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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专业十五强之中政民商法方向上半年部分科研论文汇总

2017-08-17 学术之路

[1]缪月,隽秀美,吴滕娇,孙嘉阳.侵权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以新《侵权责任法》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01):79-80.


摘要:《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如何处理新法规范与旧的侵权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侵权法的发展动态。其次,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最后,应合理甄别、吸收旧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合理内容。此外笔者主要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2]庄敬华.论《侵权责任法》第68条之部分连带责任性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1):99-108.


摘要: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救济途径。为此,我们选择了一组论文就此展开专题讨论。《论〈侵权责任法〉第68条之部分连带责任性质》一文从《侵权责任法》第68条性质之争议谈起,分析了"部分连带责任"说的合理性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之契合之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一文则认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和承担方式。《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及其借鉴》一文则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了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律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提出了健全和完善...


[3]耿万海,阚可心.方法专利侵权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4):201-202+210.


摘要:方法专利侵权案件在专利权保护案件中具有特殊性,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在原告证明了对要求保护的方法专利所制造出的直接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与被诉方法制造出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后,证明责任转由被告负担。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首先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及适用方式。在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范畴,主要是新产品的认定以及认定主体问题。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在举证方面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完善法院证据调查职能入手寻求问题的解决。


[4]金眉.我国“亲属”法律概念的变迁探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7,(01):144-151.


摘要:古代中国亲属概念最本质和最鲜明的特点是宗法,它基于血缘的亲疏远近、地位的尊卑高下、名分、归属的家庭、年龄大小、婚姻媒介等因素划分亲属的范围和亲疏远近,确定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近代以来,清末、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都曾规范亲属制度,中国法律的亲属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亲属从宗法的意义回归到了纯粹的、初始的自然意义;但是现行法律过度缩小亲属范围的做法不是理性地对待社会关系现状的应有反映。亲属是先于国家的事实存在,这决定了亲情伦理具有独立于政治伦理的价值和正当性。在摈弃了宗法因素之后,传统的亲情及其伦理也是我们今天的道德和法律需要珍视的价值。


[5]刘承韪.包需求合同的法理与适用[J].法学研究,2017,(01):123-139.


摘要:包需求合同源自商人从事商业实践的需要,是指买方所有需求都只能由卖方满足并根据买方需求量来决定合同数量的买卖合同,是开放条款合同的典型。古典合同法对于合同条款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通常会对数量条款不确定的包需求合同持怀疑态度。但在现代合同法,包需求合同是一种数量条款约定不明但可以通过买方需求加以确定的特殊类型买卖合同。它不论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中国法中都存在合法有效的解释适用空间。数量条款的开放性为包需求合同当事人带来交易灵活性、高效率等诸多益处的同时,也使包需求合同产生容易为当事人所滥用的弊端。为兴利除弊,需要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包需求合同履行、解释、适用、救济的中心准则,并结合其具体类型、次...


[6]孙阳.从美国司法实践看网络版权的侵权救济[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01):105-109.


摘要:版权的救济方式,无论是禁令救济还是损害赔偿,主要目的在于救济权利人的损失、遏制侵权行为以及促进版权作品的传播。然而,网络版权救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尤其是法定赔偿机制的适用产生了目标群体错误和数额相称性的问题。因此,以美国司法实践为参考,修正实践中的弊端,是进行有效救济的正确方向和途径。


[7]迟颖.意定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解析[J].法学,2017,(01):20-34.


摘要:我国立法并未承认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司法实践中亦无以该无因性原则为依据作出的判决,部分学者主张通过表见代理制度实现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功能。事实上,无论从制度基础与适用前提层面,还是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层面考察,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表见代理无法取代的制度优势。对于学者指出的该无因性原则会保护恶意相对人的弊端,可以通过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予以克服,相对人明知代理权滥用或因代理权滥用显而易见而不可能不知道代理权滥用的,不得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采纳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以全面保护交易安全及被代理人的利益。


[8]冯晓青.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01):3-13.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明显,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直播他人网络游戏画面侵犯了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抑或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基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作品保护的精神和规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应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相关权利主体则由于网络游戏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受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协调网络游戏设计者、直播平台、玩家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9]陶乾.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的正当性分析[J].知识产权,2017,(01):73-81.


摘要:围绕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发生。对于仅将竞争对手的商标选定为关键词,但网络用户经搜索所见的推广广告中不显示该关键词的这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持不同意见。通过介绍国内和域外法院对此问题的已有判决,进而分析该问题所关乎的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以及商标权人利益,然后对这种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作为推广关键词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试图为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寻找正当性的依据。


[10]杨艳芬.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J].法制与社会,2017,(03):293-294.


摘要: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行政登记的方法,目前不动产抵押登记模式才刚刚发展,由于受到传统法律的影响,对于此制度的行政法研究还不是很充分。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是一种行政行为,应该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效力。本文主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为中心,按照政府和地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做出简单的分析研究,希望能解决登记的行政责任,让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得到提高。


[11]李永军.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J].比较法研究,2017,(01):1-17.


