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科技革命与劳动法的发展——两岸劳动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7年10月27、28日,“科技革命与劳动法的发展——两岸劳动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协办。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余明勤巡视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董保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铮铮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察庭副庭长侯海军法官,台湾文化大学法学院邱骏彦教授,台湾劳动法学会理事长、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林佳和教授,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郑津津教授,台湾文化大学劳工关系系谢棋楠教授,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陈建文副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林良荣助理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张义德助理教授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等全国著名高校的劳动法学研究者共计80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主持。黎建飞教授指出此次学术研讨会不仅关注到了理论上的热点前沿问题,也专注了实务界难点复杂问题,更传承了两岸劳动法学界密切交流的传统,这对于推进两岸劳动法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一一介绍了参加此次会议的重要嘉宾。
开幕式首先由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余明勤巡视员致辞。余明勤巡视员在致辞中指出,在刚刚召开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对劳动法治建设提出的挑战十分有意义,并结合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提出我国劳动法治主要面临六大新挑战:适应新业态下确认劳动关系的挑战、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挑战、人工智能提出的挑战、适应员工流动性的挑战、适应人力资源外包的挑战和建立劳动关系新机制的挑战,并就如何应对这些挑战进行了分析。
台湾劳动法协会理事长、政治大学法学院林佳和教授对受邀参加此次研讨会表示感谢,并表示这样的两岸劳动法学者的交流会对劳动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意义重大。林佳和教授认为劳动法深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国民意识的影响,面对同样处于巨变中的社会环境与世界格局,劳动法却是其中最坚持固守原有的规范结构。在二十一世纪所谓后现代、后工业时代乃至于知识经济、数位生产方式的今天,劳动法要如何面对现实世界,继续发挥其规范作用,要如何真正引导现实、引导社会,在有效地劳动保护之余,又如何兼顾产业与经济体系的有效竞争和快速发展,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议题。同时指出我们熟悉的劳动法规范工具面对今天的变化,是赋予其新的符合当代需求的生命,还是面对这些制度的革新,扬弃或改变某些理论内容,都值得研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铮铮法官在致辞中表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成立江苏省第一家劳动争议审判庭,每年都会受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这次研讨会是一个让实务界参与到学术界研讨中的重要机会,实务界可以及时听取学术界对科技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等前沿问题的观点,可以有效的与学术界进行观点沟通,可以帮助解决实务部门面临劳动法问题缺乏理论指导的难题;同时表示以无锡为代表的江南多个城市都是“物联网”集散地,发生的劳动争议多和互联网密切相关。因此,此次研讨会的讨论成果,将会为未来的审判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林嘉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对来自两岸的80多位劳动法学者和实务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林嘉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两岸劳动法学界学术研讨会的历史,并指出历次研讨会都对劳动法领域诸多共同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性的探讨,对当时劳动法领域的诸多前沿问题展开前瞻性的研讨,这些关于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激烈碰撞与思想共鸣,推动了劳动法基础理论的发展,推进了劳动立法内容的不断完善,加深了对劳动法律适用的理解,对两岸劳动法学界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林嘉教授认为,当下科技革命的发展给经济、社会都带来了巨大变化,而且逐步开始对我国法律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对未来全球法治的发展都带来诸多挑战和机遇,这要求我们劳动法学研究者必须着眼当下,放眼未来,在充分研究现有劳动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基础之上,对未来劳动法学的体系构建、脉络走向与发展路径进行思考和预测。最后,林嘉教授对此次会议的协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和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对会议举办的大力协助表示诚挚感谢。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第一单元“新科技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上)”,来自文化大学法学院的邱骏彦教授作了题为“网络化的时代与雇佣多样化”的主题报告,邱骏彦教授首先提出了一个命题——随着时代变迁,劳资关系究竟是变还是不变?然后以目前在白领阶层流行的电传劳动为例,认为电传劳动较之于传统形式的劳动最大的特点,在于“劳动”难以把握,劳动的实态与实际也看不真实,雇主可能会从注重劳动过程的管理转向对劳动成果的认定,对劳动者可能有所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未来劳动法的发展应当更加注重充实裁量劳动的具体规范;同时,邱骏彦教授认为,工资的多寡,或许可以作为新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个划分标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王全兴教授以“互联网+对劳动法理论有革命性挑战吗?”为题展开报告。报告介绍了诸如就业灵活化可能导致的就业质量下降、企业人才培养动力降低等由于平台经济兴起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以网约车劳动关系认定为例,指出网约车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实质是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问题以及平台经济利益如何分配、未来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王全兴教授又详细分析了劳动用工形式的本质和分类,从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两个维度,评析了现行法上劳动关系的理解和认定标准;评析了当前关于网络平台劳动关系的热点案件,呼应之前的理论论证。
