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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文章汇总

2017-10-07 学术之路

本文由学术之路团队整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期刊!


[1]于志刚.死刑存废的国际现状与中国思路(英文)[J].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02):178-190.


关键词:死刑,刑罚,立法潮流,刑事政策,刑罚目的


摘要:死刑废止论正在成为一种为刑法学界所广泛接受的理念,废止死刑目前也被当作是一项目标而不再根据现实国情和罪情去思考。促进此种理论共识形成的诸多因素之中,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废止死刑国家的数量统计,以及建立在这一数量统计基础上的"废除死刑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和趋势"臆想性认识。客观地看待废止死刑国家的真实数量,反思已经被法学界全面认可的统计数字的非科学性,并深入思索死刑存废的国际现状,对于立足中国国情去理性地思考死刑的存与废,并警惕学术研究中的数字陷阱和数字诱导,意义重大。从中国的历史阶段和整体情况来看,死刑在中国不宜立即废除。


[2]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J].中国社会科学,2010,(03):109-126+222.


关键词: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立法,变异


摘要: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诱因是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差异;传统犯罪的网络变异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变异、社会危害性的变异和犯罪形态的变异三个方面。扩张化的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面对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变异态势,将部分预备行为提升、独立化为实行行为,将部分共犯行为加以正犯化,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无法回避的两个选择。


[3]于志刚.主持人的话(英文)[J].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1,(04):125-127.


关键词:political,something,itself,throughout,charges,disciplines,justice,carefully,intensified,branches


摘要:Corruption has been a common phenomenon throughout human development rather than something that appears only in certain stages of development in certain countries or societies. Since countries differ in their political,economic and socio-cultural development,the forms in which corruption manifests itself and the extent of its impact on society differ greatly. 


[4]于志刚.中国反腐败罪名体系的严密化历程和未来方向(英文)[J].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1,(04):128-147.


关键词:反腐败,罪名体系,改革开放,立法模式,职务犯罪


摘要: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反腐败的罪名体系走过了一条逐步精致化、细腻化的发展历程,完成了多次细化和全面转型,形成了严密的反腐败刑事法网和二元制罪名体系。二元制的反腐败罪名体系在过去30年间贡献卓著,它不仅是法律逻辑自然演进的结果,背后也承载着复杂的社会变革因素,更体现了立法者试图在制度层面遏制腐败的主观期待。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力度和范围的加大,中国反腐败罪名体系的未来走向,必然是坚决废弃二元制罪名体系和彻底恢复一元制罪名体系。


[5]于志刚.在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应对[J].中国社会科学,2012,(06):134-150+208.


关键词:城市国际化,外国人犯罪,刑事政策,出入境犯罪,刑事司法合作


摘要:伴随北京、上海等国际化大都市的出现、增多和整个国家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口激增,中国开始面临长期困扰西方发达国家的外国人犯罪问题。文章在分析北京地区近10年外国人犯罪的规律和趋势的基础上,着力思考如何解决城市、国家的国际化发展与外国人犯罪应对体系滞后的现实问题,如何构建与城市、国家的国际化程度相适应的外国人犯罪刑事政策,如何设置顺应国际人口流动的出入境犯罪罪名体系,如何在全球化趋势下扩张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强化属地管辖意识和增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从而尝试为应对中国境内国际化大都市的逐渐增多和整个国家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做好法律层面的准备提供学理支持。


[6]于志刚,李源粒.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4,(10):100-120+207.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犯罪,数据犯罪,计算机犯罪,立法完善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网络的核心要素,数据范围向横向聚合与纵向深化,云计算平台成为数据挖掘的技术资源。技术变革引发刑法新的关切点,现行刑法中"数据"的范围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显现出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尝试以技术性关键词为扩张解释对象,司法实践也开始探索对数据内容的扩充。但是,由于解释观察点的错位,过于重视数据的空间性而忽略本体性,造成案件定性的困扰。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体系的建构,应当以数据与信息的本质差异为区分点,明确以技术资源为保护对象的内容与边界,重视多端点的数据来源和聚合性的数据应用,实现从数据到具体法益的"着陆",明确对数据的非物权保护模式。通过严厉严密的制裁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构筑保障信息时代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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