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学专业十五强之西政刑法方向上半年部分科研论文汇总
[1]高袁.完善惩治贪腐犯罪法律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7-19(005).
[2]王元昊.职务犯罪侦查要点探讨[J].法制博览,2017,(20):249.
摘要: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类型较为特殊,是某些有权力的管理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方便权力来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犯罪表现。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公务人员、政府乃至国家在群众百姓心目中的形象,破坏了正常的管理和工作秩序,其危害的严重性不言而喻。然而,职务犯罪侦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侦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里面基本没有详尽的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定及相应措施。因此,接下来笔者就职务犯罪的侦查要点进行简要的探讨。
[3]熊波.经济犯罪资格刑的立法检视与前瞻[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4):57-64.
摘要:我国经济犯罪的种类在经济日益发展的趋势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我国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的现状来看,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导致控制经济犯罪的立法效果降低。文章立足于我国经济犯罪存在的问题,综合探讨我国经济犯罪资格刑完善的现实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经济犯罪的特殊情况,着重阐述了我国经济犯罪处罚的独特资格刑设计的立法完善,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操作性的建议。
[4]陈伟.“当场醉酒”刑事归责的路径探讨——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J].法治研究,2017,(04):78-85.
摘要:当场醉酒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非典型情形,对刑事司法的归责带来了现实挑战。对醉酒驾驶的基础理论的梳理表明,尽管针对当场醉酒行为的刑法适用的路径具有多种方式,但是基于刑法罪名的系统分析并结合经验判断,在追责的前提下以危险驾驶罪予以论处具有正当性。当场醉酒纳入刑事责任的难点在于,事后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与"醉驾"时的非直接对应性,在基础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应当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并进行证据补强,从而合理化解当前司法实践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防范行为人逃避刑事打击的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的发生。
[5]王莉玲.无人驾驶:交通肇事“困局”如何破解[N].检察日报,2017-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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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海,李国华.中观视野下重新犯罪的罪刑样态与耦合关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4):83-96.
摘要:重新犯罪的内在结构与前后罪的外在关联是透析重新犯罪机理并确定防控策略的基础。通过采集全样本数据,运用相关分析、交互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犯罪方面,重新犯罪多为贩卖毒品、盗窃犯罪等贪利性犯罪;主要侵犯私法益;以非暴力、轻微犯罪居多并呈现出"一低三高"等基本特征;刑量方面,轻刑适用率较高;前后罪的耦合性方面,犯罪行为收缩为贩卖毒品与盗窃两大犯罪类型,在初犯、毗邻犯罪以及惯常犯罪中,惯常犯罪的"惯性效应"最为显著;总体而言,"再犯一次"在历次犯罪中受罚最重,而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再犯的刑量逐渐走低。据此,治理对象圈定化、从宽处理审慎化、制裁措施多元化以及控制节点前置化是实现重新犯罪控制的有效策略。
[7]姚万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教义学分析——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J].当代法学,2017,(04):72-85.
摘要:通过刑法规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经取得基本共识,但是以何种罪名论处还存在较大争议。虽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是较为有力的主张,但将其贯彻到底,不仅在入罪逻辑、法益归类等问题上存在不足,而且难以保证特殊情形下处理结论的正确。从教义学的视角展开具体分析,可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属于物权的对象,在刑法中属于财物的范畴,且属于无体物形态;通过对刑法第264条与第265条的关系进行梳理,可以明确刑法第264条在规范上并未否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无体物。通过解构刑法第264条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数额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以及"情节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来具体确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以及量刑...
[8]王登辉.论法定刑修改对追诉时效的影响——以贪污受贿犯罪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7,(07):150-160.
摘要:法定刑修改对相关犯罪的追诉时效的适用存在重大影响。追诉时效的效力有特殊性,不能笼统地说追诉时效有无溯及力。正确分析三个时间节点(犯罪成立之日、刑事立案或者受理之日、修正后的法律实施之日)和两个时间段(依旧法、新法分别确定的追诉期限)的关系,并加以类型化提炼,是研究法定刑修改对追诉时效适用的影响的关键。刑事案件涉及新法和旧法的适用问题时,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除非适用犯罪时的法律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适用立案时的法律确定追诉期限,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9]许裕民,林金瑶.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能力认定时间”[J].法制博览,2017,(18):102-104.
