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7法学专业十五强之中政诉讼法与司法制度方向上半年部分科研论文汇总(下)

2017-08-17 学术之路

[101]朱敏敏.我国律师惩戒制度回顾与发展趋势探析[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02):59-64.


摘要:律师惩戒制度在规制律师职业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律师消极怠工或能力不足导致的"无效辩护"和"热忱辩护"异化等现象作用甚微。律师惩戒制度如何完善,将影响着律师行业发展的品质。建国以来,律师惩戒制度的发展是一段去行政化的历程。总结我国惩戒制度的特点并借鉴域外经验,律师惩戒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律协主导的行业监管模式。


[102]张中,敖丽丹,方玉叶.构建更为合理的司法文明指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第三届司法文明指数研讨会”综述[J].证据科学,2017,(02):249-257.


摘要: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是测量全国司法实践的一种法治评估工具。第三届司法文明指数研讨会在总结2014年和2015年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就司法文明指数的指标体系设计的科学性、主客观指标的协调安排、评估对象的确定、调查问卷的设计、数据采集的科学方法和统计分析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指出了一级指标的选定、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之间逻辑性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的数量比例、是否设计专家卷等问题,针对评估方案中调查问卷的完善、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和数据统计分析等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为司法文明指数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103]杜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鉴定人的法律定位及相关问题研析[J].证据科学,2017,(02):172-182.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民事审判实行"职权进行主义(Verhandlungsmaxime)"。在其诉讼程序中,以自己专业知识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案外人被称为"鉴定人",其口头或书面陈述被称为"鉴定意见"。就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识别而言,大陆法系的通说为"折衷论",即侧重于将鉴定人视为一种"法官的专业辅助人",仅在有限的程度上才会兼顾其另一属性—"证据方法"。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一贯强调"鉴定人不偏不倚的中立性",极力排斥其"党派性"。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两大缺陷:一是在案件事实判断方面,法官过于依赖其指定的鉴定人,存在后者非法篡夺前者事实认定权的问题和现象;二是由于交叉询问制度(...


[104]武晓慧.符号学场域中的刑事证据问题研究论纲[J].证据科学,2017,(02):204-212.


摘要:符号学作为以哲学为基础的跨学科方法论被广泛应用于人文社科研究领域。皮尔斯符号学原理与刑事证据科学对于真相的认知具有内在一致性。将刑事证据转化为符号并运用符号语法学、批判逻辑学及普遍修辞学等符号规则阐释证据的真实关联性,构建证据符号学的研究纲要,有助于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105]张可.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71-78.


摘要:司法改革逐步迈入深水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员额制等诸项改革措施的有序推进要求优化有限司法资源的配置、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辩诉交易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参照,正式被纳入司法改革的探索范畴。研究辩诉交易之中国适用实际上是在探讨一种法律制度的移植,必然要考虑中国的现实语境。辩诉交易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虽有观念、制度、法律层面的水土不服之处,但也不乏与我国传统文化和司法实践相契合的生命力。我国所移植的辩诉交易更多的应是一种程序理念而非一种制度设计。对不起诉、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简易程序等源自本土的辩诉交易有益实践进行整合、梳理与拓展更能克服制度碰撞产生的"排异现象",促进不同法律...


[106]侯思倩.司法规律与其部分关联要素相互关系浅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7,(05):70-74.


摘要:司法规律是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司法规律与司法价值、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等关联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对司法规律和其关联要素的关系探讨是研究司法规律的全新视角。司法规律体现司法价值的要求,实现司法价值必须遵从司法规律,司法规律随着司法价值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司法规律指导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制度是对司法规律的立法确认,司法制度对司法规律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司法规律来源于司法实践,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司法实践是检验司法规律的重要标准。


[107]单子洪.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曲解与理论校正[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140-147.


