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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输在专业上!这78个民商事审判指导性文件不可不知

2017-08-09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信

作为法律人,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 一定不陌生。那么,它的概念、效力、文体种类等,你知道多少?小编先来带大家捋捋思路——


一、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是指除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类文件之外的,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一书的界定和分类,1997年4月1日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院内有关部门仅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个案答复,以及由外单位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会签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和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1997年4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单独以及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但不是以‘法释’字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此类。

二、可否作为裁判依据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依此,就法院系统来说,“司法指导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制定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部门,地方法院不得制定。但在现实中,地方法院,尤其是各省高院常有“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之类文件出台,并在其辖区适用。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这些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具体业务部门或者地方高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结合相关形势政策针对具体案件或具体实务问题所做的请示与答复、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答记者问等内容的司法文件可谓不折不扣的“干货”。


但在适用的时候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作为说理的理由引用。地方法院出台的所谓“司法指导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如果其精神与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相一致,则可以作为补强说理理由的相关材料使用,否则不宜适用。


三、文体种类

司法指导性文件有“意见” “决定” “纪要” “通知” 等多种文体形式,例如:


(1)意见


(2)决定


(3)纪要


(4)通知


为便于法律人查询和参考,法信小编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丛书中精选的近二十年来现行有效的司法指导性文件目录分类推送给读者。本期推送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程序、执行等方面的司法指导性文件目录,收录司法指导性文件共78篇。

上述内容来源——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编

出版时间:2017年7月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主要特点:

(1)实用。分类清楚,方便读者查询。

(2)全面。几乎涵盖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司法指导性文件。

(3)权威。司法指导性文件的来源权威准确,现行有效。


体例上,不仅有权威准确的文件原文——


还有部分司法指导性文件起草人撰写的权威解读——



从中可以详细、系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和观点,帮助法律人梳理相关问题的知识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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