摘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使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在拒执罪的司法完善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始终为立法者所忽视,就是负有执行义务的行为人执行能力的考察,以及其执行能力起算时间的界定问题。
[10]张永强.共犯转化的法教义学分析[J].法学,2017,(06):170-182.
摘要:转化犯作为一种约束性和支配性规则是我国刑法学中独特的法教义学知识。共犯转化是指部分或者全部共犯人在构成基础犯罪之后,又故意实施了促成法定转化要素实现的行为,并导致法定转化要素得以实现,进而按照刑法规定以转化之后的罪(转化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共犯转化具有罪质表现异质性、处罚程度趋重性、转化要素法定性的特征。成立共犯转化需同时满足构成基础犯罪、基础犯罪之共犯、对共犯转化持故意态度、实现转化要素及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的条件。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共犯转化时,应对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及帮助犯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得出是否发生转化并以转化罪定罪处罚的结论。
[11]樊鹏飞.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研议[J].法制博览,2017,(17):128-129.
摘要:聚众斗殴犯罪乃一种较为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行,其渊薮系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罪的犯罪动机、聚众的理解、斗殴的理解及转化犯的认定等问题争拗不断,兹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司法现象。因此,对于上述问题进行全面研判并得出合理结论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
[12]马荣春,王腾.罪过共同说之提倡及其运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48-55.
摘要:共犯本质决定共犯成立范围。在关于共犯本质问题的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的对立中,我们应采罪过共同说。罪过共同说能够切入因果关系、过失共同犯罪和片面共犯问题予以证成。罪过共同说不仅能够为共犯认定提供一般性的可行思路,而且能够合理解答共犯的特殊问题。将罪过共同视为共犯本质,能够与犯罪本质保持逻辑一致性。
[13]姚万勤.厘清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应把握五个重点[N].检察日报,2017-06-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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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瑞杰.“以刑释罪”反思[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3):55-60.
摘要:以刑释罪,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框架下,运用罪刑均衡原则解释罪刑规范的思维方法。结合我国刑法的法定刑配置不合理的现实,其具有相对合理性。在这一思维指导下,学者们提出了"为了量刑公正可变换罪名","重法条优先","刑法实质解释论","正犯理论的实质客观化"等各种主张。不过,承认以刑释罪思维的合理性,不等于无视以刑释罪思维泛化后的隐患,也不等于全面肯定学者们依据该思维提出的具体主张。
[15]姜敏.系统论视角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及其根据[J].比较法研究,2017,(03):71-87.
摘要:中国刑法修正案活跃的犯罪化趋势引发学界热议,并形成支持和反对两种立场。两种立场表面有分歧,但实质殊途同归于如何规范犯罪化,从而保证其正当性。古今中外既有的各种规范犯罪化的原理、学说和原则,均从人类中心主义出发,以人类的价值取向为根据,且把刑法视为静态的孤立存在,忽视刑法内部及刑法与环境的动态关系。因此,既有的各种犯罪化学说或原理,均在走向实践的途中知行背离。而以系统论方法关注系统内部要素的运作图景及系统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据此研究如何限制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能克服既有理论学说的困境。又因其关注刑法系统当下面临的外部环境及刑法系统现状,所以遵守据之推演出的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能实...
[16]林晓波,何程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重刑的质疑[J].法制与社会,2017,(15):257-258.
摘要:面对愈演愈烈的执行难现象,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之法定加重刑,这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当前的司法现状下,加重刑的增设面临着缺乏可行性和效率性,以及与轻刑化趋势相悖的质疑。因此,本文认为不应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加重刑,而应该寻求其他方法解决执行难题。
[17]梁坤.根据先前类似行为证据推定主观故意须谨慎[N].检察日报,2017-05-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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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汪恩东.死刑执行制度的程序正义与伦理证成——以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为例[J].党政干部学刊,2017,(05):22-26.
摘要:程序正义需以善良制度与时间为实现条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Jones的死刑执行过程反衬出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失灵。加州死刑执行与管理系统是否违宪可从重要义务命题、量刑恣意禁止命题、刑罚目的正当化要求命题等三方面展开论证。我国应通过实证统计系统来正当化法官在个案中的量刑决定,不仅应包括系统设置的规范性理据,还应包含量刑因子本身所可能蕴含的意识形态。执行死刑本身不是单纯的让被告伏法而已,而是一连串的决策进行与筛选机制的运作,背后涉及诸多伦理学争议。
[19]胡成胜,王莉.论衍生类型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97-103.
