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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专业十五强之西政诉讼法与司法制度方向上半年部分科研论文汇总

2017-08-14 学术之路

[1]高翔.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改革——以法院院长会议运行状况为实践观察点[J].法商研究,2017,(04):3-11.


摘要:法院院长会议具有政策传递、工作部署、理念指引、行政管控等功能,是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的缩影,构成整合推动复合型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的核心力量。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是中央与地方、政治与法治、司法管理与政策实施互动的产物,存在基础"非单一性"、职能"非法定性"、方法"非程序性"等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高等法院普遍具有司法行政监督职能,但其均在法院组织法规制下运行。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高级人民法院应保持谦抑态度,理性行使司法管理职能,增强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主参与,实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法定化和程序化。


[2]马方,王仲羊.功能视阈下讯问选择性录音录像的生成机制与规范进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04):44-55.


摘要:选择性录制的异化折损了讯问录音录像人权保障与固定证据的核心功能。从证据阶段和诉讼立场两大维度对核心功能进行过程与结果、控方与辩方的多重检视,不难发现选择性录音录像的生成机制在于对预设功能的悖反。结果功能片段式强化,过程功能或然性发挥,在印证博弈的畸形遮蔽下形塑着结果功能消解过程功能的路径;控辩双方在启动、制作、查阅、证明环节的话语权能差值,奠定了控方功能的垄断地位,吞噬了辩方功能的发挥空间。问题规范的关键仍需诉诸功能的本位回归。通过助推观念回正、强化制裁吓阻,以实现结果功能向过程功能的趋势递嬗;限制讯问录制的恣意行使,扩充被追诉方的参与渠道,以完成控方功能对辩方功能的必要让渡。


[3]揭萍,余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的合理构建——从公安机关的职责与优势切入[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04):65-72.


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社会调查报告是适用于各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应当确立控辩双方平等的调查权,明确控方有权力、有责任调查,辩方有权利、有条件调查,最后由法院听取双方的调查意见,作出裁决。控方调查应由人民检察院主导,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为辅的责任机制才合法合理,公安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论、强化辩方调查权利、法庭质证才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张能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与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J].现代法学,2017,(04):19-3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目标。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需要全面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提出的时空维度,准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含义和内容,深入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所面临的机制困境及体制难题。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调整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职权配置的同时,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及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前提条件及制度基础。


[5]谭宗泽,陈子祯.论地方政府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J].行政法学研究,2017,(04):39-48.


摘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扩大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增加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层级。这种变化满足了地方立法在深化改革中的需求,同时也可能对地方司法造成一定影响。现有的地方政府规章适用规则在如何判断创制性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如何处理可能发生的新的法律冲突,如何识别事项范围限制等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白。适用规则的不完整可能使法院沦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执行机关。建议从确立创制性地方政府规章的判断规则、明确事项范围的限制、增加适用冲突的处理规则等方面予以完善。


[6]李凌.立案登记制下诉的利益判断[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04):145-158+176.


摘要:诉的利益判断关乎当事人诉权保障等私益与防止滥诉等公益之间的平衡。诉的利益因诉权学说的不同立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本案要件与诉讼要件之争。由民事诉讼审理的阶段化构造及诉的利益本质属性出发,可以推演出诉的利益应当属于关涉诉之合法性的诉讼要件。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将诉的利益错误定位为起诉要件,由此引发了侵害当事人诉权等一系列问题。现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当事人诉权保障及滥诉防止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将诉的利益定位为诉讼要件,并且基于制度功能与评判标准的双重考量完善其裁判方式,进而为立案登记制的转型创造可能。


[7]李昌超.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逻辑生成及制度前景[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74-80.


摘要: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扎根时间不长,在此制度引入我国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技术鉴定、专家陪审、技术咨询"三位一体"的技术事实审查方式。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三位一体"方式的不足,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技术审查的新方式在实务运行中也存在着人员来源不明确,覆盖领域过少,技术审查意见公开不明确,独任技术调查官易影响技术事实审查的权威性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作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改革应合理增加复杂案件的列席人数,明确应公开技术调查意见的情形,完善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及管理方式。


[8]李承阳.未成年人强制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7,(02):48-52.


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的强制辩护制度。整理分析重庆地区近三年公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存在着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率低、指定辩护律师水平有限、辩护律师审前介入不充分、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无针对性等问题。鉴于此,应明确责任主体,确立程序制裁,加强辩护权的审前介入,建立刑事辩护质量评估机制,以完善未成年人强制辩护制度。


[9]陈刚,司光月.司法独立与金融发展——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J].南开经济研究,2017,(03):127-138.


摘要: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多干预弱化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理论上,司法独立性的提升有助于制衡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提高政府保护契约自由和财产权利承诺的可信度,进而促进金融发展。本文以2008年法官异地交流作为刻画地方司法独立提升的一次自然实验,研究发现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显著地促进了金融发展。同时,司法独立也影响了银行贷款的期限结构,显著地促进了长期信贷市场的发展。这给实现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10]孙明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法治思维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58-63.


摘要:刑事诉讼是法治社会重要的诉讼方式,也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程序性法治思维。刑事诉讼程序性法治思维的养成不仅体现在刑事司法中,也体现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执法中。刑事诉讼立法者培养程序性法治思维需要以法学知识、逻辑思维以及包容性思想作为支撑。刑事司法者培养程序性法治思维需要以法律自觉性、独立性以及中立性为内容。刑事执法者培养程序性法治思维需要以文明性与追责性为内容。只有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的参与者都养成程序性法治思维,才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才能推进刑事法治的快速发展。


[11]喻传蔚,姜龙.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出路[J].法制博览,2017,(17):41-43.


摘要: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运行的困境在于该制度处于闲置状态、指导案例运用不规范、存在法律制度困境导致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其效果未如预期。因此应当坚持该制度的应有价值走向,让指导案例走向个案,促使人民法院形成运用指导案例的主动性,规范人民法院对指导案例的运用,对指导案例的运用错误应予纠正,以此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其在司法运行中实现其应有价值。


[12]班玉兰.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诉审关系[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02):82-86.


摘要:在现代法治国家,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的,二者不能混同。法院不能承担控诉职能,起诉也不能对判决产生预决的效力。然而,我国控审角色经常发生混同,控审不分的现象着实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检法机关分享着共同的"作战目标",打击犯罪等同于正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再加上两机关权力的同源性使得诉审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法律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法官也不能真正独立作出裁判。对此,如何转变司法观念,真正落实控审分离,对于理顺诉审关系...


