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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在日本有一个33万人的签名请愿活动推动了一个死刑判决?

2017-11-17 学术之路

“听说之前日本有先例,有人死刑请愿人数多达33万,法院就判了死刑。”(咪蒙: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

由于上面这个公众号文章里的这段话,这两天被好多朋友问日本司法是怎么回事,真的发生了请愿就判死刑的先例吗?第一次被问的时候,我也大吃一惊!于是赶紧去把这个“先例”找出来看看,结果发现情况远没有上面这句话说得这么简单。有鉴于此,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下该案的情况和日本司法实务中死刑裁量基准,以纠正上面这段有欠负责态度的话给民众带来的误解。

——姚培培,京都大学法政理论专攻博士研究生

本案案情:抢劫杀人

这个出现了33万人请愿的死刑判决事件,是发生在名古屋市的一起抢劫杀人事件,一般称之为暗网杀人事件(闇サイト殺人事件)或者爱知女性劫持杀害事件

被告人K为《朝日新闻》的报纸推广员,但一直在暗网上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收入,在实施本案时因诈骗等犯罪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中。2007817日,被告人A向暗网“黑暗职业安定所”(闇の職業安定所)发出投稿:“现在是派遣职员。要不要干点什么?组队吗?”被告人K看到投稿后回复:“我以前主要是做诈骗的,太穷了,现在想去抢劫”,接着被告人C也回复了A的投稿,三人于是取得了联系并于8月21日碰头到一起。后由A准备了铁锤和螺丝刀等犯罪工具,三人经过商议,在否定了抢劫民宿、商店、夜总会陪酒女、特殊浴场女服务生之后,最终由C提议抢劫女白领,K表示赞成,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案,诸如“在ATM机器上一天最多能取50万日元,知道了密码后,可以连续4天取出200万日元”“目标如果有亲人的话会有被举报的危险,一个人生活的女白领是最合适的目标”等,最终决定在劫持女白领后问出账户密码取出钱后杀害。3天后即8月2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等以“可能住着有钱人”为理由驾车在名古屋市千种区物色女性。到了晚上10点左右,发现了下班途中距离到家只有100米的被害人(女性)。尾随数十米后,C向其搭话“不好意思,请问……”,然后突然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将其塞入车中并带上手铐,抢走了被害人身上带的62000日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接着以菜刀威胁被害人,询问银行卡密码。由于被害人不肯说出密码,被告人等进行五分钟的倒数并继续威胁被害人。在监禁被害人过程中,3人还做出要用菜刀砍被害人脚的动作,还以“这把菜刀是从百元店买的,很钝,要死的话至少得刺5、6下才会死”等语言执拗地进行胁迫。在这过程中,A还企图强奸被害人但止于未遂。看到这些后K、C两人断定被害人已经失去镇静随时可能想要逃跑。其后,由于问出了密码(虽然是假的密码但被告人未发现,以为是真的),出于“放她回去的话,脸被看到了,而且从车子的牌照上也能找到线索”等害怕犯行被发现的目的,3人将被害人杀害。

杀人的方法可以用“极其残忍”来形容。首先由K用胳膊勒住被害人的脑袋,C用胶带纸像口罩一样封住被害人的口鼻,然后从上面用手夹住被害人的鼻子,使其无法呼吸。C想着早点杀死被害人取出钱,于是用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3下。之后用绳子卷住被害人的脑袋,先是由A和C两个人拉绳子,由于不方便,后来由C一个人拉绳子绞杀被害人。在此期间,被害人多次哀求“不要杀我”“求求你,救救我”“我不想死”“求求你,听我说”,但听到这些话的3名被告人没有丝毫犹豫:“这时候还想活?”于是3人的行为逐渐加剧。用胶带横向将被害人的脸部缠了23圈,头部套上塑料袋,从脖子到头部用胶带缠了8圈,接着由K用绳子紧勒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开始抽搐之时,K用铁锤击打了被害人头部30到40下,从而杀害被害人。死因为窒息。3人将被害人尸体埋到山林里后逃匿。案件因A于第二天向警方自首而案发,3名被告人于当天被逮捕。

(被害女性磯谷利恵)

