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016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本文经授权转自中国法学创新网。
(一)学科总体评价
依据中国法学创新网“法学盘点”中发布的“民法学·2016年科研单位论文统计”数据,民法学科共发表论文280篇,约占2016年CLSCI期刊论文总数(1515篇)的18.48%,相较2015年的267篇又有所提升,稳居十三个学科之首,展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也凸显了民法学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纵观2009-2016年民法学在16种CLSCL期刊的发文量会发现,2016年的民法学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繁荣期,其280篇的发文量虽略低于2014年的302篇,在占当年CLSCI期刊论文总数的比例上也仅次于2014年,但远高于其他年份,扭转了2011-2013年、2014-2015年以来的递减走势。(见表1)
表1:2009-2016年CLSCI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 民法学论文数(篇) | 各学科论文总数(篇) | 民法学所占比例 |
2009 | 237 | 1406 | 16.86% |
2010 | 256 | 1431 | 17.89% |
2011 | 229 | 1435 | 15.96% |
2012 | 215 | 1412 | 15.23% |
2013 | 206 | 1357 | 15.18% |
2014 | 302 | 1557 | 19.40% |
2015 | 267 | 1521 | 17.55% |
2016 | 280 | 1515 | 18.48% |
2016年,三大权威期刊共发文181篇,其中,民法学论文31篇,占三大权威期刊总发文数的17.13%。从表2、图1的统计及比较可知,民法学论文从2009年至2016年,发表在三大权威期刊的数量稳定在每年30篇以上,无论是从绝对数量,还是从三大权威期刊论文总数的占比来看,均高居历年13个法学学科之首,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虽然,2016年发表在三大权威期刊上的民法学论文数量仅多于2010年和2012年,略低于其他年份,但我们相信,这种小幅度的起起落落乃正常现象,凭借民法学雄厚的研究实力以及《民法典》编纂的良好契机,民法学定能延续其在三大权威期刊名列前茅的发文比例。
表2:2009-2016年三大权威期刊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 民法学论文数(篇) | 三大权威期刊论文总数(篇) | 民法学所占比例 |
2009 | 34 | 173 | 19.65% |
2010 | 30 | 180 | 16.67% |
2011 | 36 | 172 | 20.93% |
2012 | 30 | 185 | 16.22% |
2013 | 36 | 181 | 19.89% |
2014 | 38 | 191 | 19.90% |
2015 | 35 | 187 | 18.71% |
2016 | 31 | 181 | 17.13% |
图1:近八年民法学发文占当年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数的比例演进趋势图
从具体研究领域来看,2016年民法学研究呈现“重者恒重”的特色。整体而言,针对民法基本理论的发文142篇,稳居各领域首位,在数量上远超2015年的85篇。可见,《民法总则》出台之际,民法基础理论研究进入到新一轮的研究热潮,这为总则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物权法以52篇位居第二,知识产权法以34篇位居第三,合同法30篇,侵权责任法17篇,排在最后的依然是婚姻法和继承法。相较于2015年的发文情况,可以发现基础理论的研究日趋火爆,而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论文数量则明显降温。近年来,除了2014年被物权法研究超过之外,民法基本理论一直是民法学研究的第一热点,今年更是占到了全部民法学论文的50.71%。(具体可见图2、表3)。
2016年,民法学发文呈现出“过于”偏重基础理论的现象有其合理性和客观基础。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自此,我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学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必将更加关注《民法总则》的具体适用及《民法典》分编的编纂。2016年,随着民法典编纂的进一步深入,关于民法学立法论的研究焦点较2015年有了明显的拓宽。
图2:2016年CLSCI民法学论文研究领域分布情况
表3:2012-2016年CLSCI民法学论文研究领域情况统计表
年度 | 民法基本理论 | 物权法 | 知识产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合同法 | 继承法 | 婚姻法 | 总数 |
2012 | 54 | 39 | 47 | 35 | 22 | 11 | 7 | 215 |
2013 | 49 | 41 | 31 | 37 | 37 | 8 | 3 | 206 |
2014 | 62 | 81 | 54 | 43 | 50 | 6 | 6 | 302 |
2015 | 85 | 37 | 47 | 41 | 47 | 4 | 6 | 267 |
2016 | 142 | 52 | 34 | 17 | 30 | 2 | 3 | 280 |
具体而言,在民法各研究领域呈现如下特点:
1.基本理论研究空前繁盛,对民法总则精神和基本问题的探讨充分彰显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征
2016年研究民法基本理论的论文共有142篇,是2015年此领域论文数量的1.67倍。鉴于该领域发文数量众多以及该问题的重要性,特对相关论文做进一步的梳理。
其一,有相当一部分论文将民法基本理论的探讨同《民法总则》的制定及《民法典》的编纂结合起来予以展开。有些论文直接以此为题,论述《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结构、技术等宏观问题。例如,王利明的《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杨立新的《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陈华彬的《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构造、创新与完善》、石佳友的《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柳经纬的《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王涌的《财产权谱系、财产权法定主义与民法典<财产法总则>》等。
另外,从宏观层面对《民法总则》、《民法典》与商法的关系进行探讨依然是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视角。如刘凯湘的《剪不断,理还乱:民法典制定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再思考》、李建伟的《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赵旭东的《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柳经纬的《编纂一部商事品格的民法典》、肖海军的《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主体立法定位的路径选择》、夏小雄的《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规范的“法典化”表达》、刘斌的《独立担保的商事法理构造——兼论民法典视野下的独立担保制度建构》等。
