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名刑法学者许玉秀谈司改
本文来源:《风传媒》2017年8月14日、刑事法前沿推介
司改国是会议总结会议拾记
许玉秀
(本文原载《风传媒》2017年8月14日。作者为台湾地区著名法律学者,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专研刑事法,前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卸任后曾任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等大学教授,主持民间模拟宪法法庭,有《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当代刑法思潮》《主观与客观之间》等多本著作。)
司改国是会议在各方好奇和质疑声中落幕了,第一分组王薇君委员两度上台拿出来的布条“总统司改玩真的吗?”收藏着一些国是会议委员和蔡“总统”的签名,也收藏着对“总统玩真的”的相信。
司法院长与法务部长的图像
会议的最后一幕,是王委员对着“法务部”邱太三部长说:协助犯罪被害人是极为细致的工作,在重大案件介入时,要由案件协助专责人员审慎评估,全国总共只有52个专责人员。邱部长回应时被大声打断:你根本不懂,我已经努力了四年,根本口吠火车,不懂可以来问啊!司法院已经开始对话,你们根本不来对话,你知道被害人都没有人协助吗?我真是对你们非常失望。你是傲慢的官员,可恶(随即坐下难过地一直拭泪)。
经过这几个月的相处,尤其是一起参访过台北地检署,听过她和负责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的主任检察官一番对话之后,王委员这番反应,完全在我意料之中。邱部长显然不曾获得资讯,算是被突袭了吧?至于之所以不曾获得相关资讯,应该是因为检察系统相关业务负责单位,不曾传递类似讯息?例如台北地检署负责相关业务的主任检察官,看起来是很认真负责的检察官,在四月初的参访座谈当中,似乎根本也没真听懂王薇君委员的意思。
不过我当时就听懂了,而且也认同王委员的意见,关键真的在于是否愿意严肃处理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工作。
更前面的一个场景是,许宗力院长突然这样开场:从开会以来,许玉秀委员的意见我都不同意,但是所提出多元的人民参与审判这个意见,可以参考。哦?原来我支持宪法裁判诉愿、“大法官”释宪评议改为二分之一的多数决、主笔“大法官”制度以及终审法院金字塔等等的意见,许院长根本不同意?
不同意我的主张,有甚么奇怪?审理释字第584号解释时,许院长也不同意我的看法,而去年为当初的主张道歉、今年局部推翻释字第584号解释的人是许院长。
倒是陈钦贤法官对蔡英文“总统”说,看到“总统”任命的政务官把团体利益放在社会利益之前,让分组会议决议被消失、被淡化,让人怀疑“总”统主导改革的诚意和决心,获得许多国是会议委员私下和公开的认同与敬佩。
这样判断是非很难吗?
何飞鹏委员特地从墨尔本赶回来参加总结会议,他的发言直接击中污蔑筹委会的原点。他说所有的议题不设限,所有的委员来自各方,彼此未必认识。这是真的。
司改国是会议筹备过程,包括我在内的绝大多数筹备委员,只是尽力地四处谘询可举荐的适合人选,有人甚至一一电话解释推荐理由、征询受推荐意愿,不管受推荐人在国内或国外,到了决定名单时,纵使花费了诸多力气,推荐上榜的,才寥寥几人而已,也没有大呼小叫。此外有更多筹委,对人选丝毫没有表现特别的意见。
只有来自一个特定方向,不断对人选提出针对性的反对意见,坚持第三组的林孟皇委员、李佳玟委员、尤伯祥委员,通通应该离开,只有林钰雄教授非进入第三组不可,还硬要让一开始除了我没有人认识的陈重言律师挤进第三组,到底是谁在绑人?这很难判断吗?
主张只有他可以放天灯,别人放的天灯都是垃圾,这样的人只是绑天灯,而不是绑议题?一进来开会,就把第三组的议题通通拿掉,看看环保议题撑不住场面,抓个死刑议题来消费,看看能不能一石好几鸟。连出席总结会议,都还是只有死刑议题可以拿来遮羞,这样不叫做绑议题,反而是主张议题应该开放,由国是会议委员全体决定如何删减议题、决定议题优先顺序的筹委会,才是绑议题的凶手?
