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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对大众死刑观的塑造——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分析

2017-08-06 学术之路

【作者】周详 ,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中心

【来源】《法学》2014年第11

【关键词】死刑;媒介;死刑观

【摘要】民意赞同死刑既是支持立法上保留死刑的最基本论据之一,又是刑事司法中影响死刑判决的主要因素。在网络社会中,口语媒介、戏剧媒介、印刷媒介、影视媒介与现代互联网传播媒介交叉影响,通过对信息的加工、处理、控制,人为地塑造着大众的死刑观。因此,要废除死刑,就必须从媒介对文化观念的塑造功能入手。法学学者应当重视大众媒介与死刑观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媒介制造、复制、传播、强化“反思死刑”的文化信息,积极参与大众媒介对中国死刑观的塑造、引导。

精彩内容

一、死刑存废之争中民意论题研究的困局

死刑与民意的关系论题,是死刑存废之争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民意赞同死刑也是支持立法上保留死刑最基本的论据之一,也是刑事司法中影响中国死刑判决的主要因素。日本有学者就认为,死刑的存废必须以多数国民的正义感、法律确信为基础。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正在建构自身法律秩序的中国而言,保留死刑不仅是由现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的,而且也是主流民意之所在。而死刑废除论者则认为支持死刑的民意不能成为死刑保留的论据并提出两大质疑论据:其一,民意调查方法的可疑性。调查表明,经常被用来引用为保留死刑做辩护的民意,是一个相当不可靠的、存在疑点的论据……调查还表明,在民意测验中所使用的问题的类型对民意影响很大。当被调查者获得足够的关于犯罪和罪犯本人以及可能代替死刑的选择的信息时,要求严厉惩罚特别是要求死刑的人就少了。其二,民意本身的非理性、情绪性。集体意识特别是以民愤、民意、舆论、正义感等表现出来的公共意志,往往又是交织着理智与情感、意识与潜意识、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统一体,具有相当的情绪性、不可捉摸性,甚至可能陷入歇斯底里和集体无意识的状态。

上述废除死刑论者的反驳论据即使是成立的,也难以真正说服死刑保留论者。因为对于中国而言,即使民意测验的问题类型设计得比较科学,也难以否认现在的中国民众多数确实是赞同保留死刑的事实。第二个质疑则并不具有真正的反驳力,因为赞成保留死刑的人并不否认民意本身的非理性、情绪性的事实。我国有学者就指出:的确,由于作为集体意识的民意具有理性与非理性的两面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死刑制度的改革可以无视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而完全变成政治家们的政治抉择。于是死刑与民意的论题,同样陷入死刑存废之争中的悖论:人们发现,所有反对死刑的理由,都一一对应地为支持死刑提供了依据。

没有人否认民意对死刑存废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因此废除死刑论者要超越这一悖论,就应该如罗吉尔·胡德所说的那样,将研究方向转向于怎样调和民意并改变文化态度,使得废止死刑可以为中国人民(既包括普通群众也包括立法和司法精英)所接受,着眼于如何改变司法及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的研究。本文就从网络社会的新视角,通过比较分析中外各种媒介对大众死刑观的塑造,讨论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可行性与具体路径问题。

二、网络社会中媒介对民意的塑造功能

网络社会概念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发明、普及,社会学研究学者所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网络社会的指涉大体上可归纳为两大类: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网络社会( cybersociety)。有学者将第一种网络社会命名为网络化社会,将第二种意义上的网络社会命名为互联网社会或者虚拟社会以示区分。

虽然当代互联网技术是网络化社会的典型形式,但在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概念出现之前,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形成了相互的联系和传播链,这些渠道作用于所有形式的社会活动、组织及整个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几乎抓住了组织传播各方面的特征。在某种意义上看,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媒介发展史。媒介的历史包含了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其任务是研究在时代进程中,一个社会如何对自身及其他社会加以表现,以及所有涉及这一研究领域的人们是如何努力使这幅画面按照自己的意图而改变的。因此,它涉及有关媒介的各个方面,与大多数的人类活动相关,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对人的组合与行动的尺度和形态,媒介正是发挥着塑造和控制的作用。”“大众传播是一个由媒介组织向观众提供和传播信息,由观众选择、使用、理解和影响信息的过程。任何大众传播研究的核心都是媒介。媒介组织传送影响和反映社会文化的信息,向大量不同的观众提供信息,使媒介成为塑造社会制度力量的一部分。