摘要: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20]石经海.故意伤害“轻伤与否”定性共识的刑法质疑——以刑法总分则关系下的完整法律适用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7,(03):112-121.
摘要:故意伤害需"轻伤"才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几乎不受质疑的"共识"。然而,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定性尴尬情形表明,如此"共识"实际上是片面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主要在于没有真正认清刑法总分则的系统关系及其所决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规范实质,继而造成对个案适用法律的不完整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由此,故意伤害罪是否以"轻伤与否"作为定性标准,不能一概而论,需基于刑法总分则关系的系统化理解,将其置于个案完整法律评价体系进行具体考察,其中,对故意伤害"轻微伤"案并非都不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对故意伤害"轻伤"案并非都成立犯罪。
[21]陈伟,阮能文.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关系辨析与厘定——以刘某某重婚案为视角[J].净月学刊,2017,(03):26-31.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维系夫妻关系而缔结的契约。婚姻登记仅是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的行政监督,欠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仍具有婚姻的本质。《民法》否定事实婚姻系法律主义的要求,《刑法》肯定事实婚姻的存在并非认可其法律效力,民事法上的"无婚状态"与刑事法上的"有婚可重"并不矛盾。以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先后及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来甄别事实婚姻与重婚罪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的稳妥立场。
[22]王登辉.重婚罪追诉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N].检察日报,2017-05-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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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姚万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之反思[J].长白学刊,2017,(03):79-85.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产生到实施至今以来,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均遭到多方质疑。虽然刑法打击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有目共睹,但并非利用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从本质上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在尚未穷尽或完善其他救济措施之前,就贸然地利用刑法进行规制,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剥夺人们对刑法尊重感等诸多的负面效应,最终反而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因此,在具体规制路径中,应当重视民事措施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应当增强民法治理措施的执法力度,强化相关公职人员的履职意识,构建多措施解决路径等,只有穷尽了以上措施且未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时,才能考虑...
[24]谭甦,魏裕双,岳金香,周靖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难题与突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04):160-162.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加大了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加重了特定主体的法定刑,并增加了兜底性条款。然而,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个人信息"界定模糊、"违反国家规定"前置法缺失以及"情节严重"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厘清相关概念、明晰定罪的具体标准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然选择。
[25]李涛.共享单车刑事法律风险评估[N].检察日报,2017-04-1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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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陈伟,熊波.罪数形态中行为定量分析的理论重构——兼对“行为”立法模态化用语之辩正[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02):54-66.
摘要:囿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罪数形态中行为量化过程时,将自然意义上客观存在的行为与法律实质评价上的行为相混淆,进而导致罪数行为定量分析上的逻辑悖论。对于罪数论中行为的量化评价态度应当体现刑法立法技术的价值取向,不仅体现在罪数论行为理论体系的复杂性要求行为定量精确化过程的实现,还应当将行为用语立法模态化问题的解决视为犯罪行为定量精确化的基本前提。罪数中行为用语的规范技术应体现主观罪过下客观行为的价值评判,以此作为刑法规制下的犯罪行为。
[27]张平寿.刑法“假药”界定的妥当性辩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92-102.
摘要: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处理的法律拟制假药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将生产、销售此类假药行为纳入犯罪圈,从而在假药的界定上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一致,不仅是法益保护、我国二元处罚体系和当前刑事政策的迫切需求,亦是假药犯罪之抽象危险犯属性的必然体现。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上,完全否认部分法律拟制假药与实质假药在危害性程度上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的不公,应允许被告方进行危险反证。
[28]陈伟,石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下的贪贿类司法解释评析及完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1-11.
摘要:刑事政策催生刑事立法的问世,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也是顺应刑事政策的结果呈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评判立法科学和司法公道的标尺,在该刑事政策的映照之下,贪贿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既彰显远见卓识,又难掩其瑕疵缺憾可能致使刑事司法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基于现存问题和法治化思维,需要从体系化视角出发提高法律运用的协同性,严格把控量刑情节,合理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引入保安处分措施等,实现司法解释的效益最大化,达到公正处罚贪污、贿赂犯罪的价值目标。
[29]和静钧.临床造假入刑才是真正“零容忍”[N].深圳特区报,2017-04-13(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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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李云飞.民间借贷从传统走向网络后的刑法规制选择--以信息保护模式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7,(04):54-63.