被害人遗属请愿:33万封请愿书请求判处3名被告人死刑

根据检察官的上告趣意所述,被害人遇害时仅31岁,十分年轻,深受母亲和伯母等亲属疼爱,并且正在与恋人交往,十分幸福地生活着。被害人1岁时父亲因病过世,由母亲独自抚养成人。为了感谢母亲,被害人决意自己买房,瞒着母亲每个月从不到20万日元的工资里存10万日元,存款已经达到890万日元了。然而在梦想还没来得及实现的时候,就先于母亲辞世,可谓极其不幸。为此,被害人遗属专门开了一个请愿网站,请求判处3名被告人死刑,并呼吁社会大众签名支持。本案经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民众纷纷响应签名表示支持。检察官的上告趣意记载签名超过32万,后来到2012年8月25日截止时间,签名为332806个。


(向名古屋地裁提出的请愿书)

审判经过:1名死刑,2名无期徒刑

1.一审:名古屋地方裁判所

2007年10月5日,3名被告人以绑架、逮捕监禁、抢劫杀人的罪名被起诉,其中对A还起诉了抢劫强奸未遂罪。2009年3月18日名古屋地裁一审判处被告人K和C死刑,判处被告人A无期徒刑。在死刑量刑理由中,一审判决指出:

“K以及C的犯罪性质为绑架、逮捕监禁、抢劫杀人、遗弃尸体等,十分重大。而且,本案各个犯罪行为的特色在于,仅仅基于想要省事轻松地获得钱财这一强烈的贪利目的,计划通过网上的告示结成犯罪集团,实施杀害完全无关的过路的一般市民,这种犯罪的凶恶程度、巧妙程度、危险程度极高,从通过匿名性极高的集团来实施这一点来看,本案难以发觉、逮捕,而且属于具有极高模仿性的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种类,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以严厉刑法对待的必要性极高。另外,本案各个犯罪行为中,特别是就其杀害样态而言,是极其残虐,K与C就这一点发挥的作用也非常大。如果还考虑到结果的重大性、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后的情节等,虽然存在被杀害的被害人仅有1人,K和C均没有暴力犯罪的前科,K的前科仅有一个因诈骗罪的缓刑,C的前科仅有一个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金刑,并且两名被告人之前均没有服刑的经验等对被告人有利的裁量情节,即便最大限度考虑了这些有利情节,从罪刑均衡与一般预防的见地看来,也不得不面临极刑。”(第一审判决书第67、68页。)

2.二审(控诉审):名古屋高等裁判所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K当天表示上诉,被告人C和A也于6天后提起上诉,名古屋地方检察厅也以对A的无期徒刑量刑失当为理由提起上诉。本案遂进入二审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K于2009年4月13日自己撤回上诉,从而使得一审判决发生效力。被告人K也于2015年6月25日在名古屋关押场所被执行死刑。

经过审理,名古屋高裁于2011年4月12日下达判决,就A的量刑维持原判(驳回A和检方的上诉),就C的量刑,撤销死刑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就C的量刑理由,二审判决指出:

“在本案中,C与A和K在共谋的基础上,将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强行拉入车中逮捕监禁,并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抢劫现金,进而通过胁迫问出银行卡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并遗弃尸体,同时还试图取出银行存款。就仅仅基于强烈的贪利目的这一犯罪动机而言完全没有任何裁量的余地。犯罪行为样态极其恶劣,特别是杀害手段可谓毫无怜悯慈悲,极其凄惨且残虐。在回家途中偶然路过案件现场的被害人,明明没有任何过错,却突然被劫持监禁,受到强烈胁迫,并被以残虐的方法剥夺了宝贵的生命,发生的结果重大且悲惨,遗属等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极刑可谓再正当不过了,本案对社会的影响也非常大”,“但是在与通过网络认识的互相之间不知秉性的同伙一起实施犯罪的场合,相比于互相知道秉性的同伙实施的共犯案件而言,也存在意识疏通的不充分性以及犯罪行为容易归于失败的侧面”,“对于本案是通过网上的告示而出于贪利目的集合,在短时间内计划、实施了犯罪这一特色进行过分强调是不合适的。”“虽然本案确立的计划为劫持监禁女性,夺取现金和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从而取出存款,最后杀死被劫持的女性,但是就杀害的方法、时期、遗弃尸体的方法等问题事前都没有确定,其计划并非细致周密,而结果上,也是在没有确认被害人告知的密码正确的情况下就杀害了该女性,被告人等在最终目的即取出存款这一点上也归于失败。对照这些,很难说本案犯罪行为是多么巧妙”,“杀害的样态虽然十分残虐,但是这也没有采取当初所意图实施的残虐的方法,相较于采取当初所意图实施的残虐的方法的场合而言,恶劣性程度上还多少存在差异”,“在杀害被害人这一本案量刑判断中最重要的点上,被告人C发挥的作用很难说达到了与K完全同等的程度”,“虽然不能否定被告人C毫不犹豫地参加了抢劫杀人这一及其重大凶恶的案件,并且对杀害被害人这一点上也发挥了仅次于K的积极的作用,其对于犯罪的反对动机非常薄弱,但是考虑到被告人C除了交通法上的罚金刑前科之外没有别的前科,从之前的生活经历来看,除了本案之外也没有其他表现其凶恶犯罪的倾向,因此很难说被告人C具有强烈的犯罪倾向,可以认为还存在矫正可能性。”“在一并讨论了整体情节和个别情节后,考虑到死刑是究极的刑罚,对其适用应当格外慎重,在被杀害惹被害人只有1名的本案中,很难断定达到不得不选择死刑的其他的量刑要素是恶劣的程度,对被告人C判处死刑也尚存在犹豫踌躇的余地,因此,判处其无期徒刑,让其以终生祈祷被害人的冥福来赎罪是合适的。”