[13]熊波.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视阈下“刑拘直诉”制度之重塑[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02):50-58.


摘要:为了顺应全面推进刑罚"轻缓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趋势,司法实践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有必要提倡刑事诉讼程序速裁化,实现"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诉讼思维理念。因此,为了解决当下未决羁押期限过长所导致的严重侵蚀效率与公正诉讼原则的诟病,同时也为了消解诉讼阻碍案件证据收集和法院存在"以押定刑"晦涩作法的问题,我们应当重塑刑拘直诉制度模式。在刑事拘留阶段,着重考虑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直接跳过刑事逮捕羁押阶段,在公诉阶段贯彻法定从宽处罚理念。


[14]唐豪.悬赏执行制度论纲[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03):93-96.


摘要:悬赏执行是一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配套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借助外部激励机制,悬赏执行制度充分调动了案外人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有助于民事生效判决执行到位。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出台的具体规定进行梳理,悬赏执行制度仍然存在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模糊、审查标准和奖励数额不一、程序衔接欠缺及权责分配不清等问题,亟需完善。针对以上问题,悬赏执行制度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统一审查标准和奖励数额、做好程序衔接及明确当事人之间权责等方式予以修正。


[15]司航,马露萍,佟昭荟.数字化媒体时代影响性诉讼生成机制研究——以于欢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17):129-130.


摘要:数字化媒体时代以来,影响性诉讼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愈加深刻。对影响性诉讼的生产机制进行研究,从而发现问题,提出规制方法,可以有效的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积极影响,提高社会整体法律素质,形成良好风气,推动法治进程。本文以于欢案为切入点,对这一影响性诉讼的生成进行研究,发现司法机关、部分数字化媒体和社会公众在此案传播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分析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提出建议。


[16]王元昊.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法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17):134-135.


摘要:职务犯罪从其犯罪的主体和手段上看,与普通犯罪有着明显的不同。正因为其犯罪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立案侦查的工作是由检察院负责。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的方式,在该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使用一些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惩治犯罪行为。但毕竟犯罪的群体在国家和法律面前是属于弱势的群体,如何在保证这些犯罪嫌疑人相应权利的同时也不影响司法公正,做到二者同时兼得,是我国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17]黄金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质证模式初探[J].理论月刊,2017,(06):72-76.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设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鉴定意见质证的新规定,这无疑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法律以外的专业性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的具体细则,专家辅助人该如何实施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既是理论研究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亟需突破的难点。基于笔者对图尔敏论证模式的研究,并运用该论证工具来完成刑事法庭专家辅助人质证模式的初步构建,以增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可操作性。


[18]郑天祥.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评估方法——基于论证理论[J].法制与经济,2017,(06):166-167+176.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都对专家辅助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要想实现专家辅助人在法庭的高效运用,就要正确把握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法庭论证运用过程中的本质,避免专家辅助人意见误用造成冤假错案。文章认为,揭示专家辅助人意见诉诸权威的论证本质,采用有效的评估方法,方可避免诉诸权威谬误的产生,实现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准确运用。


[19]王杏飞.对民事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再认识[J].中国法学,2017,(03):267-285.


摘要: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允许原告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但同时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应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即禁止原告对财产性质的案件再行起诉,对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允许原告再次起诉。无条件地允许原审被告另行起诉也不尽合理,应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


[20]王晓玲.论公司诉讼审理方式的类型化建构——以非讼法理的部分适用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7,(07):171-180.


摘要:公司诉讼具有"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独特特征,其纠纷结构和利益格局也与普通民事诉讼有较大不同,我国以简单民事关系和传统民事纠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单一民事程序制度,无法满足公司纠纷的程序需求。当前,可依据程序相称论以及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采取"非讼法理的部分适用"的路径为公司诉讼的建构类型化的审理方式。为此,法官应运用程序法理机能分析的方法,结合释明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个案审理中重新组合诉讼法理及非讼法理的各个程序要素,形成适合个案具体情形和当事人诉讼目标的审理方式。


[21]李粤贵,韩利.检察机关举报线索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基于《G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实施效果评估[J].中国检察官,2017,(11):55-57.


摘要:作为启动刑事诉讼侦查活动的第一道工序,举报线索事关检察机关追诉职务犯罪的公正和效率。线索管理不科学,可能导致整个刑事诉讼在程序入口处就发生偏差和延误。分析《G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实施状况,可以发现线索管理中存在立法脱节、程序空转、信息化滞后等问题,有效性、规范度和信息化建设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22]王景龙.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名[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03):43-61.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肇始于域外法律术语的误译、误传与误解,并随着中国证据立法的推进和法学研究的深入而愈显其不当:不仅存在"名"不符"实"的形式错误,而且其"违反宪法条款说/侵犯宪法权利说"的主要内容亦明显不成立,更重要的是,附着于概念背后的混乱逻辑导致了形形色色的理论误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践危害。因此,去伪存真、重述"名"符其"实"、名正言顺的概念体系便是顺理成章的当务之急。首先要停止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然后重新界定"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以实现与"瑕疵证据"的衔接,并正确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让重述的概念体系符合现行立法的精神和刑事司法的理念,而非产生大量不正义现象的...


[23]闫召华.“从速兼从宽”:认罪案件非羁押化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03):82-96.


摘要:认罪不仅会直接降低羁押的必要性,其非羁押化也符合社会交换理论,体现司法宽容精神,并能够在整体上提高诉讼经济。然而在我国,认罪与否并非适用未决羁押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相当一部分认罪的被追诉人也需要在羁押中等待起诉和判决,这显然有悖于"从速兼从宽"的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改革的基本精神。当前,推进认罪案件的非羁押化既有现实条件,又有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但在社会认同、诉讼模式、社会支持体系方面尚面临一些障碍。因此,应在明确改革定位的基础上通过完善认罪审查机制、非羁押化实现程序、审前释放风险控制机制和诉讼效率保障机制,使认罪案件非羁押化真正融入我国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方式。


[24]拧∧.我国民事判决书改革新时期实践的实证研究[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7,(05):95-101.


摘要:新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进入新的时期。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两个司法文件的原则精神和四大重点问题为线索,审视当下我国民事判决文书存在的不规范、形式化、行政化等顽疾,并在实证分析基础上从"二八定律"、执行效率的新视角探索当下民事判决书的繁简分流、规范化与个性化风格、杜绝带病上网等问题改革的新路径。


[25]闵丰锦.法治的呼唤:程序法定原则再审视[J].岭南学刊,2017,(03):101-107.