其二,对民事权利的探讨,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整体性关注,又涉及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等具体问题。对民事权利进行宏观层面研究的有:李永军的《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评述》、李建华的《权利本位文化反思与我国民法典编纂》、温世扬的《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立法考量——以特别“物”为重点》。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重点是对法人制度的研究:如谭启平的《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梁上上的《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肖海军的《民法典编纂中非法人组织主体定位的技术进路》及《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的主体定位及其实现》、罗昆的《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另外,结合生命科技时代特征,探讨民事权利的新型问题也是研究的一大特色。例如,汪志刚的《生命科技时代民法中人的主体地位构造基础》、刘长秋的《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法律调整论批判——兼论人体移植器官来源困境之立法应》等。
其三,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主要关注意思表示、行为效力等问题。如王轶的《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纪海龙的《走下神坛的“意思”——论意思表示与风险归责》、薛军的《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温世扬的《民法总则应如何规定法律行为》、陈华彬的《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赵毅的《民法总则错误制度构造论》、潘运华的《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兼评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窦海阳的《法律行为概念的再思考》、朱广新的《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张驰的《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论》、杨代雄的《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沉默与拟制》、崔建远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龙俊的《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郑晓剑的《广义行为能力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张金海的《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冉克平的《真意保留与戏谑行为的反思与构建》、陈小君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立法研究》、王琦的《德国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新发展——兼论对中国民法总则立法的启示》等。
其四,人格权具体化依然是2016年的研究热点。如王利明的《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刘士国的《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张善斌的《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的独立与互动》、王叶刚的《论人格权擅自商业化利用中的获利赔偿请求权》、姜福晓的《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困境的剖析与破解》、邹海林的《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刘召成的《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人格权权利地位的法理证成》及《论具体人格权的生成》等。
2016年,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研究重心逐渐向《民法总则》的微观层面深入,更多地直接对民法总则的具体规范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如王轶的《民法总则之期间立法研究》、马新彦的《论民法对合同行政审批的立法态度》及《民法总则代理立法研究》、郑尚元的《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功能与定位》、曹兴权的《民法典如何对待个体工商户》、刘士国的《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殷秋实的《论代理中的显名原则及其例外》、张双根的《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尹田的《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薛军的《论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日期的确定——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论述》、纪海龙的《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普适性及其例证》、崔建远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法释[2016]5号之解读、评论与升华》、申卫星的《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许德风的《赌博的法律规制》、王迁的《论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耿林的《论除斥期间》、张力的《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冉昊的《反思财产法制建设中的“事前研究”方法》、李永军的《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郑佳宁的《经营者信息的财产权保护》、郑晓剑的《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于飞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杨震的《民法总则“自然人”立法研究》、朱圆的《论信义法的基本范畴及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引入》、杨立新的《<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朱晓峰的《论德国法上的营业权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郑永 34 44099 34 15288 0 0 3443 0 0:00:12 0:00:04 0:00:08 3443宽的《美国论文开放存储的推动及其启示——基于法律视角的研究》、李中原的《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民法典编纂反思——历史使命、现实定位与路径选择》等。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2016年民法学研究领域开始向网络、虚拟空间等方面拓宽,部分研究成果呈现出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特征。