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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简报

2017-09-19 学术之路

开幕式 时间:14:00-14:30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丛文胜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致辞。莫纪宏研究员首先肯定了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如完善了军事法学的宪法原理的知识梳理,对于中国特色军事立法方面有显著的贡献。莫纪宏研究员认为,本次专题研讨会六位发言人的文章题目都紧紧围绕着军事立法展开,原理和制度等方面都论述的很清楚。莫纪宏研究员随后提出了三点意见:一、六位发言人的选题很好,运用法治理念研究军事规范性文件。对于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的对象、效力如何、什么时间有效等应该继续研究并加以区别。这些要从法治的角度研究,是很有意义的。二、关注军民融合问题,提升人民国防意识。三、注重军事立法的宪法基础问题。宪法提供什么基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军事立法要更加细致化,要引用军事政策的概念,要扩展军事立法的范畴。军事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能打胜仗,有目标才能调整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最后莫纪宏研究员希望各位军事法学研究骨干放宽研究范围,做出更多有价值的军事法学研究。


专题研讨:宪法与中国特色军事立法


时间 14:30-16:30


中国政法大学丛文胜教授第一个进行了主旨发言。文胜教授认为,要重视军事立法研究的中国特色,首先要将军事立法研究与人大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其次要进一步研究宪法文本中作为国家机关的中央军委的属性问题。在军事立法研究中,需要正确分析以下几对关系:第一是宪法与军事法的关系,应当明确立法以宪法为依据是宪法与军事法关系的核心。第二是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与军事立法的关系,应当加强军事立法工作中的法治意识,在军事立法中实现宪法精神。中央军委刚通过《军事立法立法条例》,规范了军事立法工作。第三是军事立法机构与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关系,尤其是中央军委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立法的性质。第四是军事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第五是军事立法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需要探讨究竟通过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体现宪法精神。第六是军事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军事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的界限和效力位阶应当厘清。本次会议的目标是:努力推动宪法对军事立法的规范,提高国家军事法治化水平,在军事立法工作中充分吸纳宪法原则和精神。在军事立法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提高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和正当性;第二,将军事立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完善的整体规划;第三,将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军队干部考核考察的依据。


杨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以“我国军事立法的宪法基础”为题进行发言。基于2017年05月10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杨蓉老师梳理了军事法学界的相应观点,厘清了我国军事立法的宪法基础,并讨论提供明晰的理论基础。杨蓉老师指出,军事法律立法权、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立法权、军事规章和军事行政规章制定权这些概念都是建立在我国特殊的宪制体制下,以军事权为法律的逻辑起点。这三个层级的立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形成与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相呼应的。军事法学界伴随“条例”颁布实施所热烈讨论的军事机关立法权是军事立法权的一部分内容,应放置于军事立法权和军事立法体制这个大概念下讨论,才有利于正确把握军事机关立法权,不偏离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于上述基础,军事机关立法权虽无宪法明确授权,但宪法不是单指宪法文本,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构成完整的宪法体系,从这些法律进行整体分析,可以得出军事机关立法权,再加上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完全可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对军事立法工作所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新形势下军事立法工作提供根本遵循。新颁布实施的“条例”起到具体细化立法法的作用,可以更加有效规范军事立法工作,保证军事立法质量,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对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具有重大意义。


李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讲师)以“完善国防权力配置立法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题进行发言。李敏老师认为,军民融合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对我国国防权力配置的总体设计和统筹规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国防权力配置的法律完善是强化军民融合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国防权力的横向配置分散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各机关,虽然保证了国防权力的人民性,但仍有改革的空间。国防权力的纵向配置不可避免地产生交叉重叠。我们应当在宪法层面优化国防权力横向配置体系,同时注重国防权力纵向配置体系的调整和完善,建立高度集中和业务化的领导体制。当前,我国国防权力配置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备,在国防权力配置的顶层设计和体系架构中尚存在诸多立法困境需要破除。应优化国防权力的横向配置,加强军委主席的权力,剥离中央军委的国防行政权同时完善国防权力的纵向配置,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推动国家军事的发展,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为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深化提供法律保障。


