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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前面


我国最后一年司法考试已经于昨天和今天举行,与往年一样,刑法部分的试题往往是大家最关注的。在今年的真题公布之前,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年日本司法考试刑法的试题,以飨读者。

在此之前,我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日本现行的司法考试。日本司法考试由法务省负责举行,是从事法曹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必须通过的考试。能够参加日本司法考试的人只有两类,一种修完法科大学院课程的人,另一种是通过司法考试预备考试的人,除此之外的人,不能参加。考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还必须进行司法修习,并通过司法修习之后的司法修习省考试(所谓的二次考试)后,才能成为法曹。

日本司法考试的题目分为选择题(短答式試験)和论述题(論文式試験),前者考察的科目为宪法(50分)、民法(75分)和刑法(50分),后者分为必考科目和选择科目,必考科目为公法系科目(有关宪法及行政法部门的科目,200分)、民事系科目(有关民法、商法及民事诉讼法部门的科目,300分)和刑事系科目(有关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部门的科目,200分),选择科目则是让考生在破产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公法系)、国际关系法(私法系)当中选择1个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通过与否要根据选择题和论述题两者综合的成绩来评判,但是,如果选择题中有一科为达到满分的40%或者论述题中有一科未达到满分的25%,无论综合成绩多高都不予通过。

从我翻译的刑法题目来看,选择题更侧重考察的是考生对判例的理解,几乎所有的题目都要求考生从判例的立场进行判断;而论述题则更侧重考察考生“案件解析能力、逻辑思考能力、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能力”,而且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主要看考生能否提炼出争议点,至于就该争议点,考生答题时采何种学说,则不影响给分。

本篇仅有试题本身,选择题答案和论述题答题要点,在后台回复“日本司考”即可获得。

——姚培培

201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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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50分)



第一题(2分)

对于下列【观点】的表述,错误的是( )。

【观点】对于间接正犯,应当在被利用者行为时认定实行的着手。

【表述】

1.上述【观点】与认为实行行为时与实行的着手时期不必一致的观点不矛盾。

2.对于上述【观点】可以提出如下批判,即“以对利用者来说属于偶然的情况来决定实行的着手时期,并不合理。”

3.上述【观点】与认为隔离犯在到达时认定实行着手的观点不矛盾。

4.对于上述【观点】可以提出如下批判,即“在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场合,不能仅仅以无责任能力人不存在规范意识的障碍为理由,就直接认定存在结果发生的迫切的危险。”

5.上述【观点】与进行自然的观察,重视面向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行为的观点不矛盾。

 

第二题(2分)

下列有关略取、诱拐以及买卖人身之罪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错误的是( )。

A.在以营利的目的收买未成年人的场合,仅成立收买未成年人罪。

B.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诱拐罪是以利用近亲属或者其他忧虑被诱拐人安全的人的忧虑而使其交付财物的目的为主观要素的目的犯。

C.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略取成年人,并在提起公诉前将该成年人释放到安全场所的,勒索赎金目的略取罪的刑罚必要性地得以减轻。

D.未成年人拐取罪为亲告罪。

E.亲权者无法成为未成年人拐取罪的主体。

1. AC  2. AE  3. BC  4. BD  5. DE

 

第三题(2分)

下列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是( )。

A.甲以杀害乙为目的,向供包括乙在内的多人饮水之用的茶壶里投入致死量的剧毒药物,结果导致引用该茶的多人全部死亡。在此场合,对于甲,能够认定与前述引用茶水而死亡的人数相对应的杀人罪的故意。

B.持有含有兴奋剂的粉末的甲,虽然认识到了该粉末为对身体有害且违法的药物,但认为不是兴奋剂或者麻药。在此场合,可以认定甲存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持有兴奋剂)之罪的故意。

C.甲对于客观上属于淫秽物的图书,虽然理解其含义内容,但认为不符合刑法上的淫秽图书而向多数人贩卖。此时,不能认定甲存在散布淫秽物品罪的故意。

D.甲以为放置于乙家门前路上的自行车是乙的所有物而拿走,实际上该自行车是无主物。此时,甲成立遗失物侵占罪。

E.乙因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而受濒临死亡的重伤倒在路上。甲以为乙已经死亡而将其遗弃到山中。此时,甲不成立遗弃尸体罪。