3.上告审:最高裁判所

对于名古屋高裁上述针对C的判决,检方以违反有关死刑适用基准的最高裁判例,和量刑明显不当,若不撤销原判决会显著违反正义为理由,向最高裁提出上告。最高裁以检察官的上告趣意虽然包含判例违反,但实质是量刑不当的主张,不构成刑诉法第405条的 46 33014 46 15288 0 0 4823 0 0:00:06 0:00:03 0:00:03 4822告理由,同时在考虑了上告趣意调查了记录后,以与二审判决相同的理由驳回了检察官的上告,维持了被告人C的无期徒刑量刑(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庭2012年7月11日判决,《最高裁判所裁判集刑事编》第308号第91页)。

分析:请愿书推动了死刑判决?

1.最高裁提出的死刑量刑基准

日本最高裁在1983年在永山事件判决(最高裁1983年7月8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37卷第6号第609页)中确定的量刑基准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样态(特别是杀害手段方法的执拗性、残虐性)、结果的严重性(特别是被害人人数)、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影响、犯人的年龄、前科以及犯行后的情节。

很显然最高裁提出的量刑基准是一个综合性标准,是综合上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各种因素之后进行的判断。在这些因素之中,请愿书所发挥的仅仅是认定社会影响这一个因素的表现形式之一,且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而最高裁在有关被告人C的上告审决定中,虽然检察官的上告趣意提到了32万封请愿书的事实,但最高裁并未对此进行回应,仅仅提到了一句“母亲等处罚感情强烈”,可见在最高裁看来请愿书代表的社会影响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2.被害人人数所起的作用

最高裁司法研修所2012年7月23日提出的《关于裁判员裁判中量刑评议的理想状态的研究报告书》(裁判員の量刑評議の在り方についての研究報告書)在研究了过去30年职业法官下达的裁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死亡的被害人人数与死刑判决存在很大程度的相当关系,死刑宣告中最大的考虑要素是被害人人数。”

就被害人人数与死刑之间关系,最高裁判例大致呈现如下规律:

杀害3人以上的场合,死刑的可能性很高;杀害2人的场合,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是死刑还是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在杀害1人的场合,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很高。

换言之,在被害人只有1人的案件中,除非另外有前科或者属于诱拐杀人、抢劫杀人之类的特别严重的情节,否则一般不会判处死刑。据统计,日本到目前为止仅在15起被害人只有1人的案件中做出了死刑判决,分别是1950年财田川事件(抢劫杀人,经再审确定为冤案)、1954年岛田事件(诱拐杀人,经再审确定为冤案)、1960年雅树小朋友事件(诱拐杀人)、1963年吉展小朋友事件(诱拐杀人)、1965年少年来福枪恶魔事件(持枪扫射杀人)、1969年正寿小朋友事件(诱拐杀人)、1980年名古屋市女子大学生事件(诱拐杀人)、1992年富山市女性抢劫杀人事件(抢劫杀人)、1997年JT女性职员仇恨杀人事件(强奸、杀人,有杀人前科)、2002年三岛女子短期大学生烧杀事件(强奸、放火、杀人,有前科)、2002年名古屋市中区荣小吃店经营者杀害事件(抢劫杀人,有前科)、2004年奈良市小学1年级女童杀害事件(诱拐杀人,有前科)、2004年涩谷站职员枪击事件(持枪抢劫杀人)、2007年暗网杀人事件(抢劫杀人,有前科)、2011年冈山市抢劫强奸杀人事件(抢劫强奸杀人)。