摘要: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多数检察官混淆了非法实物证据与瑕疵证据、违法的过程性证据以及不真实的证据之概念,导致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得不到正确应用。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角度来调整和校正检察官们的错误认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但最核心的是其遏制并纠正违法侦查取证行为的价值。为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应当以其为根本出发点对被曲解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校正,具体要进一步厘清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确立"重大违法"的排除标准以及明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继续效力",从而真正在实践中实现该规则应有之效能。


[108]陈晓.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困境与破解[J].嘉兴学院学报,2017,(04):125-128.


摘要:我国刑事自诉在案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瑕疵,可能导致被害人调查取证权的缺失,这成为我国刑事自诉面临的主要困境。破解这一困境的办法不是废除它而是完善它,完善的办法包括明确刑事自诉的相关标准、明确列举案件的罪名范围;引进"自诉担当制度"等。


[109]孙海波.疑难案件否定法治吗——依法裁判立场之重申[J].政治与法律,2017,(05):57-71.


摘要:作为法律实践的一种非常规状态,疑难案件的出现往往会使法律呈现出不确定性的一面,进而让司法裁判陷入一种僵局。不少论者抓住了一点并将其过度放大,认为于此情形下依法裁判的法治要求必然落空,由此法治理想也将变得不再可能。这种法治不能论无论是对法律还是对司法实践均作出了错误性的描述,即便在疑难案件中,法律的不确定通常不会构成一种法治缺陷,因而也就不足以从根本上摧毁法治理想,依法裁判的立场在这种情境下仍然是值得追求并且能够得到辩护的。


[110]徐文鸣.证券民事诉讼与投资者赔偿——基于虚假陈述案件的实证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67-75.


摘要: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重要的公司外部治理制度,肩负着在事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任。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显示,投资者和证券律师之间存在显著的代理成本。由于参与诉讼的预期收益有限,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的比例很低。为了实现有效赔偿投资者的政策目标,应当建立由公共机构主导的集团诉讼制度。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求偿成本,同时避免私人主导集团诉讼的高昂代理成本。


[111]程衍.论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为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128-135.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专家辅助人,作为诉讼角色能够帮助法庭就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在保证庭审实质性的同时促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具体运行规则的缺失是导致这一情况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等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俄罗斯、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已经有效运行了几十年。在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专家辅助人的辩护人诉讼地位,明确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例如鉴定情况通知权、鉴定内容建议权和阅卷权等,这样专家辅助人制度...


[112]王敬波.尽快完成角色转换[N].人民法院报,2017-05-06(002).


[113]殷秀峰.边远、欠发达地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实践与创新——以四川冕宁试点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2):92-96+127.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存在制度缺失、移送混乱、管理无序等不规范现象,十八大四中全会后,中央"两办"出台意见指明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作为边远、欠发达地区典型代表的四川冕宁试点,探索建立起以1个集中管理中心为核心,3个边远、特殊存放点为支撑,N个受托管理主体为补充的"1+3+N"模式;并在管理场所、制度机制、信息网络三个方面,建立起政法委主导,公检法三机关集中、共同管理的新模式。新模式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做到规范、安全、专业,同时控制成本,提升效率。在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各种办案资源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冕宁试点的实践经验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


[114]王继余.法庭审理特别程序的量刑协商——俄罗斯的实践及其对我国设立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299-304.


摘要: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审理特别程序是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有效的审理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借鉴和建立俄罗斯法庭审理特别程序中的量刑协商机制,有助于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进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俄罗斯的法庭审理特别程序及其中包含的控辩协商的司法实践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我国未来设立的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借鉴俄罗斯模式允许控辩双方在起诉和审判阶段针对量刑进行协商,并以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为平台构建刑事案件审前分流机制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115]吕云川.从有效到正义:认罪认罚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7,(03):4-10.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诸如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是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在该制度框架下引入律师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侦查阶段作为立案后的诉讼始端,引入律师参与,有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从有效到正义,让正义看得见的诉讼价值。从立法参考、现实需求、价值参考、域外相似制度对比等方面可以阐释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侦查阶段存在的必要性。此外,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对发挥律师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机制保障。


[116]纪格非.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英国规则的演进与启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03):5-21.