学者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网络交易、网络空间主权、数据、虚拟财产、网络环境下网约车等问题,大数据时代的私法问题成了民法学研究的新热点。如杨立新的《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张新宝的《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理模式及其制度构建》、熊丙万的《专车拼车管制新探》、王利明的《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张吉豫的《大数据时代中国司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与机遇——兼论大数据时代司法对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需求》、高薇的《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承运人规制》、孙平的《系统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权利模式》、吴伟光的《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万方的《终将被遗忘的权利——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思考》、季境的《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于海防的《我国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的不足与完善》、梅夏英的《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申晨的《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朱一飞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检视与重构》、范为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龙卫球的《我国智能制造的法律挑战与基本对策研究》等。
2.物权法研究热度回升,研究成果丰厚
2016年,物权法领域CLSCI论文共52篇,是继2015年(37篇)大幅减少后的显著提升。随着《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持续推进,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涌现,必将再次掀起新一轮的物权法研究热潮。
在物权法基本理论方面,学者们主要关注物权合同、登记制度、三权分置、占有保护、物权请求权等问题。如常鹏翱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死亡与再生》、《物上之债的构造、价值和借鉴》及《论可登记财产权的多元化》、柯伟才的《物权合同的发现:从尤里安到萨维尼》、单平基的《“三权分置”理论反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解决路径》、肖俊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物权请求权研究——逻辑与实践中的<物权法>第90条》、陈永强的《论中间型物权变动之多元要素解释方法》、王雷的《论物权推定规范》、高海的《论农用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孙宪忠的《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章正璋《占有保护解释论的三个争议问题》及《占有之诉抗辩权问题研究》、庄加园的《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再审视——基于权利外观学说的建构尝试》、焦富民的《“三权分置”视域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等。
城市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问题一直都是物权法研究的重点。如韩松的《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杨代雄的《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孙良国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前提问题》、耿卓的《家户视角下的妇女土地权利保护》、袁治杰的《德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机制研究》、张力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施建辉的《建设用地分层使用权的实践考察及立法完善——以南京地铁建设为例》、杨一介的《论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法理基础》、袁震的《缩小征地范围视角下土地储备制度改革研究》等。
涉及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论文也占相当比例。如陈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陈华彬的《从地役权到不动产役权——以我国不动产役权的构建为视角》、许明月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立法跟进》、单平基的《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陈国军的《论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赵自轩的《公共地役权在我国街区制改革中的运用及其实现路径探究》、叶榅平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王林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法律后果比较观察》等。
担保物权依然是物权法研究的重点问题,如常鹏翱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高圣平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研究》及《动产抵押登记的法理——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陈本寒的《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袁鹏的《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诠》、龙俊的《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庄加园的《“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条款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解读》、叶名怡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过错对保证责任之影响》等。
3.知识产权法研究略有回落,宏观与具体问题并进
2016年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的CLSCI论文共34篇,位居第三,相较于2015年的47篇,2014年的54篇,有明显减少的趋势。这些论文有些从宏观层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体系进行思考,但更多的是从具体问题入手,关注《著作权法》修改、新《商标法》实施等热点,具有很强的本土问题意识。