1. AD  2. AE  3. BC  4. BD  5. CD

 

第四题(3分)

下列有关各伪造之罪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两个是( )。

1.甲取得了通过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贴上甲的照片而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携带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过程中因接受检查而停车,甲将该驾驶证作为真实有效的驾驶证向不知情的警察出示。即便出示之时已经超过了该驾驶证上记载的有效期间,甲仍旧成立行使伪造的公文书罪。

2.非公务员甲向不知情的公务员提出虚假申请,使后者于登记簿上做出不实记载,并领取了该登记簿的腾本。甲成立制作虚假公文书罪的间接正犯。

3.甲收零钱的时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假币,此后意识到了是假币,以行使的目的就这样持有了这些假币。甲成立收取假币罪。

4.甲以行使的目的在他人所开面额为10万日元的发票的金额一栏添加了一个“0”,将其篡改为面额为100万日元的发票。甲成立变造有价证券罪。

5.不具有律师资格的甲,伪装为X律师协会中与自己同名同姓的律师,接受信以为真的乙的委托从事律师业务,为获得乙的报酬,制作了以“X律师协会所属  律师甲”为名义的律师报酬金请求书。甲不成立伪造私文书罪。

 

第五题(3分)

下列关于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两个是( )。

1.正当防卫除了在法益侵害现实存在的场合外,在法益侵害迫在眉睫的场合也有成立的余地,但紧急避险在危险迫在眉睫的场合则没有成立的余地。

2.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作为针对侵害的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因此在因防卫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超过了想要避免的损害的程度的场合,正当防卫没有成立的余地。

3.为避免成立正当防卫的行为而侵害了对方或者第三人的法益的场合,虽然有成立紧急避险的余地,但正当防卫则没有成立的余地。

4.对于避险过当,可以既不减轻其刑也不免除其刑罚,但对于防卫过当则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5.为避免因自然现象而产生的法益侵害而侵害了第三人的法益的场合,虽然有成立紧急避险的余地,但正当防卫则没有成立的余地。

 

第六题(2分)

下列有关散布淫秽物品等罪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来看,甲不成立下列哪些犯罪?

A.在网上从事书籍贩卖业务的甲,将以日语写就的属于淫秽图书的小说卖给了前来购买的住在日本国内的多名外国人,这些外国人都不具备阅读日语的能力,无法理解该小说的内容。(散布淫秽物品罪)

B.甲通过网络征集到了多名志愿者后,以无偿向这些志愿者们交付的目的,持有了记录了淫秽画面的DVD。(以有偿散布淫秽物品为目的的持有罪)

C.甲对从事贩卖记录了淫秽画面的DVD业务的人提出购买该DVD的请求,购买了这些DVD。(散布淫秽物品罪的教唆犯)

D.从事DVD出租业务的甲,向多名顾客有偿出借记录了淫秽画面的DVD。(散布淫秽物品罪)

E.甲刚开始在网上从事贩卖淫秽录像的业务,请求购买的顾客只有1名,甲通过电子邮箱将该录像的数据发送给了该顾客。(散布淫秽物品罪)

1.AD  2.AE  3.BC  4.BD  5.CE

 

第七题(2分)

下列表述中①到④的( )中选择合适的语句,其组合正确的是(  )。

【表述】

在被害人同意成为问题的场合,一般进行如下的分类。第一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场合,在此类型中,被害人同意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盗窃罪①(a.属于 b.不属于)这一类型。第二是有无被害人同意不影响犯罪成立的场合。对未满13岁的人实施的猥亵行为,②(c.属于 d.不属于)这一类型。第三是对存在被害人同意的场合与不存在被害人同意的场合进行分别规定,在存在被害人同意的场合成立较轻的犯罪。业务堕胎罪③(e.属于 f.不属于)这一类型。第四是被害人同意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的场合。在将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理解为违反居住权人、管理权的意思而进入的场合,该罪④(g.属于 h.不属于)这一类型。

