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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院长承认,裁判文书存在选择性上网的现象!(真or假)

2017-09-03 学术之路

近日小编在朋友圈看到如下一则微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情况顿时很担心。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早已养成了质疑习惯,这是一篇什么来历的文章,其是否真实呢?于是小编经过认真查阅,发现如下:


首先,咱们看看这篇微文:


  这是一则舆论喧嚣中不太被关注的新闻,但它极为重要。

  近日,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自曝家丑”。他坦言,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

  判决书是案件审理的最终产品,一个案件判得对不对、好不好,可从中一探究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

  搞法律的人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但这绝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公开就此高枕无忧。相反,一些敏感案件的判决书找不着的现象仍然存在,亦有一些法院文书上网比例偏低。

  影响司法公正的“暗礁”,恰恰就藏在这里。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是周强任内力推的一项司法公开工程,几乎逢会必讲。首先一个问题,生效裁判文书是什么?为什么如此重要?

  对法院而言,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成品,经过一审、二审两道“工序”,对审理过程作出详尽的描述,尤其是对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得到认可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表达。

  海量的裁判文书大数据体现的是数字、数字反映的是规律、规律昭示的是趋势;大数据是财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贵州法院以大量的生效判决书为基础,汇总、梳理、提取规律性认识,形成可识别、可判定的系统性机制,可以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支持、为法院管理案件提供帮助、为社会特别是律师预判案件提供参考。

  而更重要的是,把裁判文书拿出来“曝晒”,本质是为了杜绝司法不公——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等,唯有公开,才能最大可能避免不当干预、确保程序正义。

  2014年新年第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生效。新规对全国法院系统作出了硬性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过,许多判决书在生效后并未及时上网,有的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予公开,连最高法院自身执行得也不够理想。

  今年4月,一份5万字的《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发表,报告显示,在30天公开量占比达到30%以上的地区,只有青海、上海、宁夏三个省市法院。同样这份报告显示,一份判决书从判决到上网,排名倒数第一的西藏用时210天,排名第二的北京用时187天。

  其次,即便上网,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也并不全面。

  上述报告估算,按照前文计算,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份报告收集到1455万篇裁判文书,但2014年与2015年全国总共审执结案件数约为3052万件,不难算出,公开文书数量与办结案件的比例大约在50%左右。

  在不少地方,愿意大大方方上网的都是相对争议不大、社会关注度不高的常规案件;而不少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大案要案,其文书纪录却常常在网上遍寻不得。这也就是周强所说的“选择性上网”。

  典型的案例有许多。5年前,河南省一名叫王银鹏的警察酒驾致5人死亡,3人受伤,在其被逮捕后,此事成了“烂尾新闻”。后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王银鹏减刑刑事裁定书”,原来王已经被悄然减刑,但其一审、二审的有罪判决,却没有上网。然而,早在2009年10月,河南省就宣布,基层法院全部实现了裁判文书上网。

  躲躲闪闪的“烂尾新闻”,偏偏遭遇判决书上网的阳光司法改革。当时有评论连发三问:这么一起惊动了公安部的警察犯罪的大案,何以在公诉审判阶段暗渡陈仓?当地又置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于何地?而且按最高法的规定,此案也不属于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为何没有上网?

  这类追问,直至今天仍在许多地方得不到正面回答。

  此外,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域分布中,“西低东高”的现象较为明显。综合近两年的数据来看,东西部地区在文书上网的步伐差距较大。西部地区文书上网,不仅数量少,而且及时性差。

  这一方面可以归咎于硬件设施建设水平不一,另一方面也与内生动力不足有关,可见,在某些法院领导的观念里,还没有深刻理解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

  当然,他们也没有把周强院长的话真正听进去。

  “一些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要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周强再次作出上述表态。

  有评论认为,对于那些藏着掖着、违反最高法的规定不将判决书上网的法院和人员,必须有惩戒措施。

  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只有四种情况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作为兜底条款,“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究竟是些什么内容,应当有统一、明确的界定。

  毕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压倒性原则,不能就这么被一个语焉不详的理由给否了。

  在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便顺理成章成了文书上网工作推进积极性不高的借口;一些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基础薄弱,裁判文书上网的自动化水平低,一线审判人员开展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量过大。但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些并不应当成为真正的借口。

  今年7月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法院庭审实践,在法庭部署使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可将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庭审笔录。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该系统语音转写准确率保持在九成以上,庭审笔录可在闭庭后即时形成,完整度达100%。这是技术层面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司法公开唯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

  在一些法院,法官说,判决书“出了”,案便结了;庭长和审管办说,判决书“归档了”,案便结了。在他们这里,文书上网与否,无关宏旨。

  而这恰恰是漏洞所在。有资深律师就建议把“上网公开了”,作为法院结案的标准!

