿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保护。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人。杀害行为必须针对生命处于存续期间的人,才能成立本罪既遂。人的生命进程存在一个始期和终期,人之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无疑义。但是,何谓出生,何谓死亡,并非不言自明。


  1.人的始期


  对于生命的始期,根据从胎儿转变为人的过程,历来有独立生存可能性说、阵痛开始说、部分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的争议。注


  (1)独立生存可能性说


  该说认为,一个胎儿只要开始具有在母体之外独立生存的可能性,便属于人。这种观点导致许多堕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过于扩大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只有极少数学者赞成。


  (2)阵痛开始说


  此说主张,分娩作用开始所伴随的规则阵痛出现时,就是生命的始期,此时的胎儿便属于人了。德国旧刑法与法国旧刑法规定了杀婴罪时,采取的便是此说。开始分娩时,胎儿便属于婴儿,成为杀婴罪的对象。德国和法国的现行刑法已经废除了杀婴罪。没有独立规定杀婴罪的国家,一般不会采取此说,否则就扩大了杀人罪的范围。而且,在胎儿尚处在母体内时,无法直接对其生命、身体进行伤害,不宜将其作为杀人罪的对象。


  (3)部分露出说


  这是指,胎儿的身体有一部分露出母体时,就成为人的始期。该说理由是,只要胎儿露出一部分,其他人就可能在母体之外对其直接进行伤害,因而此时的生命体值得保护。但反对意见认为:其一,胎儿一部分露出母体后,如果没有独立生存可能性,对其施加杀害或伤害行为,就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妥当。其二,根据侵害的样态是否具有直接性来划定“人”的范围,不符合生命的本质。并且,即使胎儿没有露出母体,也可以借助工具直接实施侵害。其三,现实中存在胎儿露出一部分又缩回母体的现象,按照部分露出说,该胎儿在已经变成人后又变回胎儿,这种结论令人难以接受。注不过,日本刑法理论和实务的主流意见倾向于部分露出说,主要理由是保护生命不宜过晚。


  (4)全部露出说


  胎儿全部露出母体才是人。这一般是各国民法上的通说,胎儿只有全部露出母体,才能作为权利主体享有各种权利。不过,民法上根据全部露出说确定人何时出生是为了赋予个人权利能力,保证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而刑法上确定出生的起点是为了切实保护生命法益,使其能够现实地生存下来,所以,没有必要使刑法和民法保持同样的旨趣。


  (5)独立呼吸说


  胎儿全部露出母体,并且从胎盘呼吸转为利用自己的肺呼吸,才是人的始期。因为只有在此时胎儿才有在母体外生存的可能性,同时才有对其施害的可能性。但是,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观点导致对人的生命保护得过晚。


  在刑法上,人的生命究竟始于何时,与一个国家的医疗水平、司法状况、对婴儿的保护态度以及其他国情等都息息相关。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独立呼吸说被实际采纳,这可能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了阵痛开始说、部分露出说难以把握的缺陷。但严格地讲,为了合理地保护人的生存权,有必要在现在占通说地位的独立呼吸说的基础上将人出生的时间适度提前,即承认部分露出说:婴儿在被排出母体,露出一部分时就成为人。当然,其在母体外没有独立生存可能性时,不应当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过即使坚持独立呼吸说,溺婴行为也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第三步 对量刑进行判断】


  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出,20岁的女子对其怀孕数月的事实竟然浑然不知,惊慌产子之下杀死婴儿的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其他蓄意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件都有所区别,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排除其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应负刑事责任,但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对于这部分我们也可以通过查看以往的判决情况,来预估该女子将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故意杀人罪名下刑事法宝收录了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及典型案例共计172篇,在查找的过程中,不需要我们对每个案例进行通篇阅读,我们只需要通过已经提炼的裁判规则进行迅速浏览,就可以在几分钟之内找到类似案件,并查看裁判要点及裁判结果。



  查找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廖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遗弃初生婴儿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仍予以放任,并最终致使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将初生婴儿遗弃在冲凉房内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仍予以放任,最终致亲生婴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至此,我们主动的检索过程已经完成,并实现了预期的检索目的,在检索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对案件事实分析基础上的定罪量刑的预估,并且对故意杀人罪保护法益的开始在理论上的相关学说及实践中的通说有了掌握,如果在检索过程中想更多的获取故意杀人罪的相关知识,还可以通过学说观点部分及专家精释部分进行深度检索学习。


  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是公、检、法、律这样的实务工作者,法律检索不仅是一项必备技能,更将贯穿整个职业生涯,如果是法律研究者或者在校法律学生,亦或法律爱好者,通过检索获得的法律信息将是重要的学习依据基础,在整个检索的过程中,拥有一款好的检索工具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不仅会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更会在不断的检索中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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