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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争鸣

2017-09-22 学术之路

来源:司法部


本文由学术之路整理自司法部官网,为了保持原貌,未删减与遴选网友留言!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注:试题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


考生异议


1、匿名21:32:53


绑架罪应当是既遂,绑架只要控制了人,即为既遂,虽方法错误,但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应成立既遂。第二,甲乙应当对死亡承担责任。虽死亡是由丙独立导致,但甲乙应该预见,只有属于意外事件时才不承担责任


2、匿名21:32:31


1、绑架控制人质即既遂,故甲乙构成绑架罪既遂2、丙并未超出非法拘禁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认定罪名


3、匿名21:32:22


绑架既遂,根据控制说绑架罪的着手即既遂,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4、匿名21:32:09


甲和乙应该是绑架罪既遂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后乙还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


5、hanke21:31:50


甲应该还构成非法毁灭证据罪的帮助犯乙构成非法毁灭证据罪的正犯


6、匿名21:31:28


打击错误有三种观点,两种结论。甲乙根据数故意说绑架既遂,根据一故意说和具体符合说可以认定绑架未遂。


7、月亮21:28:49


不认可参考答案中甲乙是绑架罪未遂的说法。理由:按照通说观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只要控制人质,即为既遂。


8、匿名21:28:48


答案给的甲乙绑架未遂的观点,是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而根据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的观点,就可以认为是是犯罪既遂。


9、匿名21:27:41


非法拘禁属于继续犯,丙在非法拘禁中,由于过失致人死亡,该行为且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拟制的故意杀人,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更为合理。


10、wygsk21:27:20


首先绑架罪的即遂问题与是否拿到钱无关。其次非法拘禁中以暴力致人死亡应当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11、匿名21:26:40


参考答案中的甲乙绑架未遂的观点,仅仅只是依据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而没有讨论根据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的观点也认为是绑架既遂。


12、匿名21:26:26


1.甲乙构成绑架罪既遂,甲乙共同商议绑架,而且有丙实施,绑架罪以人质绑到手构成既遂要件。2题目中交待甲乙发现对象错误后,是共同商议敲诈勒索,而并不是答案中说的甲乙决定放弃犯罪,乙假意答应放弃犯罪!故答案错误。


13、zhangzhen21:25:32


甲乙构成绑架罪既遂,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是绑架罪既遂。丙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这里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要求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要求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结合本题,丙主观上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采取的暴力行为也是在非法拘禁的范围之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14、匿名21:25:27


参考答案中的甲乙绑架未遂,仅仅是依据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而根据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的观点,完全可以认为是犯罪既遂。


15、匿名21:23:35


甲乙构成绑架罪既遂,丙构成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被非法拘禁吸收


16、匿名21:22:50


丙可以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阻止被拘禁人吵闹,是通常行为啊。这应该是一种观点吧。另外甲乙就是敲诈勒索罪,诈骗是使受害人自愿做出意思处分。


17、匿名21:21:56


丙是对象错误,在非法拘禁范围内三人成立共犯,甲和乙在绑架罪中也成立对象错误,三人都既遂,只是罪名不同。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18、匿名21:21:27


本题中的绑架应以绑到手就是既遂要赎金的行为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二者侵犯的不同的法益另外丙是对象错误甲乙是打击错误丙使用了杀人的方法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会导致小孩的死亡而继续实施具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杀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故意杀人既遂


19、匿名21:19:53


绑架罪以实际控制被害人为既遂,不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所以成立绑架罪既遂


而非法拘禁中捂住口鼻的行为并没有超过非法拘禁的暴力范围,不属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法律拟制,而是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0、匿名21:18:08


甲乙成立绑架罪既遂啊。虽然开始是打击错误,但是明知绑错以后要出了被害人家庭联系方式继续索要财物。此时就既遂了。


21、匿名21:16:11


应该是绑架罪既遂,因为绑架罪是侵犯人身的,不以是否最后取得财产为既遂标准


22、匿名21:10:03


错误有两处,绑架罪应当是既遂,绑架只要控制了人,即为既遂,虽方法错误,但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应成立既遂。第二,甲乙应当对死亡承担责任。虽死亡是由丙独立导致,但甲乙应该预见,只有属于意外事件时才不承担责任