  应该让法官“案结即公开”成为工作习惯,并在制度上将“上网公开”纳入工作流程。或许这样,用不着七天,甚至更快,便赫然见判决书在网。

  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指出的那样:裁判文书就是法官的脸面,公开裁判文书,既是法院执行法律,也是对自身业务能够经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信。司法裁判文书在本质上是公文,确实姓公不姓私,需要公开,让人知情、评判和监督。

  其实,一份判决书的公开与否,更影响法治的尊严所在——如果对一份判决书的依法公开都要迟疑不决,法治的权威又何从谈起?


看了上述微文,想必大部分人都开始怀疑起来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其实当前裁判文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下面这个页面就非常令人抓狂:


每检索一次就要输入一次,令人超级


还有经常这样:网速慢了就是这样


但是平心而论我们并不赞同上述微文的某些分析与发布时间选择。


其实这是一则旧文,关于此类新闻的报道发出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参见本次推送的第八条)。


而目前的情况为:刑事文书5186028篇,民事文书20466058篇,行政文书1094509篇,赔偿文书26677篇,执行文书6080520篇,共计三千二百八十多万。中间的时间间隔为2016.10.16-2017.9.3,共计322天,新增裁判文书近一千万。


当然也不能确信最近一年的全部都公开了,毕竟周强院长作报告时说: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审结20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制定司法解释29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1件。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结1977.2万件,结案标的额4.98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同比上升1.5%;判处罪犯122万人,同比下降1%。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402.6万件,同比上升20.3%。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73.8万件,同比上升8.2%。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万件,同比上升13.2%。


不过如果2016年跟2017年审结的案件数量差不多的话,上网公开情况应该超过83%。


再来看看上述微文的数据与新闻来源:


1.近日,其实应该是2016年11月5日。


2.今年大部分应该是2016年。


3.今年4月,一份5万字的《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发表。这个时间点也有误,而且第一印象好像这个是最高院发布的报告,其实真实情况为:

        2016年10月,《中国法律评论》杂志发表了一篇由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于晓虹副教授及马超博士所作的《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指出尽管裁判文书的公开已取得重大成果,但文书公开量仍有待提升,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网上找到。此外,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域分布中,“西低东高”的现象较为明显,地区差异有待进一步消除等。


而这份报告的数据依据为:本报告的主要制度背景为2010年与2013年版的《文书上网规定》。本报告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7月1日上线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上传的所有裁判文书进行了提取


本课题自2015年春季启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课题组成员与某公司的技术人员一起用一年多的时间反复调试系统,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保证了尽可能高的精确性与可靠性。同时,课题组成员也曾经到多个省份进行调研,通过访谈与实体调查等方式,收集了大量有关文书公开制度实践的资料。


详细报告参见:大数据分析 · 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简要版) ︱ 中法评(点击即可查看)


这样上述微文就存在乱套时间的问题,时间涉及到2014、2015、2016年,而且对于2016年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一个字未提。


4.王银鹏的警察酒驾致5人死亡案请参见本期推送的第五条。


5.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请参见本期推送的第八条。


6.在30天公开量占比达到30%以上的地区,只有青海、上海、宁夏三个省市法院。同样这份报告显示,一份判决书从判决到上网,排名倒数第一的西藏用时210天,排名第二的北京用时187天。其实这个说的是2014年的数据。


7.更多内容请大家自行对比吧,其实说的更准确一点,上述微文整合了不同年份,不同场合,不同作者的发言,原始写于2016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量突破100亿时推送。这样的微文考查每一句话都对,但是整篇下来就呵呵了!


最近我们学术之路编辑组有一个深刻的感悟分享给大家


批判容易,特别是只批判部分更容易,建构一个更加合理的难啊!


我们编辑组欣赏如下公众号推送的微文:


编者按:近日,一些媒体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量突破100亿次,上传裁判文书总量超过3247万篇。


去年11月,最高法周强院长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报告时谈到,一些不属于法定不公开的裁判文书没有按规定上网。


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是促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举措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办案以及法学老师的教学、法科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不过,正如周强院长所承认的,裁判文书存在这选择性公开的情况。


最高法:杜绝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 该公开不公开


记者:王梦遥

来源:新京报 2016-11-5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针对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的现象,周强表示,要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问题。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8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显示,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等情形,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周强今日在报告中指出,截至今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对于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周强谈到,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部分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一些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充分,有的还暴露出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此外,司法公开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内容和形式不统一、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司法公开的标准和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部分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基础薄弱,软硬件设施达不到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要求。有的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自动化水平低,一线审判人员开展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量过大。


对于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的现象,周强表示,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


学术之路最新法规跟踪: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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