3.本案犯罪性质及法定刑的决定作用

不得不特别提出来说明的是,名古屋地裁判决的案件中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是抢劫杀人罪,罚条是刑法第240条后段,其法定刑仅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相比较于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法定刑“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言,从法定刑以及赋予法官的裁量余地的角度看来,抢劫杀人罪都更容易得出死刑判决。

请愿书的内容是判处3名被告人死刑,但在一审阶段,名古屋地裁就没有完全满足请愿书的内容,仅判处了两名被告人死刑,对A判处了无期徒刑,而到了二审阶段,名古屋高裁更是撤销了C的死刑判决,也改为无期徒刑,虽然检察官上告到最高裁,最高裁仍维持了对C的量刑,从最终结果上看,请愿书并没有对C和A的量刑发生影响。

4.本案死刑犯的特殊因素

或许有人会认为毕竟K最终被判决并执行了死刑,在这其中请愿书的作用非常大。但这一点也不能成立。

首先,从本案犯行来看,K在谋议阶段起到了积极主导作用,同时在犯罪实行阶段,也是K用铁锤残忍地击打被害人头部30下以上,整场犯罪下来,K起到了决定性主导作用,且犯罪行为极其残忍。

其次,K有诈骗罪的前科,并且在实施本案犯行过程中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这一点也是成为导致K死刑判决的重要因素。

再次,K在犯行发觉并在庭审过程中,毫无反省态度

最后,K的死刑判决之所以生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K自己撤回上诉而使判决发生效力,即K自己接受了死刑判决

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很难说请愿书在推动K的死刑判决中发挥了多大作用。换言之,即便没有请愿书,考虑到K所犯的抢劫杀人罪的犯罪性质,杀害行为样态的残忍性,有前科并且处于缓刑考验期中,且丝毫没有反省态度,法院也还是很有可能判处K死刑。

我究竟想要说什么

在确定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日本司法实务采取的是综合考量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的态度,在这其中,请愿书作为仅仅反映案件社会影响的参考材料之一,相较于案件性质、行为样态、结果的严重性等而言,其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写作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指责江母收集签名的行为,也无心道破积极参与签名是一件意义极其有限这件事。只是希望本文能够起到纠正在日本司法中“请愿就判死刑”这一观念的作用,毕竟在日本,根据宪法第76条第3款,“所有的法官,根据其良心独立行使其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在案件性质、行为样态、结果的严重性、犯罪人年龄、有无前科等其他因素判断看来无法认定被告人达到了死刑适用基准的场合,仅靠收集签名进行请愿,很难说可以达到促使法院做出死刑判决的效果。

江歌案的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态势,这对于司法而言是十分危险的。当民意如洪水般涌来时,正是考验大理石建筑里的法官们能否顶住压力进行公正裁判的时候。这让我不得不想起1940年从法官就任司法副大臣的三宅正太郎给后辈法官留下的严厉警告:“法的解释莫过于被社会舆论压倒时危险,对法的捍卫也没有比此时更为重要。”(法の解釈が世論に押し流されるのは、非常に危険だ。法律は法律として、きちっと守る心構えがいまほど重要なときはない。)

既然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那也不妨“民意的归民意,司法的归司法”。

(三宅正太郎)

主要参考资料

1.最高裁判所判例调查会:《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刑集)

2.最高裁判所:《最高裁判所裁判集·刑事编》(集刑)

3.山本祐司:《最高裁物语》,讲谈社1997年

4.大阪刑事实务研究会:《量刑实务大系·5·主要犯罪类型的量刑》,判例TIMES社2013年

本文经授权转自微信公众号:育灵子Kan刑法(ID:kyotoypp2016A),推荐关注。点击我们不想做个短期陪伴大家的公众号,主编推荐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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