有些论文关注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但更多探讨的依然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问题。如吴汉东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和《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王翀的《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杜颖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中国路径选择》、刘维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等。
从具体研究领域看,著作权法的研究依然占据重头,且多数是从具体权利和热点问题入手进行研究。如王迁的《论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扩张——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2条》和《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何鹏的《论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保护》、马一德的《再现型摄影作品之著作权认定》、管育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机制探讨》、吕炳斌的《实用艺术作品交叉保护的证成与潜在风险之化解》、李陶《媒体融合背景下报刊出版者权利保护——以德国报刊出版者邻接权立法为考察对象》、熊文聪的《论著作权法中的“表演”与“表演者”》和刘文杰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张陈果的《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研究》、肖少启的《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杨红军的《版权禁令救济无限制适用的反思与调适》。有学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如熊琦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法律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集中许可强制规则》等。
商标法领域的研究,学者主要对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如马一德的《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张鹏的《我国未注册商标效力的体系化解读》、杜志浩的《商标权客体“联系说”之证成——兼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孔祥俊的《论商标的区别性、显著性与显著特征》、刘铁光的《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李士林的《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检视与设定》、阳东辉的《论互联网关键词广告的商标侵权认定规则》、蒋万来的《商标使用的恰当定位与概念厘清》等。
对于专利法的研究,学者们从基础理论出发,探讨了专利权行使和专利侵权赔偿等问题。如徐小奔的《论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条款的适用》、蒋舸的《职务发明奖酬管制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出路》、董涛的《专利权保护网之漏洞及其弥补手段研究》、范晓宇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本质及其效力限定——兼评我国专利复审制度的改革》等。
4.合同法领域研究重点明确突出,对基本问题的关注热情不减
2016年合同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30篇,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22篇,2013年37篇,2014年50篇,2015年47篇,2016年并非合同法研究的“大年”。由于《合同法》立法已久且有比较成熟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研究热度不如物权法和民法基础理论等也是在意料之中。但是,合同法学界立足实践问题,亦不乏亮点,既有从实践出发丰富基本制度的研究,也有根据基本理论及制度回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成果。
合同法总则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违约责任制度和合同效力问题上。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如姚明斌的《违约金双重功能论》、谭启平的《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张金海的《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抽象计算方法研究》、罗昆的《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的限制与排除》、郝丽燕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确定标准》。而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多是在原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如许德风的《论合同违法无效后的获益返还——兼议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姚明斌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等。有学者还关注了预约的效力,如耿利航的《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的实证考察与应然路径》、王瑞玲的《预约、本约区分和衔接的主观解释论——兼对客观解释论商榷》等
在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方面,学者进一步关注缔约过失、违约形态及债法一般理论的体系性构建。如张家勇的《论合同保护第三人的路径选择》和《论前合同损害赔偿中的期待利益——基于动态缔约过程观的分析》、李世刚的《中国债编体系构建中若干基础关系的协调——从法国重构债法体系的经验观察》和《法国新债法准合同规范研究》、尚连杰的《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论》、柯伟才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能履行”——兼论我国合同法的债务不履行形态体系》、肖俊的《和解合同的私法传统与规范适用》、于韫珩的《论合同法风险分配制度的体系建构——以风险负担规则为中心》、王雷的《论合同法中证据规范的配置》、唐晓晴的《要约与承诺理论的发展脉络》等。
在合同分则方面,买卖合同依然属于重中之重。如易军的《买卖合同之规定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陈永强的《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体系之再构成——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为中心》、贺栩栩的《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方乐坤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解释论》、张伟的《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以法释〔2015〕18号第24条为中心》、缪宇的《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等。