摘要:自17世纪开始,英国的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总体上经历了从"不可采"到"有限可采"的发展与变化历程。证据规则、判决效力规则等技术性因素与程序公正、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裁判统一性等政策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刑事判决预决力的作用范围与作用方式。在我国,技术性规范的缺失与实务中法官基于工作便利、规避风险等现实需求考虑,导致了刑事判决预决力在立法与实务中的扩大化与绝对化。欲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刑事判决涉及的事实进行细致分类,对刑事判决的预决力的范围进行精确的界定。同时,还应从维护案外人程序参与权、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角度,对刑事判决的预决力加以限制。


[117]蒋银华.论司法的功能体系及其优化[J].法学论坛,2017,(03):74-80.


摘要:司法参与社会治理以司法功能的发挥为前提,司法本身具有哪些功能,这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所依托的手段。实际上,司法具有政治功能,其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司法具有民主功能,是维护民主体制的重要力量;司法的法律功能则表现为其对法律之统一适用上。司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三者不可偏废其一,且需要植入具有统摄力的价值内核。人权保障价值的植入则为三项功能的整合提供可能,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审判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司法的国家意志表达、民意整合和法律统一适用等诸功能的拓展方具有正当性基础。


[118]孙海波.司法义务理论之构造[J].清华法学,2017,(03):165-184.


摘要:由于法律理论缺乏司法义务的概念,这导致我们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一种普遍谬误,即主张既有法律已无助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于此情形法官应诉诸法律之外的政治、经济、道德等非法律性标准进行裁判。在绝对的司法义务、适度的司法义务以及绝对的道德义务中,适度的司法义务相对较为可取,它包含不得拒绝裁判、以依法裁判为原则以及为裁决提供论证三个层次的内容,同时兼顾了裁判受规范拘束与实现个案正义。为推进和落实这种司法义务,需要重整传统的法律渊源理论,尤其是要发掘原则以及法秩序等重要的元素。


[119]张伟,戴哲宇.浅析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及分配[J].法学杂志,2017,(05):113-121.


摘要:刑事涉案财物应当包括违禁品、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和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物证等四类。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是对违禁品和犯罪工具先予没收,再将属于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其所有权人;将犯罪直接所得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如果原物灭失,则应当责令罪犯退赔;如果违法所得扣除犯罪直接所得价值后仍然有剩余的,则应当对剩余部分依法予以没收。


[120]樊崇义,白秀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J].法学杂志,2017,(05):78-86.


摘要: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监督不仅应当贯穿于法的运作的整个过程,还应当存在于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目前,我国检察监督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为主,但是监督的普遍效果却不容乐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契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121]谢澍.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7,(03):132-139.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呈现"正向递进关系"和"反向指引作用",而我国当前立法采"刑事证明标准形式一元化"之模式,由此导致"动态诉讼程序"与"静态证明标准"之间出现紧张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要统一证明标准或定罪标准前移,反而需要通过递进式诉讼程序形塑递进式证明(证据)标准:厘清"一条纵向主线"、搭建"多条横向分支",以技术化的方式将程序重心从侦查程序逐步推进到审判程序,实现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突出庭审之功用,彰显证明之价值。


[122]杨宇冠.以审判为中心与撤回起诉[N].人民法院报,2017-05-15(002).


[123]常乐.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的司法改革过程评价体系——一个方法论的视角[A].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2017:11.


摘要:<正>"因事制宜,自我而作,何必师古"——《旧唐书》随着司法责任制、公职律师、选拔律师学者进入法院等各项政策制度的铺开与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但同时,也有质疑声存在,如认为司改就是走过场、改革反而是倒退的言论不绝于耳。总体而言,当前的司法改革评价,仍停留在较为主观、片断、感性的层面,尚未形成科学的评价机制,而这显然对司法改革的及时纠偏、长期推进不利。在此,笔者尝试引入"大数据"的思维方式,从方法论的视{11}


[124]王贞会,范琳.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3):40-47.


