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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首届“秉文文科实验班”之胡玉鸿教授“法理”课程圆满结束

2017-10-21 学术之路

来源:东南大学法学院


2017年10月19日,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苏州大学教学名师胡玉鸿教授受邀作为我校首届“秉文文科实验班”法理课程主讲教授,为秉文班的同学带来了一个下午加晚上的法理课程体验。下午,胡玉鸿教授讲授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技术”,晚上的“秉文大讲堂”,又给同学们做了题为“公民权利的基本原理”的精彩演讲。其科学严谨、例证丰富的讲解,让广大听众乐在其中,获益匪浅。秋意深浓凉风起,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却依然高涨,全场座无虚席。在“苏力旋风”之后,秉文班法理课又迎来了风格迥然不同的“胡玉鸿旋风”!



“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技术”课程,胡玉鸿教授从法学体系可以分为法律知识、法律原理、法律方法、法律技术四个部分出发,引入法律技术的课程讲解,使同学们对法律技术有一个初步的认知,紧接着胡玉鸿教授用三节内容介绍了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技术的具体内容。第一节为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及意义,他指出,法律技术是法律职业者在解决案件过程中,针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所采取的技术或手段,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权威性的技术。应该从法律技术的适用主体即法律职业者,法律技术的内容即法律文本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从法律技术的目的即科学性、合理性与权威性三个方面来理解该概念,同时,胡玉鸿教授总结了法律技术具有知识与技术的统一、经验与理性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三个特性,并阐述了法律技术的重要意义,向同学们展现了法律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为“法律技术的内容”,胡玉鸿教授通过“辱母杀人案”、“天价葡萄案”等经典案例讲解了文本分析技术、事实发现技术、法律适用技术三个方面的内容,加深了同学们对这些内容的认识。第三节“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中,胡玉鸿教授首先讲解了事物本质基础,在法律技术的适用中,合理的技术必须是符合事物本质的技术。换句话说,所有的法律技术都不能违背基本的“事理”、“情理”,否则这种技术就是武断的、专制的。更为重要的是,事物本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人的本质,因而,以事物本质作为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也就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其次是法律原理基础,是指体现法律存在的依据、表达法律的精神并进而为社会上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规范和道理。再次,是司法经验基础,胡玉鸿教授指出法律技术不是由谁在理论上构想出来的,而是在司法过程中逐渐摸索而形成的;一种成熟的法律技术,也必然是积累了一代代法律职业者的智慧与经验,才得以形成今日的内容框架。最后,是社会常识基础,司法活动必须吸纳社会的观念,保持判决与社会合理态势的互动;同样,作为法律职业者使用的法律技术,也同样必须符合社会常识。通过胡玉鸿教授的讲解,同学们对法律技术这一法理学基本概念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晚上的“秉文大讲堂”,胡玉鸿教授做了题为“公民权利的基本原理”的讲座,这是法理课“秉文大讲堂”之首场。“秉文大讲堂”是秉文班“五理课”之“课堂+讲座+研讨”培养模式的一大特色。按照培养计划,“秉文大讲堂”每年面向“秉文文科实验班”开设7场讲座,面向全校开设12场人文大讲堂,在整个东南大学形成高端并且浓郁的人文氛围。


讲座伊始,胡玉鸿教授对几个概念进行了辨析:首先是个人、公民、人民的概念辨析,胡玉鸿教授认为一般将个人归为政治范畴的概念,将公民归为法律范畴的概念是不准确的,个人与公民都具有政治意义,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只有人民才是政治意义上的概念,公民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如公民的法定服兵役义务就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而人民从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指个人的集合;另一个是指从政治上而言的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接下来,胡玉鸿教授分析了人权、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指出人权与自然权利并不是等同关系,人权的范围要比自然权利的范围广泛很多,自然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是指在自然状态中由上天所普遍赋予给自然人的权利,后多指与人们生存和日常生活有关的权利类型,法定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所明确赋予给个人的权利。接着胡玉鸿教授又从权利的重要性意义方面阐述了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基本权利也即根本权利,代表着个人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地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部门法规定了公民的一般权利,前者防范的主体为国家,后者的防范主体为其他人,两者在防范主体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一般权利与具体权利的区别。


第二部分是“权利的定位与发展”,胡玉鸿教授定义权利是一种源自人们的正当需求,由自然和法律所赋予的人们可以据此进行行动的能力与资格,其目的在于实现主体的利益,或防范源于外部的侵害,并列举大量事例,条分缕析了权利的自明性、利益性、自主性、主张性与积极性与消极性的属性。接着,胡玉鸿教授以时间为主线讲解了权利经历由自然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发展阶段,使同学们对于权利的发展有了一个比较直观的了解。



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一是作为权利行使准则的“平等”: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胡玉鸿教授指出,平等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原则;平等代表的不是权能,而是一种地位。在法律上,公法与私法确定的平等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的平等也有所差异。二是现行宪法的第35条至47条主要规定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三是为了对最不利益者进行特别保护而规定的差别对待与特定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妇女的权利(第48条)、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第49条)以及保护华侨和侨眷(第50条)。


通过前面关于公民权利的介绍,胡玉鸿教授在第四部分对我国宪法权利作出了总体评价,指出其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了与国际社会人权潮流接轨的理念和姿态,同时与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较,我国宪法在主要权利方面的规定尚属完整,特别是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规定较为全面。我国宪法还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有利于督促公民在行使权利、自由的同时,履行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过,正如硬币具有正反两面,我国的宪法权利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都有关于权利的规定显得过于凌乱,同时部分权利的规定加上“依法”及“创造条件”等字样以及宣言的性质多于规范的要求导致了权利的实施条件不具备。最后,胡玉鸿教授对于宪法权利的缺陷,创造性地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一是需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写入宪法,确立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中伦理总纲的地位。二是加强权利保障条件的实施,完善权利的救济制度,确保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落实。三是需要补充作为个人和公民而言不可或缺的权利,如迁徙权、罢工权等,引发了同学们的深思和共鸣。



讲座结束后,热情的同学们走上讲台,积极发问,胡玉鸿教授深入浅出地对大家的问题逐一做了详尽而精彩的解答。至此,为期一个下午加晚上视听盛宴落下帷幕。秉文班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以及踊跃向胡玉鸿教授请教问题的场面,反映出同学们对法理课的热情以及对胡玉鸿教授的喜爱。胡玉鸿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厚的理论功底、发人深省的讲解,为秉文班同学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文字/韩同莲 摄影/周维栋、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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