摘要:自学者2002年首次提出程序法定原则之后,学界就产生了程序法定是否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争论,甚至出现了程序法定是"最重要的帝王原则"与"根本不是原则"的两极化观点。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解释之间有冲突、有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通过对法律解释进行立法审查的制度性设计,以第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明确写入程序法定原则。


[26]王东海.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人之路径选择[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3):14-23.


摘要: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应当将教育作为基本定位和主要目标,将查明犯罪事实对其进行惩罚作为次要任务。充分保障未成人的休息时间,选择适宜教育的地点,选派经验丰富、耐心细致、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的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将教育矫治贯彻讯问过程的始终。利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强制律师在场、严格限制使用讯问谋略、赋予未成年人沉默权的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违反保障原则的讯问行为,通过诉讼无效、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甚至刑事追究的方式予以制裁。切实规范讯问程序,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27]曾哲,周泽中.反思与重述:行政诉讼的法源规范与依据选择[J].岭南学刊,2017,(03):86-92+100.


摘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复审的司法活动。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选择哪些法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这些法规范在司法复审活动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应考虑行政法法源与行政诉讼复审依据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法源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异的法律地位,反映出行政规范对法院审判实践产生不同程度的约束力。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法法源、行政诉讼的依据选择以及复审依据的司法约束力等重要论题深刻反思,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加以重述,方能有助于准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本质特点,以期拓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范围。


[28]张霄霄.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适用“新证据”的要件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7,(03):16-23.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制度因为种类复杂、规范众多、相互间矛盾冲突和适用条件各异使得实践中适用存在较大难度,虽然已经有许多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特别是关于再审新证据的问题,但对于监督意见这样一种在证据表现形式、证据提出方式和证明路径与限度都存在一些特殊性的证据种类,其该如何适用于新证据规则,则讨论较少。将鉴定意见区分为"申请鉴定的鉴定意见"和"非典型鉴定意见",从原审新证据与再审新证据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结果要件等方面分析两种鉴定意见是否满足各个要件要求,从而判定鉴定意见是否构成诉讼中的"新证据"。


[29]姜龙,喻传蔚.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运行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4):130+140.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重要作用。其应有效用的发挥依赖于该制度的司法运行。从裁判文书上来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的运行现状都未如预期,存在着诸多困境有待解决。


[30]唐力.民事诉讼立审程序结构再认识——基于立案登记制改革下的思考[J].法学评论,2017,(03):131-138.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传统上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法院以书面审查确定案件的受理,当事人起诉门槛高且无法参与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查程序。立案登记制改革将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作为审理对象在起诉成立后加以审理,便于民众接近司法且保障其有机会参与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理程序。诉讼要件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前提,应实行"先行审理"原则,结合我国案件受理程序和立案庭的独立设置,将诉讼要件委以立案庭先行审理,构建"起诉审查"、"诉讼要件审理"、"本案审理"的程序结构。


[31]段文波,李凌.证据保全的性质重识与功能再造[J].南京社会科学,2017,(05):81-88.


摘要: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做出了修正。证据保全本质上应当属于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囿于错误的性质定位,新法虽在外观上细化了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则,本质上却将其指向了错误的轨道,引发了保全效果不佳、欠缺程序保障及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单一的问题。为使证据保全制度能够充分发挥效用,我国应当在明晰其诉讼性质的基础上,以固定证据资料、强化当事人事证收集能力、促进集中审理以及达成纠纷多样化解决的现代型功能为框架,从类型化构建及具体程序规则方面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完善。


[32]孙晨曦.论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101-107.


摘要:事案解明义务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理论,其功能在于弥补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于证据偏在型诉讼中举证能力或手段之不足,减少证明责任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从而实现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实质平等。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几次修订,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已在司法实践中初现端倪。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规定依然处于滞后状态,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对此,不妨以域外国家及地区的理论为参照,构建出事案解明义务的中国图景。


[33]胡晓霞.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出路[J].法学论坛,2017,(03):97-105.


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受到重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和创新也就应运而生。电商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在线司法的发展和网上法庭的尝试使得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巨大冲击。它在大大缓解当下中国"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时,也成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其作为新生机制,尚存在社会信任度不高、法律规则供给欠缺、平台数量与功能不足方面的困境。有鉴于此,实现纠纷解决服务的市场化、推动在线纠纷解决规则的特有化和促进核心资源的整合化不仅是当务之急,更应是长远选项。


[34]王杏飞,刘洋.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J].法治研究,2017,(03):118-130.


摘要: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虽形式有别,但都以证据收集方式和制裁效果作为制度构建的主轴。相比之下,我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对人不配合调查时的制裁后果的规定,因而难以取得调查实效。同时,法院自行调查取证面临着动力不足和司法资源短缺的难题。律师调查令作为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探索可以弥补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前述局限,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与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35]廖中洪.民事诉讼指定管辖立法规定的问题与完善[J].北方法学,2017,(03):110-121.


摘要:从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指定管辖的一般理论以及具体立法规定的角度上看,我国现行指定管辖立法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涉及指定管辖行为的性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以及当事人申请指定管辖的权利保障等问题。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指定管辖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上的偏差,立法观念与立法方式上的不足。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旦受到现实社会诸多不当因素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影响,会在较大程度上造成指定管辖司法适用上的混乱。为此,需要立法在借鉴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指定管辖通行理论以及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指定管辖应有的目标与基本价值追求,矫正对于指定管辖性质及其立法观念问题的认识,以及对于指定管辖适用程序所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必要的修...


[36]王杏飞.三方面完善询问证人制度[N].检察日报,2017-05-03(003).


[37]蔡艺生.论经验隶属性和法治化程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基于认知科学角度的实证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7,(03):55-61.


摘要: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机制和文化环境下,不同性质的先前经验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具备体制内和体制外工作经验的法官具备不同的知识优势,进而通过不同的方式促进司法裁判。其作用机制因法官知识结构的差异而不同。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体制外工作经验对司法裁判的促进作用更强,同时借助动用体制内的社会关系能提升具备体制外经验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理应化解甚至打破"行政"和"司法"并存甚至相互竞争的格局,培育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启发立志于从事法官职业或正进行法官职业的人员理性的积累有助于未来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经验。


[38]唐豪.网上立案与诉权保障[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2):57-60.