1.①a ②c ③e ④h

2.①a ②c ③f ④h

3.①a ②d ③f ④g

4.①b ②c ③e ④h

5.①b ②d ③f ④g

 

第八题(4分)

下列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领得意思)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场合选1,错误的场合选2。

A.甲在选举镇议会议员之际,为使特定的候选人当选,出于通过将记载了该候选人姓名的选票混入投票中而使该候选人的得票数增加的目的,将投票处管理人乙保管的选举投票用纸秘密拿出。此时,甲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罪。

B.某市建设部长甲,因担心非法工程被发觉,出于藏匿目的,将自己在业务上保管着的公文书即市立小学设计书从市政府拿出。此时,甲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业务侵占罪。

C.甲出于将在自己家里分解后似乎能够出卖的零件卖给二手零件店的目的,将熟人乙所有的机动车未经其同意开走。此时,甲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罪。

D.从事收取报纸征订费的甲,为玩乐而将作为征订费而收取的现金全额消费侵占后,出于防止被发现的目的,用作为征订费而新收取的现金来填补亏空。此时,就用作填补亏空的现金,甲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业务侵占罪。

E.甲意图通过冒充乙领取并毁弃向乙送达的支付督促令,使支付督促因送达完成而产生效力,从而不法冻结乙所有的财产,欺骗快递员丙接受了该督促令的交付并将其毁弃。此时,甲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诈骗罪。

 

第九题(2分)

下列关于没收与追征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是( )。

A.没收主物时,也可没收从物。

B.通过判决宣告没收时,判决之时对象物必须由裁判所扣押着。

C.在侵入被害人住宅实施的盗窃犯中,在侵入被害人住宅之际被作为工具使用的铁棒,在侵入住宅罪未被提起公诉时,不得没收。

D.因盗窃所取得的赃物,虽然是取得物品,但存在不能没收的场合。

E.在受贿罪中,收受的贿赂不能没收之时,与收受时进行比较,在其价额减少的场合,追征没收不能时点的价额。

1.AB 2.AD 3.BC 4.CE 5.DE

 

第十题(2分)

下列有关针对信用以及业务的犯罪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是( )。

1.威力妨害业务罪中的“威力”,要求使用暴行或者胁迫,通过噪音喧闹压制人的意思妨害业务的场合,不成立该罪。

2.诡计妨害业务罪中的“诡计”,可以不直接针对人。

3.信用毁损罪中的“信用”,不限于对于人的支付能力或者支付意思的社会信赖,损害了与经济侧面无关的社会信赖的场合,也成立该罪。

4.妨害业务罪中的“业务”,是基于社会生活上或者个人生活上的地位而反复继续从事的事务,因此妨害学生的学习活动的场合,也成立该罪。

5.信用毁损罪是危险犯,但妨害业务罪是侵害犯。

 

第十一题(2分)

下列有关【案件】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将错误的全部选出的组合是( )。

【案件】

从事土木工作的甲和乙,在现场监督人丙的监督下,从事用特殊的A钢材对架在X川上的铁桥的桥脚进行加固的工程。由于工期逼近,甲与乙2人经过商量,共同用能够更短时间完成作业但强度较弱的B钢材进行加固工程。结果虽然使得工程能够在工期内完成,但在其后发生的暴雨之际,因未使用A钢材而使用B钢材而强度不够,前述桥脚崩落,导致碰巧在该铁桥上行驶的由V1驾驶的卡车翻入X川,V1死亡。另外,处于甲和乙同样的立场上的话,无论是甲还是乙,虽然没有预见在使用B钢材会因强度不够而导致桥脚崩落的事实,但存在预见可能性。

【表述】

A.甲和乙虽然就使用强度较弱的B钢材进行加固工程存在意思联络,但由于无法存在不注意的共同,因而甲与乙不具有成立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的共同正犯的余地。

B.在丙虽然认识到甲和乙使用强度较弱的B钢材进行加固工程,但由于工期逼近而默认此行为的场合,即便就直接行为人甲和乙认定了过失,也仍有认定丙存在过失的余地。

C.假如甲和乙不可能具体性地预见V1死亡的实际的因果经过,甲和乙不成立业务上过失致死罪。

D.假定,V2未经V1同意钻进了其车厢内,因该卡车翻入X川内V1和V2两人都死亡的场合,甲和乙对V2不成立业务上过失致死罪。

1.ABC 2.ACD  3.AD 4.BC 5.CD

 

第十二题(4分)

下列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选1,错误的选2.