摘要: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具有一定关联。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强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亲职教育,有助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弥补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干预措施的不足。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主体、对象、法律依据、执行、结果反馈与监督等制度性因素,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125]吴洪淇.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及其克服——以司法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为考察对象[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153-160.


摘要:司法改革转型期作为制度变革的过渡时期存在着一种失序的危险。这种潜在的危险受到司法改革的时间与空间、日渐发达的法律服务市场以及司法改革的行政化推进方式等三个宏观因素的制约。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主要源自于传统司法秩序中五对基本关系的失衡,其中包括人员数量与办案量、办案人员所承担的权责与待遇、入额人员与司法辅助人员、权力下放与权力控制以及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之间的关系。为了平稳渡过司法改革转型期,需要从时间安排、吸收民意和各界意见、统一规划司法改革推进节奏以及协调顶层设计与基层经验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进一步改善。


[126]邵珊珊.公安讯问笔录中的标点符号使用问题及规范建议[J].法制博览,2017,(15):296+36.


摘要:讯问笔录是公安侦査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讯问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包括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客观、真实、规范地记载讯问情况的讯问笔录对于查明犯罪事实、证实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讯问笔录规范性研究的重点大多放在记录方式、言语表达两方面,而忽视了标点符号在讯问笔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以笔录制作中的标点符号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大量公安讯问笔录的研究,总结笔录中的标点符号使用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讯问笔录中标点符号使用的规范性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讯问笔录质量、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127]邓雅文.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J].法制博览,2017,(15):106-107.


摘要:辩诉交易被认为是对抗式法律制度产物,学界曾对辩诉交易制度移植开展了激烈讨论。当时多数赞同暂缓移植或认为我国无其生存土壤。笔者试图通过美国辩诉交易与中国式辩诉交易的比较研究,寻找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影踪。


[128]施鹏鹏.口供的自由、自愿原则研究——法国模式及评价[J].比较法研究,2017,(03):56-70.


摘要: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压力,法国于2011年出台了《刑事拘留法》,明确了口供的自由、自愿原则。在内容上,口供自由、自愿原则包括权利告知、获取口供的合法性限制以及非法口供排除的自由评价。从制度设计上,法国式的口供自由、自愿原则具有三大特点:以判例为主导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体系、"相对无效为主、绝对无效为辅"的排除标准以及以中立司法官为主要的权力监督机构。尽管口供的自由、自愿原则已在法国扎根并日渐成熟,但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从根本而论,"社会利益优先"、"国家权力主导"、"追求实质真实"等核心目标在法国刑事诉讼中未发生根本变化,公权力机构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还处于较优势的地位。


[129]黄河.论德国电信监听的法律规制——基于基本权利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7,(03):88-101.


摘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德国基本法中具有较高保护位阶的法益,而刑事诉讼中的电信监听对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电信监听作出了详细的程序性限制。另外,电信通讯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和通话内容,不能理所当然地适用电信监听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的电信数据,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的适用条款。此外,在反恐时代,刑事追诉机关是否有权通过植入"木马程序"来进行秘密侦查(例如"网络搜查"和"源端监听"),目前在德国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130]汪海燕.刑事冤错案件的制度防范与纠正——基于聂树斌案的思考[J].比较法研究,2017,(03):1-19.


摘要:聂树斌案再次引发各界对于刑事冤错案件的警醒与反思。鉴于冤错案件成因的复杂性,应当秉持立体化思路,从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以及法律适用等"多重面向"完善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机制。在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基础上,应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法律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探索启动模式的法治化转型,并明确刑事诉讼法适用遵循"从新兼有利"原则。


[131]李若男.手术公证具有免责效力吗[N].健康报,2017-05-25(006).


