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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学术之路

第一届互联网治理青年论坛议程

明理讲坛第25讲 | 敢问路在何方:日本刑事司法的改革方向与要点

1.关于本学期第三期海华永泰-国际经济法午餐沙龙的通知


活动主题:跨国法律服务的新趋势

 

主讲人:余盛兴律师

余盛兴律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商务厅决策咨询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曾工作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负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应对WTO的咨询和培训工作。目前职业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包括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外商在华投资)、公司法、海关法等。他以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得到其所代理的客户的高度评价,而且为业界所赞誉。2013年,余盛兴律师入选 “涉外律师领军人物”,连续两年(2015和2016)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中国最受客户推荐的律师(20强),近日,被著名的《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推举入选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法律精英100强”榜单(China’s Top100 Lawyers)。

 

主持人:胡加祥

时间: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中午11:30-12:50

地点: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凯原法学院315会议室

 

参与人员:所有本科生、研究生(限25人)

 

报名须知:

1、发送内容为“姓名+学号+年级+专业+报名第三期午餐沙龙”的手机短信至18217737258。

2、若收到报名成功回复短信,因临时有事而无法出席者,请于10月30日22:00前告知。

3、注:此次报名人数上限为25人,报名参加同学可获得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午餐(以收到确认回复为准)

主办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2.金卫民商法讲坛第2期


主  题:民法典时代的保险合同法

主讲人: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室主任             

主持人:陈本寒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17年11月3日(周五)晚上19:00

地  点:武汉大学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简介:

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室主任。曾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Lewis and Clark Law School研习美国保险法(1992-1993);以客员研究员身份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研习日本社会保障法(1994)。持续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亲历企业破产法的创制(1994-2007);曾兼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保险法。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期间,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商法研究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础理论、担保物权、债权法、保险法和破产法。曾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已出版《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保险法学的新发展》、《责任保险论》、《保险法》、《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等多部学术著作。


3.法檐讲坛 | 第32期•家事裁判初探——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反家暴法》说起




家事裁判初探


以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家事法学,正日益具有独立的学科特色与部门法学地位。家事事件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特殊的程序规则予以相应规制,因此,家事诉讼立法便应运而生。随着时代的发展,家事裁判形成了其特有的原则并体现了一定的发展趋势。近几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反家暴法》引起了社会热议,并成为司法界密切关注的两大热点,这使得家事裁判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婚姻法司法解释


原告付乙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甲结婚后,于2013年9月18日诞下付乙。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乙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甲支付。自原告付乙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甲亦未支付过原告付乙抚养费。被告付甲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一直都备受争议。而《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法院分别于2001、2003年通过实施了两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作为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随着社会的发展,抚育费纠纷、婚前财产纠纷等问题逐渐凸显,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标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人们的婚姻生活,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然而,社会对于这部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见解。不少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这样的担心是否合理?具体案件的裁判又该如何处理?


《反家暴法》


“2011年,全国妇联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或性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



家庭暴力行为长期以来隐存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然而我国司法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其当作“家务事”,并不进行法律层面的干涉,使得通常情况下在家庭中处在弱势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不能受到保障。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反家暴法》共六章,对家庭暴力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反家暴法》不仅为家庭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使之促进家庭和谐,还构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丰富了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手段。最为关键的是,这部法律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思想禁锢。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反家暴法》是否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

是否能有效防治家暴?

二次家暴应如何处理?



本期法檐讲坛,我们有幸邀请到法学院婚姻家庭法老师孙晓屏副教授,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反家暴法》说起,带领我们初探家事裁判,理解其独特的思路与方法。


孙老师职务: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授课内容

民法、债法研究、民法学、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等


主要研究领域:

民商法专业之民法、婚姻家庭法


代表性研究成果:

《民法总论》、《债法概论》、《中日担保物权的比较研究》、《论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确定》等。


10月31日(周二)18:30-20:30

@江湾智华楼JB106

让我们一起,走进家事裁判的世界


文案 季辰妍

编辑 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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