文化大学法学院的林佳和教授以“从劳动弹性化到劳动4.0——一个发展趋势的观察”为题,介绍了“工业4.0”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劳动4.0”,劳动世界开始呈现“数位化”的现象:劳动关系开始更多的偏向“计划导向”、工作空间高度弹性化和去中心化、劳动与时间和地点脱离等。林佳和教授认为对此劳动法的回应可以考虑从扩大劳工概念、运用类似劳工概念、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共同保障等方面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林嘉教授以“科技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及回应”为题,详细梳理了科技革命与劳动法制演进之间的关系,并指出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对劳动法影响最大的特点,是从过去单纯的技术问题,转向伦理上的挑战;介绍了科技革命对劳动关系要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主体的模糊化趋势以及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冲击;并指出我国劳动法制可以从发展中间劳动者理论、扩大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以及在民法典制定中规定雇佣合同协同保护三方面回应时代挑战。
会议第二单元为新科技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下),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主持。本单元采用“圆桌研讨”的形式,由邱骏彦教授和林佳和教授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董保华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冯彦君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郑尚元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黎建飞教授以自由发言的形式,对科技革命对劳动法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研讨。
在主题报告的基础上,林佳和教授对科技革命对于可能引发的大量失业问题展开论述,并表示对两岸学界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热切期待。
文化大学法学院的邱骏彦教授进一步深入分析了科技革命对于工厂作业部门可能产生的工作机会缺失的影响,很大部分都是劳动法的当下问题,而是现时问题。另外电传劳动形式愈受重视,劳务给付更重成果,劳动契约的传统架构可能要重新架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劳动法学者研究也面临转型的问题,劳动法学者要敢于走出象牙塔,深入地认识现实;以最高院针对劳动关系泛化的规定作为分析对象,赞同该规定做出的防止泛化的努力,给劳动者和企业选择法律关系性质的空间,结合现实来看是理性的制度选择。董保华教授表示劳动法学者要敢于面对民法相关制度的制度竞争,不能用管制的理念排斥和限制民法相关制度的竞争,并且要加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研究。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冯彦君教授认为面对新时代产生的新问题,作为研究者一定要紧密结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在劳动关系判断的问题上,历来是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的难题,现在又撞上了新的挑战,带来了劳动伦理冲击、从属性判断标准的变化等问题,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可能的应对策略是改变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一元化,走向多元化,重视非典型劳动关系;应对时代问题挑战时,要用好解释论,慎用立法论,充分发挥解释论的作用,适度灵活化认定标准;要重视研究民法和劳动法的合作和补充适用关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郑尚元教授以互联网平台为例,认为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究竟如何不宜先入为主判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随后郑尚元教授以外卖送餐平台与送餐员之间的用工纠纷为具体案例,介绍了现在平台经济下从业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要在具体考察工作时间、工作频次等等各种因素之后综合做出判断。
圆桌研讨环节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黎建飞教授。黎建飞教授重点谈到了“互联网3.0”与劳动法的关系问题。历次互联网的变革,都对劳动关系有很大的冲击,带来诸如大量失业等问题。在互联网3.0时代,互联网的发展现代生活和法律的冲击是不可抗拒的,每一个学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都要积极思考。随后黎建飞教授又从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体验出发,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传统与变革的问题。
10月28日下午,会议进入第二单元——工业智能化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影响,由中国劳动关系法学院姜颖教授主持。
中正大学法学院的郑津津教授以“工业4.0对劳动环境与劳动法之影响”为题,首先介绍了工业4.0对劳动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而阐释了对劳动法可能产生的影响——传统劳动法令作用可能大受限制、保障劳工职场隐私与安全的法律将更加重要,最后,郑教授进而提出,可能的因应之道是建立有效的失业保险机制、由政府给付失业者基本收入、转型传统的劳动法令以及加强职业训练与继续教育。