摘要:自然之债所要规范的是一些介于法律义务与纯粹的社会、道德义务之间的义务,是法律义务与非法律义务的中间地带,其在欧洲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规范,仅仅是规范方式不同。大致有德国式规范模式与法国式规范模式。在我国,自然之债也是现实存在的现象,如民间借贷在24%至36%之间的约定利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被债务人抗辩后的债权、缔结婚姻的彩礼等。另外,由于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让被管理人支付费用等成本,而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善意获利者也仅仅以利益的现存为限,这样必然会在法律义务与社会义务之间存在自然债务。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过程中,不可能无视自然之债的存在。由于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未来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独立成编,必然会有...


[12]达世亮,黄青青,常黎阳.云存储服务中的版权保护研究[J].现代交际,2017,(02):31-34.


摘要:以云盘为主的云存储服务,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亦产生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由于云存储服务侵害版权具有隐蔽性、间接性等特征,云盘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而其中关于侵权过错的认定又是重点中的难点。本文认为,现行制度因存在重行政监管轻民事救济、过错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通知-删除"规则过于粗糙等缺陷,故应当尝试确立过错认定的技术性参考标准,细化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并进一步完善"通知-删除"规则,从而找到技术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13]程帅.代孕法律问题分析——以法社会学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04):17-19.


摘要: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及广泛应用,以及国家对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人们的生育需求也随之凸显。无论是从学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代孕这一技术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探讨的对象。但我国目前对代孕仍持保守甚至是明令禁止的态度。对于代孕合同,司法实践中也大都援引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其无效,从而引发了许多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及冲突判决的产生,所以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我国是否有承认代孕合同有效的可能以及于此的限制性条件问题。本文以我国司法案例为基础,通过分析国外对代孕合同持不同态度的典型国家的立法及司法政策,以期能够为我国将来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能有所借鉴。


[14]朱奕帆.婚外同居中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7,(04):188+190.


摘要:最近几年媒体报道过很多例非法同居过程中,一方将夫妻共同房产或其他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案件,法院针对这种婚内赠与行为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判决。但同样性质的案件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主要是法律对此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院对这种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的不同认定结果,必然引起百姓广泛的关注和不停的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及理由,谈谈个人粗浅的法律意见。


[15]来小鹏.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专有许可[J].中国出版,2017,(03):52-55.


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专有许可使用在许可的内容、方式及被许可主体方面较之传统版权专用许可使用均发生了一些变化,也向版权专有许可方式的合理运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完善我国现行立法,规范版权专有许可合同,规制版权专有许可使用流程,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以引导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专有许可使用行为,实现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16]刘书星.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规则——以保证金的民事执行问题为例[J].法学杂志,2017,(02):67-74.


摘要:当前学界对司法推理的研究大多为静态研究,即对司法推理模式的介绍和类型化分析等知识论和宏观结构分析的层面,对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规则缺乏研究。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规则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宏观过程与规则,即不同种类推理模式运用的逻辑顺序和适用情形。包括法律规范的选择,演绎推理、解释推理、类推适用、辩证推理的适用情形和相互之间的逻辑顺序;二是微观过程与规则,即规范选择、演绎推理、解释推理、类推适用、辩证推理等各种推理模式具体运用的步骤和条件,以及如何与逻辑学、语义学、社会学等分析方法的结合等。


[17]张今.再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J].出版发行研究,2017,(02):81-84.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问题,争议不止,判断标准不一,仍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以传播机制为背景考察信息网络传播,以体系解释方法和法律规范的目的解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品提供和服务提供本质都是向公众传播。行为的界定是认定侵权责任的起点,侵权法原则和规范制约着行为定性,深层盗链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在视其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前提下,运用侵权法法律标准作出认定。


[18]吕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5):85-87.


摘要: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作品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成为研究热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概念有其特殊内涵,其理论依据主要有收益与风险均衡学说、控制力学说和过错主义学说;国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较早,我国起步较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9]王涵.浅 31 48676 31 15534 0 0 2891 0 0:00:16 0:00:05 0:00:11 3101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05):15-17.


摘要:商号权作为商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商事立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中国商事立法中,有关商号权之规定廖廖无几,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健全,加之商法理论界对于商号权定性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了商号概念的混乱,商号权保护缺失的尴尬局面。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从三个角度出发,首先通过界定商号权以确定商号权保护的内涵,其次在比较法视野观察各国和我国的保护方式并提出我国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保护缺失之处,从商号权的法律制度体系的角度提出完善策略。


[20]张闱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探析[J].中州学刊,2017,(02):61-63.


摘要: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法人分类方式是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法人制度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确立了一般规定附加法人分类的规范模式,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外增设了特别法人。这种平行分类方式在逻辑层面存在分类标准欠妥、概念位阶错位等问题,在价值层面存在制度的规范价值弱于其规制价值等问题。依据法人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进行重设:将公法人与私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级分类方式;明确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界分标准;扩大非营利法人的外延,保持其概念的开放性;不设特别法人一节,将相关内容分解后并入其他章节。


[21]宋金玲.我国声音商标审查规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7,(05):50-51+46.