A.乙从自己窃取的自行车B上取下座垫,将其以容易装卸的状态装在了乙自己所有的另外的自行车上,从而得到自行车A。甲明知此事仍从乙处购买自行车A,甲成立赃物等有偿受让罪。

B.甲将明知是赃物而接受盗窃犯人乙的委托保管了一段时间的宝石返还给乙后,再次接受乙的委托,将保管的宝石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仅成立赃物等有偿处分斡旋罪。

C.甲明知刑法第41条的刑事未成年人乙窃取的东西是赃物,却仍无偿受让从乙处接受了该物。甲不成立赃物等无偿受让罪。

D.不具有亲属关系的盗窃犯人乙委托甲保管赃物。甲明知该赃物是从甲的父亲丙家里窃取的丙的所有物,仍接受乙的委托,保管该赃物。对于甲应当免除赃物等保管罪的刑罚。

E.甲接受妻子乙委托,明知是赃物,将乙明知是赃物从不具有亲属关系的盗窃犯人丙处购买的东西,搬运到乙指定的场所。对于甲应当免除其赃物等搬运罪的刑罚。

 

第十三题(3分)

下列有关责任能力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两个是( )。

1.即便是13岁的少年,如果具备了辨识事务的是非善恶的能力和依据此辨识行动的能力,就可以肯定责任能力。

2.责任能力的有无为法律判断,应当专门委诸裁判所的评价,因此,即便就其前提的生物学、心理学的要素,最终也由裁判所加以判断。

3.即便行为人在殴打对方头部施加暴行的时点存在责任能力,在对方因该暴行而死亡的时点行为人不存在责任能力的话,不能就死亡结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如果在犯行当时行为人患有重度的精神疾病,仅以此就可以直接作出行为人处于心神丧失状态的判断。

5.在饮酒之际就有饮酒后实行醉酒驾驶的意思的,即便在实际醉酒驾驶的时候因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的状态,也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第十四题(2分)

下列有关犯人藏匿以及毁灭证据之罪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组合是( )。

A犯人的亲属为了该犯人的利益而犯了犯人藏匿罪的,对该亲属必须减轻其刑罚。

B.犯人隐蔽罪中的“犯了应当判处罚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不包括作为犯人被逮捕、拘留的人。

C.证据毁灭罪中的“他人的刑事案件”,与犯人藏匿罪不同,并不限于应当判处罚金以上刑罚之罪。

D.证人等威迫罪中的“威迫”,仅限于与对方见面直接实施的场合,不包括通过寄送文书使对方知晓其内容的方法实施的场合。

E.犯人威迫了具有对于自己的刑事案件所必要的知识的证人的场合,成立证人等威迫罪。

1.AC  2.AD  3.BD  4.BE  5.CE

 

第十五题(2分)

下列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正确的是( )。

1.甲教唆乙埋伏在深夜的公园里敲诈勒索A的财物,乙产生如此决意,在深夜的公园中等待A,但将偶然路过的B误认为A而敲诈勒索了B的财物。乙后来发现认错人了,于是继续等待A,对路过的A实施了胁迫正要敲诈勒索其财物之时,由于A逃跑而未能获取财物。甲对于A仅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教唆犯。

2.甲教唆乙用刀胁迫A强取A的财物,乙产生如此决意,用刀威胁了A,此时产生杀意,用刀刺向A的腹部,致A受伤,强取了A的财物,但未成功杀害A。甲仅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3.甲教唆乙侵入无人在家的A家里窃取财物,乙产生如此决意,将B家误认为A的家而侵入,强取了在现场的B的财物。甲成立针对B家的侵入住宅罪和针对B的盗窃罪的教唆犯。