5.侵权责任法注重基础问题研究,关注热点社会问题
2016年侵权责任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17篇,数量上和2015年的41篇相比有明显回落。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35篇,2013年37篇,2014年43篇,2015年41篇,前几年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呈现出平稳增长势头,而到了2016年,学者将更多的关注重点放到了民法基本理论研究上,使得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有所减少。2016年侵权责任法研究主要探讨了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理论和侵权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此外还从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角度关注和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法治化方案。
在侵权责任法基础问题的进一步深化方面,如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责任认定、共同侵权等,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有:王利明的《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董春华的《论影响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规则——以中美司法实践为视角》、李晓伟的《论侵权责任法中假设原因抗辩的法律效果》、窦海阳的《侵权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李中原的《论与有过失前提下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评估和分担模式》、张平华的《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形似神异”:以连带责任为中心》、缪宇的《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袁文全的《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的适用》、郑永宽的《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等。
此外,许多侵权法论文重点关注了网络侵权、环境污染侵权、产品责任、消费者欺诈等社会热点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有杨立新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及《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贺琛的《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张家勇的《交通管制规范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张新宝《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陈伟的《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冯术杰的《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等。
6.婚姻法、继承法领域关注度有所下降
在2016年的CLSCI民法论文中,共有婚姻法、继承法论文5篇,数量偏少。学者主要对事实婚姻、夫妻财产制、遗嘱继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徐涤宇的《历史视野下夹缠于非婚和婚姻之间的事实婚——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事实婚的应然构建》、郑倩的《自由价值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的定位与落实》、吴才毓的《僧侣遗产问题的民法立场》、赵玉的《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等。由于《婚姻法》、《继承法》立法较早,近年来的关注度一直有限。从每年发文的数量上看,这两个领域的论文数量一直处于较少状态,与往年相差不大。但是,随着《民法典》分编编纂的持续推进,婚姻法、继承法等亲属法一定会迎来学术争鸣的春天。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作为CLSCI统计的十三个法学学科中当之无愧的佼佼者,民法学的重要性不可比拟,其背后更有一支法学界最为庞大的研究队伍。2016年在CLSCL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03人,发文总数280篇,人均1.38篇。2015年在CLSCL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06人,发文总数267篇,人均1.30篇;2012-2014三年在CLSCL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16人,发文总数723篇,人均3.35篇。对比数据可以发现,民法学科发文人数略有浮动,但从整体趋势来看,发文热情依然与日俱增,这也印证了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持续繁荣。
尽管民法学界人才辈出,有众多优秀学者活跃在这个“舞台”上,但为了激励民法学人展开更深入、严谨的研究,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突破,也为了让数据更为直观和有说服力,在此以“发表CLSCI论文总数三篇以上”的标准对2016年度民法学者个人学术情况进行统计和排名。虽然这种仅从绝对数量上来分析评价学者贡献和学科发展的作法较为“简单粗暴”,为我们的工作改进预留了较大空间,但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民法学者们在学术一线的辛勤耕耘,激励更多学者朝着更高目标去创新和突破。
2016年度民法学高产作者有18位(见表4),相较于2015年的17位又有所增加。这18位学者,占2016年CLSCI民法学发文学者总数的8.87%,却贡献了64篇CLSCI论文,占2016年CLSCI民法论文总数(280篇)的22.86%。其中,发表三大权威期刊论文6篇,占2016年三大权威期刊民法学论文总数(31篇)的19.35%。由此,无论从发文数量还是从发文质量来看,这18位高产作者实至名归,是引领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表4:2016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
次序 | 作者 | 出生年份 | 单位 | 论文总数 | 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数 |
1 | 杨立新 | 1952(65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5 | 1 |
2 | 常鹏翱 | 1974 (43岁)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5 | 0 |
3 | 吴汉东 | 1951(66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4 | 1 |
4 | 高圣平 | 1968(49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4 | 1 |
