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明楷讲座笔记:刑法学中的解释循环

2017-08-26 学术之路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

【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张明楷讲座笔记:刑法学中的解释循环

——错过的风景(副标题为整理者孙庆辉所加)

  转载者按:2014年6月29日张明楷教授在南师大开设讲座“刑法学中的解释循环”,当时我本人因家中临时有事未能参加,我的同事孙庆辉前去参加,我再三叮嘱他把听课笔记整理出来与我分享,孙庆辉很用心进行了整理,并且还加了个“微点评”,还用了个很好的标题“错过的风景”。转载如下,与楷粉共分享!整理稿本身未经张老师审核,仅供学习之用。


  时间:2014年6月29日

  地点:南师大

  主讲人:张明楷

  整理人:孙庆辉(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研究室)


  2014年6月29日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刑法江湖上人称“楷哥”)在南师大法学院模拟法庭为广大学子(其实主要是来蹭讲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作了一场题为“刑法学中的解释循环”的精彩讲座。虽然仙林校区距离主城有点远(“阁下”应该没有“在下”远吧),但现场十分火爆(来听讲座的人很多,莫愁学社的你却不是其中一个!)。如果说,楷哥是当今中国大陆刑法学研究中无可争议的最出色的人之一,那么楷哥的讲座绝对是一道不容错过的风景。根据我院勇哥(大家都知道,勇哥在江湖上叫悄悄法律人)的建议,我把自己在讲座中听到的内容,整理成了一份笔记(打字真得很累啊),以飨各位同仁。


  开场,楷哥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强调了解释对于刑法适用的重要性,继而进入到本场讲座的核心内容——刑法学中的解释循环。楷哥指出,“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解释”,对于司法者来说,没有不正确的刑法,只有不正确的刑法解释,所以,我们解释刑法时要始终“心怀正义”


  一、整体与部分的解释循环


  楷哥指出,要将单个刑法条文放到整个刑法体系中去解释,没有一个法条是独立于其他法条的。所有看似不起眼的法条都会对其他条文的解释构成支撑。如果你对某个条文的解释得不到其他条文的印证,说明你的解释出了问题。不要对刑法条文做孤立解释,要想到刑法整体、乃至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微评:楷哥肯定看过电视剧《亮剑》,这不就是传说中的“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吗?其实这句话出自《寤言二迁都建藩议》陈澹然【清】“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二、立法者与解释者的解释循环


  楷哥认为,立法者与解释者不应该是同一个主体。解释者不应该只满足于与立法者解释的一样,而要努力比立法者解释得更好。解释者要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我是立法者,会希望别人怎么解释我制定的法条”。不能把立法者的理解当成标准,比如雕塑家,作者只想表达一种意思,而观赏者会想到很多。


  微评:作品一面世就不再属于作者。曹雪芹写出《红楼梦》后,数十万红学家和红学爱好者的解读,恐怕早已超越了曹老先生。法律解释也是如此。多数情况无需刻意探寻立法本意即可正确处理案件。


  三、前见与结论的解释循环


  楷哥认为,刑法解释只能从前见(经过系统法学培训后、拿到案件时的直觉或叫“法感觉”)出发,有“法感觉”解释就会有方向,就不会沦为普通人“汉语字典式”的解释(很多人认为,根本不用专门学习法律,只要识字就可以运用法律,实在是荒谬之极!)。楷哥指出,前见具有双面性,既可能是有利的向导,也可能将解释者引入歧途,所以要随时准备在前见与结论的解释循环中,通过法条、事实、正义来检验原来的前见,形成新的、合理的前见,直至得出最后的结论。解释者必须消除自己的偏见,不要固执,不能把第一次前见当作不变的真理。


  微评:谁说不能“先入为主”!关键是要不断修正自己开始时的“偏见”,直至得出正确的结论,就是孔子说的“务意、务必、务固、务我”。


  四、文字与目的解释循环


  楷哥以交通肇事逃逸中“逃逸”的解释为例,指出在对法条进行解释时,应该将文字与刑法的目的(保障人权、保护法益)有机结合。楷哥认为,司法解释中“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但逃跑是犯罪人的理性(有没有想起汶川地震中的“范老师”,跑是常态,不跑才是变态)。刑法单独对“逃逸”进行处罚,目的是 “使被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犯罪嫌疑人“逃逸”则是逃避了这种救助义务,所以要对“逃逸”行为进行处罚。想想为什么刑法没有把“杀人后逃逸的”作为加重情节进行处罚?实践中要注意调和“法益保护”和“保障人权”这两种目的。要弄清法条的目的是什么,文字有启发和限制作用,目的变化了,文字的含义就变化了。只有同时符合文字含义和刑法目的之解释,才是正确合理的解释。例如,只有弄清“禁止车辆进入公园”的目的是什么,才能判断卡车、残疾车能否进入。


  微评:学好语文,不一定能学好刑法;但学不好语文,肯定不能学好刑法。


  五、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的解释循环


  楷哥以共犯的特殊情形为例,指出解释法条时不能“以刑定罪”,既要考虑前提条件,也不能忽视法律后果。如他人的行为要归溯于你,你是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才构成共同犯罪。如李雷盗窃汽车,韩梅梅提供了钥匙,但李雷用韩梅梅的钥匙打不开车(配钥匙的师傅也太不专业了),李雷然后用自己的方法(向司马缸小朋友学习,干脆找块石头敲碎车窗玻璃)将汽车开走了。李雷盗窃既遂,韩梅梅未遂(这两个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感觉很熟悉啊?呵呵,想想看,在哪里见过他们)。


  微评: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六、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解释循环


  楷哥指出,对于刑法解释而言,文字只是给我们一些启发,要从案件事实中去发现法条的真正含义,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解释循环中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案件事实迫使我们发现法条的真实含义,而疑难案件则是刑法解释的强大动力。此罪与彼罪之间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很多时候是相互竞合的关系,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故意和过失也不是对立的关系,如故意杀人包含过失致人死亡。


  微评:我们中国人是典型的“二元思维”方式,习惯了“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其实这是一种思维的懒惰,不但可怜,而且有时很可怕,尤其是在解释法律时。


  最后时,楷哥“如上帝般”指出,循环解释是一种正常的思维现象,只要不违反罪刑法定、不歪曲案件事实,就应该大胆地进行刑法的循环解释。


  看完以上笔记,您是否有一种“拨云见日”的感觉,是否看到遥远的天边升起了一道美丽的彩虹?虽然解释刑法时,我们不能迷信任何人的任何观点,但我们无法拒绝那些“不容错过的风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