深圳大学法学院的侯玲玲副教授以“智能机器人对劳动法的影响”为题,认为智能机器人的大规模应用,可能会导致劳动法作用的削弱甚至灭失,从而引发禁止滥用机器人是否应纳入劳动法范畴以及劳动法如何应对挑战的思考。随后,侯玲玲副教授从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人的属性以及能否创造价值、未来可能面临的结构性失业、大规模解雇防控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了上述挑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吴锦宇助理教授结合自身带领团队调研的实践经验,介绍了机器人与机器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关系的问题,认为应当据此相区分劳动关系中与技术应用有关的资本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适用。
主题报告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贤日教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钱叶芳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海明副教授参与本单元主题与谈。
赵红梅教授认为,面对机器在劳动关系中的广泛适用可能引起的大规模失业问题,法律应当进行适当的规制,如税收等手段。周贤日教授强调,一定要正视科技革命已经给劳动法带来的变化,重视实际调研工作,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钱叶芳教授认为针对当前形势,我们应当注意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控制性标准面在当下的丰富和发展问题。李海明副教授则重点强调了面对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的浪潮,法律学者应当加强对禁止“滥用”机器人问题的研究。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互联网平台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该单元由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喻术红教授以“众包工人的识别与法律保护”为题向大家介绍了“众包”这一新兴的用工形态,并结合现在流行的平台经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提出了众包工人虽然在从属性形态上出现了一些新的要素,但总体上从属性判断标准本身还是不能动摇的,众包工人的保护范围可以从“时间+收入”两方面判定,在保护措施上, 以满足众包工人基本生存需求为保护的基本理念。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曹艳春教授以“‘互联网+’网络平台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思考”为题,通过梳理法实践中对网络专车用工这一问题的判决分歧,提炼出了网络专车用工主体认定、用工关系性质认定中的主要问题;并介绍了美国通行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Borello Test”,以及该标准在Uber案中的最新发展。曹艳春教授认为,网络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应当逐步接受多元雇佣关系理念、承认特殊劳动关系、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和工会组织范围和制定单行规范规范特殊劳动关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范围副教授以“独立承包人还是劳动者:中国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的法律身份界定”为题。论证了“互联网+”对劳动关系提出的问题。他认为新的形式和问题突显了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全有或全无”模式造成的规制困境。在此基础上,要反思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当更加注重多重要素的检测、注意雇员从属性弱化的趋势、模糊从属性标准以及在注意个案中的差异,未来可能的保护路径之一是保障从业者劳动报酬、工伤赔付、社会保险和职业方面的权利,可以由受益者承担保护,或者采用非劳动关系、但部分纳入保护的方式来实现。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律师,报告的题目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姜俊禄律师梳理了四种最常见的平台业务模式:“派单”模式、“居间中介”模式、“分包转包”业务模式、“经纪人平台”业务模式,并根据这四种平台业务的经营模式特点,类型化的指出这些符合这些平台各自经营特点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台北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的陈建文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创新趋势下的劳工概念思议课题—台湾讨论经验的观察分析”。陈建文副教授首先比较了三个时期劳工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随后指出,随着雇佣形态的多样化发展,劳动立法的适用对象,应当更多考虑为非典型雇佣者较多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法未来的终极任务,在于透过“明文化以追求劳动关系的文明化”。
主题报告结束后,由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沈同仙教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王立明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察庭副庭长侯海军法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朱军助理教授参与了本单元的主题与谈。
沈同仙教授认为面对当前不断发生的新问题,应当首先思索法律的功能,尤其是法律面对一项新制度时,对法律功能的不同判断,可能会对这项制度的命运产生决定性影响。王立明教授重点谈到了学者们提倡的“中间保护模式”,要注意对中间保护模式下的工作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保险等问题的研究。侯海军法官结合自身的审判经验,指出了当前新型劳动关系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界定标准不清的问题,以及仲裁和审判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朱军助理教授从德国法出发,介绍了从属性理论的本质,进而指出不能盲目判断网络平台和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根据实际从属性的强弱,判断究竟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居间或中介的关系。
10月29日上午,会议进入第四单元“科技革命背景下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新问题(上)”。这一单元由深圳大学法学院翟玉娟教授主持。
