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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2018年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

2017-09-11 学术之路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


  

        一、资格审查


  通过材料审查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需于2017年9月13-15日(本人参加综合考试前)在法学院108室进行资格审查。未参加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通过者不准予参加综合考核。


  公开招考资格审查时核验下列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出示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出示学生证;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核验学士学位证书、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期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已修硕士课程的正式成绩单;


  5)不能在资格审查前获得硕士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以及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上述第4条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


  6)凭境外学位证书报考的考生需出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位认证证明


  7)外语成绩证明


  上述需核验的证件均需备原件和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


  每份申请材料至少3位专家逐一审核,百分制打分(其中教育背景占20%;博士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构想占30%;科研能力占30%;平时成绩占20%),取平均分。按照最终成绩由高到低(按报考导师分别排序)依招生计划按不大于1:3遴选出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


  三、综合考核


  考核形式及考核项目:


  综合考核为书面测试+综合面试。


  每位考生必须有不少于60分钟专业书面测试和不少于30分钟专业综合面试。


  面试时,至少5位专家独立给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综合考核成绩评定:


  综合考核满分100分,专业书面测试和专业综合面试各占50%。面试重点考查申请人在本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学术志趣等。


  四、推荐拟录取


  推荐拟录取排序依据: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每位导师名下的考生按综合考核成绩进行排序,综合考虑具体招生情况和培养条件,并结合当年招生名额确定推荐拟录取名单(如果有导师未完成招生指标需要调剂,必须在报考方向、笔试试卷、面试小组均相同的考生中择优调剂录取),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五、申诉及联系方式


  对我院2018年博士生招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具名进行申诉,申诉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4

  联系电话:010-62781334,

  电子邮箱:law53@mail.tsinghua.edu.cn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17年9月11日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8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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