杨霜依(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浅谈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以公法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为题作了发言。杨霜依认为军事领域如能够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是对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不可救济理论的一种突破和创新。近年来域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日益软化,通过行政争讼的行为进行解决军事领域建立起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弱者,同时也是对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一种救济。杨霜依认为,军事行政诉讼应该是普通诉讼法的构造,应该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被告的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作为考虑的重点。如果有内设或者派出的机构或其他组织有授权,应该以这个内设或者派出机构为被告。除了普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之外,还有特殊的受理案件范围,如抚恤金、退役金、社会保险金。军事行政诉讼中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逐步明晰,如军事机关的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权利救济与命令服从、部队稳定间如何取得平衡,是否影响军队的高效集中;提起军事行政诉讼是否军事行为的时效性;军队内部行政关系中哪些具体种类的行政活动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范围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荆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以“军民融合人才培养法律体系的构建” 为题目进行了发言。荆老师认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军民融合人才培养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法律体系。但是,就整个法律体系对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所发挥的作用来看,还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在于缺少统一的《军民融合促进法》统摄,仅靠各立法部门制定单行法难以形成合力,法律体系内部之间协调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具体而言我国军民融合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体系结构不尽合理;第二,法律责任不明确;第三,立法体制机制不顺畅;第四,法规清理工作滞后。荆磊老师指出,军民融合人才培养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保障。它的建立和完善既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也要体现国防和军队的特殊性。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坚持党管人才、以人为本的原则;第二,坚持法律体系相协调、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原则;第四,坚持民主的原则。荆磊老师指出,军民融合人才培养法律体系的构建与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密切相关,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具体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加强中央统筹;二是着眼现实需求,加强法律规范清理,应以宪法为准则,全面梳理,突出重点。


冯江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教授)以“军事立法的宪法依据”为题进行了发言。冯将峰教授认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也是国防和军事立法活动的根本遵循。军事立法是在宪法的指导之下完成的,表现为:宪法是军事立法权的最高法律依据,军事立法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落实,中央军委明确规定军事立法活动根据宪法。在军事立法中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原则,包括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法定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法治统一原则。《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军事立法规范化,但是从强化宪法对军事立法的规范和指导角度看,《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尚有亟待完善之处,如《条例》与宪法法律规定的不协调,军事立法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统一,军事立法主体和程序的规范不一致等。军事立法必需要受到宪法的拘束,依法治军也必须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指出:首先,军事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二宪法重要贡献是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依宪治军已成为共识。习总书记12.4讲话中强调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命题中当然包括依宪治军,依宪治军要怎样理解,《武装警察法》的第3条和宪法第93条从文义上看是不一致的,武装力量中如包括武警,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武装警察法》根据宪法制定,下位法中将其具体化的时候增加了另一个主体,即国务院,如何理解规范之间出现的不一致?第二,武装力量中如果不包括武装警察,《武装警察法》中的规定或许是合适的,从规范上确实有矛盾,对这个明显的冲突立法者是否有考虑过,我们不要简单的怀疑,而是看怎样解释,能够解释的通,如果是冲突,那这个冲突是怎样造成的。第三,如果这个冲突在宪法的体系内不能合理的解决,有可能造成武装力量的指挥权的问题。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法律,我们首先认为合宪,并找出合宪的理由,如果实在找不出,再看是不是合宪中包含一些瑕疵,告诉立法机关虽然合宪但是有违宪嫌疑,在合宪性的推定达到穷尽时怎样处理要请教一下丛教授。


丛文胜教授指出,关于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武警部队的根源是人民军队的组成部分。为什么武警要听军委的,是有宪法依据的,武装力量由中央军委领导。《武装警察法》的一些规定与宪法是不一致的,武警部队是武装力量。我们需要从宪法学理论上进行研究。


上官丕亮教授对各位发言人的论文逐篇进行了简要点评,从概念的使用、论文的逻辑结构、论证思路的展开等角度对报告论文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最后,丛文胜教授对本次年会进行了总结,认为本次年会提交的论文质量都比较高,大家讨论热烈,各抒己见,希望能够由更多学者投入到军事法学的研究中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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