5 | 王利明 | 1960(57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4 | 0 |
6 | 柳经纬 | 1955(62岁) | 中国政法大学 | 4 | 0 |
7 | 王雷 | 1983(34岁)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 4 | 0 |
8 | 王迁 | 1975(42岁) | 华东政法大学 | 4 | 0 |
9 | 罗昆 | 1978(39岁)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3 | 1 |
10 | 肖海军 | 1965(52岁) | 湖南大学法学院 | 3 | 1 |
11 | 许德风 | 1976(41岁)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3 | 1 |
12 | 陈华彬 | 1967(50岁)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3 | 0 |
13 | 冉克平 | 1978(39岁)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3 | 0 |
14 | 熊琦 | 1981(36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3 | 0 |
15 | 徐国栋 | 1961(56岁)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3 | 0 |
16 | 薛军 | 1974(43岁)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3 | 0 |
17 | 张家勇 | 1969(48岁)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3 | 0 |
18 | 章正璋 | 1970(47岁)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3 | 0 |
合计 | 64 | 6 |
从年龄分布来看,60岁以上的高产作者有3位、占16.7%,为吴汉东教授、杨立新和柳经纬教授,共发表了CLSCI论文13篇,三大权威期刊论文2篇;50-59岁的高产作者有4位,占22.2%,为王利明、陈华彬、肖海军和徐国栋教授,共发表了CLSCI论文13篇、三大权威期刊论文1篇。这七位民法学大家为众人所熟知,多年来一直躬耕在学术前沿,活跃在发文排行榜的前列,不断贡献学术智慧,堪称学界后辈学习的榜样。40-49岁的高产作者有7位、占38.9%,他们共发表了CLSCI论文25篇、三大权威期刊论文2篇。30-39岁的有4位、占22.2%,他们共发表了CLSCI论文13篇、三大权威期刊论文1篇。(见图3)
49岁以下的高产作者有14位,来自不同的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青年才俊更是层出不穷,“长江后浪推前浪”,各研究领域都有学术“黑马”崭露头角。其中,有2位“80后”高产作者(王雷、熊琦),7位“70后”高产作者(章正璋、许德风、薛军、罗昆、冉克平、王迁、常鹏翱),可见,民法学研究队伍的年轻化更新比较稳定,青年学者的贡献越来越大,也让我们再一次领略了民法学界青年才俊的头角峥嵘。
表5:2016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年龄段分布表
年龄段 | 人数 | 论文总数 | 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数 | 学者名录 |
60岁以上 | 3 | 13 | 2 | 杨立新、柳经纬、吴汉东 |
50-59岁 | 4 | 13 | 1 | 王利明、徐国栋、陈华彬、肖海军 |
40-49岁 | 7 | 25 | 2 | 高圣平、薛军、章正璋、常鹏翱、许德风、张家勇、王迁 |
30-39岁 | 4 | 13 | 1 | 罗昆、冉克平、熊琦、王雷 |
合计 | 18 | 64 | 6 |
图3:2016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年龄段分布比例图
从这18位高产作者的单位分布看,多数都来自民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其中,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杨立新、王利明、高圣平),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2位(吴汉东、熊琦),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常鹏翱、许德风、薛军),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有1位(柳经纬),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有1位(罗昆)。来自这5所学校的10位老师,共贡献了CLSCI论文38篇,占2016年CLSCI民法学论文总数(280篇)的13.57%;贡献了三大权威期刊论文4篇,占2016年三大权威期刊民法学论文总数(31篇)的12.90%。这说明传统强校在民法学研究上依然保持着明显优势,起着良好的引领和带头作用。从传统强校发文作者的年龄构成来看,中青年学者表现抢眼,相信这几所院校的民法研究将会蒸蒸日上。
从这18位高产作者的统计数据来看,民法学研究队伍的老中青比例合理,具有强大的研究后劲,呈现了“大侠横刀立马、少侠崭露头角”的繁荣气象,我们有理由期待民法学界将会带来更多的惊喜,也相信民法学研究队伍将会为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智慧。
(三)法学院校排名分析
2016年度,共有79家单位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280篇,平均每家单位3.54篇;2015年度,共有79家单位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267篇,平均每家单位3.38篇;2014年度,共有94家单位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302篇,平均每家单位3.21篇。由以上数据可知,2016年度的民法学CLSCI论文发文单位的数量与2015年基本持平,但在发文数量上稳中有升。相较于2009-2010年度作者单位总共只有56家,近几年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单位数量有了大幅增长,说明近年来CLSCI民法论文作者来源更加多元。2016年,进入发表论文数前十强的单位有11家,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及南京大学法学院。这11家单位共发表论文148篇,占2016年CLSCI民法学280篇论文的52.86%,相较2015年的数据又有所增加,强势占据了CLSCI民法学论文发表的半壁江山。
表6:2016年民法学CLSCI前十强科研单位统计表
次序 | 科研单位 | 2016 |
1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23 |
2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19 |
3 | 华东政法大学 | 18 |
4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7 |
5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14 |
5 | 西南政法大学 | 14 |
7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11 |
8 | 中国政法大学 | 10 |
9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8 |
10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7 |
10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7 |
