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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

2017-11-15 学术之路

来源: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2017年11月10日至11日,“第八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工商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承办、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大学、高雄大学、台北大学、辅仁大学、中正大学、成功大学、中国文化大学的代表以及来自我国大陆地区的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南昌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两岸代表9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主持研讨会的开幕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黄生林副检察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丁卫强专委、浙江工商大学苏卫华副校长、台湾刑事法学会荣誉理事长甘添贵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依次在开幕式上致辞。





本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的中心议题为“两岸犯罪化立法检讨与前瞻”,征集到来自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知名学者的论文共20篇;共有27位海峡两岸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发表了主题演讲和评论。





与会人士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单元展开了热烈讨论。第一单元的主题为“犯罪化立法的宏观问题(一)”。围绕这一主题,共有四位报告人进行了演讲。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作了题为“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的主题报告,他认为刑法修正有犯罪圈的调整和刑罚量的调整两大维度,同时分析了刑法干预早期化和能动化策略,在回应了社会对于刑法修正的各种评价后,提出了自己的救济方案。北京师范大学刘志伟教授作了“大陆《刑法修正案(九)》中犯罪化立法问题的思考”的主题报告,他通过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规范,认为当前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情形较为突出,对违法行为的犯罪化以及之后可能存在的扩大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梁健副庭长作了题为“论犯罪化立法与但书条款适用之间的平衡”的主题报告。他分析了刑法的早期介入、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犯罪化的边界等问题,梁法官认为根据十九大报告中大陆地区社会基本矛盾已转变的情况,一些具体罪名的入罪标准可以有所降低。上海社会科学院涂龙科副研究员就“刑法介入早期化反思”为题进行了报告。涂副研究员对预备行为实行化、危险犯的扩张、刑法与民法和行政法互动关系的调整、共犯正犯化等四种刑法早期介入表现作了阐述。他对刑法介入适当早期化的标准确定及应当通过何种办法或途径对其弊端进行限制提出了观点。主题报告阶段结束后,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谢治东副教授分别对上述主题报告进行了评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犯罪化立法的宏观问题(二)”。浙江工商大学楼伯坤教授作了题为“我国大陆地区新罪立法的价值取向研究”的主题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我国大陆地区的新罪立法主要是以修订刑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历数从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到《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圈变化,认为新增罪名迎合了现实的需要,回应了社会各种需求;同时指出了立法在新增罪名中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提升新增罪名立法价值给出了回应,提出刑法立法要重点关注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犯罪化和有罪化、刑法法网的网格度这三个方面问题。吉林大学张旭教授作了题为“犯罪化VS非犯罪化:争议梳理与探究”的主题报告,张教授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的优势和劣势的角度出发,认为二者虽存在非理性评价、正当性论证缺失等缺点,但在争论过程中,均实现了各自理论的深化,全面反映了当前刑事立法的核心问题。清华大学黎宏教授在其“‘计赃论罪’与我国当今的刑事 40 26767 40 10867 0 0 2042 0 0:00:13 0:00:05 0:00:08 2042 40 26767 40 10867 0 0 1718 0 0:00:15 0:00:06 0:00:09 2122 40 26767 40 10867 0 0 1483 0 0:00:18 0:00:07 0:00:11 1750 40 26767 40 10867 0 0 1305 0 0:00:20 0:00:08 0:00:12 1750法”的学术报告中指出,“计赃论罪”的定罪量刑做法,纯粹是以绝对数额相加的最终结果论罪的体现,与近代刑法理念与刑法现状不符;并在详尽介绍了“计赃论罪”的历史背景后,对此定罪量刑模式做出了全面评价,认为该模式偏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掩盖犯罪的事实真相,难以对犯罪罪数作出准确评价。