23、匿名21:09:06


属于绑架的既遂,绑架罪是侵犯人身的犯罪,绑到就既遂,不管是否出现错误认识,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是不同的。另外丙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死亡的结果并未超出暴力范围,属于非法拘禁本身所产生的后果,属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并非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24、法律人甲公司21:09:01


1.甲乙成立绑架既遂,控制说


2.乙的第二个行为构成绑架既遂,因为绑架了赵某的小孩,即使小孩死亡了,向赵某家人索要财物,应该是绑架既遂,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5、匿名21:08:36


甲乙是绑架罪即遂,对象错误不影响即遂的成立。丙成立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一罪。


26、贺大虾21:08:31


甲乙对于钱某的孩子没有产生任何危险,应认定为对象不能犯,不能成立未遂


27、匿名21:08:24


甲乙应属于绑架罪既遂!


丙无杀人故意,属于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过失致死,属于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8、匿名21:06:59


同一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即遂,甲乙是绑架罪共犯的即遂。


29、匿名21:05:14


丙将小孩捆绑,使用的是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因为非法拘禁中捆绑属于可预期的正常手段,由此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应该够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是非法拘禁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30、匿名21:04:22


甲乙成立绑架罪既遂啊。虽然开始是打击错误,但是明知绑错以后要出了被害人家庭联系方式继续索要财物。此时就既遂了。


31、yingying21:04:11


1.以事主作为人质的意思而控制即为既遂,与是否取财无关,应为既遂!误绑赵某小孩之于甲乙而言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之于丙而言是对象错误,不论观点,按法定符合说都为既遂!


2.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行为致死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3.毁尸的行为之于丙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于甲乙难道此行为不构成犯罪吗?毁灭证据罪?


32、匿名21:03:38


丙没有杀害人的故意,行为也没有超出绑架罪的范畴。应当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而非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甲乙是绑架罪即遂。


33、大道行远21:02:49


绑架罪是人身犯罪,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而不是第三人的财产,2016年卷二15题B选项就坚持此观点。绑架不以是否敲诈成功为既隧标准,而已控制人质为绑架既遂。


34、匿名21:02:35


学生认为绑架罪应当既遂,如把法律推理大小前提调换可能得出未遂的结论。大前提是绑架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是既遂,小前提:控制了被绑架人,绑架罪既遂。若颠倒,小前提:没有实际控制钱某的儿子,被绑架人并未实际控制到手,大前提,把被绑架者控制到手是既遂,结论:绑架未遂。请老师认真斟酌!


35、匿名21:02:34


丙成立非法拘禁罪,属于超出非法拘禁的必要致人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36、匿名21:02:13


丙应该是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7、匿名21:01:27


2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丙属于用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致人死亡,而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故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时全案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而不是应该数罪并罚


38、匿名21:01:18


绑架罪的既遂标志是控制住人质使之逃脱有明显困难,而不论是否取财,不论是否让他人知道,怎么可能是未遂呢?谢谢


39、思涵20:58:00


丙成立非法拘禁罪,属于超出非法拘禁的必要致人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丙怕被人发现,捂住小孩口鼻最终致人死亡,显然是属于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40、匿名20:54:48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所索取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或者为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同时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属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所以丙构成绑架罪


41、匿名20:54:05


丙明知道甲乙两人绑架勒索财物,而帮助哪里就不是绑架罪了,为什么定非法拘禁,明明知道绑架而勒索,即使不知道甲乙的欺骗行为,但是他的确实施了绑架行为,而且也知道甲乙是为了要钱,绑架罪共犯


42、匿名20:54:02


丙捆绑小孩的行为应该是非法拘禁控制小孩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不是杀人的行为,应该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43、匿名20:53:04


