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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张翔、丁晓东谈宪法学如何面对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时代

2017-09-01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



2017年8月24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13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研究中心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耶鲁大学法学博士(SJD)丁晓东作为主讲人,围绕“宪法学如何面对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时代”这一主题分别发言。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喜荣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李海平教授、鲁鹏宇副教授、李晓倩讲师、贾志强助理研究员以及来自法学院的五十余位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讲座第一环节中,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学如何面对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时代”这一问题需要从三个层次进行解读,即从公法学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是什么;“人工智能”给宪法学带来什么问题;宪法学应当如何应对。通过梳理尤瓦尔、霍金、荣剑、马云对人工智能的观点和态度,韩大元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从宪法学的角度予以解答和应对。



张翔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美好与危险并存。现代法学的一切是建立在对人的保障基础之上,人是主体,是目的,因为人从智慧能力上超过了一切生物。但人工智能可能颠覆人类的智力优势,人不再是万物之灵,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会被动摇。但是,人类的某些需求和传统活动是人工智能无法满足和替代的。



丁晓东副教授从华为和微信对用户个人的数据处理引发的争议切入,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作为信息、隐私和个人财产的定性难题。网络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宪法上关于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言论自由的解释都提出了新的问题。通过合理的宪法解释,网络和人工智能时代下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基础才得到维系,法律和人工智能是相互影响的。



在第二环节,韩大元教授指出:宁要放慢技术,也要享受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宪法学需要适当地控制技术,才能更好地服务人类。如果在还没有做好技术准备的前提下,贸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会造成人性尊严的损害。在此基础上,韩大元教授针对性地提出若干问题:需不需要维护人的主体性,以及如何维护人的主体性;在主体性问题上是否要坚持一元化的价值标准;机器人有没有人格;人工智能会不会被恐怖分子等势力利用而危害社会,以及如何应对等。



张翔教授回应,未来是不可预测的,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应当保障人的主体性。互联网平台已发生异化,其本来是一个基本权利主体,但是被赋予了大量的义务和职责,使其“行政机关化”,这很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赋予机器人人格,使机器人完成从工具到人的转变,可能会对人类社会造成颠覆性影响。人类的历史是从动物到上帝,但人工智能出现后,人类又可能从上帝变成动物。因为人工智能存在危险,所以需要法律规制。



就宪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宪法学问题,丁晓东副教授指出,宪法介入人工智能不是可不可能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的问题。宪法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工智能的法律难题。张翔教授也认为,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问题不是某个部门法单独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一个整合的视角,而宪法就是解决这些问题最合适的角度,从更加规范而非纯理论的角度解决问题,也只有宪法才能够担起如此的使命。韩大元教授表示,技术的使命永远是为人服务。如果技术主宰了人的生活,对人而言将是灾难。为此要用法治限制,具体表现为:技术发展的理念要符合宪法精神;宪法是保障学术自由的,但学术自由也是有限制的,需要正确的价值立场,受到宪法约束;政府在科学技术面前应当保持中立立场,运用宪法解释防范因技术发展引发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犯,不能在拥抱技术的同时将人的尊严边缘化。



    随后,讲座进入互动环节,在场同学踊跃提问,三位学者对相关问题一一予以详细的回答。在总结发言中,任喜荣教授认为人工智能与宪法学的发展是宪法学研究中最为前沿的课题之一,并对三位主讲老师精彩的讲座表示感谢。本期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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