4.甲教唆乙对现住建筑物A家房屋进行放火,乙产生如此决意,以使之延烧至A家房屋为目的而放火点燃了与A家房屋相邻的也是现住建筑物的B家房屋,但仅烧毁了B家房屋,并没有延烧到A家房屋。甲仅成立针对A家房屋的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未遂的教唆犯。

5.从事土木建筑行业的A为了承包B市计划外包的土木工程而准备向B市政府土木科职员提供现金,甲得知此事后,教唆乙通过承诺告知A工程预定价格从A处收受现金并告知A工程预定价格。乙产生如此决意,与A形成了告知工程预定价格的约定,从A处收受了100万日元的现金,但此后并未告知工程预定价格。甲成立加重受贿罪的教唆犯。

 

第十六题(2分)

下列有关【观点】的表述中,正确的组合是( )。

【观点】

侵占罪的标的物为犯人占有的他人之物,并不要求物的给付人在民法上能够请求该物的返还,因此出于不法目的委托了金钱的场合,虽然委托人没有返还请求权,受托人领得该物的行为仍旧成立侵占罪。

【表述】

A.对上述【观点】可以做出如下批判,即“必须以民法第708条中的‘给付’不包含‘委托’为前提,不妥当”。

B.上述【观点】明显与认为用途确定的被委托的金钱所有权未转移给受托人的立场相矛盾。

C.对上述【观点】可以做出如下批判,即“受托人根据民法第708条对委托人的返还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也会成立侵占罪,不妥当”。

D.上述【观点】重视侵占罪的保护法益为所有权这一点,而完全没有考虑对委托信赖关系的破坏。

E.对上述【观点】,可以做出如下批判,即“以认为作为给付人无法请求被给付之物的返还的反射效果,不法原因给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受给付人的立场为前提的话,就不存在侵占罪中所说的领得了‘他人之物’的行为,此时就受托人认定侵占罪的成立,不妥当。”

(参考条文)民法

第708条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了的人,无法请求被给付之物的返还。只是,当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

1.AD  2.AE  3.BC  4.BD  5.CE

 

第十七题(4分)

就下列各案中甲的罪责,从判例的立场看来,犯罪既遂的场合填1,犯罪未遂的场合填2,既不是既遂也不是未遂的场合填3。

A.甲在会计事务所里窃取了现金正准备逃出户外之际,被保安乙发现,为逃避抓捕,甲掏出刃身长20厘米的厚刃菜刀对准乙的腹部,怒吼道“杀了你”。但由于被偶然路过现场的警察抓住,最终没能够逃避抓捕。(事后抢劫罪)

B.甲以行使为目的,通过用彩色打印机在复印用纸上复印真正的一千日元纸币的正反面的方法想要伪造一千日元的纸币,但由于对彩色打印机的操作失误,造出来的纸币外观没能够达到使一般人一见之下就会误认为是真正的一千日元纸币的程度。(伪造货币罪)

C.甲意图通过找茬使用胁迫手段从通过的乙处获取现金,对乙大声吼道“你瞅啥?给钱就饶了你。快给钱!”施加了未能够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胁迫,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的乙虽然没有直接向甲交付现金,但默认了甲从乙的裤子口袋中将乙所有的装有现金的钱包拿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

D.甲意图将认识的女性乙诱骗至自己驾驶的车内实施奸淫,对乙说“我送你回家”,乙信以为真坐上了甲的车,但因觉得甲态度可疑当场又下车。(强奸罪)

E.甲出于窃取会计事务所里的现金的目的,翻过围墙进入了配置了保安并且对出入有限制的事务所用地之内,但在进入事务所建筑物之前被保安发现而逃出了事务所用地之外。(侵入建筑物罪)

 

第十八题(2分)

下列有关名誉毁损罪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正确的是( )。

1.被指摘的“事实”,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事实,因此指摘了众所周知的事实不成立名誉毁损罪。