摘要:2014年5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实施。此次《商标法》修正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受理和保护范围。而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其非可视性等特点决定了在审查规则方面,声音商标具有传统视觉商标所没有的独特之处。本文以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实施以来声音商标受理和审查的实践为研究基础,对声音商标目前在我国的审查规则进行探讨。


[22]范钰.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的性质认定[J].研究生法学,2017,(01):66-74.


摘要: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争议。担保之债虽然具有与一般金钱借贷之债不同的诸多特点,但仍应适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般标准,即兼采"婚姻存续期间"与"夫妻共同生活"标准。对于物权担保之债,应先通过家事代理权及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抵押权或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23]柳经纬.《民法总则(草案)》若干问题探讨[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01):84-99.


摘要:2016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编纂民法典的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部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科学性上,这部民法总则草案离民法典之总则还有些距离。我们有理由探讨:这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总则吗?


[24]李俊慧.平台拒绝受理特定投诉存在风险[N].中国工商报,2017-02-21(008).


[25]王龙,李韬,姜秀秀,刘艳.虚拟财产保护机制的探究——以流量套餐不清零措施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7,(06):49-51.


摘要:当今世界移动互联网用户呈现爆炸性增长,手机流量资费争议越来越突出。针对越来越多用户对"天价流量费"的质疑,国内三大运营商也推出了流量共享、流量不清零、流量交易等服务。这看似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行政措施,但背后却显露出很多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民事领域,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解决虚拟财产问题的民法规范,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官往往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流量套餐也涉及到移动互联网用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探究流量套餐不清零措施现在以及将来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结合国外的实践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26]来小鹏.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创新创业[J].中国经济报告,2017,(03):43-44.


摘要:<正>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在于,强化创新驱动,营造创新宽松环境,为创新创造提供最重要、最直接、最有力的保护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从十一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其中,第九个方面专门就如


[27]王琳.论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适用——权衡说之批判与诠释说之辩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02):87-105.


摘要:民法典的编撰如何处理好安定性和开放性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课题。在法典中对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方式加以规定是处理好该关系的重要方式。法理学有责任为此贡献经得起哲学反思的、立法实践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近些年来,我国法理学加强了法律原则理论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一种主流学说——法律原则适用权衡说。然而,该学说对法律原则之性质的理解并不准确,并由此导致了其在法律原则适用主张上的错误。我们可以在避免这些缺陷的基础上重构法律原则适用理论——诠释说。诠释说认为,法律原则是包含诠释性概念的共享规范,其应当通过诠释方法予以理解和适用。这一理论可以指引我们获得民法典编撰中处理安定性与开放性关系的总体思路。


[28]张东.论社会法体系构建的新路径[J].法学论坛,2017,(02):87-95.


摘要:社会法体系是当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私法学体系建构方法是构造合理的社会法体系的可行路径。财产理论的进化形成了包含国家间接给付与国家直接给付的社会法二元财产结构,以及以国家给付权与公民受益权为基本分类的社会法权力—权利体系。在此基础上,社会法体系得以演绎出来:社会法的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之内在精神体系,通过权利、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外化为社会法的二元制度体系。因此,社会法体系是法律价值与法律逻辑的有机统一。


[29]王强.继承法处分行为初探[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2):29-49+159-160.


摘要:我国继承法死因处分在方式上仅有遗嘱处分一种,在内容上,就指定继承人而言无替补继承、后位继承机制,对剥夺继承权无法定继承人特留份之限制,对遗赠定义过于狭隘,被继承人缺乏类似于负担指示以更全面贯彻自己意志的处分辅助手段。这些都限制了死因处分形成的可能性和被继承人理性处分、自由处分的空间。德国继承法死因处分制度,从处分方式、处分内容上都全方位考虑了被继承人以遗产归属为核心的处分动机和个人意图,同时相应规制了处分受益人之间、处分义务人之间、他们相互间的责、权、义务关系,为被继承人理性定位处分目标,合理构建处分过程,充分发挥处分自由做了扎实铺垫。而德国继承法各项死因处分机制的运作,又都有机有序地和继承法...


[30]费安玲.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成果[N].北京日报,2017-03-10(003).


[31]费安玲.论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互动——以立法形式为分析视角[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20-31.


摘要:在法典化国家中,知识产权自其问世始,始终与民法典存在着互动关系。其通过立法形式而表现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体系判断和知识产权对民法典内容的充实。近代法典化思维源于罗马法的法典化思维及体系要素的思考,但受制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尤其是人们对知识信息重要性及商品性的认识程度,近代民法法典化初萌的成果中未将人们对知识信息的创造性或创作性成果纳入其法典体系要素中。但当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面对"权利"时,源于罗马法的民法典之私权理念就直接引导着知识产权的立法制度价值与功能并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定位。意大利、俄罗斯等国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的紧密契合式的互动值得我们关注。对我...