[132]卞建林.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年回顾与展望[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03):1-9.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催化剂。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年来,影响深远,成效显著,除实现防止错杀、冤杀,贯彻少杀、慎杀,以及统一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等直接效用外,还推动了证据规则的完善、程序正义的彰显,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对于未来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需要在反思死刑复核程序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明确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与法律援助,并探索建构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133]顾永忠.刑事诉讼制度两项改革的关系及其意义[N].人民法院报,2017-05-31(002).


[134]张涛.ICTs视角下我国法院司法公开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3):25-32.


摘要: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制上,司法公开得到了国内与国际法制的共同认可;在学理上,司法公开的理论基础存在"权利本位说""价值本位说"和"功能本位说"。推进司法公开离不开信息技术,信息和传播技术(ICTs)成为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支撑。当前,法院司法公开机制存在"权力型"理念尚未转变、无法精准回应公众需求、反馈机制尚未构建等问题。借助信息和传播技术(ICTs),司法公开应该实现体制与机制的转型,即树立"权利型"公开理念、实施司法公开分众化传播、增强司法公开的互动性。


[135]吴小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及其展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7,(11):108-114.


摘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立足于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值班律师将与指定律师、委托律师共同构成我国刑事辩护(法律帮助)的三分格局。在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际,有必要检视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细化值班律师的法律职责,强化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保障,提出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体系化构想。


[136]焦洪昌.打通四道关口推进智慧法院建设[N].人民法院报,2017-06-02(002).


[137]林鸿潮.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06-03(007).


[138]阮娜.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制度之两大法系比较研究[J].人民法治,2017,(06):23-25.


摘要: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内容之一,该权利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及保障人权价值直接反映了一国程序法的民主与公正。从律师在场权的渊源和内涵,以及围绕正当程序、无罪推定、控辩平等和辩护权有效行使四个方面来分析,律师在场权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保障;另外,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中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对比分析不同历史文化传统、法域趋同、司法差异背景下律师在场制度的实践效果,可见律师在场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


[139]屈新,吕云川.从有效到正义: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适用空间[J].人民法治,2017,(06):10-14.


摘要:律师在场权可以使律师及时介入诉讼程序,为被追诉对象提供法律帮助,监督讯问权行使。国际文件提及律师在场权的精神,但各国实践现状基于本国国情而有所差异。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是否引进该制度值得深入讨论,并有若干问题需要理顺。通过对当前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展望,引进律师在场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实行律师在场权利弊兼有,但利大于弊,律师在场制度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140]徐歌旋.律师在场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J].人民法治,2017,(06):26-28.


摘要: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中的内涵之一,不仅体现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从助力诉讼结构转型、遏制刑讯逼供、倒逼侦查手段等方面来看,确立律师在场权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完善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司法文明。


[141]樊崇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新举措[N].人民法院报,2017-06-05(002).


[142]吴伟华,李素娟.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演进与发展——兼评环境公益诉讼证明困境的克服[J].河北法学,2017,(07):188-200.


摘要:证据收集制度是影响民事诉讼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和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加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更具紧迫性。我国未来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应树立证据收集模式类型化、证据协力义务和收集必要证据原则,规范文书提出命令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等具体证据收集制度立法。


[143]黄珣,侯赵翔.权利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问题研究[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02):40-47.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在公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之上,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施以从宽从轻的处罚,但由于该制度牺牲了被追诉人部分诉讼基本权益,因而须以保障其自愿性为基本前提。应当在厘清认罪认罚制度内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如何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问题,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44]王夏昊.德沃金司法裁判方案的重构与批判——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基础[J].政法论丛,2017,(03):108-117.


摘要:德沃金认为司法裁判的本质是确定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法官论证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不仅涉及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特定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而且必须建构关于法律的整体或完整理论。这个司法裁判理论不能保证对原则以及法的范式的解释是理性的,因为它是一种独白式理论,以及关于法律命题的真理观是传统符合论的真理观。道德原则只能在得到按照理性商谈原则与规则所构建的立法程序的确认后方可成为法律原则。被证成为有效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导出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再次经过理性商谈或论证。


[145]施鹏鹏.探索庭审证明实质化是诉讼制度改革重中之重[N].人民法院报,2017-06-12(002).


