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争鸣

2017-09-22 学术之路

来源:司法部


本文由学术之路整理自司法部官网,为了保持原貌,未删减与遴选网友留言!


四、(本题22分)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试题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


考生异议


1、匿名21:29:18


甲在进行一系列操作时是没有告知乙的,甲乙二人签订的两个合同都真实有效,甲与庚的交易侵犯了乙的合法债权,庚是恶意取得,自始无效,乙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房屋损毁由保险公司赔偿


2、匿名21:28:43


第4问有异议,甲无权收取租金,庚才有权。理由:虽然甲可以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但是并非是有权收取,而是无权处分,因为甲虽然是有权占有,但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出租房屋属于对房屋的处分,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处分。甲无权处分,收取的租金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有权收取人庚。


第六问。保险理赔的原理是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由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在办案中,庚虽然系所有权人,但并非由庚承担风险,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为甲,所以答案有误。


3、匿名21:28:34


第4问,甲虽为有权占有,但其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行使房屋处分权,而出租系处分权的一种,甲无权出租庚的房屋,属于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合同无效,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庚!庚才有权获取租金!非法出租的合同无效,这是租赁合同中无权处分的一个特殊之处。


4、匿名21:27:41


第四问庚是房屋所有人,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该有庚获得。同样第五问,不动产自登记就取得房屋所有权,风险就应当转移给庚了


5、聂小小21:24:21


1问我认为应当是由于甲已合法转移了房屋所有权,致使相对人对履行买卖合同的请求陷入履行不能,故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6、匿名21:22:20


既然第五问由甲承担房屋的损失,其法律效果是无权请求甲另行交付房屋。因房屋毁损取得好保险金(甲此时享有保险利益),应最终归属于甲行使并保有该利益。


7、匿名21:22:00


第4问有异议,甲无权收取租金,庚才有权。理由:虽然甲可以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但是并非是有权收取,而是无权处分,因为甲虽然是有权占有,但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出租房屋属于对房屋的处分,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处分。甲无权处分,收取的租金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有权收取人庚。


8、匿名21:20:34


关于租金,我有异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


9、匿名21:20:19


关于第4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谢谢!


10、心憩忍21:19:51


第6问,应是甲享有火灾损失的请求权。该房屋虽办理过户,但未交付,风险未转移。故火灾风险由甲承担,保险赔偿请求权也由甲享有


11、yingying21:19:48


第二问,戊不承担责任有异议,理由如下:


质权虽然因为丧失占有而消灭,但是,质押合同担保的是债权,债权尚未实现,质押合同未履行完毕!丙只是同意戊取回使用,并未放弃质权,丙仍有权要求戊按照质押合同履行担保。最后实现担保物权时虽然不能对质物拍卖求偿,但可以在质物的价值范围内要求戊承担担保责任。


12、匿名21:18:22


关于第4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谢谢!


13、思涵21:15:19


1。第一题如果乙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为诉讼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2.第六题甲占有房屋时发生火灾,甲此时承担房屋灭失风险,应该是甲有权取得保险金请求权。此时庚尚未占有房屋,不承担风险自然不应该获得赔偿。


14、a747728721:12:51


第六问。保险理赔的原理是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由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在办案中,庚虽然系所有权人,但并非由庚承担风险,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为甲,所以答案有误。


15、法律人甲公司21:11:58


第6题有异议。


应当是甲来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且不动产未交付风险不转移,甲为有权占有,故应当甲。


16、匿名21:06:29


4问,按题意甲此时是占有辅助人,只有占有权,并没有使用、收益权,不当得利啊,出租利益归属于庚。


当然,如果这道题考的是合同相对性,我就服了!甲确实有权从辛手中接过租金!!!


请问,老师是吗???


17、匿名21:05:56


第4问,甲虽为有权占有,但其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行使房屋处分权,而出租系处分权的一种,甲无权出租庚的房屋,属于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合同无效,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庚!庚才有权获取租金!非法出租的合同无效,这是租赁合同中无权处分的一个特殊之处。


18、匿名21:05:41


房屋未经清算直接取得所有权,应该是流质契约。


租金应该由甲还给庚。保险金也是。


19、嘟嘟21:03:34


第六问应由甲有保险利益,占有风险!


20、匿名21:02:29


老师,关于租金那道题目。我有异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十分感谢感谢。


21、匿名21:02:27


如果第一问可以按照抵押合同处理,那么后来的庚就属于恶意,所以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第五问火灾损失,既然投了保险,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的损失


22、匿名21:01:36


第4问,甲虽然有权占有但不代表有权进行出租吧。我认为庚才有权获取租金。


23、匿名20:59:36


老师,关于租金那道题目。我有异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十分感谢感谢。


24、匿名20:55:01


房屋未经清算直接取得所有权,应该是流质契约。题目中也未体现出清算条款


25、匿名20:53:47


尊敬的老师


关于第4问,孳息应归物权人所有,庚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租金应该归庚所有。甲对房屋出租,虽然合同有效,但是租赁对甲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应该返还给庚。所以,该题答案应是,庚有权收取孳息,望采纳,谢谢!