[32]丁道勤.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J].财经法学,2017,(02):5-10+30.


摘要:数据是一种重要的资产,数据权属是数据利用和流通及数据产业化的逻辑起点,数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着数据价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对数据质量、安全责任的划分。为了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应当建立数据二元所有权,将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两者对应不同的权属。基础数据是最本源的数据,即所有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数据均为基础数据。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提供者,拥有个人基础数据的所有权,这是数据资产权属的基本原则。增值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网络用户从事各种活动进行搜集整理等增值处理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例如搜索引擎记录、电子商务记录、用户使用习惯、潜在用户群等。数据处理者享有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基于基础数...


[33]王天华.框架秩序与规范审查——“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评析[J].交大法学,2017,(01):165-175.


摘要:《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年12月14日发布)所创设的过渡期制度,是商标局以法律拟制技术表达的法律政策(个别规范),而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同一天"的"重新定义"。它既非法律所明确授权,又非法律所禁止。在内容上,过渡期制度对于《商标法》的顺畅实施而言是必要的。同时,1993年先例的存在等立法事实表明,商标局对它的创设也是法律秩序所容认的。"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疑问。


[34]郑佳宁.快递服务合同(学者建议稿)[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39-41.


摘要:<正>第一条【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服务组织提供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物品寄递服务,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支付寄递费用的合同。寄递服务,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至收件人的服务,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35]常帅.公知技术在适用等同原则专利侵权行为中的法律研究[J].法制博览,2017,(08):197-198.


摘要:适用等同原则专利侵权行为经常引发对公知技术抗辩的争议,而我国《专利法》并未给出公知技术的认定标准,这给了庭审法院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专利中的公知技术通常是在专利技术、现有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三者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较为复杂,这种主观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公知技术的认定。本文从公知技术和等同原则的概念出发,给出了可以适用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典型情况,并分析了如何针对适用等同原则专利侵权行为建立公知技术认定的辅助规则,为提高公知技术认定的准确性提出了相应的意见。


[36]苏彦如.关于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完善路径探究[J].法制博览,2017,(08):243.


摘要: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为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律轨道内有序发展,民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约束和调解作用不断彰显。近年来,在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领域,诚信原则作为立法执法的首要原则,受到高度重视。本文将立足民商法诚信原则在社会现实中认识与践行的不足,侧重就其内涵和完善路径作出深入研究。


[37]刘杰超.互联网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研究[J].法制博览,2017,(08):48-50.


摘要: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我国现有的网络信息监管模式下,互联网企业受制于互联网违法信息监管的不合理之处导致权利受损,加之互联网信息传播特性和技术难题等客观因素,互联网企业承受较大经营负担。在现有理论框架下,人与人格分离理论和法人本质学说为互联网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有必要强调对互联网企业的公法权利保障,明确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38]赵磊,谢晶.改革开放以来商法学研究回顾、现状与展望[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2):106-116.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商法制度和商法学的发展吹响了号角。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学随着商事制度的完善进入高速发展期。商事立法的速度与规模、商法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近十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推动了商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商法制度也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映照。在新的历史时期,商法学研究应当适应现实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论供给。


[39]赵宏.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J].比较法研究,2017,(02):31-46.


摘要:公民完整的信息权不仅应包含个人不受阻隔地从政府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同样应囊括公民可自我决定在多大范围内对外公开生活事实,尤其是向政府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我国既往在信息权保障领域的公法研究却主要聚焦于信息公开,而鲜少涉及信息保护。这也导致本应并行发展的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在我国呈现明显的"跛足"态势。监控国家的风险已提示我们强化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必要,而针对信息权保护的公法研究也应实现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的风向流转。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其基础理论的建构,而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法中的"信息自决权"理论提供给我们有益启发。这一理论有效克服了美国法上"宪法隐私权"概念的偏狭和弊端,也因此更宜成...


[40]戴孟勇.物权法共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关于我国《物权法》“共有”章的修改建议[J].政治与法律,2017,(04):88-98.


摘要:在设计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中的共有制度时,不宜全盘照搬我国《物权法》"共有"章的规定,而应以其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体系调整和增删修改。在体系位置方面,应将"共有"章置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和"相邻关系"两章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之前。在内容编排上,应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分别加以规定。就具体制度设计来说,应当增设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共有物管理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制度,删除我国《物权法》第93条和第103条的规定,完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和共同共有的定义等规则。


[41]马世钰,吴以源,刘东奥.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由“耀宇诉斗鱼案”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10):61-62+72.


摘要: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井喷发展伴随着侵权行为的泛滥,原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已经不足以实现对产业利益者的保护,将网络游戏直播节目拆分为各个作品加以确权也难以达到维护"整体作品"的目的。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立法框架内,探讨将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很有必要。


[42]李俊慧.赔款910余万! 索尼手机被判专利侵权或只是开始[N].科技日报,2017-04-05(008).