显然,法律文化观的发展也并不独立于这个社会发展规律之外。各国民众对死刑的看法、观念,例如杀人偿命观,并非与生俱来的生物性反应或者天经地义的东西,而是在各种文化传播媒介的交叉影响下,通过媒介对信息的控制、加工、处理而人为塑造出来的。

三、东西方各种媒介塑造死刑观的比较分析

传统的传播学理论认为,媒介只是一个传播信息的中性工具,观点的实质内容取决于信息内容的性质。但这种形式与实质相分离的传播学理论,早已被现代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所颠覆,他提出了媒介即信息的命题。换言之,信息对行为、行动的影响的实质性质也取决于信息通过什么样的媒介、以什么样的方式传播。在这个意义上,媒介(亦名为人的延伸)是一种使事情所以然的动因,而不是使人知其然的动因。这是一种对媒介性质的颠覆性认识,可以以美国著名的电影《性书大亨》中的一个例子来佐证媒介即信息观点的正确性:拉里弗林创办了一份发行量极大的色情杂志《好色客》。在《好色客》的某一期中,她杜撰了备受美国民众尊敬的宗教领袖人物法威尔与自己的母亲在厕所发生性行为的故事。法威尔愤怒地以诽谤罪将拉里弗林告上法庭,但辩护律师成功地以一个理性的人绝不相信低俗的《好色客》杂志描述的是法威尔的真实行为为法律根据,说服了陪审团裁定诽谤罪不成立,甚至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支持拉里弗林,拉里弗林连民事官司也胜诉了。显然,《好色客》作为传播低俗色情信息的媒介本身决定了虚构事实,影响他人名誉的诽谤性质的不成立。如果是一本严肃的期刊杂志这么描写,成立诽谤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可见即使是同一信息,媒介形式的不同,使用媒介的方式不同,也会影响信息的内容、性质的判断。

媒介手段、方式的不同,真的能影响死刑观的塑造吗?这是如何发生的?

(一)东西方口语媒介的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在远古时代,虽然文字已经产生,但口语仍然是主要的信息传播的媒介。东西方文化史上有两个同时代的代表人物苏格拉底与孔子。西方后人记住了被判死刑的苏格拉底,发扬了苏格拉底的反思精神,尊称其为哲学之父,而遗忘了当年判苏格拉底死刑的那些人。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西方人的法律至上、甚至是恶法亦法的信仰;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多数人的暴政;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民主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张力。不管后人怎样评价,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悲剧性存在和在法律、民意之下杀人(死刑)的荒谬。这个荒诞的、悲剧性的死刑,深深震撼着西方人的心灵,西方人从远古的苏格拉底之死开始,就埋下了反思死刑存在的荒诞性的文化种子。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后人记住了判少正卯死刑的孔子,发扬了孔子的儒家思想,而遗忘了被判死刑的少正卯及其思想。至于孔子诛少正卯的意义,中国自古以来给予正面评价的论者众多。如西汉刘安就说:故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而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以近喻远,以小知大也。(《淮南子·汜论训》)正面评价的意思很明白,理由也很光明正大:为了天下安宁,必须杀鸡做猴。所以至今还有不少法学者继承中国文人的这一优良传统。在一些法学者看来,孔子可谓是中国主张保留死刑的代表人物。他们以孔子的所谓以直报怨等思想论证中国儒家思想主张死刑的合理性。