摘要:网上立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种立案程序,是电子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立案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网上立案存在名实不副、对基层人民法院重视程度不够、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存在冲突等问题,由此网上立案程序需通过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及配套服务、处理好与现行立法的衔接、转变当事人诉讼观念等举措,从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39]冯骁聪.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借鉴——以德国及美国为例[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2):6-11.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法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其价值在于防范国家刑罚权特别是侦查权的滥用,以保障受追诉者的人权,杜绝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判例法,现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均确立了该规则。由于法律体制及文化背景的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两大法系的演进中呈现出微妙的差异,但在价值追求上却未曾分道扬镳。其中德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于中国证据法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40]和静钧.确保律师执业权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N].深圳特区报,2017-04-27(A02).


[41]李永升.正确把握刑法中的信息网络管理义务[N].人民法院报,2017-04-26(006).


[42]鄢焱.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能否作出自认之检讨[J].证据科学,2017,(02):193-203.


摘要: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因原则上不能单独作出有效的诉讼行为,所以其所作出的承认性陈述只有在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取得诉讼能力的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方能成立自认。鉴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与对事实的认知所可能存在的契合,以及防止法定代理人对其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有必要赋予其承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以有限的法律意义。其本人的不争执不具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来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其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承认性陈述或者不争执的,应由法官释明后以未成年当事人的最终态度结合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经释明后仍维持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的,直接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


[43]孙明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52-58.


摘要: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特别程序之一,对该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的界定是研究该程序的前提,也是保障该程序良好运转的基础。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仅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等,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应当做出扩张解释,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熟之后再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扩张解释。对"重大犯罪"的理解应当考虑当时的立法技术成熟条件,只有在立法技术成熟时才可以扩大"重大犯罪"的理解。此外,还应当对法律规定中的"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涉案财产"、"可以"等细节规定做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完全按照...


[44]曾哲,向瑶琼.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理论自洽分析——基于程序标的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7,(02):70-78.


摘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被誉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在探讨该制度时总不加区分的使用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这组概念,导致研究陷入困境,批判该制度的创设缺乏法理依据。本文在正确辨析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这组概念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对域外程序标的理论——原处分主义的引入,来分析我国所创设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不仅是出于对现实需求的回应,而且还具有根据程序标的决定被告规则这一传统诉讼法理依据。


[45]赵长青.刑事申诉异地审查:以良知与责任为支撑[N].检察日报,2017-04-20(003).


[46]高一飞.刑事司法研究中的话语误解[J].中国法律评论,2017,(02):173-182.


摘要:<正>研究中的话语误解,系指其研究是建立在对问题名称的误解基础之上,先入为主抱持某一个理念或者制度的含义,按照自己的意思赋予其错误或者片面的含义,把它树立为批判的靶子,然后对其否定与批判,再提出自己所谓要求对其摒弃、废除或者修正的新构想。本文将分析刑事司法研究中常见的六种话语误解,供大家思考与评判。


[47]廖中洪,蒋陆军.执行抵销若干适用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02):46-53.


摘要:执行抵销,从具体实施适用的角度上看,不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守有关执行异议申请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的审查应当由执行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允许被执行人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而且立法上对于不准抵销的裁定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同时,在"法定抵销"与"认可抵销"适用条件的把握上,对于"法定抵销"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认可抵销"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条件下,即使被执行人所申请抵销的标的物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应当准予抵销。


[48]李冉毅.台湾地区对质诘问权与传闻例外的关系考察[J].台湾研究集刊,2017,(02):67-76.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传闻法则例外的规定虽忽视对刑事被告对质诘问权的保障,但实务上以"司法院"将对质诘问权解释为"宪法之基本权利"为基础,先后发展出三种体现对质诘问权优位于传闻例外的解释路径。后续发展中,台湾地区法院刑庭总会将可信性保障作为传闻例外成立的重点考量因素,使得对质诘问权与传闻例外的关系再次陷入扑朔迷离之中。从长远来看,对质诘问权仍然可以依靠实务上独立发展出的容许例外以及严格证明程序的保障,确立其优先于传闻例外的地位。台湾地区对质诘问权与传闻例外关系的发展体现出实务部门在权利保障和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抉择,对于祖国大陆刑事被告对质诘问权的确立和保障具有启发意义。


[49]李昌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J].政法论丛,2017,(02):28-35.


摘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属于惩罚性规范,基于其惩罚性功能,在适用该制度时首先要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同时,为便于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也有必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对合理的分类,对不同失信类型或程度的失信行为采用不同的惩戒力度。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重视建立对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救济与补偿措施。此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所涉案件的相关信息的范围还值得商榷,主要围绕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展开,既要强调公布信息的全面性,又要考虑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50]樊华中.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的主体性考察——以C直辖市司法人员实证访谈为基础[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02):73-79.


摘要:社会工作中,主体对主体性认识程度、实现程度决定了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成效。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中虽存在多元主体设计,但掩盖不了单一主体推动制度落实的现实。原办案单位的法官、检察官是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报送、推荐主体,但其在整个指导性案例工作机制中因付出多回报少而工作积极性不足。又因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中标准确定被行政化管控而丧失。相较而言,在生成机制的主体性考察方面,与正面宣传相反的坊间信息更有可信度,进而也暴露出被遴选出的指导性案例从长远来看,其生命力与指导性值得担忧。


[51]冯骁聪.论我国非法监听证据排除规则之建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2):30-35.


摘要:监听侦查措施较之传统侦查手段更为深刻地介入公民的私人空间,严格的监听措施之审批、实施程序则构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我国非法监听的判断标准仍然缺乏,审查监督不严,被监听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监听材料可变换形式规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启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赋予非法监听所获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排除的不利后果:对于违法正当程序、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非法监听,应当绝对无条件地予以排除;对于附带监听,应当对其予以进一步细分,不可监听罪名之附带监听应当排除;对于一方当事人同意之监听,应当结合"隐私合理期待规则"由法官进行具体的判断。由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监听...


[52]吕中伟,李昌超.域外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的新发展及启示[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270-277.


摘要: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53]陈磊,何国辉.论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运行之困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76-80.