摘要:刑法对传统民间借贷的规制凸显了"社会性"和"公开性"两个要素,其所反映的是对民间借贷所涉及的个人努力、勤奋、诚信等其内容不易被直接证实的"软信息"的保护需求。"软信息"具有主观性特征,刑法无法通过规定客观的评判标准对其进行规制,只能转而对其产生的社会基础进行限制。在互联网介入民间借贷领域而打破信息产生、传递、使用的"人缘"和"地缘"基础后,主体间信息不对称模式发生变化,"软信息"的主导性作用消失,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基础上所产生的数据信息的客观性增强,为刑法直接规制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刑事法律应适应金融业态的变化,完善欺诈类犯罪构成,将采用虚假信息披露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1]苏桑妮,刘湘廉.我国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则探讨[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2):59-65.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则的规定存在逻辑混乱、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预防犯罪、有违罪刑均衡原则的不合理之处。对此理论界的解决方法有吸收说、折算说、分别执行说、折衷说,权衡利弊。分别执行说因其弊端较小、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与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相契合,较为可取。刑罚执行变更制度需提高假释适用率、严格使用减刑、加强执行管控,方能与分别执行说相辅相成,发挥两者最大作用。
[32]陈凤.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分——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119-125.
摘要:风险社会中非法集资犯罪猖獗,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既涉及刑民实体法上的衔接,又关涉刑民程序法上的协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金融性特征以及扰乱金融秩序的认定为例,分析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实质界分;在程序选择上,坚持公权与私权并重的理念,遵循"刑民并行"程序,合理处置涉案财物。厘清此类案件中刑民冲突,提供一种解决方案,以丰富此类研究。
[33]和静钧.严打骗贷中介应祭出刑罚之剑[N].深圳特区报,2017-03-28(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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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马党库.区隔与融通:犯罪原因之于刑罚裁量依据[J].海峡法学,2017,(01):69-74.
摘要: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多集 40 43715 40 17871 0 0 6998 0 0:00:06 0:00:02 0:00:04 6997中于犯罪学上犯罪防控策略层面,而在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对此却予以隔离,其背后存在深层缘由。但是,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集体表达,应关注犯罪原因在刑法学中的理论价值,避免对犯罪原因的区隔。犯罪原因不应被遮蔽,当前刑法教义学研究应融通原因与责任、刑罚之间的"鸿沟",为司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刑法》第63条2款可视为量刑中犯罪原因考量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犯罪原因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同时以人身危险性定格刑罚裁量的依据,达至基于特殊预防的刑罚个别化。
[35]李涛.走私犯罪的故意认定还需坚持常识主义[N].检察日报,2017-03-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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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王东海.美国刑法中欺骗偷盗罪的认定与启示[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01):33-39.
摘要:美国刑法中的欺骗偷盗罪是偷盗罪的一种形式,符合偷盗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即采取欺骗的方式取得财产。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认定,应当采取双层次的逻辑思维模式,将案件事实与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动态的互动检验。对于主观心态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客观行为推定主观心态。美国刑法关于欺骗偷盗罪的立法模式和认定方法,对我国刑事立法采取简约化的方式将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进行合并提供有益借鉴,对实践中合理处理盗骗交织型的犯罪提供了有益思维模式,对于我国司法实践重视收集运用客观性证据提供了有益启示。
[37]李国华.美国法上的警察权规制及其启示——以《权利法案》为中心[J].净月学刊,2017,(02):75-81.
摘要:警察权兼具权利保障机能与人权戕害之风险。在权利法案中,通过民权确认——以规定公民持枪、正当法律程序等立法与令状主义、宪法性侵权诉讼等司法的形式塑造了对警察权的整体性提防与控制格局。反观域内,警察权外在约束与权利救济的阙如,并由此引发的滥权实害持续触动着各方神经。基于警察权的地方性,域外做法对中国警察权的规制并不具备绝对的移植价值,但在比较二者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域外警察权的法定化、司法化性格却值得吸收,也是实现中国警察权驯服的理性进路。
[38]权力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32-35.
摘要:终身监禁制度作为一种绝对自由刑制度存在于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的代替制度被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解释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适用。该制度在现阶段是一种以死缓判决为前提的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且为《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例外。终身监禁制度应当将其界定为纯粹依附于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以促进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合理性,其适用范围可以扩展到部分情节特别恶劣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与毒品犯罪。
[39]冯骁聪.冤案炮制者的罪与罚:刑讯逼供罪司法认定新论[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01):15-19.