表7:2012-2016年民法学CLSCI前十强科研单位统计表
次序 | 科研单位 | 2016 | 2015 | 2014 | 2013 | 2012 | 总计 |
1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23 | 17 | 28 | 22 | 15 | 105 |
2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7 | 15 | 26 | 13 | 20 | 91 |
3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14 | 15 | 27 | 13 | 8 | 77 |
4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19 | 17 | 16 | 9 | 14 | 75 |
5 | 华东政法大学 | 18 | 13 | 16 | 7 | 13 | 67 |
6 | 西南政法大学 | 14 | 13 | 10 | 12 | 11 | 60 |
7 | 中国政法大学 | 10 | 10 | 11 | 5 | 22 | 58 |
8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11 | 7 | 5 | 4 | 6 | 33 |
9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5 | 7 | 8 | 4 | 4 | 28 |
10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5 | 5 | 3 | 4 | 9 | 26 |
11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5 | 5 | 9 | 0 | 6 | 25 |
12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3 | 11 | 3 | 3 | 5 | 25 |
13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8 | 7 | 6 | 1 | 1 | 23 |
【说明:为了对往年发文数量曾经进入前十名的单位进行比较,上表列出了13家科研单位】
根据表6、表7的数据,2016年民法学研究院校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色:
1.强者恒强,传统强校团队优势地位难以撼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基于其资源优势搭建了非常优秀的研究团队,分别占据状元及榜眼位置。尤其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发文量已连续四年(2013-2016年)高居榜首,民法学研究的江湖“霸主”地位一时难以撼动。北京大学法学院较2015年(并列第1)虽下降一位,但在竞争异常激烈的民法学界能够抢得次席已属难能可贵。需要指出,这两家单位每年上场的队员,老中青同台竞技、共放光彩,各单位中的民法大家身先士卒、笔耕不辍,同时两家单位的其他实力干将也同时发力,保证了持续强劲的科研状态。华东政法大学突飞猛进,首次杀入前3,位列探花,之前一直在5名左右徘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今年表现不佳,下降至第4位,前所未有地跌出了榜单前三名的位置;清华大学法学院也是近四年来第一次跌出前三的位置,下降为第5名。西南政法大学今年的表现与去年年相同,依旧保持在并列第5的位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分别位列第7至第10位,共同构成了2016年中国民法学研究的第二集团。可见,上述排名前五位的科研院校中有的名次虽有所升降,但作为研究重镇,基本都还处于第一集团,可谓“强者恒强”。这也说明民法学研究强校的研究团队及实力格局比较稳定。
2.北京、华东地区实力强劲,华南地区、西北地区依旧较弱,未来或有所改变。在2016年民法学研究单位前十名的11家单位中,北京有6家,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家单位占据了民法学研究的“半壁江山”;京外的有5家,其中,华中地区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家,西南地区为西南政法大学1家,华东地区为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及南京大学法学院3家。从中也可以发现,华东地区的民法学研究团队正在快速崛起。
如果从2012-2016年CLSCI的民法学发文数前13名单位来看,华中地区再增加2家,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东北地区增加1家,为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南地区增加1家为厦门大学法学院。这些单位具有很强的历史积淀,基本都是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近些年来,北京的院校凭借地域优势仍然保持着快速的发展,而京外地区的研究院校也在积极发展,甚至赶超一些北京的传统强校。
华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民法学研究相对较弱,呈下降趋势。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伴随着崔建远教授转至暨南大学法学院,陈小君教授以团队形式加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否意味着华南地区的民法学研究,乃至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地理版图会有所变化,值得期待。我们也希望今后的民法学研究力量分布,不仅在地域上能更加平衡、合理,实现遍地开花,更希望不同地域的民法研究团队能够进一步加强交流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为我国各地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优秀的、具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结 语
通过对2016年度民法学CLSCI期刊论文的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推进及《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学研究领域进入了全新阶段。对比2016年与近几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基本理论研究空前繁盛,更多学者参与到探讨民法总则精神和基本问题中来,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及类型分布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今年是我们以CLSCI论文数据来盘点民法学学科发展的第八年,我们一直在为构建一套科学、权威、系统、纯粹的法学研究评估机制而探索和努力,也感谢学界同仁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单纯的数据分析和梳理距离真正客观、科学的理想状态还有相当的提升空间,民法学研究评价需要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随着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到了更为深入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也必将面临新时代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使命。学界同仁们,让我们凝心聚力、排除万难、勇于创新,共同为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学研究评价体系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