2.事实指摘的“公然性”要求指摘内容处于能够为不特定且多数人所认识的状态,因此在仅有不特定少数人能够认识的状态的场合,不成立名誉毁损罪。

3.名誉主体的“人”仅限于自然人,因此毁损了法人的名誉的场合,不成立名誉毁损罪。

4.即便毁损了死者的名誉,但由于仅处罚指摘了虚假的事实的情况,在指摘的事实为真实的场合下,不作为名誉毁损罪加以处罚。

5.即便公然指摘了足以侵害他人的名誉的事实,但现实上没有侵害他人名誉的场合,不成立名誉损毁罪。

 

第十九题(2分)

就下列【案件】中甲的罪责,学生A、B、C三人进行了对话。下列对话中①到⑤的括号中选择正确的组合是( )。

【案件】乙正在对V实施暴行,此时甲路过,在与乙共谋的基础上,与乙一起对V施加暴行。由于甲共谋参与前后一连串的行为,V遭受了一个伤害,但该伤害究竟是甲共谋参与之前的乙的暴行造成的还是甲共谋参与之后甲或乙的暴行造成的,在证据上不明确。

【对话】

学生A:我立足于共犯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的见解,认为后行为人对于共谋参与之前先行为人的暴行造成的伤害结果无法具有因果性。在上述案件中,我认为甲成立①(a.暴行罪 b.伤害罪)的共同正犯。与上述案件不同,在证据上能够证明V的伤害是甲共谋参与之后甲或乙的暴行造成的场合,我认为甲②(c.成立 d.不成立)伤害罪的共同正犯。

学生B:对A君的见解,有可能提出A成立伤害罪的范围过于③(e. 窄f.广)的批判啊。

学生C:我认为在上述案件的场合,适用作为同时伤害的特例的刑法第207条,甲应当就V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理由在于,与甲跟乙没有意思联络对V施加暴行的场合相比,在上述案件中对甲进行④(g.更加有利 h.更加不利)的处理的话不均衡。

学生B:由于乙要对甲共谋参与前后一连串的暴行之际V遭受的伤害结果成立伤害罪,因此对于伤害罪并非没有人承担责任。C君,这一点可以成为⑤(i.批判 j.支持)你见解的理由。

1.①a ②c ③e ④h ⑤i

2.①b ②d ③f ④g ⑤j

3.①a ②c ③f ④g ⑤j

4.①b ②c ③e ④h ⑤i

5.①a ②c ③e ④g ⑤j

 

第二十题(3分)

下列关于【案件】的各【表述】,从判例的立场看来,选出正确的2个。

【案件】

甲意图使用伪造的1万日元纸币从私卖兴奋剂的乙处骗取兴奋剂,以用于伪造1万日元纸币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工作房间,并将购买的印刷机和印刷用纸搬入该房间,从而伪造了100张1万日元纸币。(①)

其后,甲在宾馆房间与乙会面,将伪造的100张1万日元纸币作为100万日元的兴奋剂的货款交付给乙。乙没有发觉是假币,将兴奋剂交付给甲,甲拿出房间。(②)

甲将兴奋剂刚放进自己停在宾馆停车场的车里,乙发现是假币并追出,要求甲返还兴奋剂。甲为了免于返还兴奋剂,以杀人故意用两手掐住乙的脑袋将乙杀害。(③)

数日后,警察发现甲持有兴奋剂,以违反兴奋剂取缔法现行犯人的名义将其逮捕带往A警察局。在A警察局内,警察丙对甲进行了辩解记录手续,在辩解记录书上记录了甲的供述,将该辩解记录书交给甲要他确认内容之时,甲在前面盖章之前用双手将该辩解记录书撕碎。(④)

甲从该讯问室逃出,脱离了A警察局用地。(⑤)

【表述】

1.就①而言,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工作房间的行为,因为符合伪造货币罪的预备行为,在此阶段甲成立伪造货币等准备罪。