摘要: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运行于我国的仲裁实践中,仍面临着法院监督不当、仲裁机构权力错配、仲裁庭权力缺失等困境与不适。法院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监督不当体现为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优先决定权、法院对仲裁程序的不合理中止、法院救济的部分缺失;仲裁机构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确定的权力错配则表现为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职能重合、仲裁庭的职能被架空,此一现状极大损害了仲裁庭的仲裁独立性,致生仲裁管辖权问题的矛盾裁决,降低了商事仲裁的效率,提高了商事仲裁的成本。仲裁庭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确定的权力缺失则肇因于仲裁庭对仲裁机构授权的过分依赖以及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尚未完成确立的现状。


[54]孙龑.“一带一路”战略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制度完善[N].人民法院报,2017-03-29(007).


[55]艾明.论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与改造[J].比较法研究,2017,(02):60-72.


摘要:凭借个人申诉机制、裁判具有拘束效力、签约国负有遵循和转化义务、拥有自主性解释权力这四大法宝,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为对微观层面的概念、规则,中观层面的诉讼原则及具体制度的改造,还包括对内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再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应当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影响与改造的经验,选择立法模式和司法判例模式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模式。


[56]朱琳.提高律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探讨[J].知与行,2017,(03):58-61.


摘要:律师辩护权能否有效行使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尤其在死刑案件中,可以说律师辩护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被告人的生死。近些年来,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律师权利的保障逐步重视,与此同时更应该关注辩护质量的高低。有效辩护起源于美国,发展至今已然比较完善。有效辩护的实质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下,给予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以此来对抗庞大的国家权力。此种权利的赋予主要通过律师的辩护来实现,进而为辩护律师规定了一系列的辩护标准和要求。通过分析美国有效辩护的先进经验,旨在为我国律师辩护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借鉴。具体而言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借鉴有效辩护的内容完善律师辩护权,可通过设立严格的律师资格准入制度;完善律师的权利配置...


[57]张依菲.司法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联系与区别[J].商业会计,2017,(06):90-91.


摘要:在经济飞速发展、反腐进程加快的今天,司法会计和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司法会计和审计在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容易将二者混淆。其实二者存在显著区别,特别是在《新司法鉴定通则》出台后,进一步增强了司法会计的诉讼属性,使得二者在本质上产生了区别。文章将从活动对象、主体地位、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结果五方面入手,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以帮助人们理解区分司法会计工作与审计工作。


[58]徐艳霞.刑事立案监督的人权保障功能展开[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01):45-50.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和职责,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充分保障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保障功能是刑事立案监督的重要职能和目标之一,从理论诠释的角度来说,其内涵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精准打击犯罪以及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其不仅体现在刑事立法当中,更鲜活的体现在刑事司法当中,即通过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监督制约,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


[59]张艳琼.小额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研究[J].江汉学术,2017,(02):5-12.


摘要: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严重忽略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下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应遵循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纠纷的处分自由、注重权利的操作性与救济性等基本原则;在此理念指引下,明确赋予当事人充分享有管辖异议权、程序异议权、合意选择权、委托代理权、最低限度参与庭审权和审级救济权等基本程序权利,并完善各项权利的具体程序设置。


[60]林倩.论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1):87-90.


摘要: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加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效益,有现实上的必要性。但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容易引发"花钱买刑"、"同罪异罚"的质疑,也有可能引发其他价值冲突。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合理设置其适用范围,限定实施主体,完善操作规范,明确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有效性。


[61]孙长永,王彪.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制度和技术[J].现代法学,2017,(02):123-145.


摘要:刑事庭审形式化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改变庭审走过场的局面,努力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乃至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本质是以公正审判取代不公正的审判,因而需要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以制度变革为保障,而不仅仅是庭审技术的完善。只有以公正司法的理念为指导,以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为条件,以具体展示公正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支撑,协同推进理念更新、制度变革和技术改良,才能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


[62]高翔.法院院长职权结构优化论——基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考量[J].现代法学,2017,(02):181-193.


摘要:法院组织理论与诉讼原理具有深刻内在联系,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视角考察我国法院院长职权的层级结构,可以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大陆法系普遍认可法院院长具有适度的司法行政权,并以不侵害审判核心事务行使为前提。就我国现实而言,法院院长职权重塑的逻辑前提是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科学分类。对法院院长职权应划分为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在审判职权行使方面遵循与法官同权原则,限制院长程序性决定权,确立院长审案分案的一般规则及动态调整机制;司法行政职权则应保持谦抑,开列院长司法行政职权清单有助于预防权力跨界。


[63]徐以祥,王宏.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J].法学杂志,2017,(03):115-124.


摘要:虽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难以量化以及司法实践较为贫乏,使得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的实现,要直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确定之困境并加以因应,紧密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炼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和范围,理清各种不同赔偿范围下须考量的问题,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确立良好的裁判准则出发,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量化之法,进而明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数额确定的基本路径,使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


[64]陈静雯.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问题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1):83-88.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逐步实现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然而要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绝不仅仅只是简单地排除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权,还应基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机制。


[65]田智敏,张雷.大数据背景下司法统计方式改革研究——以重庆市法院系统实践为分析样本[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124-127.


摘要:随着网络大数据应用的高速发展,新型计算机软件和信息化技术在法院系统被广泛的应用,新型的网络大数据司法统计方式也应运而生。通过对重庆市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方式改革发展进行实证调查,可以发现当下司法统计方式正在逐步走向网络大数据系统统计之路。然而,在改革实践中还存在着工具难优、数据难得、功能难彰、监督难做等现实性问题。所以,应当从统计工具、网络数据、效能转化、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着手,逐步完善当下的司法统计方式,务求完备,力臻实效。


[66]刘文凯.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研究——以复议机关被告资格认定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32-38.


摘要:根据行政复议机关对待原行政行为的态度,可以将复议决定分为肯定型决定、否定型决定以及消极不作为决定。不同类型的复议决定使得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各不相同,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不同复议决定类型的范围及适格被告的认定规则均做了修改。然而,部分复议决定游离于诉讼法之外、同类决定功能相互重合、非同类决定之间界限模糊的困境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造成了很大障碍。有必要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出发,对纷繁复杂的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合并同类项、厘定界分标准的类型化研究。


[67]刘丽芳,胡正亭,杨斌.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侦查理念与模式的重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2):56-62.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及诉讼证据规则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改革的要求,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侦查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重新审视侦查的地位,转变传统侦查理念,提升侦查取证的质量,确保侦查活动经得起审判检验,以期适应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68]唐力.民事审限制度的异化及其矫正[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02):179-192.