为什么同样是远古时代与口语媒介相关的典型死刑事件,东西方文人在死刑问题的看法上却有这么大的差异?在笔者看来,这一东西方死刑观差异的产生仍然可以追索口语媒介的使用形式不同:虽然孔子与苏格拉底一样使用的都是问答口语媒介方式,但此问答模式非彼问答模式。孔子式的问答模式是学生一问,老师一答,其基本假设是老师是真理的化身,老师给出的标准答案就是问题的终结。这与苏格拉底助产术式、辩论式的问答模式截然相反。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在认识论上是没有终结点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模式的逻辑假设是:最好的最有智慧的老师是认识到自己无知的老师。所以苏格拉底辩证法式的口语媒介,既是达至真理与知识的一个桥梁或工具,也更是知识本身纯粹理性知识。所以德国哲学家尼采对苏格拉底之死有经典的评价:赴死的苏格拉底的形象他借助知识和论证不知死亡之恐怖为何物就成了科学大门上的徽记。而孔子的口语媒介却只是传授、灌输仁义道德知识的工具,至于知识内容则已经因谁说的被先定为真理,容不得理性的思辨与知识的反诘论辩。所以在一些中国文人乃至如苏力这样的法学家眼中,圣人孔子判少正卯死刑并暴尸三日的事件,也可以证明中国的死刑具有不容置疑的道德正当性、合理性。

(二)东西方戏剧媒介的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与远古时代的口语媒介最相近的是戏剧。从媒介的角度来看,戏剧主要是口语与身体语言的结合体。但从外在形式上看,中国的戏剧,与西方的戏剧相比,在口语与身体语言的比例分配上有差异。京剧既重视口头的唱功,也重视身体语言的武功,讲究文武双全。而且京剧艺术的传承基本上不依赖文字文本,而是依赖于师徒之间的言传身教。而西方的戏剧,从传播形式上看,主要依赖于文本语言,在舞台上也主要侧重于通过人物的语言形式表露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内心矛盾与冲突。

从东西方戏剧媒介形式的性质分类上看,西方的戏剧分为悲剧与喜剧,且西方人更偏爱悲剧。而中国的戏剧则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悲剧,只有不伦不类的悲喜剧,例如被视为中国悲剧的典型代表的《窦娥冤》,最后的结尾也会按照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方式来个大团圆的结局。西方戏剧故事中的某个角色自杀了或者被杀了,无论他曾经是个十恶不赦的大坏蛋还是一个无辜的被害者,都是一个鲜活生命的消逝,都足以震撼人的心灵,引起人们对死的反思与对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中国的戏剧所传播的信息往往是:只有好人、英雄、无辜冤死的人才是可悲的、值得同情的,而恶人坏人小人的死亡则是值得拍手称快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戏剧媒介虽然讲述的是离我们很远的一些历史故事,但历史其实并没有远去,而是对当代生活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中国戏剧传播的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种预先设置好的道德评价结论,而西方戏曲传播的却是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这种没有预定答案的生命哲学命题。

(三)东西方印刷媒介的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火药、指南针、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顺此思路思考,我们突然发现西方提出废除死刑学术观点的时代,恰好是印刷术传播、改进并广泛应用于西方的时代。谷登堡在中国印刷术的基础上创造的活字印刷术,先从德国传到意大利,再传到法国,后传遍整个欧洲。马丁·路德曾称印刷术为上帝至高无上的恩赐,使得福音更能传扬。由于《圣经》印本的广泛传播及读者数量的增加,福音真理不再是少数人所专有,而为普通百姓所能接触和理解。极少数天主教教主对圣经话语的垄断遭到学者乃至于世俗人士的挑战,对《圣经》的理解、解释也多元化,产生了各种教义教派。某些天主教的教主感到对自身权威与利益的极大威胁,不惜动用火刑从肉体上消灭那些只按照圣经教导而不按照主教教导去写作说话的异教徒。所以在中世纪被处死的异教徒数以百万计,其被称为黑暗的世纪。但发达的印刷术决定了基于《圣经》文本的基督教思想信仰者在残酷的宗教迫害与大屠杀面前也不能被赶尽杀绝,而是前仆后继。实际上《圣经》文本中包含了天赋人权任何人都无权处理他人的生命的现代法治命题。因为按照《圣经》的记载,上帝是按照神的形象造人的,上帝对人的生命拥有绝对的主权,所以摩西十诫中的不得杀人是上帝对人颁布的一条绝对命令。《圣经》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深刻地影响了像伏尔泰那样的人文思想家,其也会反思死刑的正当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当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学术观点时,我们就不会感到唐突,相反,这一观点是当时因印刷术的发达而广泛传播的尊重人的生命权,反对死刑这一圣经死刑观的专业化应用而已。