文化大学劳工关系系的谢棋楠教授以“美国计算机劳工与其他白领劳工豁免最长工时适用要件与实务争议探讨”为题,介绍了美国法上的“白领”群体的概念以及与美国最长工时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以计算机劳工为例,分析了计算机劳工豁免适用最长工时的具体条件,并附带分析了其他白领工作人员豁免适用最长工时的一般要件、身份要件、工作总量比例要件等。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田思路教授以“远程劳动的立法趋势与法律适用”为题。介绍了世界各国在远程劳动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提出了远程劳动法律适用中的工作时间把握、劳动报酬合理确定、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李凌云副教授报告主题为“互联网环境下雇员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在报告中,李凌云副教授提出了互联网环境下几个典型的有关言论自由的争议案例,指出了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劳动法上对雇员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是部门法对宪法权利的落实。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目的,雇主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雇员的言论自由,雇员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确定,应当区分雇员言论的内容,在个案中考虑雇员的过程程度、言论的公开程度、损害程度等,并注意企业惩戒权的合法依据。
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张义德助理教授以“咨询化时代中的劳工隐私权保障-以对劳工行动之监视为中心”为题,指出隐私权的一般规范基础和对劳工隐私权的特别考量;介绍了资讯化时代对劳工的监视以及可能造成的劳工权利侵害,对劳工监视的规范应有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适用,对资料的收集与使用应当不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范围,以及对“在勤务中”以及“在勤务外”的咨询获得,在获得劳工同意的方式上应有所区别,并提出了对“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立法完善建议。
主题报告环节结束后,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的秦国荣教授、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平律师参与与谈。
秦国荣教授认为新科技时代的劳动法研究,要重新认识企业,注重体系化的研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平律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从网络技术发展对劳动争议诉讼的证据收集、劳动者管理的放宽以及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的角度,讨论了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解释问题以及未来劳动立法的重点问题。
会议继续第四单元的下半节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曹燕教授主持。
政治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林良荣,以“通讯软体之使用与劳资争议——以Line为例之台湾法院判决评析”为题,介绍和评析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关于工时争议案件的最新判决;梳理了电传劳动可能造成的争议类型,可以包括特殊劳务给付形态的电传劳动、一般劳务给付形态下电传劳动的使用以及电传软件可能造成的其他侵权类争议以及在这些类型下最主要的争议是有关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林良荣助理教授认为,面对“Line”为代表的通讯软体的大量使用以及有关纠纷频发,学理上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待命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丁晓东副教授以“平台革命、零工经济与劳动法的新思维”为题,表示网络平台的兴起带来了零工经济(gig economy)的大规模发展,零工经济首先会冲击劳动关系的认定,挑战主要体现在一系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劳动法判断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模式;从市场主义和国家规制的角度,结合域外经验,丁晓东副教授提出劳动法应当引进“公私合作的助推型规制”理论来缓解国家和市场之间紧张关系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
本节报告结束后,自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战东升副教授、日本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的仲琦研究员参与与谈讨论。
战东升副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分歧还非常大,这一点可以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特别是日本,已经有了认识比较一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我们可以在研究比较法的基础上提炼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仲琪研究员。仲琦研究员同样从日本法上的经验出发,认为面对新型劳动关系,在日本会有劳动基准法内部、劳动基准法外部、劳动者选择权和保护必要性的平衡等维度,具体地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议总结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陆海娜副教授主持。陆海娜副教授展望了科技发展可能对人权和权利概念提出的重新审视问题、对弱势群体的影响问题以及对人的主体地位的挑战问题,需要学界的研究进行回应。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在总结致辞中感谢会议的主办方、协办方举办了一次非常有现实意义的研讨会。石佳友教授阐述了民法典编纂和劳动法的关系问题,介绍了民法典编纂对雇佣合同甚至有超越性的服务合同的立法技术尝试;并从法国法的经验出发,介绍了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石佳友教授呼吁劳动法学专家关注民法典的编纂进程,贡献智慧和力量,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民法典的高质量和持久生命力。
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部主任孙瑜蓓律师祝贺了此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并在致辞中重点强调,这次的学习机会对于实务界尤其宝贵,需要认真学习消化,以此搭建虚实转化的桥梁,努力把法学理论讨论的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的社会效果。
最后,在参会嘉宾的热烈掌声中,“科技革命与劳动法的发展——两岸劳动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
供稿【于汇 张韵】编辑【李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