摘要:审限作为规范法院审判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统一的审结期限之规定无法满足个案的具体需求,加之严格的审判绩效考核,导致民事审判实践中"隐性超审限"现象突出;当事人对法院随意变更审限无提出异议之权利,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强调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促进义务,给予当事人程序管理之参与权利,是解决诉讼迟延以及司法正当化的制度选择。


[69]李昌盛.“剩余疑点”下的审判模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2):153-163.


摘要:"剩余疑点"是犯罪事实的当前证明状态与法定证明标准之间的"证明距离"。它使刑事审判产生了误判风险。从比较法角度而言,法院的应对方案可分为"接力赛模式"和"辩论赛模式"。两者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剩余疑点的裁判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且以一种相对确定的制度方案将降低误判风险和合理分配误判风险的策略予以法治化。我国剩余疑点风险控制方式可以概括为"职权裁量模式"。其核心问题是剩余疑点误判风险控制的不确定性。结合中国刑诉法的背景,应当从区别对待两种疑点、构建澄清疑点的保障机制和废止撤回起诉等方面合理规制裁判风险。


[70]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02):3-18+170.


摘要: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71]杨文明.论经济分析意见及其可采性规则--以反垄断诉讼为视域[J].法学论坛,2017,(02):56-64.


摘要:经济分析意见在反垄断诉讼中的涌现体现了技术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反垄断法独特的知识构造也为经济分析意见提供了适用空间。当然,考察我国制度现实,经济分析意见尚无明确的证据法定位,相应的证据规则尚付阙如,这难免造成反垄断讼争中技术权与审判权的抵牾。而考察经济分析意见在域外证据法上的历史演进,专家证据制度应当作为适当归宿,为经济分析意见的规范化提供规则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构建经济分析意见的可采性规则,为法官采证提供科学的标准。具体而言,经济分析意见的采证应当坚持专家适格规则、可靠性规则以及相关性规则。


[72]徐静村.徐静村: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必须实现的目标[J].中国司法,2017,(03):4.


摘要:<正>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核心要素,对社会公正具有"传感器""稳压计""定海神针"的作用,也是社会公正的一个标杆。很难想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司法机关如果司法不公,何谈社会公正。而且司法不公必然破坏社会公正,助长社会中尔虞我诈、少诚寡信、奢靡腐败、弱肉强食、违纪违法等歪风邪气,使社会正气难以弘扬,公平秩序无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而深入人心。这种破坏力


[73]郭雨清.侦查策略应用下对封检办案区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7):255+263.


摘要:询问被广泛运用于侦查过程中。通过询问可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澄清疑点、排除矛盾,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如何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在犯罪事实是询问过程的关键,也是案件顺利侦破的重要环节。为有效地从证人陈述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侦查人员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更应讲究侦查策略。


[74]拧∧.我国民事判决书改革的思考——从辩论主义思维视角出发[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30-36.


摘要:改革思维起点是研究新时期民事判决书改革不能回避的问题,而民事诉讼审判思维直接影响民事判决书制作。辩论主义思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质存,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民事判决书要素和民事判决书改革途径为切入点,审视辩论主义对我国民事判决书改革的影响,探索民事判决书改革内在动力、重点及方向。


[75]陈荣鹏.毒品犯罪证据审查重在细节[N].检察日报,2017-02-26(003).


[76]梁坤.争议中运用的社会科学证据——评《科学证据与法律的平等保护》[J].证据科学,2017,(01):22-29.


摘要:《科学证据与法律的平等保护》是由美国学者昂舍塔所撰写的关于社会科学证据的著作。该书立足于公法视角,对用于证明"立法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刻的阐释。该书不仅展现了社会科学证据的五大实践方面的功能,同时也指出了在实务中运用这类证据所面临的诸多方面的争议。为了令社会科学证据在诉讼实务中真正起到作用,证据规则的完善是必由之路。该书尽管着眼于法官造法体制中"立法事实"的证明,但对中国相关诉讼制度及证据规则的完善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77]高一飞.智慧法院时代庭审 录音录像的新使命[N].人民法院报,2017-02-24(002).


[78]徐静村.法检两院的宪法定位与司法改革[J].法学,2017,(02):97-103.


摘要: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场重大的政治革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步骤。其任务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并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司法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健全各种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并形成相互制约关系,有效防治权力腐败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不能将司法改革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改革,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司法技术"的改革,更不能将其简单地看成是司法权力再分配的改革。司法改革要卓有成效地进行,应首先依据宪法落实法检两院的宪法定位,而这也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宪政前提。


[79]李祖军,张霄霄.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鉴真问题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29-38+92.


摘要:2010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对实物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的"鉴真规则",这是否是填补空白的立法?除了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否也需要"鉴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侦查人员在收集书证、询问证人过程中体现的遵循证据客观性的选择,提出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存在一种绝对完美主义和相对合理主义徘徊,并根据这一理论提出如何对言词证据进行鉴真,并尝试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构建相应规则,即侦查人员、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运用该规则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但到了庭审阶段只有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对其加以认定。


[80]高一飞,汪友海.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践图景与改革方向[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02):70-79.


摘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十八大以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和监管的重要文件,纠正了一大批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执法实践中,保外就医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占有较大比重,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检察监督的效果不理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推动法律法规统一化、执法信息公开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和执法标准规范化。


[81]吴杨泽.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机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02):87-92.


摘要: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公安机关全面、合法取证,以破解证据困境。提前介入工作吸取了冤假错案的教训,可以破解监督难题,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捷径,并且适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强化检察机关证明责任的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存在着角色与任务相矛盾、捕诉联动模式违反法理、介入范围不明确、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难题,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82]陈磊,何国辉.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完善建议[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7,(01):50-55.


摘要:基于当事人授权理论、法律授权理论、完成使命理论等理论支撑,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确立并完善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需通过延后法院介入仲裁的时机、增加法院对不服仲裁庭裁定的受诉规定、废除法院内部的层报制度,进而规范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控制;同时,需取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异议决定权、撤消仲裁机构的前置表面审查程序,使得仲裁机构回归其辅助地位的本位;还需弥补现行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情形的立法疏漏、扩充仲裁庭审理管辖权异议案由、赋予仲裁庭对继续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健全仲裁庭审查权限。


[83]王东海,李方.刑事立案监督“互联网+”的瓶颈与路径[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7,(01):64-72.