古代中国在对印刷术的使用方式与规模上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点印刷术从来没有失控,而是被恰当地控制在符合官方或者统治者需要的范围之内。这一方面有制度上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与文化传播的文字媒质的形态特点有关。西方的文字是简单字母文字,英文26个字母可以组成无形的字、词、句,制版成本低廉,技术要求低,而中国的汉字是象形文字,一字一音一形。成千上万的复杂字形加大了印刷制版的难度、强度,成本与技术性要求很高,所以在中国古代地下印刷作坊难以普遍存在,不被当权者认可的思想难获出版、传播与留存。实际上西方很多流芳百世的伟大著作、思想观点早期都是出版自私人印刷作坊。印刷术在中国并没有成为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更没有成为打破官方思想控制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有力武器。或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后来的五四运动、文化启蒙运动中,中国文化界才有那场废弃汉字、改用西文的大讨论。可见,印刷术中使用样态、字体的形态、语言的语法、印刷的可能规模等看起来是中性的媒介技术特征,实际上对社会中存在什么思想、发展什么样的思想、培植熏陶什么样的思维起着规训作用。例如中国的诗歌就有严格的字数限制,文章也有八股等形式的制约。留存下来的有影响的文章都是些言简意赅、短小精悍、不讲究复杂的逻辑论证、说理性与理论体系构建的政论性文章或者散文,并不存在西方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大部头的学术论著。所以在宋、明、清时期,虽然与西方的中世纪一样,也是一个死刑泛滥的时期,但从官方到民间对死刑的看法似乎是一个统一的正面的文化评价,并没有形成类似于同时代的西方对死刑正当性问题进行反思的文化潮流。例如,深受民间喜爱的《水浒传》虽然写的是民间义士反抗朝廷贪官污吏的故事,但该名著其实也潜移默化地复制、强化着官方文化信息。诸如武松、李逵这样的英雄在杀恶人坏人小人的时候,一时兴起,酣畅淋漓地随手杀几个无辜的丫鬟、仆人、无名群众,也会赢得读者或者戏剧观众的一片叫好声。好人就是好人,英雄就是英雄,杀几个无辜的无名者也就无所谓。似乎人的生命价值并不是无价的、平等的,生命的价值反而依赖于善恶、好坏、贵贱等先在先定的主观道德评价,不仅仅被区分为三六九等,还有可能决定有与无。

(四)东西方影视媒介的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电影、电视可以说是现代兴起的对大众影响力最广泛的传播媒介。电影、电视不仅仅是一种娱乐工具,也是制造、传播、控制思想的媒介。电影是书籍的竞争对手。以电视镜头序列或图像化情景推出的思想几乎以教学机器方式推出的思想,实际上把短篇小说逐出了杂志的领域。而在影视媒介娱乐过程中的思想传播,对民众文化观的塑造效果是以前的传统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从影视媒介的特点对民众死刑观的塑造角度,笔者不妨将影视媒介类型分为战争片(反战片是其亚类型)与法律片(死刑片是其亚类型)两大类来进行比较分析。

先看看中外战争片的特点。中国古人讲:刑起于兵。从这个角度看,战争就是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党派之间不经审判的大规模执行死刑。我国的战争片每年产出很多。战争片的主旋律当然是讴歌正义的战争,所以我国的战争片仍然只是京剧所制造、传播、强化的道德主题方面的思想以及脸谱化形式的延续。但是西方的战争片中有很多反思战争、反对战争本身的电影,例如《现代启示录》、《野战排》、《西线无战事》,这类反战片亚类型的经典影视作品在中国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10年前姜文导演的电影《鬼子来了》带有这类反思战争的影子,虽然在国外评价极高,获得多项大奖,却因为种种原因在国内遭禁播。2009年陆川导演的《南京!南京!》可能是唯一的例外,该片虽然是以抗日战争中的南京大屠杀事件为背景,但里面的日本兵也不全是丧尽天良的禽兽形象,其中也有日本兵和中国兵一样,都是被战争机器卷进来的具有人性的普通民众。电影从日本兵与中国人两类普通人的视角反映战争本身的惨绝人寰,揭示了战争本身的黑暗、残酷、惨烈以及对人性的扭曲。