丙在控制人质达到非法拘禁罪后。又过失致人死亡,应该直接适用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加在非法拘禁罪成立后,又基于故意杀害被拘禁人,应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44、匿名20:52:56


甲乙成立绑架罪既遂啊,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成立。丙属于非法拘禁,没有超出拘禁的范围导致人死亡,属于法律拟制,应为故意伤杀人罪。


45、匿名20:52:29


甲、乙利用丙绑错人,属打击错误有,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的成立。丙属对象错误,不影响非法拘禁罪即遂的成立。


46、匿名20:51:36


丙拘禁小孩致死,属于非法拘禁所需暴力范围内,应包涵在非法拘禁罪内,不应单独再评价致死行为。但对甲乙对于之后的埋尸行为,应单独进行评价,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7、思涵20:51:01


1.甲乙应该是绑架既遂。甲乙有绑架行为计划,绑架错人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绑架罪既遂。


2.乙最后打电话诈骗应该是诈骗未遂,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遂。


3.甲乙是主谋,与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应该对小孩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有预见性,故甲乙应当为小孩死亡负责,成立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的结合犯,成立一个绑架罪但适用无期或死刑的法定刑。


48、匿名20:49:54


卷四民诉第2题就是原被告那个提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告告了题目中的某某被告就是原告所告之人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以追加小区相关人员为第三人


49、匿名20:49:37


有两处错误:


绑架不以是否敲诈成功为既隧标准,应为绑架既遂。(怎么会是未遂呢?)


丙非法拘禁行为致人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并未采取超过非法拘禁的暴力范围,应为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50、匿名20:48:14


甲乙是绑架罪既遂丙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没有超过拘禁的必要限度


51、贺大虾20:48:07


丙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52、匿名20:48:05


控制人质就可以定绑架罪即遂,而且丙不是以杀人的故意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而是过失造成的,所以应该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53、匿名20:46:34


甲乙丙三者构成毁坏证据罪。为逃避刑事追究,将尸体掩埋处理,构成毁坏证据罪。甲乙构成绑架罪共犯既遂


54、yg020420:46:31


丙没有杀害人的故意,行为也没有超出绑架罪的范畴。应当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而非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55、匿名20:46:02


1、绑架应该是既遂,虽然绑架对象错误,但是被暴力控制的对象,仍然被限制人生自由,所以绑架是既遂。


2、丙没一直没有杀人故意,是过失杀人罪和非法拘禁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56、匿名20:45:28


丙是绑架罪既遂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因为针对债务人绑架以索债是法律拟制为非法拘禁的情形,并且,丙知道甲乙问家属索要财物。但是丙的行为是针对于孩子,孩子并非债务人,丙绑架孩子向其亲属索要其并不认可的债,应该构成绑架罪。


57、匿名20:44:57


绑架罪是既遂,丙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58、匿名20:44:42


丙并未采取超过非法拘禁的暴力范围,应为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答案有误,此外,绑架不以是否敲诈成功为既隧标准,应为绑架既遂。


59、匿名20:43:44


绑架罪应该是既遂。


实力控制人质时即为既遂。


60、匿名20:41:22


丙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非法拘禁期间为了防止其逃跑采用控制措施至其死亡。


61、匿名20:39:09


绑架就是既遂啊!以控制人质为既遂,不需要实际勒索财物啊!


62、匿名20:38:22


绑架罪既遂,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63、匿名20:37:44


绑架既遂,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是既遂,绑架行为犯,实际控制他人即既遂


64、匿名20:37:05


我认为应该将小孩的死亡归于甲乙,既然授意丙非法拘禁,就应当遇见到有伤害或造成死亡的可能性,不能因为甲乙不在场就认定与其无关。


65、hanlu20:36:38


绑架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不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故不应该将是否勒索到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而应该以控制到人质,侵犯到人身自由这一保护的法益作为既遂的标准。同时甲已以绑架的故意授意丙非法拘禁,三人已构成片面共犯,丙已非法拘禁既遂,所以甲乙也是绑架的既遂。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应为绑架既逐


