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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学术之路

【来源】东方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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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 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开展本次专业评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专业评定在虹口、闵行两区进行试点。凡所在律师事务所注册辖区为虹口、闵行的律师,且符合《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规定条件的,均可参加本次专业评定。


二、试点时间


网上申报开始日期为10月13日,截止日期为11月9日。参评律师应在此时间段内完成申报及材料提交。


三、参评条件


(一)本市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三)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本次参评的律师执业年限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即:1、连续执业3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均处于正常执业状态;2、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业的律师,执业年限为1年以上;2016年10月2日开始执业的律师,执业年限不足1年。


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每年”为公历年度(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要求连续执业3年的律师,可满足2014、2015、2016年度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也可满足2015、2016、2017年度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四)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符合规则规定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


四、参评方式


本次专业评定采用网上申报、书面提交、书面审核及现场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参评律师用本人账号登陆东方律师网会员系统,选择“专业评定申请”,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材料完成基本信息表,并根据所选专业的律师评价计分标准,完成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清单;


(二)参评律师上传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其中诉讼案件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非诉讼案件应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书等为依据,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包含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的日常法律事务,不另计案件数量。


(三)案件计算时间:诉讼案件以裁判文书上的时间为准;非诉讼案件以达成成果的时间为准;法律顾问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参评律师点击打印基本信息表,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其中本人承诺部分须由本人签字。


(五)参评律师将符合要求的基本信息表、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清单及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书面提交至所在辖区的律师工作委员会。


(六)参评律师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应完成网上申报及书面材料递交,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可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并确保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内容保持一致。报名截止后将不能再作修改。


(七)参评律师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留档,已经提交的参评材料不予退回。


五、评定方式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 


闵行区、虹口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参评材料的初审,评审工作小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人士、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业领域律师、专家等组成。


评审工作小组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初审工作,着重考察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等。对于参评律师提交的办理案件的计分情况,评审小组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市律师协会。如有必要,可要求参评律师进行现场面试。


市律师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应组织复核工作,并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做出参评律师是否符合相关专业律师评价标准的决定。


六、公示及颁证


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专业律师名单,由市律师协会经东方律师网


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专业律师评价的称号记载于律师信用信息平台。获得专业律师称号的律师可自行在平台上下载并打印专业律师证书。


七、其他事项


1、材料报送

地址及联系方式由闵行、虹口律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


2、技术咨询

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姚老师

联系电话:51697170(总机)-820、806(分机)


3、规则咨询

市律师协会联系人:郝晓雯  马殷华

联系电话:021-64030000(总机)-129、112(分机)

电子邮箱:haoxiaowen@lawyers.org.cn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之规定执行,相关事项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7年10月9日


附: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规则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 [参评条件]


参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三)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批、检察、立法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四)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符合本办法规定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


第四条 [评定机构]


律师专业能力评定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委员会由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在每年开展律师专业能力评定工作前,市律师协会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


第五条 [专业领域]


参评律师可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第六条  [评价方式]


律师专业能力评价根据某一专业相关的办案情况及相关专业能力证明进行评价。评价指标采用计分制,3年内总分达到或超过100分的视为符合该专业领域评价要求。


(一)办案情况包括案件数量及案件复杂程度。


案件数量是指参评律师在参评前3年内承办或已办结的所有案件数量。根据案件类型,其中诉讼案件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非诉讼案件应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书等为依据,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包含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的日常法律事务,不另计案件数量。


案件复杂程度是指案件的类型、标的、管辖机关等,根据以下要素确定:


1、案件类型是指案件为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


2、案件标的是指诉讼文书、委托合同上载明的诉请金额、项目金额等;


3、刑事、行政法、婚姻家庭法等专业领域,没有或无法确定标的的案件,一般按照管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级别以及刑事案件指控罪名的数量、涉嫌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等因素确定案件复杂程度,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另行确定。


(二)相关专业能力证明是指在参评前3年内公开发表、出版相关专业领域法学论文著作或其他专业性文字材料。


1、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著等。


2、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在以下几类期刊上发表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


(1)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纸等)、论文集。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和报纸;


(2)省级期刊,一般是指各省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院校、国家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


(3)非公开发表但经本规则认定的刊物:《上海律师》杂志。


根据各专业领域特点,在考虑平衡性的基础上,由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相应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修订须由律师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其他专业性文字材料:包括起草律师行业业务指引、受托撰写相关专业课题调研报告等专业性文字材料。


第七条  [通知与申报]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前发布评审通知或公告,明确参评的时间期限、具体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接收材料的具体部门等。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本人承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作适当处理,但不得作假。


参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参评律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评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部门,申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组织评审]


市律师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市律师协会指定部门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筛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评律师,补正参评材料。


市律师协会指定部门收齐参评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应当及时制作参评名单,并连同相应参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工作,着重考察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等,对于参评律师提交的办理案件的计分情况,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符合该专业评价要求的决定。


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第九条  [公示与颁证]


评审结束后,应当将评定名单通过东方律师网等途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并提交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律师协会通过适当方式颁布证明或颁发证书。


第十条  [后续教育]


经过评定的律师应当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并公告。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参评律师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评专业评审,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并公告,3年内不得再参加专业律师评审;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尽考核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该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3年内不得再参加专业律师评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交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对本实施办法有疑义的,由市律协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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