[146]林鸿潮.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06-13(007).


[147]杨宇冠.确立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地位[N].检察日报,2017-06-14(003).


[148]申唯佳.庭审网络直播中的公众心态及媒体影响[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58-62.


摘要:庭审网络直播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的新兴手段。它借助网络媒体平台,使庭审的过程被呈现和放大。许多网络媒体发展不成熟所带来的问题对公众的心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民众在这样一种信息爆炸时代下心态发生转变。庭审直播是否能够借助网络传播平台收到良好的实效,民众是否能够通过这样一种审判公开的方式正确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信仰,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


[149]吕云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作用[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69-76.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诸如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但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是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在该制度框架下引入律师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域外相似制度(辩诉交易)中,有律师在场权、放弃律师参与、考虑被害人权益、法官审核协议合法性等内容。律师可以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各个阶段。因此,应厘清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环节中的具体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看得见"。当然,还应构建系列制度以保障律师作用有效发挥。


[150]曹佳.司法证明的维度之辨[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108-115.


摘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司法证明的核心目标。唯有基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清晰界定。但"求真"过程本身存在致错风险,需要进行理性规制。与此同时,"求真"并非司法证明的全部目的。人的社会性赋予了共同体重要意义。司法证明还必须尊重和维护某些共同体的价值,即"求善"。当前中国司法证明机制和实践过于强调追求案件真相,而忽视了"求善"。总体而言,司法证明具有"求真"和"求善"两个维度,"求真"是为了维护个体权利,"求善"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体的价值。唯有理清司法证明的双重维度,并在制度上对这两个维度及其竞合作出回应,才能促进司法与个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151]张涛,刘聪.司法改革视阈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路径研究——以大学生法律援助“课程化”为视角[J].交大法学,2017,(02):107-121.


摘要: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司法改革的共同要求。实证分析发现,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培养目标不明、课程属性认知不足、课程内容设置单一等问题。通过"大学生法律援助"课程化,把"法律援助教学"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新路径,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152]纪格非.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治理思路的再思考——基于实证视角的分析与研究[J].交大法学,2017,(02):21-30.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以案外人权利保护为核心。在规则实施过程中暴露了权利保护滞后、手段单一、成本高、难度大等方面的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转换思路,统一民、刑对于虚假诉讼范围的界定,将"虚假行为""主观故意"与"妨害司法秩序"作为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对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与"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与程序。同时注意虚假诉讼的民刑衔接程序的设计。


[153]史炜.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微信为例[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2):27-30.


摘要:在刑事诉讼领域,微信的普及使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被广泛运用。司法实务部门应根据微信的特点,将其证据效力得到最大的发挥。文章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并针对微信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存在问题,提出电子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中的完善建议。


[154]黄进.建立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三点构想[J].中国法律评论,2017,(03):184-188.


摘要:<正>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特别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


[155]陈光中,李章仙.论庭审模式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J].法学杂志,2017,(06):1-10.


摘要:公正的实现要求刑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法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性程序。以美国为代表的对抗式庭审程序将经由正当程序所得事实即视为真实,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审问式庭审程序则以追求实质真实为目的。我国现行的控辩式庭审模式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但"先定后审"的旧弊仍未革除,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对庭审方式的改革应当坚持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56]刘佳加.非法口供排除新论[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02):52-54.


摘要:口供作为八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它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巨大反响。但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口供排除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对非法口供的界定不够明确,没有规定重复自白的排除问题,对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规定也有待完善。本着保障人权、准确惩罚犯罪、维护司法纯洁和司法权威以及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目标,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笔者尝试为完善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进行探讨,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建议。


[157]许身健.司法改革应关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N].人民法院报,2017-06-19(002).