宁波大学赵薇教授以台湾“满载八号”船长简某某业务过失致人死亡案为切入点,发表了关于“海峡两岸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追诉比较研究”的报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认为大陆对此案件处理结果相较于台湾要轻缓的多。赵教授认为目前大陆地区海上刑法的条款过于单薄,行刑衔接机制没有理顺,不能应付惩治海上犯罪的需要,应当尽快从立法层面补充完善。主题报告后,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周振晓教授对前两位报告人的报告和中正大学法律学系王正嘉副教授对后两位报告人的报告分别进行评论。在自由讨论阶段,代表们就相关论题的理论观点与实践应用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问题(一)”。有三位报告人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观点。高雄大学张丽卿教授在其“性骚扰跟追的入罪化”报告中,列举了台湾发生的“恐怖情人案件”,论述了骚扰与跟追对个人法益的严重侵害性,并对相关概念进行厘定。同时结合多国立法例,比较区分了各国反跟追立法的异同,阐述了跟追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建议。随后,张丽卿教授代表台湾大学王皇玉教授宣读了“跟踪纠缠行为之犯罪化”报告,报告认为“跟踪纠缠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但在现行立法上存在处罚漏洞。报告介绍了台湾正在草拟的《纠缠行为防治法》。辅仁大学靳宗立副教授做了题为“台湾教唆犯、帮助犯之处罚政策与立法检讨”的主题报告。他认为如仅以教唆犯、帮助犯条文简单规定,难以决定是否具有可罚性,他集中阐述了共同正犯和准正犯、教唆犯(造意犯)、帮助犯(从犯)的立法沿革及争议。中正大学马跃中副教授以累犯存废之争为背景,作了“两岸累犯刑事立法之现状与未来”的报告,在介绍了大陆的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以及台湾地区累犯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力后,从处罚标准、再犯的限制、前罪受外国法院裁判三个方面对两岸累犯进行了比较。主题报告结束后,台北大学曾淑瑜教授和清华大学黎宏教授对上述主题报告作出了精彩点评,与位代表又针对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展开了自由讨论。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问题(二)”。莫洪宪教授作了题为“论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主题报告,指出大陆地区对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处罚的两个困境,分析了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仁文教授作了题为“论自杀关联行为的刑法完善”的主题报告,指出我国刑法对于自杀关联行为规定为并合模式,这种模式存在混同“自杀”与“他杀”、混同实行犯与教唆、帮助犯以及陷入“唯结果论”等三点缺陷,认为应当采取分置模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林维教授作了题为“罪刑轻微化对刑事立法的挑战”的主题报告,提出司法实践中罪刑轻微化的倾向带来的问题,并用明确、详实的数据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总体偏轻微化,提出了罪刑轻微化这一现象对刑事立法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曾淑瑜教授作了题为“凡走过必留下痕迹——跨境洗钱金流管控之发展”的主题报告,提出提升洗钱犯罪追诉可能性的五点建议,并主张加强台、陆、港地区的合作以打击洗钱犯罪。中正大学王正嘉副教授作了题为“台湾洗钱犯罪的规定与立法”的主题报告,提出国际上对洗钱犯罪规制的倾向是逐渐往独立要件发展,逐渐脱离前置犯罪的认定,认为洗钱罪的认定应当结合国际潮流趋势,逐渐将洗钱罪独立。成功大学古承宗副教授作了题为“台湾环境刑法之立法与解释”的主题报告,提出当下环境保护的法益模式是自然环境和人的身体健康这双法益结构,认为现有的流放毒物罪法条为双结果设计不够全面,提出从抽象危险犯角度立法,对附属刑法进行集合,在刑法中全面规定。中国文化大学王纪轩助理教授作了题为“两岸无照行医的处罚规定与检讨”的主题报告,分析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对于无照行医行为处罚方面的区别,针对密医仍然大量存在的现状,提出了解决设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傅跃建教授和中正大学马跃中副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精彩的评论。

11月11日12时,第八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在紧张又热烈的讨论中落下帷幕。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楼伯坤主持闭幕式,台湾刑事法学会理事长张丽卿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教授分别致闭幕辞,认为会议主题贴近现实、内容丰富、发言精彩、研讨热烈,对两岸犯罪化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大有裨益。



迄今为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和台湾刑事法学会已成功举办了八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通过这一平台,展示了两岸刑事法理论成果、分享了先进立法经验,进一步加强了两岸刑事法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两岸刑事法学界的肯定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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