摘要:刑讯逼供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肉刑",本质上系直接针对被害人身体的具有攻击性的暴力行为,而"变相肉刑"则涵盖一切能够直接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而又不具有暴力外在形式行为。辅警等实际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不属于亲手犯的范畴,"特勤人员"等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充当本罪的共同实行犯。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既成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具备相应主客观条件时,本罪转化为相应的重罪。
[40]王群.口袋罪何以正确适用[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2):48-52.
摘要:口袋罪客观上存有扩大刑法打击面和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弊端,但其亦迎合了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的需要,契合刑法积极预防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还彰显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技艺。废除口袋罪只能是情怀式的向往、不能替代规则治理的刑法实践。然而,通过方法论的改进以消减口袋罪的适用乱象却是必要的。以人本主义哲学立场为根基、结合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规则的体系性理解,特别是同类解释原则的运用,辅以必要的司法指导,定能限缩口袋罪制度运行中的外部效应,推动刑法善治。
[41]杨加明.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强化[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44-49.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时代也不断地升级变迁,日趋多变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形势对刑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强化刑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不仅是打击侵犯网络传播犯罪的需要,也是网络时代发展的要求。面对新的网络时代,应选择适宜的刑事立法模式,以加强刑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42]窦璐.网络有偿删帖行为刑法定性的困境与出路[J].理论导刊,2017,(03):100-104.
摘要: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43]李永升,胡冬阳.人身危险性导入罪量要素之检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02):103-112+173.
摘要:经济犯罪中以"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44]沈晓军.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以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02):43-52.
摘要: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较完善,但运行不佳,突出表现在环保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公安机关立案及处理率低、检察院职能未发挥和法院职责缺失四个方面。究其原因,以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为视角来分析,在于该机制涉及的行为主体——立法者、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利益追求出现了冲突,加之违法责任追究成本较高,导致出现了"法的赤字"。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应做到: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明晰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工作衔接的基础工作,完善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发挥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
[45]高媛.两岸未成年人性权益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17,(04):168-174.
摘要: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随着两岸刑事法学的交流日益深化,在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方面也应当互相学习借鉴。通过对两岸刑法立法体例、罪名罪状、刑事罚则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大陆地区在立法体例方面应当增设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在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实现儿童和少年一律保护、男性和女性平等保护,同时实现涉未罪名的独立化;在刑事罚则方面,应当完善以社区矫正、禁止令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活动,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涉未罪名配置独立的法定刑。
[46]郭雨清.侦查策略应用下对封检办案区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7):255+263.
摘要:询问被广泛运用于侦查过程中。通过询问可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澄清疑点、排除矛盾,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如何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在犯罪事实是询问过程的关键,也是案件顺利侦破的重要环节。为有效地从证人陈述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侦查人员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更应讲究侦查策略。
[47]李永升,袁汉兴.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应对——刑法实质解释论之运用[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65-71.
摘要: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
[48]陈伟.对我国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问题的反思[J].理论探索,2017,(02):104-111.
摘要:毒品犯罪刑罚适用的重刑化趋势,与毒品犯罪高涨不下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寄希望通过"以刑抗罪"的传统模式来防范毒品犯罪的实践路径,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了重刑适用的诸多弊端,也与刑罚的整体发展趋势不相合拍。应当改变当前过于倚重刑罚防控毒品犯罪的窘境,重构毒品犯罪的刑罚结构及其内容,从禁毒策略体系入手进行一体化构建,这理当成为法治化语境下理论界与实务界为之不懈共同努力的前行路标。
[49]梅传强,刁雪云.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J].食品与机械,2017,(02):70-72+129.
摘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深,现代社会的食品安全威胁具有常态化和严重化的特点,从而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就当前中国《刑法》所体现的刑事政策来看,其存在定罪范围过于狭窄、量刑偏轻、刑事规制作用过小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扩大刑法调整范围,量刑上以严为主,刑事规制和行政规制密切配合等刑事政策的转变,以更好地适应当前食品安全保证的新形势。
[50]李涛.生态—人类:环境刑法双重保护法益[N].检察日报,2017-02-2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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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陈伟,郑自飞.刑事法治背景下终身监禁制度的消解[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78-85.
