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上的中日刑法讨论会上,学者们究竟在谈论什么?
作为日中刑事法学者共聚一堂进行深入研讨的盛会,由中日刑事法研究会主办、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协办的第5回中日刑事法专题讨论会(日中刑事法シンポジウム)于2015年10月3日至4日,在早稻田大学27号的小野梓纪念讲堂圆满举行。中日双方首屈一指的诸多顶级刑事法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极富深度与广度的报告,并同与会者展开了交流与研讨。那么,在这样一次以中日顶级刑事法专家为核心的专题讨论会上,刑事法学者们究竟都讨论了什么议题?换言之,在中日刑事法学界交流日益加深的当下,究竟怎样的问题博得了两国刑事法学者的共同关心?笔者籍借参会之机,有幸全程近距离观察本次专题讨论会始末,并同与会的诸多学者进行交流,故欲就本次会议着墨一二。
本文为“刑部尚书”特约作者 | 早稻田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曾文科
( 独家授权发布 )
中日刑事法专题讨论会的前身是中日刑事法研究会。中日刑事法研究会以西原春夫先生(早稻田大学原总长)为核心集结而成,自1988年起,在中国与日本的大学共计举行了10次学术讨论会。此后,自2007年以来,作为中日刑事法研究会的升级形态,中日刑事法专题讨论会每隔两年举行一次。前四次专题讨论会分别于2007年在东京大学,200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在中央大学,2013年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本次举行的第5回专题讨论会,则在早稻田大学举行。中日刑事法专题讨论会均在刑事法学的各重镇大学举办,其学术水平之高从中可见一斑。
本次专题讨论会的主题为“中日刑事法的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 [1]。围绕该主题,分四个板块进行了专题报告与讨论。专题报告采取就同一议题,分别由一位中方学者与一位日方学者做演讲(包括翻译,各50分钟)的形式展开。报告结束后,由两位报告人互相提问并回答,再由与会者就专题报告进行提问与讨论(共40分钟)。
10月3日上午,首先由本次会议的企划负责人、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科长甲斐克则教授宣布会议开始。然后,由早稻田大学的山口厚教授与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作为两国代表分别致开会辞,再由甲斐克则教授代表举办方致辞。在与会的中日刑事法学者合影留念后,专题讨论会正式开始。
第一板块由北京大学的梁根林教授与早稻田大学的松原芳博教授主持,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的冯军教授与庆应义塾大学的小池信太郎教授以“量刑论”为议题,进行报告。
10月3日下午的第二板块则由中央大学的只木诚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的付立庆教授主持,围绕着“中止犯”这一议题,分别由驹泽大学的原口伸夫教授以“日本中止未遂论的现状与课题”为题,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以“中止的任意性判断中的规范的主观说”为题进行报告。
次日,10月4日上午的第三板块的议题为“医疗与刑法”,由东南大学的周少华教授与早稻田大学的甲斐克则教授主持,预定由东南大学的刘建利副教授以“中国的安乐死与尊严死”为题,早稻田大学的北川佳世子教授以“医疗事故与刑事责任”为题分别进行报告。遗憾的是,由于北川佳世子教授身体抱恙,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故当日的报告实际上由甲斐克则教授代为朗读。
10月4日下午的第四板块则是围绕着“企业犯罪”这一议题,在东京大学桥爪隆教授与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的主持下,东京大学的樋口亮介副教授做了题为“企业灾害中的个人过失责任”的报告,东南大学的刘艳红教授做了题为“单位实施法定个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关于中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的报告。
第四板块结束后,由北京大学的梁根林教授与早稻田大学的高桥则夫教授分别就本次会议上的全体报告进行总结发言。然后,仍由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与早稻田大学的山口厚教授分别代表中日学者致闭会辞,并由东南大学(2017年第6回中日刑事法专题讨论会举办校)的刘艳红教授致辞。最后,由早稻田大学的甲斐克则教授宣布会议结束。
无论是出于寒暄礼节上的需要,还是出于对亮点频出的真意流露,关于本次专题讨论的溢美之词的确难以枚举。但在此,仅就中日刑事法学者的对话可能性这一问题,稍作评论。
本次会议的四个议题充分反映了会议主题中的“基础”与“前沿”两个关键词。并且与早些年的中日刑事法研究会不同,各学者的报告不限于制度论上的简单介绍,而是在各议题之下就刑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个案中的运用展开对话。例如,第一板块的量刑论中,两位报告人不只是分别介绍了中国的量刑指导意见与日本的量刑行情,而且就量刑基准这一理论问题,基于现有的学说阐述了各自的见解。
但是,如果将第一板块与第二板块的议题归于基础理论,而将第三板块与第四板块的议题算作前沿问题,那么可以明显看到,就对话的程度而言,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这一点,从与会者一致认为第二板块关于中止犯的讨论最为深入这一评价中可得佐证。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是因为受德日刑法理论渐入中国的影响,在刑事法的基础问题上,中国学者在话语以及思考模式上已经习惯于用德日的理论工具来阐述问题并提出见解,从而大大减少了两国学者之间讨论问题时的用语及思路障碍。例如,周光权教授就中止犯自动性判断标准提出的规范的主观说,是沿着日本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发展轨迹展开,与日本当下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思路极为契合的观点。因此,在基础理论问题上,两国学者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共同的对话平台。这也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话语在“体系化”“国际化”方面的长足进步。
与此相比,在前沿问题上,由于对他国的相关立法、实务行情的认识相对较少,加之对这些问题背后的基础理论及争议点的整理尚不清晰,从而导致学者在一个较大的议题之下,分别就各自的关心问题进行报告。这样的报告对于本国学者而言虽然趣味盎然,但对于他国学者而言,往往因缺乏背景信息及前提知识,加之报告、讨论时间有限,难以将对话深入化,易形成自说自话的局面。例如,第三板块的两个报告虽然都是关于医事刑法的,但中方的报告着眼于安乐死与尊严死中的违法阻却问题,而日方的报告则将重点放在了医疗过失的判断上面。又如,第四板块的有关企业犯罪讨论中,日方的报告是以企业过失犯罪中的个人过失责任为着眼点,而中方的报告则是以中国特有的单位实施法定个人犯罪,尤其是故意犯罪这一情形为对象的。因此,在这两个板块中,试图通过对话交锋寻找、澄清两国理论上的争议点,就现阶段看来几乎不太可能。
所以,随着中日两国刑事法学界接触与互动的加深,针对层出不穷的前沿问题,有必要循着刑事法基础理论的发展路径,在充分搜集对方的背景信息与基础知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刻的理论问题,从而构筑真正可对话(而不仅仅是提问与回答)的共通平台。笔者一直相信,就刑事法中的解释学而言(政策学则另当别论),值得兴两国刑事法学者之师来展开对话的,决不是一时兴起的新型犯罪现象,而是这些犯罪现象背后所隐藏的亘古不变的重大理论问题。
愿2017年在东南大学举办的第6回中日刑事法专题讨论会上,能看到学者对话可能性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