26、匿名20:53:33


第一问中的合同不应该构成让与担保吗?在我国让与担保不承认的呀


27、匿名20:53:01


第一问应该属于因甲方履行不能而不予受理乙方的诉讼请求


28、匿名20:52:49


2问,戊明显应当承担无法返还质押物的违约责任啊


29、匿名20:52:12


第六问异议,原则上应由庚取得保险利益,根据不动风险移转规则,房屋灭失风险由甲承担,保险利益应属甲,只有在甲不愿承担房屋灭失风险情况下庚行驶代为求偿权,保险利益利益具有物上代为性


30、匿名20:51:37


第一问我也认为是流质契约,抵押无效


31、匿名20:51:11


应该是后让与担保啊


32、匿名20:47:41


第一问我也认为是流质契约,抵押无效


33、匿名20:45:05


第4问,甲虽为有权占有,但其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行使房屋处分权,而出租系处分权的一种,甲无权出租庚的房屋,属于非法出租他人房屋,合同无效,甲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庚!庚才有权获取租金!


34、匿名20:44:10


第6问中,题中条件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35、匿名20:42:41


第4题题目条件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虽然未向庚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3月15日甲已不享有房屋所有权,辛又知悉甲卖房给庚的事实,甲不是有权占有,庚有权收取,因为庚为所有权人。


36、匿名20:42:32


房屋所有权都转移了,又不是基于恶意占有,所以风险也应该转移


37、启明20:41:12


对于第4问,辛知情房子以卖给庚,应当是由庚取得租金,甲不当得利


38、匿名20:40:39


甲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为由甲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保险利益。


39、匿名20:40:17


6.甲为保险合同的签订人,合同具有相对性,理应由甲请求,而庚则可以通过向甲请求归还保险金。


40、匿名20:38:17


构成后让与担保


41、匿名20:30:31


第5题,特别一定注意,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所以由甲承担没错,但是最重要的是,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故最终应承担损失的是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承担最终的损失,赔偿责任,不是么?


42、匿名20:29:23


第一问流质契约抵押无效


43、匿名20:28:49


第三问,合同有效,但是,对于所有权,得分情况,如果乙不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则庚自然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乙请求甲交付房屋,履行房屋合同,而庚又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甲庚的买卖合同,请求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而参考答案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44、匿名20:28:49


第三问,合同有效,但是,对于所有权,得分情况,如果乙不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则庚自然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乙请求甲交付房屋,履行房屋合同,而庚又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甲庚的买卖合同,请求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而参考答案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45、匿名20:28:28


第五问:


甲为租赁合同,不发生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2条为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不适用于租赁合同。


46、匿名20:26:29


第四题,庚可基于所有权收取租金;第六题,甲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利益并不转移


47、匿名20:25:13


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且辛知道这一点。故,甲与辛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做甲无权代理庚作出的,庚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应当可以收取租金。或者说,两人没有约定孳息归谁,庚基于所有权对房屋孳息享有请求权,因此租金该归庚所有。


48、jasmine20:23:15


第四小题,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辛也对此事知情,若仍由甲收取则构成不当得利。


49、匿名20:19:00


1问,属于擅自设立无权无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50、匿名20:13:21


第3问,甲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合同无效.


51、匿名20:12:07


第一问为什么不构成后让与担保?我觉得构成典型的后让与担保,先订立借款合同,后订立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


52、匿名20:04:02


庚已知情,不可能构成善意,所以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保险金应由乙获得。


53、xyj20:02:47


第6问中,题中条件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被保险人手续,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54、匿名19:59:41


6.甲享有请求权。因为由甲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55、匿名19:54:12


4小问


甲应该是无因管理,不动产已登记转移所有权。


56、匿名19:52:05


第三问并没有交付,不能取得所有权


57、匿名19:47:08


2.丁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她为借款做出了担保,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4.庚收取租金。因为庚是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取该房屋租金.


5.房屋灾害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应该该房屋购买了保险。


58、匿名19:39:50


第四问庚有权收取,因为庚为所有权人,有收益权


59、lya19:38:58


题目说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应当有2个行为,1是质押权成立2是丙让戊取回,质押权消灭,但此时并不能意味着丙放弃了对自己有利的质押权,此时虽然戊取回了质押物,质权消失,但是丙让戊取回并不意味着对戊的解除,显然应当认定为借,质押权虽然消灭,但是戊和丙之间存在以质押物价值为限的债权关系,质押权不存在但是债权依然存在,戊应当在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60、匿名19:35:32


第一题,约定甲是借款,如果还不上,房子用来抵债,这是明显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应该无效。为什么还视为抵押合同呢?


第四题,庚是房子所有权人,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归属所有权人,应该庚拥有孳息。


61、匿名19:33:50


第6小问表述不清


文中说“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是在交付之前,在未交付之前应该是甲拥有保险利益,在交付后才应该是庚。


62、匿名19:33:31


3.庚知情为恶意占有,转让合同无效。


4.房屋所有权已转让给庚,且辛知情,庚可以收取租金。


63、匿名19:20:06


第4小题.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庚,且辛知道这一点。故,甲与辛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做甲无权代理庚作出的,庚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应当可以收取租金。


64、匿名19:17:46


第3问


如庚知情且为恶意损害乙意思,则甲庚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随之,不动产转让无效。-那么,第6问,庚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是甲享有


如庚知情但并无恶意,则合同有效,答案随参考答案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