摘要:在反贪的严峻态势下,我国刑法引入了终身监禁制度。该制度作为死刑的替代性制度而问世,对近代刑事法治的推进发挥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演变,终身监禁和刑罚轻缓化理念、行刑社会化思潮以及刑罚经济原则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终身监禁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诸多限制。因此,立足于理论层面的现实阻碍,对其进行消解不仅存在域外法治的借鉴基础,也具备现实的制度支撑。
[52]姚万勤.滥用兴奋剂应纳入刑事规制范畴[N].检察日报,2017-02-2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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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李瑞杰.刑法规范与主观罪责[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7,(01):39-44.
摘要:主观罪责(罪过)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其对象要素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其认识要素,对于犯罪故意必须达到"明知",对于犯罪过失必须达到"应知";其意志因素,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支配过程。由此,可以澄清很多误解:主观罪责不是犯意(罪责必须存在于犯罪行为之中),迷信犯不具备犯罪故意(自以为"明知"其实不"明知"),正当防卫行为人不具备犯罪故意(不符合构成要件)等。
[54]李永升.防治电信诈骗犯罪路在何方[N].检察日报,2017-02-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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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陈伟,张皓巽.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辨析[J].时代法学,2017,(02):12-19.
摘要:从业禁止制度是我国刑事制裁方法的一种拓展和创新,预示着我国刑法处罚措施的功能转型和结构转化。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进行犯罪预防,有异于资格刑的法律特征和报应目的,也有别于非刑罚处罚的适用程序和功能实现,在本质上更符合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从业禁止的增设昭示保安处分刑法化的立法倾向,有利于刑事制裁多元化的实现,可以弥补劳教制度废除后所体现的功能缺失,也是从正当程序保障人权、规范保安性措施的客观需要。
[56]王登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追诉时效的计算[N].人民法院报,2017-0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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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周小雯.论“知情”作为定罪量刑主观方面的评价要素[J].学术研究,2017,(02):72-79.
摘要:在刑法中,就定罪量刑而言,"知情"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它被作为定罪量刑主观方面的评价要素,在裁判文书中广泛使用。从理论上看,"知情"能否作为这一评价要素,应取决于"知情"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知情"是否反映出行为人在行为实施中的主观恶性。据此考察,"知情"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滥用情形。基于"正确定罪、准确量刑"的刑事法治要求,应当对"知情"作为定罪量刑主观方面评价要素的有关实践做法进行规范。
[58]陈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累犯适用[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79-87.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从刑事立法层面走向刑事司法,并在具体的刑罚裁量中发挥其现实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涵在于"区别对待",其整体从宽的刑罚倾向并不能否定其内在的从严惩罚的必要性。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但同样需要呼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并在对应刑罚更为严厉性处罚的同时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差异化内核贯彻其中,在具体的刑罚裁量中实现刑罚均衡的价值追求。
[59]李涛.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侦查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115-121.
摘要: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发生呈现出井喷态势。此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宏观上的体制问题与微观上的技术问题。解构上述难题,在宏观上,需要推进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机制、破解绩效考核机制以及改革环保鉴定制度;在微观上,需要强化侦查人员环保、刑事法律知识水平,培育信息化侦查思维以及适度赋予特殊侦查权力。
[60]梅传强,刁雪云.信息安全亟需刑法“保护伞”[J].人民论坛,2017,(05):114-115.
摘要:大数据环境之下,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个人隐私、企业金融与国家机密等。作为法治化国家,我国现阶段刑法体系针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还有所欠缺,应通过增加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益保护,革新传统刑法立法理念等途径来加以完善。
[61]邓晓磊,凡哲.盗窃借条行为的定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7,(05):198+197.
摘要:盗窃罪是刑法中最常见的犯罪,借条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合同,当刑法中的盗窃行为和民法中的借条相撞时,应当如何来处理?侵财类犯罪的本质是使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被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而行为人窃取借条,是为了"赖账不还"时,出借人的经济利益往往难以通过民事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得到弥补,从而遭受必然的经济损失。本文将围绕盗窃借条行为,分别从盗窃借条行为的争议点、对各个观点的批判、盗窃借条行为的定性分析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62]杨华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刑法立法理念转变[J].北方金融,2017,(02):34-37.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产生的创新金融形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潮流,符合国家鼓励创新的经济政策。互联网金融运作形式与传统金融的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选择性司法的尴尬,这就需要金融刑法转变立法理念,以回应实践的需要。金融刑法立法理念转变的内容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确立"立罪至后"的立法逻辑,二是犯罪化根据应以实质损害原则为主,三是立法指导思想要从严厉管控向容忍试错、导向作用转变。
[63]李永升,冯文杰.比较法视域下的犯罪论体系争鸣及其启示[J].河北法学,2017,(03):25-34.