[43]李俊慧.专利对决三星,华为彻底胜了吗[N].科技日报,2017-04-12(008).


[44]刘继峰.“乔丹案”对于商业标识混淆认定的启示[N].中国工商报,2017-04-13(003).


[45]王冠男.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解析[J].法制博览,2017,(11):212-213.


摘要:当前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建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责任能够公平、和谐的环境,本文分析了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分析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46]冯晓青.由“捕鱼达人”案看商品功能与商标权益的保护[J].中华商标,2017,(04):41-44.


摘要:<正>由于商标依附于商品或服务,商标权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对商标依法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排除他人抢注、许可使用等商标权益是否受到商品或服务性质的影响就容易成为引人混淆的问题。在最近热议的"捕鱼达人"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有一个焦点问题是:游戏机的退币退彩票功能是否影响其所对应商标的在先权益保护。一种观点认为:具有合法功能的商品不会对其产生影响,具有非法功能的商品所对应商标的在先权益不应获得保


[47]柳经纬,亓琳.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4):31-40.


摘要:我国现行法上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与域外法上的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等同意义,因此不能将我国现行法与域外法中的非法人组织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域外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经验作为我国民法总则将现行法中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设立为新类型民事主体的借鉴或参考。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的划分不具有科学性,不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将难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域外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划分以及有限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48]张燕.略论民法总则施行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7-04-19(007).


[49]尹明.论担保概念界定的价值、路径与方法[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74-82.


摘要:立法未对担保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学界至今也尚未取得共识,导致理论与实践的混乱。规范指引和适用需要明确担保的概念和指向,类型化的立法和理论已经难以满足担保实践的需要,因此界定担保概念具有重要价值。在担保概念的界定路径上有构造主义和功能主义之分,逻辑结果和实践需求均需要在功能界定的基础上辅之以构造上的分析。在方法上,以基于功能主义基础上的外延式担保概念为切入点,借用权利这一分析工具,通过对担保客体、担保意思、设立模式、担保效力等构成要素或法律关系内容进行演绎,最终求解担保概念的基本范畴,既是必经之路,亦是可用之法。


[50]魏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58-63.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既没有对群众性活动做出定义,也没有明确组织者的身份。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当是从群众性活动这一概念的来源展开分析,从群众性活动的聚众性、有组织性、非常规性的特点出发确定活动范畴,同时以组织者的角色特征为基础提出组织者的认定标准,以解构的方式明确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51]孔译珞.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典型案例[J].知识产权,2017,(04):47-52+58.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貌似自力救助行为,但与其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将其作为自力救助的惯常认识并不正确。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特性和实际,应当将其定性为权利行使或者维权行为,据此不再受自力救助行为的严格限制,而具有相对宽松的行为空间。侵权警告行为本属于权利行使或者维权行为,但可能被用于市场竞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应根据侵权警告的发送意图、发送对象和内容的准确性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属性。应当根据其具体特点,构建规制侵权警告的利益平衡机制。


[52]刘鑫.民法总则对医疗服务有哪些影响[N].健康报,2017-04-27(006).


[53]周贺微.TPP之著作权限制条款研究——兼论著作权法激励理论的适用[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13-21.


摘要:在美国主导下制订的TPP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高标准"特色,被称为TRIPs-Plus协定。同时多个谈判国被美国这一大经济市场吸引,以牺牲知识产权上的利益来获取该自由贸易协定给出的税负等其他经济惠益,版权限制条款即为其一。美国退出TPP标志着TPP的失败,但TPP中的相关条款值得借鉴。我国应将激励理论充分运用到著作权法中,在著作权保护标准上应当"适宜",在版权限制条款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注重版权限制之激励效用,明确著作权法激励应当回归到制度条款,而非整体以权利为中心,侵蚀公共利益。


[54]王莹娴.民法典制定中知识产权制度立法模式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30-35.


摘要:自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的立法议案被提出之际,有关知识产权法是否应该被纳入民法典以及以何种方式被纳入民法典成为法学界热议点之一。纵观当前主要几个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立法现状,采用"链接式"的知识产权入典方式,实现单行立法和民法典总则并行极具现实意义。


[55]周鹏博.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36-41.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知识产品为核心的无形财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也日趋突出。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虽然同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独特之处,但其仍旧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之规范、民法法系之结晶,其源自社会又引领社会。当下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符合时代变革的要求,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促进知识产权与民法的连接,促进民法典的"知识化"。具体表现为在一方面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并独立成编,同时也推进其他分编的"知识化"。


[56]刘鑫.民法总则给医疗管理提出新要求[N].健康报,2017-05-04(006).


