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7年9月13日下午3时,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Prof. Dr. Dr. h.c.mult. Urs Kindhäuser)携夫人莅临我院,并在明德法学楼917会议室作了题为“社会相当性与可罚的不法”的精彩演讲。

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主持,陈璇副教授担任翻译,出席此次讲座的有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夫人魏博雅教授Prof. Dr. Petra Weber,以及冯军教授、王莹副教授和蔡桂生助理教授。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法学院的众多学生聆听了演讲。

 

演讲之初,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简要追溯“社会相当性”(soziale Adäquanz)这一术语的由来,他指出,该概念由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于1939年首创,随着该概念的发展,伴随而来的赞誉与诟病亦未曾中断。鉴于“社会相当性”的内容、体系定位存在巨大争议,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将本次讲座的讨论对象明确限定为韦氏语境下的“社会相当性”。韦氏最初构想的“社会相当性”是什么?这一界限模糊的概念是否可能与教义学相接轨?金德霍伊泽尔教授通过将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创造性地结合语言哲学,提出韦尔策尔所言的“社会相当性”针对的仅仅是形式上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所包摄的行为,此行为可基于社会评价而排除其实质上的不法。

随后,金德霍伊泽尔教授通过分析性规范理论的路径详细论证上述解释,将韦尔策尔所言的社会相当性理论接入教义学的轨道。根据分析性规范理论,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对弱容许与强容许加以区分。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指出,弱容许是指不需论证即受到容许的举动,即该举动并不存在相应的禁止性命令;强容许则是指必须拥有强大的、充分的理据方得容许的举动,即某一举动为禁止性命令的描述所包摄,但在具体情境中因特殊情状、特定事由而获容许。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指出,社会相当性概念只有在强容许的语境下,即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下才有意义。

在厘清了强容许与弱容许的概念后,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紧接着提醒大家,对强容许与弱容许在具体案件中的区分绝非易事,只有当特定举动在所有可能的描述之下均得容许,才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弱容许。此外,金德霍伊泽尔教授通过对执行死刑、侮辱等具体情境的分析,指出取消禁令的事由在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它可以被明确表述为特别的容许性规范,或作为规范内容的消极条件,又或者作为解释规范内容的标准而从概念上对规范的适用加以限制。在上述三种表现形态中,最后一种方式指向的相关事由是内在地、暗藏地发挥着限制规范的功能。对此,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提请大家注意,刑法禁止性构成要件是对冲突的法益之间进行法律上的权衡的结果,基于此,视个案取消禁令的事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评价之上,换言之,此种事由必须在规范的分量上与明确的正当化事由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当。最后,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总结道,社会相当性一词只是一个内容空洞的用语,在判断何种事由具有社会相当性时,须取决于法的评价和原则,只有当社会相当性成为法律上起正当作用的相当性时,它才足以成为强容许的依据。

在随后的问答环节中,在场师生踊跃发言,积极互动。王莹副教授向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提问,埃泽尔(Albin Eser)教授也曾撰文批判社会相当性理论,认为社会相当性理论仅仅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方法,那么同为对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否定,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观点与之存在何种差异。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指出,学界对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定位主要存在两派观点,一种以埃泽尔教授为代表,认为社会相当性理论只是构成要件解释的诠释学指针,另一种则以雅各布斯(Güther Jakobs)教授为代表,认为社会相当性是“被容许的风险、信赖原则、溯及禁止”等大量概念的基础性思想。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坦言,他本人并不认同埃泽尔教授的看法,在他看来,社会相当性理论并非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而是一种取消禁止性规范的说明理由,是从法律的角度限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时所采取的论证理由。此外,金德霍伊泽尔教授也否定了雅各布斯教授的观点,对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的限制必须基于法的评价。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认为,其运用语言哲学区分强容许与弱容许,这一分析路径在社会相当性理论领域具有独创性与新颖性。随后,冯军教授与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展开激烈的讨论,在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看来,社会相当性作为一个模糊的概念,须通过法律的评价成为正当化事由,才能作为限制不法的事由,但依冯军教授之见解,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领域是否同样需要法规范的依据值得商榷,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阶段,直接依据社会相当性取消禁令仍存有余地。继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针对同学提出的关于社会相当性理论如何指导新型社会关系下犯罪构成的解释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讲座接近尾声之际,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就社会相当性理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内含的政治意识形态进行了简要阐述,让在座者对社会相当性理论有了一个更为立体的认知与理解。在这两个半小时的交流中,思想火花频频闪现,在座师生获益匪浅。

 

讲座的最后,刘明祥教授进行了总结和点评,并代表全体师生对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精彩演讲,以及陈璇副教授的准确翻译表示衷心感谢。第一百三十四期刑法名家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2017913日下午3时,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Prof. Dr. Dr. h.c.mult. Urs Kindhäuser)携夫人莅临我院,并在明德法学楼917会议室作了题为“社会相当性与可罚的不法”的精彩演讲。



(虞泽春供稿、杨清惠摄影 转载请联系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