最终,司改国是会议总算有能力替自己平反!
处理了退出问题的总结国是会议
陈重言委员以捍卫检察官定位议题为由,参与总结国是会议,是不诚实的。因为检察官定位这一个议案在分组会议遭到搁置,根本不可能在总结会议讨论。程序提案要讨论的是制定检察官法或检察署法一案,以及李佳玟委员关于审查起诉和不起诉的检审会提案。制定检察官法与否,与检察官的定位不是相同且未必互为因果的议题,第三分组以九票赞成八票反对而未通过,如果林钰雄和陈重言委员两票不计入,案子处于瞿海源召集人投票即可通过的状态,因为讨论这个程序提案时,瞿召集人未能出席总结会议,所以认定是因故未完成程序。李佳玟委员的提案,因为已有十票赞成,因此认定决议已属通过。
这两个总结会议的决议,都是确认林陈二位委员不计入,因此他们退出的问题,并非没有处理。至于总结会议主席,以愿意参与总结会议,表示支持国是会议为由欢迎,是一个重新的邀请。当然可以有见仁见智的看法。
谁不可以说谎?
吴巡龙检察官发言时抱怨有的被告胡言乱语说谎,类似的抱怨,几年前也听“最高法院”的法官公开说过。看来被告说谎,是检察官和法官所共同不能忍受的痛。
不难理解,被告乖乖把事实和盘托出,或许检察官可以早早下班,法官可以不必熬夜赶判决。
但是他们的工作,不就在处理可能根本就是说谎成性的被告吗?某些被告之所以成为被告,不就因为说谎是他的职业?而之所以成为犯罪被告,不正好可能因为具备比一般人更爱说谎的特质?被告不会因为说谎而被究责,不正是因他是被告吗?不正是因为面对指控的第一时间,想逃、想办法逃,是人性之常吗?
检察官侦查手段中,没有以假资讯或不揭露资讯套出真相的经验吗?如果检察官也可以如此侦查犯罪,被告不可以认为对检察官或法官说谎,只是一般尔虞我诈的往来吗?
真正在法庭程序当中,不可以说谎的是谁?是检察官和法官吧?正当程序中,真正应该被在意的,不正是检察官和法官不可以说谎吗?人民不信任检察官和法官,要检讨的,不是检察官和法官有没有说谎吗?而会有冤案再审这样的事情发生,不往往是因为检察官或法官说谎吗?
裁定准许再审,之前所有有罪判决都失去效力
对于裁定再审的案件,陈龙绮委员发言指出,不管是不是检察官声请的再审,仍然必须经过冗长的程序才能平反,让不少冤案被害人,还要忍受多年程序的煎熬,而提出期待有所改革的意见。
这个问题的改革其实只在一念之间。简单地说,准许再审之后,只有原二审的裁判失去效力这种错误见解,必须放弃。
准许再审的裁定,所推翻的不是只有原来定谳的二审判决,而是所有有罪判决都因而失去效力,案件回复到系属于一审的状态。而再审的程序,事实审只有一个审级,因为不能再浪费过多司法资源。
如果这样理解,属于检察系统提起再审的情形,检察官只剩下撤回起诉、制作不起诉处分书的动作,案件就可以终结。这样也才能解释,为什么在准许再审的时候,被告应该予以释放。
郑性泽案正在再审程序中,声请再审的检察官以郑性泽没有开枪、不是枪杀警员苏宪丕的人提起再审,但却要求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这样互相矛盾的说词,已经凸显现行见解的荒谬。
检察官如果认为被告没有犯罪行为,应该不予起诉,而不是到法庭请求法官查明真相。声请再审,第一个意思是请求撤销原判决,检察官请求撤销原判决,就是针对原判决错误的部分,撤销控诉的意思。
法官如果准许再审,表示法官认同检察官的主张。让检察官撤回起诉即可,为什么要让所有人再度陷入冗长的程序折磨?
至于被告声请的再审,纵使法院准许再审,检察官可能不同意,只好重新处理,如果检察官也认同被告的主张,因而要撤回起诉,亦无不可。如果检察官不让步,是否要释放被告,法院才可能还有裁量空间。
(以上文中除涉及台湾地区用语改正之外,其他均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