[57]孙毅.英美合同法允诺禁反言制度的演进逻辑——兼论其与对价原则的有机联系[J].法制与社会,2017,(13):27-32.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允诺禁反言这一概念,英美合同法中可能仅次于对价原则的一个概念,进行其来源及发展的探索。作为可以绕过对价桎梏、直接赋予非正式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允诺禁反言,其来源和发展过程十分具有探讨的意义。从其来源上来说,本文发现其形式上来源于证据法中的禁反言规则,进而通过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影响获得了实体上的效力,而从其实质上而言,其精神内核脱胎于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自始就潜藏在对价公式中的损害要素中。在允诺禁反言的发展中,英美两国由于不同的司法土壤获得了迥然不同的理论发展与司法认同,而在认同度更高的美国,通过《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演变,允诺禁反言从初始的模糊性、可能性的...


[58]齐宸.法律适用法法条竞合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3):134-144+161.


摘要:法条竞合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法律现象,初现于实体法,发展于程序法,当下已经扩展至法律适用法领域。法条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选择与适用,在刑法领域已历百余年的探索,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并形成了理论共识。然民法、程序法领域解决法条竞合的法律规则尚不完备,理论阐释也差强人意。我国法律适用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到繁,从分散到集中,日臻繁荣。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法律只立不废,出现了数量较大且种类繁多的法条竞合,其中不乏相互抵触之法条。对实践中出现的法条竞合现象,司法机关或是削足适履,套用实体法法条竞合规则加以解决,或是放任由法官自由裁量,籍凭法官个人意志确定准据法。这...


[59]迟颖.《民法总则》无权代理法律责任体系研究[J].清华法学,2017,(03):109-129.


摘要:现行法关于无权代理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务因此多借助表见代理制度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维护交易安全。无权代理责任属于法定担保责任,不以代理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无权代理行为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的,无权代理人应当对信赖代理权存续的相对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本文针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前提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对其产生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论证,并根据代理人是否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来区分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对无权代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民法总则》第171务作出...


[60]迪特尔·梅迪库斯,徐建刚.直接与间接损害[J].财经法学,2017,(03):63-79.


摘要:直接与间接损害之区分,自法律史角度观之,并无明确依据;《德国民法典》亦未接纳此种损害之分类。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对此讨论未曾断绝。此种损害分类,对损害范围之限定,确有实益;但纵览各家之言,就二者区分之标准,并无共识。《德国民法典》就直接与间接之文义区分,多以行为人为依据,难以直接适用于损害情形。学说与司法实践之理解,则以"紧密性"作为主要标准。对于结果损害及假设因果关系等诸多案型,均未提供妥适解决方法。就此,应回溯至普鲁士一般邦法,以损害产生时间因素作为直接与间接损害区分之主要依据。然损害本身具有规范之属性;直接与间接损害之区分,虽可为损害范围之限定提供有益思考,却非一劳永逸之功。


[61]田士永.论合同变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3):65-73.


摘要:《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62]施小雪,赵浩.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研究——回归民法路径的重构[J].电子知识产权,2017,(05):83-90.


摘要:对于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我国法院目前多数采取"服务器标准"。但"服务器标准"仅仅是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可以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判断标准,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司法裁判必须实现对技术的亦步亦趋。因此,与其被技术所裹挟束缚手脚,不如抛开技术性判断标准,回归传统民法路径。以权利的本质属性为出发点,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边界,并对照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要件,合理认定深层链接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63]易冯.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J].法制博览,2017,(15):237.


摘要:严格来说,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途径就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相比,法律更科学客观,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法律起到评价作用、强制作用以及指引作用。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社会才能实现稳定,经济才能更快的发展。本文首先谈到民法与宪法关系概论,然后分析了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实质,最后对民法理念的重构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进行分析。


[64]汪源.综合考量 平衡效率[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5-26(008).


[65]李永军.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03):10-21.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


[66]席志国.《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评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03):22-33.


摘要: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之一。文章结合法律行为理论,对于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述评。认为我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的定义、基本价值理念、意思表示之实施与生效、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指出我国《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之规范体系尚需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之术语的选择、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完善、单独虚伪表示之增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意思表示之效力的细化、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进一步优化等方面。最后提出了具体完善的方案,以期对未来《民法典》分则编的制定及总则编的...


[67]江平.《民法总则》评议[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03):5-9.


摘要: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标志着新中国民法编纂完成了第一步。文章介绍了前四次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过程,并在其基础上对《民法总则》做了宏观评述,指出了《民法总则》在结构体例、主要内容等方面精准地继受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当然也在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也指出了《民法总则》无论是在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方面还是在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68]邢星.互联网金融商业经营模式中民刑交叉法律问题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7,(10):111-113.


摘要: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交叉现象比较普遍,应当从互联网金融基本特征出发并站在其法律本质的高度去思考解决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问题。在立法层面,应当区分互联网金融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民事规范包括行为规则和平台规则。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要遵循目的性标准和秩序性标准,并注意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在司法层面,一方面,刑法上的禁止性规范并不当然成为判断民刑交叉中的民事合同效力根据,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次序要遵循"以先民后刑,以民刑并行为辅助"的原则。基于上述原则要对相关刑事法律规则进行完善。


[69]付继存.著作权绝对主义之反思[J].河北法学,2017,(07):43-49.