中国近些年以法之名的电影不少,但真正作为一种电影类型法律片却可以说乏善可陈。而其中尤其敏感的死刑片类型,在中国几乎没有导演敢碰这个主题,就是电影电视中要不要保留一闪而过的死刑镜头,导演恐怕都要三思而后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典型的死刑电影,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即使偶尔涉及到死刑判决或者死刑执行的镜头,也多进行虚化技术处理,尤其是在思想主旨上也没有摆脱20世纪80年代电影中那种我代表人民判你死刑的观念模式,仍然强化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政治话语信息。而西方有很多关于反思死刑的电影,比如《绿里奇迹》、《大卫戈尔的一生》、《死囚168小时》、《一个死刑废除论者》、《耶稣受难记》、《死刑》、《死刑基准》等,这些死刑电影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死刑制度的荒诞性、不合理性。这些反思死刑的电影无疑对老百姓死刑观的合理引导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有的死刑电影(比如《大卫戈尔的一生》),甚至对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死刑政策或者立法修改也产生过不小的影响。

(五)现代互联网传播媒介与死刑观的塑造

超越时空限制的电子技术基础上的互联网媒介的普及,是一场前所未有的传播媒介技术上的革命,按照媒介即信息的传播学规律,它也同时是一场社会、政治、文化上的革命浪潮。任何媒介都有力量将其假设强加在没有警觉的人的身上……媒介的影响之所以非常强烈,恰恰是另一种媒介变成了它的内容互联网媒介将另一种媒介变成了它的内容’”的媒介特性以及媒介的影响力发挥到极致。电影电视、手机短信、报刊、期刊、小说、戏剧、人们日常生活的口语等所有形式的媒介,包括国内外禁止公映的影视作品、书籍,合法的与非法的信息,可以全部纳入到互联网中,并且可以进行即时的互动。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地球。今天,他一定会指着我们的电子媒介说:我要站在你们的眼睛、耳朵、神经和脑子上,让世界按我的意愿以任何速度或模式运动。互联网既是人的五官、神经和大脑的延伸体,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媒介熔炉,也是一个崭新的虚拟社会形态。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全球化被认为是地球上的人类可以利用先进的通信、媒介技术,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全球化进程中的核心在于传播技术和媒介网络的出现。接近光速的信息流动使得地球成为一个小小的村落,建立在慢速媒介基础上的人的关系格局,一夜之间已经过时,而且对人的持续性生存和精神健全构成了威胁。

在我国近些年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民意影响司法判决的公共事件,其中死刑案件尤为引人注目,比如刘涌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死刑判决。但是我们不能就此下定论:网络媒体只能复制、强化中国民众已经存在的死刑观。实际上网络媒体中反对死刑的微弱声音也得以互动性地传播,相对于在传统媒体格局中对死刑观念铁板一块的传播状态而言,网络媒体给这种反思死刑的微弱声音毕竟已经留下了空间,不啻为一种融化杀人偿命死刑观坚冰的希望之光。而西方的反战片、死刑片也随着网络媒体而进入了普通老百姓的视野,至少能够让老百姓开始感觉到很稀奇:原来世界上还有这么多人是以如此不同眼光来看待死刑的。

四、中国废除死刑的具体路径

对于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赵秉志教授曾有一个方向性的描述:当代中国坚持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注重制度改革与观念变革的相互作用,逐步从司法与立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到最终废除死刑。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当然其中的核心问题并没有解决:我们通过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实现这个观念变革。笔者以为,解铃还须系铃人。正如前文所言: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并非与生俱来的生物性反应或者天经地义的东西,而是被各种文化传播的媒介通过信息的加工、处理、控制而人为塑造出来的。因此,要改变、引导中国人的死刑观,就需要从媒介对文化观念的塑造功能入手。应当注重大众传播媒介与死刑观的关系研究与实践,通过各种媒介的交互网络作用去制造、复制、传播、强化反思死刑的文化信息。