2.就②而言,甲成立诈骗罪,使用假币罪为诈骗罪所吸收。

3.就③而言,虽然兴奋剂属于除了法定例外事由之外禁止持有之物,但甲是为了免于返还兴奋剂而将乙杀害,因而成立抢劫杀人罪。

4.就④而言,虽然在丙制作的辩解记录书上没有甲的签名盖章,但由于记载了甲的供述内容,因此甲成立公用文书等毁弃罪。

5.就⑤而言,甲在逮捕中逃走,脱离了A警察局的用地,因而成立单纯逃走罪。


3
论述题(100分)



基于以下案件,就甲与乙的罪责,在指出具体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论述(侵入建筑物罪、证据毁灭罪以及违反特别法的犯罪除外)。

1.公司职员甲(28岁,男性,身高165厘米,体重70公斤)每个月从工作单位领取23万日元的公司,但没有存款。甲某年将8月25日支付的工资一大半用于玩乐消费,因此到9月10日手头已经基本没有现金。

2.9月2日下午1时,甲在自家附近购物广场的手表店内,发现自己以前就一直想要的限量版手表X(售价10万日元)仅有1个在销售。甲由于手上没有现金,准备向工作单位公司的同事A(28岁,男性,身高170厘米,提供65公斤)借钱买手表。甲遂于当日下午1时5分,在该手表店内给A打电话,表示“因为想买手表X,借10万日元给我吧”,被A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但是,甲由于如论如何都想要手表X,继续对A说“那能不能把信用卡借给我呢?我想用信用卡买手表X。消费的钱我用9月25日发的工资来还,除了买手表X之外绝对不做其他用途。”A相信了甲的话,将B信用销售公司发行的A名下的信用卡以仅用于购买手表X为条件借给了甲。本案中的信用卡为B信用销售公司所有,根据B公司的规约,仅具有会员身份的名义人可以使用,禁止向他人转让和借用,并且加盟店也有就使用人为会员本人这一点进行确认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当日下午2时,甲与A碰面拿到了信用卡,于3时回到了手表店。甲回到店里后又想将新发现的手表Y(售价50万日元)买下送给交往对象作为礼物。甲明确认识到了这违反了与A所作的仅用于购买手表X的约定,也认识到了自己没有确实的能力归还A合计60万日元,仍旧于3时15分对招待的店主C提出购买手表X和手表Y。此时,甲假装自己就是A本人将信用卡交付给C,并根据C的要求,在根据B公司规约制作的记载了支付货款的内容的销售票用纸中的“签名(本人)”栏里用圆珠笔签字并交付给C。C确认了签名,误信甲是A本人,拥有使用信用卡的正当权限,将手表X和手表Y以合计60万日元的价格卖给了甲。甲出店后于下午5时见了交往对象,将手表X作为礼物送出。

4.甲于该日下午6时与A见面返还信用卡。返还之时,甲对A说明了除了买手表X,甲还用信用卡买了给对象的礼物手表Y,并且购买金额合计60万日元,并说“绝对会付60万日元”。A虽然对甲违反约定,用信用卡买手表Y的行为感到非常愤怒,但想“已经用了也没办法了。接下来等他付钱就好了”,决定等甲支付60万日元。

5.此后,甲为了向A支付60万日元向多名熟人请求借钱,但没人肯借钱,到9月25日发工资的日子也没能准备60万日元。甲于当天对A说“等我下个月付钱”。A听到甲的请求,决定等到10月25日发工资日让甲付钱。其后,甲为了向A支付60万日元向多名熟人借钱,但谁也不愿意借钱,到10月25日甲还是没能准备60万日元。A在当天之后多次要求甲支付60万日元,甲都以各种理由不付钱。为此,A对甲的怒气逐渐积累。

6.11月10日,从A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扣除了包括购买手表X和手表Y的货款60万日元在内的信用卡9月份账单。由于高额的支出而无法支付生活费的A对甲的愤怒更加激化,强烈要求甲支付60万日元。甲知晓了A对自己的愤怒非常强烈,于该月15日从多名金融业人员处借得60万日元现金,交付给A。尽管如此,A对甲的愤怒仍未消除,每次见到A都说“真给人找麻烦。别以为这样就完了”之类的挖苦人的话。