66、匿名20:36:37


绑架罪不以勒索到钱财为既遂标准,而以实力控制他人为既遂标准。甲乙都是绑架罪即遂


67、匿名20:36:14


丙害怕被人发现,才捂小孩的口鼻,我认为丙主观上是过失的,没有追求小孩的死亡结果,也未超过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也不是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应推定为过失,按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定非法拘禁一罪。


68、匿名20:35:37


甲乙共同构成绑架罪既遂,案中绑架小孩属于对象错误,但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因绑架罪之既遂不以勒索到钱财为要件,只要实施绑架人质的行为并向第三人实施索要钱财的行为即为既遂。


69、匿名20:34:58


控制人质既遂、绑架即遂,对象错误不影响即遂成立


70、大道行远20:34:28


绑架罪是既遂,绑架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人质被实力控制到手即为既遂,对象错误不管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另外,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不能因为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亲自实施杀死小孩的行为,而不担责,但是,共同部分行为(非法拘禁)与超出部分(丙在拘禁过程中杀人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乙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成立绑架罪(加重处罚)。


不成熟的几点建议,还请司法部领导指正。


71、匿名20:34:22


请老师看下题目,丙并没有捂住被害人鼻子,对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非法拘禁行为导致的,应该评价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72、匿名20:33:05


人质一经控制就绑架既遂,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和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73、匿名20:31:40


甲乙应为绑架罪即遂!绑架罪以实力控制被绑架人为即遂,有没有勒索到财物不影响即遂的认定!另外,对于丙的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甲和乙应负责任,因为绑架罪是持续犯罪,丙构成拘禁致人死亡,甲和乙行为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74、匿名20:30:45


甲乙对绑架钱某的儿子,实际上是赵某的儿子,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所以甲乙为绑架罪的共犯既遂。


75、匿名20:30:13


首先绑架罪的是既侵犯人身权利有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只要控制人身便为即遂,对丙而言,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76、匿名20:29:33


绑架罪既遂,不是已勒索到财物为既遂的标准,只要实际控制人质,就已既遂,故甲乙应为绑架罪既遂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审判实践中,这样的结论也不合理。对丙来说,应是与甲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对人质的死亡存在过失,非法拘禁过失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77、匿名20:29:13


丙没有杀人的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78、匿名20:26:56


绑架罪既遂。由于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


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


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


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


79、匿名20:26:33


绑架罪是既遂,绑架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人质被实力控制到手即为既遂,对象错误不管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所以甲乙二人是绑架罪既遂。


80、匿名20:26:22


绑架罪才控制说,且已向行为人进行勒索,应为既遂。


81、匿名20:22:35


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绑架罪为《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非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罪中的罪名~故主要保护人身权利~控制人质为既遂更合适~人与财产比应以人为重


82、匿名20:21:53


拘禁赵某之子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甲乙二人不应该是未遂。


83、匿名20:21:52


丙在非法拘禁的时候由于捆绑口鼻造成孩童死亡,构成非法拘禁,是结果加重犯应从重处罚


84、匿名20:18:04


绑架罪应为既遂,因为绑架罪应以实际控制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85、匿名20:16:38


关于绑架应该是既遂,不论是谁家的孩子,都具有概括的故意


86、匿名20:14:36


我觉得对于丙造成小孩的死亡应该继续分情况讨论,甲乙是否可以预见的到,丙一个人看守小孩有可能造成小孩失望的可能性,是故意还是放任的心理,我觉得答案过于局限。应该只要可以自愿其说都给分


87、jasmine20:11:48


丙的行为,丙以帮忙讨债的故意诱骗小孩,司法解释规定为非法拘禁罪。于非法拘禁过程中,若行为人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丙应是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88、bufangqi20:09:48


小孩死亡后,甲让乙和丙处理小孩的尸体,三者构成毁灭证据罪。甲和乙没有实际控制钱某的小孩,乙还给钱某打电话向钱某解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甲和乙对赵某小孩构成绑架罪既遂,因为实际控制了赵某的小孩,作为人质。赵某小孩的死亡,是由于甲和乙要绑架勒索钱财的前行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于小孩的死亡,甲和乙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丙对于小孩的死亡只是为了防止哭闹被人发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89、匿名20:09:34