第一,刑法学者应该注重“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转换。以前,我们都以在法学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为自豪,这并没有错,但是法学专业期刊并不属于大众传媒性质的媒介,影响力极其有限。民众、司法者、立法者乃至于非法律专业的学者、非刑法专业的法学者都很少关注这些论证、呼吁限制、废除死刑的学术研究成果。从主体的意义上讲,主体不看、看不见的东西,就是价值不存在的东西。大众看不见、不看的东西,对他们的观念就没有任何影响。所以刑法学者除了继续进行严肃的死刑问题的学术研究之外,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大众媒介中去讨论死刑案件的审理、死刑政策的制定、死刑立法、死刑制度的改革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刑法学者不能对网络媒体等大众媒介有贬斥心、排斥心。不能等着大众媒体去适应刑法学者,而是应当主动地适应、把握大众媒体。不能只要一被网民批评、谩骂,就变得极其谨慎、沉默,主动撤出大众传媒的领地。

第二,我们应该以宽容的心态与辩证的观点看待大众媒体与专业媒体之间的裂痕。固然多数传统的大众媒体关注的重心是大众的心理接受能力而不是观点的正确性、科学性,但大众传媒必然具有两面性,它既可能是阻止真理的障碍,也可能是去伪存真的过滤器。如果专业科研人士不去积极争取大众传媒的领地,让大众传媒成为去伪存真的过滤器,就必然会被其他人占领,让大众传媒变成阻止真理的障碍,民众听到的永远是似是而非、蛊惑人心的死刑观念。如果说谎言说一千遍就变成了真理,那么没有了发言人的真理也就变成了谬论。其实大众与精英之间,固然存在裂痕,例如法律人不可能完全像网民、大众那样思考与判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网民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来看待现实中的案件,这种鸿沟似乎事先设定了双方在观念上的某种交流的失败交流失败是丑事,可它首先是推动交流观念的力量……这种失败促使我们不但了解他人,而且吸引我们去寻求发现别人的办法。因此交流失败是对自我狂妄的有利制衡。如果把交流当作自我(或者自我思想)在他人身上的复制,那么它就活该粉身碎骨,因为这样去理解交流,实质上是对人的殊异性的大屠杀。另外,当今的报纸、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介的构架本身也呈现出网络化、多元化的竞争发展趋势,对同一事件报道的口径、立场、观点不再统一,任何具体的媒介在网络社会中只是舆论网络的一个节点,而不是唯一节点。在富有弹性的网络社会条件下,传统主流媒体难以像以前那样垄断、掌控信息的生成、定性、传播。这个报刊不发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章,另外一家报刊有可能发。更重要的是每一种媒介同时又是一件强大的武器,他可以用来打垮别的媒体,也可以用来打垮别的群体。报刊、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体事实上已经受到互联网新媒体的挑战,即使主张、呼吁限制、废除死刑的文章传统主流媒体不予刊发,也可以通过博客、微信等互联网新媒体发表出来。

第三,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解决并不只存在严肃的、规范的概念法学这一种研究方式,也可能存在符合大众媒介特征的研究方式。换言之,严肃的学术论题、学术观点也可能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媒介方式来表达。从死刑论题上看,我们法学界就有实例。苏力教授与贺卫方教授虽然在很多具体的学术问题,比如死刑存废上意见相左,但二人既是在法学界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是在大众文化界有较大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从媒介的角度看,二人很好地把握了媒介即信息的特性。既然任何媒介都有力量将其假设强加在没有警觉的人的身上……媒介的影响之所以非常强烈,恰恰是另一种媒介变成了它的内容’”,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观念变革,改变司法及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刑法学者也应该朝着加强学术观点的大众传媒效应方向努力。

第四,法学人应该积极寻求与其他大众传媒界的合作。这种合作途径,一方面表现为法学学术研究与其他大众文化界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人士有可能的话,就应该积极参与到大众传媒作品的生产过程中去。实际上,上文列举的几部西方反思死刑的影视作品的制作就有法学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西方很多法庭电影的拍摄,都有法律界、法学界的专业人士作为法律顾问,有的导演、监制本身就是学法律的人或者律师出身。

总之,合理地运用越来越发达的现代传媒技术破除民众死刑观的坚冰,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艰难。如果一个观念是正确的真理,就迟早会冲破历史与现实的传媒所释放的迷雾笼罩,“因为掩藏的事,没有不显出来的;隐瞒的事,没有不露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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