摘要: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刑法理论的抽象归纳,具有指导刑事实践定罪的基本功能,但不应当取代刑法典的根本定罪依据功能。域外三类犯罪论体系皆秉持由客观判断到主观判断、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犯罪认定路径,这三类犯罪论体系的要件要素的构建上均达到包含刑法典规定的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效果。对于犯罪论体系不能承载的功能需要刑法方法论的重大革新,如主观罪过的界定方法。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展开即行为,只有精准界定主观罪过后方能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源于学界对犯罪认定的类型化要求,其始终处于不断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应以客观主义立场进行理性地学术批判。
[64]张武举,苟静.终身监禁型死刑执行方式的理解与适用[J].社会科学,2017,(02):100-108.
摘要: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终身监禁"诞生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其诞生具有一定的刑事政策导向因素。在价值上,终身监禁是对死刑威慑的弥补和扩充,其功利价值和伦理价值不容否认。司法适用中,需结合"罪行极其严重"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两个要素,判定是否能有效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个体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惟此,方能体现罪刑均衡精神、实现这一死刑执行方式的特殊预防效果。在终身监禁的溯及力问题上,应当立足于终身监禁的本来性质进行考察。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死缓考验期间有无故意犯罪或重大立功表现、减刑后发现漏罪以及终身监禁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况分别处理。
[65]朱建华,高袁.论赌博行为犯罪化的法理基础[J].政法论丛,2017,(01):30-37.
摘要:把赌博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我国刑法的传统做法;支撑这种做法的法理根据在于,国家权力试图全面主宰生活秩序、运用法律灌输道德教化;实效与预期的反差使得有些规范几近虚置;不可否认,赌博行为除罪化观点仍然需要进一步论证,但却富有教益。
[66]李永升,冯文杰.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理性论[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01):91-98.
摘要:受贿罪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立法规定贿赂罪的目的是禁止公职人员将公务作为利益的对价来执行,宜将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一律纳入贿赂标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宜出现在受贿罪群的犯罪构成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未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域外诸多国家实行的行为标准的定罪模式并非舍弃定量任务,其通常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数额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仍是一个理性的基本立场,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的罪量标准设置仍是一个依赖司法实践的经验型结果。"严而不厉...
[67]旷琛.刑法中公共安全的涵义和认定标准[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1):82-87.
摘要: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性质恶劣且多发的犯罪类型,准确界定"公共安全"对于预防和打击这一类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安全的对象范围包括不特定人以及部分特定多数,内容范围包括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部分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依附于人身安全,以具有危害或者威胁人身安全的可能性为前提,单独的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的内容。认定公共安全的关键在于对"公众性"的理解以及对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之间紧密联系的把握。
[68]陈伟,熊波.“见危不救”刑法化与非刑法化的路径探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1):95-101.
摘要:"见危不救"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进而引发学者针对事件折射下的道德沦丧以及法律规范的软化展开研讨。刑法理论界虽存在的"见危不救"行为刑法化路径详细思考,却未深究"见危不救罪"的思维论证下悖理性的矛盾所在。采用多元化视角去规范内心规范意义层面的良知,可起到同等效果,却动辄利用严酷的刑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架空。遵照这一价值定位,使用行政法、民法和"鼓励性"政策等多元化规制手段显然更契合公民对法律的期许,最终采用非刑事手段规制"见危不救"行为才是目前立法发展的理性选择。
[69]姜敏.“危害原则”的法哲学意义及对中国刑法犯罪化趋势的警喻[J].环球法律评论,2017,(01):110-130.
摘要:危害原则是为英美法系刑法惩罚提供正当根据的核心原则,也是英美法系刑法的最低道德底线。危害原则把不法侵害他人利益作为刑法惩罚的起点,包括限制国家刑罚权和限制个人滥用自由两个维度。其显性的法哲学意义是通过限制刑罚权而保护个人自由,其隐性的法哲学意义是通过保护个人自主权,从而保护与促进人之尊严与发展。在走向权利、弘扬人格尊严和自由的21世纪语境下进行的中国刑法立法,呈现出明显的犯罪化趋势。大批预防型犯罪的产生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断扩张的刑事法网,均彰显出中国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侧重于秩序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并不必然意味着刑法的不公正,但维护秩序必须坚守刑法的道德底线。危害原则不仅是刑法应遵守的道德底...