1绑架未遂不合理,对象错误两个学说都认为犯罪既遂


2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犯罪构成内是共同犯罪,甲乙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个人观点。


90、匿名20:07:25


甲乙共同构成绑架罪既遂,案中绑架小孩属于对象错误,但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因绑架罪之既遂不以勒索到钱财为要件,只要实施绑架人质的行为并向第三人实施索要钱财的行为即为既遂。


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丙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甲乙与丙成立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实行全部责任理论,甲乙均需对非法拘禁承担责任,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又因绑架罪不结合故意杀人罪,甲乙除敲诈勒索罪外,还应与绑架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未遂)数罪并罚。


91、匿名20:07:04


我认为丙是绑架罪既遂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因为针对债务人绑架以索债是法律拟制为非法拘禁的情形,但是丙的行为是针对于孩子,孩子并非债务人,丙绑架孩子向其亲属索要其并不认可的债,应该构成绑架罪。望采纳


92、匿名20:01:51


绑架罪不以勒索到钱财为既遂标准,而以实力控制他人为既遂标准才对。故应成立绑架罪既遂


93、匿名20:01:41


丙没有没有杀人故意,且使用的是拘禁范围内的暴力,所以丙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94、匿名20:01:06


首先:我认为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定罪。甲欺骗丙,让丙相信钱某是欠甲的钱不还,丙才决定帮甲的,题中只交待“让丙相信欠债不还”,丙并不知道是赌债还是合法的债,占在丙的角度,只知道欠债不还,所以才决定帮甲,我认为丙应按非法拘禁定罪。


其次:丙害怕被人发现,才捂小孩的口鼻,我认为丙主观上是过失的,没有追求小孩的死亡结果,也未超过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也不是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应推定为过失,按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定非法拘禁一罪。


95、匿名19:57:31


甲已以绑架的故意授意丙非法拘禁,三人已构成片面共犯,丙已非法拘禁既遂,所以甲乙也是绑架的既遂。


96、yyxy792819:56:25


1首先,绑架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不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故不应该将是否勒索到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而应该以控制到人质,侵犯到人身自由这一保护的法益作为既遂的标准。


2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丙属于用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致人死亡,而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故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时全案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而不是应该数罪并罚


97、匿名19:55:18


对象错误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认定啊,应该是绑架罪既遂啊


98、匿名19:53:04


丙为防止小孩喊叫,将小孩手脚和嘴绑住,绑住嘴是为了防止叫喊,并未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没有绑住鼻子,这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死亡,暴力程度可以认为未达到需要拟制成故意杀人的程度,可以认为是成立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99、匿名19:51:05


丙为了拘禁而实施的暴力,不应评价为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死亡。其绑住小孩手脚和嘴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拘禁行为。个人觉得应有多种答案。1:绑住小孩手脚和嘴的行为是拘禁本身的暴力,构成结果加重犯2:小孩手脚和嘴绑住是拘禁以外的暴力构成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评价。因为这种小孩手脚和嘴绑住的暴力到底是不是拘禁以外的暴力还是拘禁本身的暴力本来就是一种主观判断。个人观点意义,有错情各位多多指教


100、志超19:48:51


控制人质为既遂,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成立


101、匿名19:47:56


绑架罪是既遂,对象错误不影响绑架既遂的成立


102、匿名19:45:37


绑架罪是既遂,人质被实力控制,并打电话进行索要财物是为既遂。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所以甲乙二人是绑架罪既遂。


103、匿名19:42:18


您好!甲乙丙三人为共犯,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三人,对于甲乙二人,应当讨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三种理论观点,而对于丙来说,以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行为致使他人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104、匿名19:42:14


绑架未遂不合理,绑架应是控制人质说,即控制了人质即为既遂,因为绑架是人身性犯罪。后面的丙应该答案之一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法律拟制的一罪。


105、匿名19:39:51


甲乙帮助掩埋小孩尸体的行为不是帮助毁灭证据罪吗。这个不需要评价吗?