摘要: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和职责,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理念上尚未适应"互联网+"的时代要求,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实践操作过程中阻力重重。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应当从理念、制度和运行三个方面与"互联网+"技术进行深入融合,改变理念,树立"互联网+"思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刑事案件信息、两法衔接等制度机制,并通过培养队伍、配备器材、强化考核等方式强化实践运行。


[84]迟佳慧.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7,(05):221.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审判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依法治国被推上新的历史舞台,通过陪审员制度来维护法律主体的权利已势在必行。然而近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毁誉参半,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未来的人民陪审制度应更加制度化、平民化、常识化,在保障任选机制的同时,改变启动机制,践行群众路线。


[85]朱琳.驻监检察室如何保障被监管人申诉权探讨[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7,(01):63-68.


摘要:根据法律规定,被监管人有权进行申诉,驻监检察室有职责保障被监管人合法的申诉权。由于我国申诉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导致了被监管人申诉难的发生,这对于被监管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其改造效果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本文从被监管人申诉着手,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对驻监检察室如何保障被监管人申诉权进行探讨,希望能对驻监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能有所帮助。


[86]陈维君.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运行检视与完善路径[J].河北法学,2017,(03):191-200.


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对解决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获取相应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调查令制度实践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调查令制度运行缺乏立法的支撑、调查令的权利属性不明确、没有区分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与持令主体、调查令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调查令适用的证据种类没有明确、责罚体系缺失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调查令制度、对调查令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阶段的具体规定、明确调查令的申领主体和被调查主体、调查令调查证据的类型、调查令审查签发程序和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调查令使用的具体程序要求、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其价值目标。


[87]黄琪.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刑诉陪审员参审范围之重构——基于基层实践背离和改革方案弊端而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01):64-70.


摘要:陪审制具有使得司法反映民意、实现公正、取得独立的功能预期;刑诉陪审员参审是通过法律刚性规定或赋予被告人权利,此外还有着成本和管理上的考量因素;而当前司法实践与此相背离,参审范围由陪审率考量而定,陪审员参审无争议案件,司法官员有参审完全决定权,其根源在于主体意识欠缺、制度性疲劳、体制结构弊病。新的陪审员改革方案也未能切中要害,参审范围过于广泛,界定不科学,程序缺失;有鉴于此,必须确立固定类型参审模式,将范围限定为争议大的重案,取消或淡化陪审率,确立控辩双方参与的程序规则。


[88]杜以静.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新发展与前瞻[N].人民法院报,2017-02-10(008).


[89]张永进.论逮捕理由的公开及其程序建构[J].学术交流,2017,(02):123-128.


摘要:逮捕是严重干预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必须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逮捕理由的公开是逮捕权司法性和正当性的内在要求,对于限制逮捕权力、维护逮捕行为相对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逮捕制度的功能异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逮捕理由的不公开和不透明。这与逮捕制度的不健全,逮捕权的不完整,逮捕程序的行政化,逮捕考核制度的不科学等内容有关。应通过完善逮捕理由公开原则,健全逮捕理由公开规范,保持逮捕权的完整性,推进逮捕制度的司法化,优化逮捕程序考核制度,建构科学的逮捕理由公开程序。


[90]田智敏,张雷.大数据背景下司法统计方式改革研究——以重庆市法院系统实践为分析样本[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1):54-59.


摘要:随着网络大数据应用的高速发展,新型计算机软件和信息化技术在法院系统被广泛应用,新型的网络大数据司法统计方式也应运而生,通过对重庆市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方式改革发展进行实证调查,可以发现当下司法统计方式正在逐步走向网络大数据系统统计之路。然而,在改革实践中还存在着工具难优、数据难得、功能难彰、监督难做等现实性问题。所以,应当从统计工具、网络数据、效能转化、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着手,逐步完善当下的司法统计方式,务求完备,力臻实效。


[91]徐静村.中国司法改革的动态、展望与挑战[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01):30-35.


摘要:司法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步骤。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司法改革的内容涵盖"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诸方面,因此对立法、司法、法务管理和法学研究都提出了艰巨任务和严竣挑战。只有高屋建瓴周密设计,科学筹划改革步骤,具体落实改革措施,认真总结改革经验,时刻校正改革目标,坚持不懈努力前行,才能达到预设的目标。


[92]李红玲.功能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类型化[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01):130-142.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之本质是使其作为判决理由在重要事实认定和裁判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有:无逻辑推理的简单适用;无需适用而适用,包括逃逸式适用和宣示性适用;虚假适用,即"名为具体规则实为原则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无法为其适用提供有力的突破口,而从相对明确的功能视角分析其司法适用的类型成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更优路径。诚实信用原则有补充、限制及解释三项功能。补充功能下,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类型有漏洞补充和附随义务填充;限制功能下,主要类型有矛盾行为、利益失衡情形、权利人欠缺应受保护利益、因不当行为取得权利及权利失效;解释功能下,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其他解释方法仍...


[93]刘诗诗,杨彬艳.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1):56-61.


摘要:随着心理测试技术不断臻于成熟,关于其结论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争论也愈演愈烈。各国司法实务对此亦有着不同态度。从考察域内外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状况为出发点,并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对其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进行比较分析。要使心理测试结论达到合法性标准,应从实施心理测试技术的主体资格、启动要件、操作程序及结论的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规范。


[94]高一飞.美国刑事审前听证程序公开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比较法研究,2017,(01):50-64.


摘要: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听证主要包括治安法官对可能侵害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如扣押听证、羁押听证、保释听证、预审听证,也包括审判前的陪审员选任听证等。审前听证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但有可能对被告人公正审判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经过一系列判例,在美国逐渐形成了审前听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则。美国审前听证公开对我国刑事审前听证公开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增加刑事审前听证的法定种类、扩大听证公开的程度、赋予听证当事人以救济权、允许媒体对刑事审前听证旁听和采访。


[95]艾明.刑事侦查中大规模抽血比对措施正当性反思[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1):106-111.


摘要:随着DNA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大规模抽血比对措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下,侦查机关采取此种措施并没有充足的法律授权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建立第三人人身检查和集体检查制度之前,侦查机关欲正当化大规模抽血比对措施的运用,应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切实、精细地落实同意机制方为合法。


[96]刘黎明,王媛媛.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1):93-101.