摘要:著作权绝对主义的实质是将著作权视为有期限的无限制的财产权。这使得著作权的推理与保护规则倾向于将作品的全部剩余利益归属于著作权人,也使得限制体系逐渐膨胀。这种理念建立在将著作权视为对抽象物的支配权与绝对权的制度基础上,并获得了财产理论的支持。其经济根源在于产业组织者意欲通过财产权让与获得市场利益。绝对主义理念过度强调著作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将不利于文学艺术领域的创新与新兴产业的发展。


[70]朱敏敏,舒彧.著作权保护中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定问题[J].科技与出版,2017,(06):55-58.


摘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著作权保护中的公法保障体系,但二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为了保证二者的准确适用,有必要清晰界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性质与基本领域。文章提出了著作权人主体不明确,不法行为界定模糊的问题,同时描绘了通过移动客户端实施的不法行为新形式,并认为不法行为在理论上定性难、立法体例分散,以及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复杂关系是界定难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了不法行为界定难的解决路径。


[71]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7,(03):71-86.


摘要: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最具伦理属性、民族特性和人文主义精神,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密切相关。从"单行法"到"法典法",婚姻家庭编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保持其相对独立的身份法特点。制定婚姻家庭编既是编纂民法典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应当考虑我国的立法传统、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作用以及当代国际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重构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应当考虑非婚同居关系在社会中逐渐被公众接受并成为一种生活模式的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应当认真对待我国离婚率不断...


[72]高虹,陈汶佳,陈献广,魏丕勇.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反思与对策[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2):158-165.


摘要:体育伤害事故是高校体育和课外活动中的常见现象,此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往往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做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判决,导致学校背负繁重的经济负担,束缚高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本文从学生和高校的法律关系,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性质和侵权责任归责的角度出发,坚持对此类伤害事故的过错原则适用、明确各方责任,并对减少事故的发生提出有效措施。


[73]吴昌翠.已婚农村女性的继承地位现状--以山东省为例[J].法制博览,2017,(17):38-40+34.


摘要:由于成长在一个典型的重男轻女的农村家庭,我对已婚女性的继承地位现状非常了解。本篇论文是在我的亲身经历和调研的基础上完成的,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1142份真实的调查问卷,整理出其中所反映的我国已婚农村女性的真实法定继承地位现状。第二章,从历史角度等方面分析造成如此现状的原因。第三章提出解决问题、改善现状的办法。本篇论文的亮点在运用了抽样调查的方法,样本数量为1142,全部为真实的第一手数据。通过对现状产生的历史现实原因的分析,找出改变现状的方法,旨在为全社会,特别是农村这样的法律实施薄弱环节的进步进微薄之力。


[74]肖中扬.论知识产权行政检察[J].知识产权,2017,(06):74-82.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专门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方法、路径和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行政检察的改革命题,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在深化改革和鼓励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回顾和考量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的历史和实践,研究和探索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的基本理念和重要途径,有助于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格局。


[75]吴海燕.涉外商事合同争议的解决之道[N].国际商报,2017-06-26(C03).


[76]李俊慧.阿里云败诉被判赔26万,冤吗[N].科技日报,2017-06-28(006).


[77]刘德良.惩治违规网络主播 直播平台不能再“唯利是图”[N].法制日报,2017-06-29(005).


[78]闫彦彦.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D].导师:林林.中国政法大学,2017.


[79]孟铂林.“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问题新论[D].导师: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2017.


[80]巫敬秋.中德公益财团法人制度比较研究[D].导师:张学哲.中国政法大学,2017.


[81]陈奎良.知识产权技术意见证据的相关问题研究[D].导师:常林.中国政法大学,2017.


[82]方彬.知识产权法的入典问题研究[D].导师:杨利华.中国政法大学,2017.


[83]任昊.我国集体林权登记审查方式研究[D].导师:郝维华.中国政法大学,2017.


[84]蒋燕.保护作品完整权研究[D].导师: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2017.


[85]薛春雨.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限制[D].导师:朱巍.中国政法大学,2017.


[86]张淼.论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D].导师: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2017.


[87]孙银霞.外国民事保护令的承认与执行[D].导师:张玲.中国政法大学,2017.


[88]刘筱娟.大数据监管的政府责任——以隐私权保护为中心[J].中国行政管理,2017,(07):56-60.