[70]李国权.怎样认定网络犯罪中的帮助犯[J].人民论坛,2017,(03):104-105.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之行为是一种中性业务行为,无论是从客观行为出发,还是从主观故意出发,来限制中性业务行为成立帮助犯,皆存在一定的缺陷。破解这种难题,应当以帮助犯之因果关系和帮助故意为中心,探讨帮助犯的成立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网络中性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成立帮助犯的可能性。
[71]陈伟,石莹.徘徊在“从一重”与“从一重重”间的想象竞合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01):5-15.
摘要:想象竞合作为支撑现代罪数理论大厦的坚固根基,回溯其设立的初衷,对现有学说逐一剖析,并在取舍间进行理性抉择,"形式数罪,实质一罪"因合乎常理常情仍占据无可比拟的地位。"从一重处断"是我国刑法规制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立场,但是随着罪刑均衡原则的提倡,其已陷入困境,摆脱这一困境,在对想象竞合犯量刑时应采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这是该原则合理价值的彰显,亦是我国想象竞合犯规制原则的革新之路。
[72]陈伟,杜娟.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规制及其完善——以104件奸淫幼女案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1):35-44.
摘要: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有效规治的基点所在。基于实证考察及其分析,揭示现有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行为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频发,刑事立法的直接性规定阙如;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把握不一;造成幼女怀孕、自杀后果的案件是否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界定不明;对幼女尤其是十二周岁以下的幼女的侵害行为是否以"明知"为前提仍有争议。为此,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需要受到刑事法治的束缚与制约,同时在刑事法律犯罪圈合理设置之余有效配置刑罚比重,兼顾惩治与预防、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等的协调统一,以有效解决当下实践中的现...
[73]郭雨清.非传统意义上新版人民币“土豪金”对职务犯罪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02):76-77.
摘要:新版百元纸币"土豪金"的发行,除出于经济发展以及打假防伪等工作的需要外,在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下,在预防职务犯罪等领域作用重大。借助现阶段货币流通制度以及全新验钞技术,"土豪金"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无疑是对"巨额藏现"贪墨者们的一记致命闷锤,对职务犯罪侦查也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74]李国华.毒品死刑犯罪实证研究:样态、归因与防控——以78例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书为样本[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1):28-32.
摘要:毒品死刑案件频繁发生,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犯罪人主要以男性为主并呈现出多民族混合实施的样态,犯罪人在年龄上集中于30至40岁。而在犯罪行为方面,以贩卖、运输毒品为优先的作案选择,共同犯罪的可能性极高,并偶有武装掩护、暴力反抗等不法情节。在归因上,严重毒品犯罪既有犯罪人自身的原因,也不乏外在的制度结构的因素,因此,犯罪防控应当从不利经济因素的消除、监管的节点与效果的评估甚至第三方警务等维度进行。
[75]胡江.中国死刑废止立法的基本经验与未来展望[J].南都学坛,2017,(01):73-79.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开启了中国在立法上废止死刑的进程,迄今为止的两次死刑废止立法实践积累了诸多有益的经验,主要表现为坚持逐步废止的路径,准确把握不同死刑罪名危害的差异,注重死刑配套制度的完善,关注死刑的司法现状。在未来二十年的时间里,要促进死刑政策的调整完善,进一步扩大削减死刑的罪名范围,加强死刑配套制度的完善,注重死刑废止的司法跟进,优化死刑废止的社会条件,通过立法与司法并进的模式,稳妥、理性、务实地推动死刑废止历程,最终实现中国死刑的全部废止。
[76]吴杨泽.比较法视野下的证人保护制度[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44-48.
摘要:从比较法角度审视,世界各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包括污点证人保护模式、无辜证人保护模式和混合模式等三种模式。透过纷繁复杂的技术性规定,各国证人保护模式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即注重保护措施和一国司法理念、司法职权配置、国情的适应性,注重保护力度的层次配置,注重保护措施的精细化等。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应当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从转变保护模式、加强人身保护、细化制度操作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