摘要:现行法律规范中,还未出现针对性指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就我国现状而言,构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已迫在眉睫。侦查讯问具有讯问环境的相对封闭性、讯问过程的强制性、讯问方式的直接性、讯问各主体间的冲突性的特点,极易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法律决策能力较低的特点,遵循讯问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强迫性讯问原则、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讯问程序人性化原则、严格程序性法律后果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全面细致原则,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7]毋爱斌.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程序体系论——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谈起[J].法学,2017,(01):115-12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确立了法院依职权认定拍卖无效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规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问题却给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实有对司法拍卖无效认定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的必要。司法拍卖应以公法性为基本定位,以程序安定性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仅限于拍卖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以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至执行程序结案前和执行程序结案之后为时间节点,分别确立不动产拍卖成交审查裁定程序、通过执行异议撤销拍卖程序和拍卖裁定审查程序。


[98]闵丰锦.论审查逮捕程序中新型检律关系的重塑[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01):106-112.


摘要: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比例极低,对批捕与否的参考价值不大。实践中,批捕检察官往往对律师的介入保持消极态度,而律师普遍保持适度积极的态度,但对结果悲观,批捕程序中的检律关系并未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在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防范冤假错案的背景下,批捕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在思想上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在生活上正当交往、良性互动,重塑审查逮捕程序的新型检律关系。


[99]陈维君.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与路径选择[J].天中学刊,2017,(02):28-35.


摘要:为了充分保障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民诉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该制度自设立之日起就陷入了与既判力相对性原理以及再审等程序的紧张关系。为缓和这种紧张关系,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适用的路径选择应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立法例的合理因素,重新判断和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明确界定原确定判决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之间的效力,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前诉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便更有效地规范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


[100]陈维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检视与完善路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01):118-123.


摘要: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环境保护法》中新增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了通过公益诉讼遏制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进程。然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总体效果并不尽人意,存在着诉讼主体范围过窄、必要保障机制缺失、具体审判操作规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侵权的遏制作用,很有必要采取适当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建立诉讼保障机制等举措。


[101]魏斌.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中司法证明的逻辑反思与重塑[J].浙江社会科学,2017,(01):66-74+65+157.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这即是要求控辩审三方间的司法证明也必须展现在法庭。创新与审判中心主义相适应的司法证明理论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证明高度符合"论辩论证"的目的性、多主体、动态性和对话式等特点,因而司法证明是作为论辩论证的。从论辩论证的视角看,司法证明是一个控诉方和辩护方提出支持论证支持其主张,提出反论证辩护其主张,从而试图说服审判方接受其主张的论辩论证,在这一过程中审判方需要认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从而评估双方的论证,检验是否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判定是否满足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


[102]蒋丽华.庭审录音录像证据属性探讨[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40-43.


摘要:狭义上的庭审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对于庭审活动制作的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不同于讯问录音录像和庭审直播。在三大诉讼中,庭审录音录像不仅仅是庭审笔录的辅助性材料,而且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庭审录音录像并不当然为视听资料证据,具体的证据种类由其证据功能而定。当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发生冲突时,应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庭审录音录像作为信息化的产物,与庭审笔录共同起着记录庭审过程、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并不能取代庭审笔录。


[103]吴如巧,郭成,谢锦添.论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以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为视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94-100.


摘要: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在借鉴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较大陆法系有关立法例,中国对于该项制度的设计还存有缺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仅将当事人纳入了文书提出义务主体的范围,而忽略了对诉讼外第三人的考量。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关于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立法经验,以对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从而尽快在中国确立案外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


[104]刘文凯.客观诉讼背景下公共利益的判断与实现路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1):9-12.


摘要: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界定公共利益的重心应从概念界定转向判断方法的探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对作为公益诉讼核心概念的"公共利益"予以界定乃是当务之急。"公共"的相对性和"利益"的主观性、多样性、可变性决定了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和公共利益的层次性。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要素出发,可以确定判断公共利益的"质"、"量"及"反向"标准,进而在客观诉讼视域下探讨公共利益实现的法律路径。


[105]周尚君.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J].法学研究,2017,(01):196-208.


摘要:"党管政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治理经验之一。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党与政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互动调适之中。随着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和国家权力配置的调整,党与政法关系经历了为巩固新生政权的"诸权合一"、归口管理下的"一元分级"、"党政职能分开"的"一元多层、分工负责",最终确立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法领导体制,"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十六字原则成为"党管政法"的根本指针。不同时期的领导体制伴随着不同的组织机制和运作技术,演进过程中显现出明显的目标主义逻辑和连续均衡特征。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逻辑表明,"党管政法"是通过探索性的组织机制、运作技术在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和其他关系...


[106]原欣.辩护权角色的社会学解读[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01):59-67.


摘要:辩护权作为被追诉人的核心权利,关涉着被追诉人主体性地位的确立。现今我国辩护权保障的困境不仅在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不尽完善,更是由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职能主体的角色冲突:在审前程序中,表现为人民法院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角色的冲突;在审判程序中,体现为人民法院追诉者和裁判者角色的冲突。对此,可以通过理论重塑、立法建构和实践引导三个层面予以调适。


[107]张宇.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7,(01):128-135.


摘要:应诉管辖制度在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较为具体,但从制度配套的角度来讲,与"伪立案登记制"和移送管辖制度在法理和逻辑上存在较大冲突。这会引发限制应诉管辖适用及诱使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冲击正常诉讼秩序。解决之道是废除"伪立案登记制度",并改"职权移送管辖"为"当事人申请管辖"。对于"法院告知义务"这一适用要件,保持不增设之立场。保留现有应诉管辖规定位置,同时针对应诉管辖具体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明确。这种重构保证应诉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运行。


[108]朱福勇.论合议庭的评议对象与论证表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34-142.


摘要:在职权型诉讼构造下,合议庭评议存在的"合而不议",法官"独白"之现象,抑制合议庭功效之发挥。具有主体间平等性、言说推理性和程序正当性特质的合议庭评议对话,旨在促进参审人员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合议庭评议对话依赖于诉讼主体间平等对话,聚焦当事人论辩意见,确立评议对话结论的逻辑性、结果的共识性和说服他人的可接受性,以促进合理的、可接受的评议结果的形成。


[109]和静钧.追赃冻财,必先明了“违法所得”[N].深圳特区报,2017-01-06(A02).


[110]黄峥,黄子杰.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完善[J].法制博览,2017,(01):21-22.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要走出当前的困境,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特别是要把检察机关和自然人纳入适格原告范围;其次要减轻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第三要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制度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收集证据的程序,以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11]高星阁.涉不动产纠纷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其司法解释[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41-148.


[112]袁力,邵新.德国民事裁判文书结构与说理的关联分析[J].法律适用,2017,(01):1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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