摘要:大数据技术引发了经济模式的深度变革,也带来了对个人隐私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实现技术革新的同时如何规范个人信息使用,是大数据监管的首要目标。鉴于目前我国大数据监管面临的主要困难,当前有效的解决路径是着力加强政府监管责任。国家拥有表达自由、信息自由、公众知情及隐私等基本权利的规制权限,加强制度的有效供给是义务所在。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之一,应当发挥监管职能,改革监管模式、优化执法技术,实现有效规制。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释放经济发展的创造力,又要保护好公民隐私,应对技术变革。


[89]王强.“临时继承人”制度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81-93.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对继承阶段划分模糊,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时段被笼统而视,尤其是继承开始至继承人拒绝遗产(继承人身份明确)这一阶段被完全忽略,导致无法对继承人在该阶段行为定性,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德国继承法不仅划分出上述阶段,赋予后来拒绝遗产的继承人在该阶段"临时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且系统规制了其与最终继承人的内部法律关系及其与遗产债权人、遗产债务人、处分相对人、合同缔约方等当事人的外部法律关系。探究"临时继承人"制度的形成机制与运作机理,剖析德国继承法规制"临时继承人"与各方当事人关系的策略、技术,对我国继承法有重要借鉴价值。


[90]李建伟.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的重大立法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7,(07):14-24.


摘要: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其分则部分的立法课题主要有四项。一是既有15类有名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进一步修订完善,需要整体上解决过去积累的司法解释规范的吸收,以及买卖、租赁、技术、运输等重要合同各自面临的修法课题。二是新增若干类有名合同入法,为此需要分类讨论新类型合同入法的标准问题。三是在坚持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背景下,需要明确确立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区分模型,以及科学安排实现相应的立法规范的区分。四是合理设计合同法分则部分的整体结构体系安排。


[91]朱小环.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制博览,2017,(19):26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一些经济矛盾相应而生,只有从根本层面上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和发展。本文主要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探讨,从中得到实际的运用意义。


[92]曹倩文.俄罗斯民法典发展历程及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7,(19):3-4.


摘要:在俄罗斯的法律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共诞生过三部有效实施的民法典。通过对这三部民法典的编撰历程进行阐述分析,可以发现俄罗斯民法典在不同时代具有的编撰特色及理念变化。我国如今也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对俄罗斯民法典历程的回顾有助于加强对制定民法典必要性的认识并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发。


[93]李殊.违法主体名誉权保护的理论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19):259-261.


摘要:法律保护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社会客观评价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违法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客观性要素的社会评价。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法律评价会减损特定主体的社会性评价,但是无论是在人权理论上,还是在名誉权内涵和法律规定上都未否认违法主体享有具有人格权内容的名誉权。


[94]王宝卿.被忽视和被损害的“未来”——大众传播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与对策[J].新闻战线,2017,(13):89-92.


摘要:<正>2017年1月1日新年之际,一则显示来自四川新闻网的报道成为新闻客户端的热点,新闻标题十分煽情——《王宝强儿子近照惊人真相被揭穿》,而下面内容更是"吸睛",文中提到,"王宝强离婚事件随着庭审的结束,也开始告一段落了。相信很多网友应该猜测到了,可能王宝强的儿


[95]李永军.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4):41-48+158-159.


摘要: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96]冯晓青.《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的评析与展望[J].法学评论,2017,(04):12-23.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该法涉及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规定仅一条。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和无形财产权,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地位日益重要,未来在《民法总则》修订中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专节规定。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需要在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内容、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原则、知识产权限制等方面进行补充与完善。


[97]刘俊海.网游歪曲历史有悖未成年人保护法[N].法制日报,2017-07-15(005).


[98]徐家力,张军强.知识产权赔偿损失责任归责原则研究[J].法学杂志,2017,(07):52-59.


摘要: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赔偿损失责任,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的赔偿损失责任并没有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因此仍应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在价值层面,建立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增加对权利人利益进行调整的弹性空间,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助于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99]来小鹏.规范我国专利代理服务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2017,(07):60-66.


摘要:专利代理服务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转,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行专利代理服务无论是在主体资质、服务能力、市场监管,还是在服务质量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较之域外相关立法和经验,我国专利代理服务制度有必要从服务标准层面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行为、服务管理、服务评价等方面予以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代理服务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功能和价值。


[100]武谦.视频聚合APP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问题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4):48-50.


摘要: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无须经过网页的跳转即可以将分散在各个视频网站上的内容聚合在某个APP之中,用户得以在某款产品中搜索到来自不同视频服务商的资源。但其在赢得市场的同时,因行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各方利益失衡的局面。讨论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将链接定向至版权方网站的侵权责任问题,过去"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均不足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巨大变化,应当适用"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将视频聚合APP提供者的行为与传统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相区分,定义为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法律标准亦可缓解利益失衡的局面,促进权利人、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101]刘敏敏.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07):64-66.


摘要: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设置完善的法律适用制度。在《法律适用法》施行前,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适用法》顺应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为我国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102]张方泽,田莹.关于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界定——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专家研讨会综述[J].中国广播,2017,(07):49-52.


摘要:2017年5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邀请专家学者就"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这一主题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集中在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权的抗辩理由、分享型平台的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与会人员就这三方面在互联网直播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特别是在公共空间中私人活动的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认定等争议焦点上,提出了众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与会专家提出在平台责任方面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以保护权利人的相关利益。


[103]朱巍.版权问题应用互联网思维解决[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07-2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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