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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5人死亡的河南民警王银鹏再获七个月减刑(附减刑裁定书)

2017-09-03 学术之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网上广泛流传着这样一则新闻资讯:


河南警察酒驾致5死获减刑 未公开一审二审司法文书


自王银鹏被批准逮捕后,记者一直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此案的判决,但直至今年年中一直没有能查到。昨天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关键词查找与王银鹏有关的司法判决或裁定文书,除上述“王银鹏减刑刑事裁定书”外,并未能检索出王银鹏的其他司法文书。这意味着,王银鹏的一审和二审司法文书均未上网。据公开报道,从2008年10月份开始,河南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省法院机关首先启动。2009年6月,全河南省中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2009年10月,全省基层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但是为什么这一案件一直没有上网公布,目前相关部门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翻看旧版的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发现确实找不到该判决书,我们也发现判决书的上传存在集中上传的现象。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本案究竟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还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在学界不是没有争议。想一想张金柱案吧!案发后曾有记者评论道:

  据悉,酒驾肇事的警察王银鹏调到这个派出所当所长只有一个多月。与很多招式警察不同的是这位王银鹏口碑很好,在工作上更是堪称优秀,就在这次全国公安系统共同发起的“清网行动”中,王银鹏“真诚相待、真情付出、真心打动。”并成功规劝3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交口称赞。他甚至为了感化逃犯家属,亲自帮对方择菜、喂猪。还曾经带队抓获潜逃多年的杀人逃犯,立了大功。而一位自称是王银鹏邻居的网友在微博中称,王银鹏不仅是一个待人和善的优秀警察,更“是我们这条街的骄傲”。


  而所有的这一切,都将随着10月29日下午的那一场惊天的车祸而变成了“浮云“。据悉,王银鹏当天中午是陪同来“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王银鹏不仅刚到这里工作不久,而且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立过大功,也算是个功臣。由上级领导驾到“检查工作”,更有当地乡镇领导在场,作为派出所的“一把手”自然要尽地主之意,更自然要陪好,让领导和大伙喝得高兴带尽兴。银鹏并不是葬送在酒里,而是葬送在我那官场迎来送往的陈规陋习里,葬送在这种腐败的社会风气里,葬送在领导们别样的关怀和重视里。如果没有那种虚伪的“接风洗尘”,没有所谓的“感情深一口闷”,公安更能够样的执行禁酒制度,王银鹏何至于如此?也可以说,即便王银鹏这次不出事,有这样的习俗在,出事也是早晚的事情。而现在还有多少个优秀警察再忍受着“酒精考验”,甚至走在身败名裂的边缘,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


看到以下两则减刑裁定书,我们发现还是很符合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的。如果能够公布(2011)驻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与更好吧!


发布日期:2017-08-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刑更1350号


  罪犯王银鹏,曾用名王银朋,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银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对王银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银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9日,王银鹏酒后驾驶警用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至汝南县城梁祝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南约五十米处,超速驶入公路东侧人行道内,撞向在路灯杆周围候车群众,致使五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二人构成轻伤)。本案民事赔偿及被害人亲属安抚工作已得到妥善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对王银鹏予以谅解。


  罪犯王银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12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银鹏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银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发布日期:2015-07-3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48号


  罪犯王银鹏,曾用名王银朋,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银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银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9日,王银鹏酒后驾驶警用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沿汝南县梁祝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南约五十米处,超速驶入公路东侧人行道内,撞向在路灯杆周围候车群众,致五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二人构成轻伤)。本案民事赔偿及被害人亲属安抚工作已得到妥善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对王银鹏予以谅解。


  罪犯王银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银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银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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