[158]元轶.强制医疗程序整体构造成因论[J].证据科学,2017,(03):354-364.


摘要:本文分析对象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与强制医疗程序间的关系问题,在于看似分布于刑事诉讼法不同章节和范畴的制度间的联系问题,正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整体构造发生着决定性的影响。法官在面对普通证据的审查判断上,由于缺乏心证能力,导致在实践中出现"相对证据证明力法定化"现象,而在鉴定意见这样的科学证据面前,则进一步陷入"绝对证据证明力法定化"境地,而当问题最终进入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鉴定这个特殊领域,则因为司法精神病鉴定又不同于一般科学鉴定,从而导致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也就是说,本文讨论的焦点其实并非广义上的鉴定问题,而是特指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是,要想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必须首先对普...


[159]卫跃宁,宋振策.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一个比较证据法的视角[J].证据科学,2017,(03):317-329.


摘要:基于被害人陈述的独立地位,我国应当探索并确立与被害人陈述的特点相适应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被害人辨认属于被害人陈述,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在场来监督被害人辨认程序的合法性与结果的准确性。我们需要系统反思对被害人陈述之证据能力的规制,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进一步走向精细化。我们要辩证地评价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检讨对被害人陈述的补强规则,在建立科学的人证可信性检验机制的基础上,允许单独依靠被害人陈述慎重地定罪。


[160]冉小慧,周胜怀.中西传统诉讼观念的伦理透视[J].现代商贸工业,2017,(18):103-104.


摘要:如今,对诉讼观念的理论探讨是法哲学的一个热门话题。以往一般把中西诉讼观念之差异归结为文化差异的作用不同,为此,采用伦理学的视角,从思想基础、法理意识、法理制度、伦理道德四个方面对此种差异进行了探讨,并从伦理学角度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建设过程,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61]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人民法院报,2017-06-28(002).


[162]张子学.繁简分流改革正当时[N].人民法院报,2017-06-29(005).


[163]张雯.私人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研究[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7,(03):59-64.


摘要: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还原事实,惩罚犯罪,而查明真相的关键则在于调查和收集证据。基于公安司法机关取证所存在的不足,私人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本身是无可厚非的,我们所要探讨的是以私人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予以使用的问题,即可采性研究。立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关系,在对私人违法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对比中,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的情况予以梳理,分析论证私人取证的效力问题。


[164]田媛.第三方资助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影响及规制建议[D].导师:宣增益.中国政法大学,2017.


[165]宋立群.论我国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和说理方法改革[D].导师: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2017.


[166]张童瑶.法庭科学教育比较研究[D].导师:常林.中国政法大学,2017.


[167]梁德明.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研究[D].导师:张海东.中国政法大学,2017.


[168]林感.我国侦查程序中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研究[D].导师:林林.中国政法大学,2017.


[169]陈阵.论我国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问题与完善[D].导师:房保国.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0]于晓琳.边沁证据理论及其启示[D].导师:吴洪淇.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1]李史密特.“印证”理论与运用[D].导师:吴洪淇.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2]王达.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现状与完善[D].导师: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3]张睿.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效能问题研究[D].导师: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4]印鹏.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研究[D].导师:胡云腾.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5]刘盂尧.论美国加州证人弹劾规则[D].导师: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6]焦龙.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D].导师:冯霞.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7]闫双.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D].导师:冯霞.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8]索南才让.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研究[D].导师: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2017.


[179]陈绮雯.论法官庭外调查权[D].导师:张中.中国政法大学,2017.


[180]范淑婷.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及其限制[D].导师:张中.中国政法大学,2017.


[181]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J].中国司法,2017,(07):21-26.


摘要:<正>前不久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熊选国副部长指出"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1)"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也是一项极具挑战的艰巨任务。对此熊选国同志保持了清醒的头脑,他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本文拟就实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面临的挑战及现实路径提出个人管见。


[182]孙海波.疑难案件裁判的中国特点:经验与实证[J].东方法学,2017,(04):52-63.