6.甲于11月20日晚上8时,与熟人乙(25岁,男性,身高175厘米,体重75公斤)一起到饭店吃饭,A也碰巧来到该店。A一发现甲,就挖苦道“还有闲心吃饭。明明没有钱”。甲对A的言行感到厌烦,决定跟乙一起到距离该饭店徒步15分钟的甲一人住的家里吃饭,于8时5分,在A没有注意的情况下,跟乙一起走出饭店。

7.A于8时10分发现甲走出该饭店,十分愤怒,也走出饭店追赶甲。于8时15分,在无人的黑暗的路上,追上了与乙一起走路的甲。A一边对甲说“想要跑吗,你这混蛋”,一边伸出右手拳头想要殴打甲的脸。意识到这一点的甲,一边躲开A的拳头,一边想着继续这样的话会被A殴打,为了防止被打,对乙说“一起阻止A吧”。乙为了防止甲被A殴打,回答道“好的”。于是,甲与乙一起从正面撞向A,A摔了一跤坐倒在路上。但是,A立马站起来,一边说“你这混蛋”一边再次想出右手拳头殴打A的脸部。甲和乙为防止甲被A殴打,再次从正面撞向A,A仰面躺倒在路上。摔倒的A一边大声说“干什么,你这混蛋”一边想要站起来。甲看到这个样子后,认为把A压住一会的话他就能冷静下来,自己也就能避免被打,对乙说“一起压着他”。乙为了防止甲被A殴打,对甲说“好的,我压住他上半身,你压住下半身”。

甲于是面向A脚尖的方向骑在仰面倒在地上的A的两腿上,双手从上往下用力压住A的两只脚。乙则面向A的头部骑在A的腰边,双手从上往下用力压住A的两只胳膊。但是,A一边挣扎扭动自己的身体,一边对甲说“快放手!甲,我肯定要狠狠揍你一顿!我不会放过你!你做好准备!”一边更用力扭动自己身体。乙见到A的这个样子,认为为了防止甲被A 殴打,只有让A吃点苦头他才会老实。于是,乙骑在A的腰边,左手用力压住A的右手手腕,右膝盖用力压住A的左手手腕,右手捡起旁边的石头(直径10厘米的圆形石块,重800克)朝A的脸部用力殴打一下。于是A昏迷,完全不动了。另外,对于乙捡起石块朝A的脸部殴打的事实,甲完全不知情。而乙在用石块殴打A脸部之际,也没想到杀死A或者A可能会死亡。

8.甲与乙从完全不动了的A身上下来。甲从乙处听说了其用石块殴打A脸部的事实。甲与乙看到A鼻子流血完全不动的样子以为A已经死亡。甲对乙说“A已经结婚了,有老婆有孩子,怎么办啊”。乙确认了附近没有人后,对甲说“就装成A被抢劫犯袭击后死亡的样子吧。把A的钱包找出来扔掉”。甲虽然对乙说“就这么办”,但却想着“钱包扔掉也不错,但太浪费了,不如把里面的现金拿出来,用于还钱”。但是甲并没有对乙说出自己的这个想法。乙与乙就找钱包。甲从A裤子口袋里发现了1个钱包,于是对乙说找到了钱包。甲把钱包从口袋里取出确认了里面的内容,钱包里有四张1万日元纸币共计4万日元。甲对乙说了钱包里有4万日元现金后,将该装有现金的钱包放入了自己外套的口袋里。乙以为甲已经将钱包连同现金都扔了。

甲与乙就这样向甲家里走去,于8时30分达到甲家里。乙于9时从甲家里离开回家。甲于9时5分,在自己家里将外套里装有现金的钱包取出,将4万日元现金取出据为己有,将钱包隐藏在家里的壁橱内。

9.A于当天晚上10时左右,被路人发现昏迷倒在路上,接到报告前来的急救队员将A送往医院。A由于被乙用石头殴打面部,遭受了需治疗1个月的鼻骨骨折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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