106、匿名19:36:20


首先,异议的是甲和乙应当是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是划分在刑法分则第四章针对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因此可以得知其保护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法益,而不是被索财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法益,所以绑架既未遂标注不应当看是否对被索人的财产或人身是否有被侵害之可能,而是以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是否面临危险或是否已被实际侵害为标准。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实实在在面临危害之人,因为无论何时被绑架人面临的危险都是远远大于被索财人的。


107、匿名19:35:07


绑架罪控制人质,既遂。


非法拘禁行为导致人质死亡并非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无主观故意,不成立转化故意杀人罪,英伟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加重情节。


108、匿名19:31:05


甲乙绑架既遂:甲乙以绑架的故意教唆丙实施非法拘禁,实行犯丙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故教唆犯既遂


109、匿名19:29:56


人质是丙单独杀的,甲和乙并不知情,后来知情后甲让乙和丙掩埋尸体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110、匿名19:29:40


绑架罪是既遂,人质被实力控制,并打电话进行索要财物是为既遂。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所以甲乙二人是绑架罪既遂。


111、匿名19:29:23


@朱光明


乙是绑架罪的实行犯,而犯罪状态是既遂,毁灭证据属于绑架行为的延续,故不再进行单独评价。


这是我个人的理解,不代表答案。


112、匿名19:29:11


1.甲乙合谋绑架,甲欺骗丙控制赵某小孩。甲乙构成绑架罪既遂,丙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甲乙有合谋绑架犯意,丙系受甲欺骗欲帮甲讨回债权,丙仅有非法拘禁罪犯意,但绑架罪可以包容评价为非法拘禁罪,所以甲乙丙三人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丙是实行犯,甲利用丙的不知情,甲是间接正犯,乙拨打电话勒索,乙是直接正犯。


丙误将赵某小孩当做钱某小孩控制,是同一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仍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


甲利用丙的不知情实施绑架,丙绑错人。甲系方法错误,但甲随后又和乙合谋向赵某要钱,则此时不管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乙都构成绑架罪既遂。因为绑架罪以实力控制人质为既遂。


2.丙为防止小孩喊叫,将小孩手脚和嘴绑住,我想了很久,认为把嘴绑住不是非法拘禁本身所需要的暴力,因为帮人就能限制人身自由了,绑嘴并不会限制人身自由,然后绑嘴导致小孩窒息死亡,属于非法拘禁中以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死亡,丙对小孩死亡持过失心态,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小孩死亡的结果也要归于甲乙,但绑架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已经没有绑架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所以甲乙各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3.甲乙丙三人掩埋小孩尸体行为不具期待可能性,不另行处罚。


4.乙事后虚构小孩安危事实打电话向赵某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因未能获得钱财,所以为未遂,择一重处。因为甲乙之前已合意放弃向赵某索要财物,这里没有共犯问题。


综上,甲定绑架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乙定绑架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或诈骗罪未遂择一重,数罪并罚;


丙先前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后面又使用拘禁以外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应单独拟制一个故意杀人罪,和先前非法拘禁罪并罚。


113、匿名19:27:44


丙是过失致人死亡,哭泣时捂口鼻,不必然机械性窒息死亡。丙虽导致了孩子的死亡,但未持有放弃或大意,仅仅是为了不让孩子哭泣而作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


114、匿名19:26:19


绑架罪是既遂,绑架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人质被实力控制到手即为既遂,对象错误不管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所以甲乙二人是绑架罪既遂。


115、朱光明19:16:51


我有点小想法,不知道说的对不对,请老师们参考,解惑。甲和乙未参与杀害人质,但在人质死亡后,乙和丙在甲的安排下处理尸体,单从乙说,这涉及掩饰,毁灭证据罪不。小小见解,学术不精,请大家交流指正。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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