摘要:中国司法语境中的疑难案件有其特殊性,除了严格意义上的由法律自身因素所引发的疑难案件之外,还包括事实、社会影响、关系等诸种因素所导致的难办案件。与此相应,中国司法在应对这些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方法,其中包括审委会集体讨论、司法批复、案例指导等正式制度,以及个案请示、审判长联席会议、寻找和参照类似案件、向他人学习请教等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有其深刻、复杂的原因,从而使得中国司法在疑难案件裁判的问题上展现出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与自下而上的经验探索并存、由科层权威与集体智慧共同保证裁决正确的特点。


[183]赵珊珊.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反思——以完善对质制度为视角的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4):80-88.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独立证据种类之一,这是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又同时具有证人的特征。这就造成被害人角色分配紧张,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出现乱象:作为当事人之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有权以发问的方式对其它证据进行质证;作为被害人陈述主体之被害人,实际上承担证人功能,而法庭审理是禁止证人旁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直面实践问题,以"精细化"为立法技术思维模式,在进一步明确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基础上,完善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


[184]曹佳.论人民陪审的逻辑结构重塑与制度改革[J].法治研究,2017,(04):15-24.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大热点。长期以来,该制度收效甚微,且衍生性问题不断。理论上,人民陪审的逻辑结构存在两种具体形式,即政治优位逻辑与司法优位逻辑。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不应该继续坚守政治优位逻辑,即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视为政治制度,而应重视其司法属性,以司法优位逻辑为取向,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要追求的核心目标。基于这种新的逻辑和目标定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围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的司法功能而展开,通过聚焦于相关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改革来增强庭审的实质化与科学化,从而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担负起合理的制度角色。


[185]胡熙曈.对刑事速裁程序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反思[J].法学杂志,2017,(07):133-140.


摘要: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我国自2014年开始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尝试适用速裁程序,两年来刑事速裁试点工作颇具成效。但是,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具有明显的消极性和非实质性,而且对法官影响甚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简化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可进一步缩短庭审时间,更好地实现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并且不会对被告人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改为"经申请应当准许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能够最大程度地兼顾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需要。


[186]陈光中,郑曦,谢丽珍.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基于实证试点和调研的研究[J].政法论坛,2017,(04):40-51.


摘要: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试点和调研发现,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尚有证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导致影响实体错误和程序不公之风险。但通过试点也发现,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改革加以解决。根据试点和调研的经验,为改变当前证人出庭制度的困境,应通过重新确定必须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证人无需出庭的案件类型、加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实施、规定完整的亲属免证特权并允许其自愿作证、完善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等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将伪证罪的适用限于针对故意作出的庭上伪证等六方面改革措施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从而符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187]闫映全.行政滥诉的构成及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7,(04):78-87.


摘要: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滥诉现象即行政滥诉。行政滥诉以权利相对性理论为基础,与诉权理论紧密结合。在构成要件上,行政滥诉以拥有诉权为其前提要件,主观上要求当事人存在恶意,客观上要求有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结果上要求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另外,行政滥诉以提起大量案件为手段、利益相关性认定困难、主体存在联系等特点都对行政滥诉的构成要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法律规制上,既要从诉讼本身规制,也要从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和信访考核机制方面着手,建立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改变信访考核标准。同时,要注重滥诉规制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188]王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04):138-145.


摘要: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来看,行政公益诉讼中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而行政机关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配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应当考虑诉讼的目的、依法行政原则、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先前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等因素。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明晰作为类和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


[189]周睿志.法官能动性空间有多大?[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07-20(008).


[190]林鸿潮.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07-25(007).


[191]顾永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应当取消——写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之际[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04):8-15.


摘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该制度不符合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改革的精神:不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也不利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因此,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之际,应当取消此项制度。


[192]樊崇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刑事诉讼[N].检察日报,2017-08-08(003).


[193]许身健.公证业改革势在必行[N].检察日报,2017-08-09(007).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